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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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资金保障办法

为加快推进东城区创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推动我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统筹和加强资金的保障力度,依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和《北京市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规划(2013年—2015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东城区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资金(以下简称“创建资金”)是指我区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过程中为达到创建标准或实现创建目标而需要的资金。

第二条创建资金三年拟投入9亿元,主要来源于中央补助资金、市级资金、区(街)财政资金以及各部门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创建资金的保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体现规划。创建资金要以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核心,按照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工作任务和标准予以保障;

(二)因地制宜、有效使用。创建资金要根据基层实际情况,在分析需要与评估可行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方案和

资金的使用方向,使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促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科学统筹、合理配置。创建资金要统筹政策,整合基层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设施,建设综合性性文化服务中心;要统筹房产资源,充分整合、挖掘区级公房闲置资产;要统筹资金,建立以市、区、街道三级经费保障体制,调整资金的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

(四)加强监督、追踪问效。建立健全各级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创建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设立资金保障小组,负责创建资金保障工作,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名城文化保护办公室、十七个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资金的统筹保障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具体由区文化委、区财政及其他成员单位落实。

第五条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组织协调创建资金保障工作;

(二)指导、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区文化委职责

(一)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合理测算并提出资金总需求,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工作;

(二)负责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标准,以及以奖代补、文化活动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加强经费管理,指导和监督项目单位规范使用资金,强化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项目管理,对项目的执行进行总体监督,做好项目的验收、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积极争取市级资金,统筹区级财政资金,并根据各街道财力,提出分担比例;

(二)协助区文化委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标准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创建经费纳入区、街部门预算,使公共财政对公共文化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幅度,人均(按常住人口计算)文化事业费高于本市平均水平;

(四)加强经费管理,强化项目的预算和执行,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积极争取市发改委资金,统筹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适度安排基本建设所需要的创建资金;

(二)协助区文化委制定文化设施建设经费标准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加强项目管理,协助区文化委、各街道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提出基本建设投资意见,报送市区两级政府审批;

(四)加强基建经费的管理,按照基建项目经费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和有效监督。

第九条区名城文化保护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职责

主要是按照创建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符合本部门工作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十条各街道职责

(一)按照创建工作的达标目标和要求,在街道自身财力的基础上,挖掘社会资源,提出本区域建设规划和资金总需求;

(二)建立健全街道财政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创建经费列入街道年度部门预算。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投入,使公共文化投入逐年增加;

(三)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的各项标准和办法,加强经费的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做好阶段性项目经费的自查工作;

(四)严格项目管理,做到项目事前有评估、预算有评审、过程有监督、结果有评价。

第三章保障的内容和渠道

第十一条创建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政策支撑等方面的支出。

(一)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新建或购置资金,主要由区发改委牵头,负责向市发改委申报资金或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基建资金;租赁资金,不含物业、水、电、气、取暖等运维费,按照实际租金,由区、街各负担50%;装修改造资金,按照区文委制定的《东城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装修改造指导标准》,采取定额补助的形式安排,即:非街道自有产权的房屋(租赁、共建等)装修改造按照800元/平方米补助,不需要拆改的按照600元/平方米补助;街道自有产权房屋有拆改的按照1200元/平方米补助,不需要拆改的按照110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内由市级资金保障,超过标准部分原则上由各街道自行解决;购置设备资金,按照区文委制定的《东城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统一配置,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街道(社区)博物馆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区名城文化保护办公室从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后期运营维护和非编制内专业人才等支出,原则上由各街道负担,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公共文化供给、公共文化组织及政策支撑、编制内的文化组织员所需资金,由区、街财政两级负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三)公共文化信息化建设的保障资金,由区信息办从全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二条为保障创建资金的落实,区财政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外,设立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新建、购置和租赁、设备购置、购买服务、对创建活动以奖代补等方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创建项目的申报与审核、资金的使用与监督按照区文化委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或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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