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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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08.05.05•【文号】科协学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科协学发[2008]74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进一步做好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学术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二○○八年五月五日附件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

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鄂教科函[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的通知(鄂教科函[2009]23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科技司《关于申报2010年度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的通知》(教技司[2009]275号,已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发布http://,不另转发)要求,现将申报2010年度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为保证申报质量,省教育厅对申报项目实行限项申报(分配名额见附件1)。

2、申报条件严格按照教育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重点支持35岁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员。

项目申请人尚有在研教育部科研项目的不得申报。

各高校必须承诺按不低于每个项目4万元的额度予以配套经费支持。

3、项目申请书为2008最新格式。

《管理办法(修订)》和申请书格式请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下载。

4、请各校于2009年10月12日前将项目申报公函(公函中要注明经费配套承诺)、纸质申请书一式5份、申报项目清单(格式见附件2)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同时登陆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http://)完成网上申报。

5、联系人:胡理,联系电话:************E-Mail:************.cn附件:教育部重点项目申报限额二OO九年九月七日附件:。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技〔2003〕1号 2003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

华中师范大学科研管理制度汇编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二○一四年目录一、科技经费管理与监督1.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2〕7号 (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教技〔2012〕14号 (4)3.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教监〔2012〕6号 (8)4.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系列文件答记者问(涉及科研经费管理的内容摘编)2012年12月31日 (11)5.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2012年2月6日科学技术部国科发计字〔2012〕86号 (13)6.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2011年12月2日教育部教财〔2011〕12号 (16)7.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1日科技部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19)8.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8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办发〔2006〕56号 (23)9.华中师范大学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办法2013年4月16日华师行字〔2013〕168号 (26)10.华中师范大学校院两级科研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4月20日华师党政字〔2013〕5号 (32)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11.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07年9月12日教育部教技〔2007〕6号 (34)1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础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9日教育部教技〔2012〕2号 (39)1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6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1〕171号 (41)14.华中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术活动经费资助管理办法2007年5月15日华师行科〔2007〕9号 (42)15.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19日华师行字〔2013〕446号 (44)16.华中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4月19日华师行字〔2013〕446号 (49)17.华中师范大学关于规范科研行为的实施意见2013年4月17日华师行字〔2013〕447号 (52)18.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19日华师行字〔2013〕543号 (55)19.华中师范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考核管理办法 (57)20.华中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61)21.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64)22.华中师范大学校内自建和校企共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65)23.华中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暂行办法 (67)24.华中师范大学挂靠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70)25.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报告会管理办法 (71)26.华大人文学术沙龙管理办法 (72)三、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7.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年9月14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11〕434号 (73)28.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9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159号 (76)2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3年9月30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160号 (82)30.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0日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教〔2006〕163号 (88)31.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2月19日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7〕428号 (94)32.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9月18日财政部财教〔2009〕218号 (97)3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教〔2002〕65号 (104)3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财政部财教〔2007〕30号 (107)35.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4月2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36号 (111)3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教〔2002〕64号 (114)37.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2〕123号 (117)3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9〕173号 (121)39.华中师范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23)四、科技经费相关制度奖励40.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财预〔2006〕489号 (126)41.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财政部财行〔2006〕313号 (130)42.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财政部财行〔2001〕73号 (133)43.华中范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2013年9月5日华师行字〔2013〕300号 (136)44.华中范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办法2013年7月4日华师行字〔2013〕131号 (138)45.华中师范大学在岗教职工校内津贴分配办法(摘要)2005年3月26日华师行字〔2005〕121号 (139)五、招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46.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141)47.华中师范大学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49)4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8月13日财政部财教〔2010〕200号 (155)49.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28日财政部财教〔2009〕192号 (158)50.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教〔2009〕495号 (163)5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3月12日财政部财教〔2008〕13号 (164)52.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13日华师行字〔2008〕71号 (170)53.华中师范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实施细则2008年10月12日华师行字〔2008〕600号 (176)54.华中师范大学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日华师行字〔2010〕106号 (180)55.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1月13日华师行字〔2011〕639号 (186)56.华中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2008年5月12日华师行字〔2008〕72号 (189)六、票据管理办法57.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19日财政部财综〔2010〕1号 (192)58.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年11月28日财政部财综〔2010〕111号 (196)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年12月17日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12〕7号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中央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4.03•【文号】国科发区〔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和运行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水平,科技部会同教育部组织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教育部2019年4月3日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国家大学科技园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国家大学科技园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厅(委、局)会同教育厅(委、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等学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国家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三篇篇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公司╳╳╳年╳╳╳月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快公司新产品的研发速度,加大新产品的销售力度,密切技术研发与新产品市场的联系,加强公司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与科研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科技进步,开发公司新的利益增长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二、科研项目的内容:围绕╳╳╳产品所进行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应用,技术难题攻关,质量难题攻关;可给公司带来效益的、技术含量高的其它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应用项目。

三、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经理对项目的人员、进度、质量、费用和期限等负全部责任。

四、实行项目开发、项目推广与个人的经济收入挂钩,对参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实行奖励,同时对没能完成任务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章项目管理程序五、科研项目产生。

每年年末,╳╳╳在全公司范围内征集下一年度的科研项目。

无论任何人均可提出科研项目。

六、╳╳╳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项目组,组织调研并提出立项申请。

七、项目的立项申请由╳╳╳主任、主管技术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对于重大的科研项目由╳╳╳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科研中心形成评审报告,报请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项目成果属公司所有,参与项目的人员无权转让。

对于私自泄漏技术秘密的人员公司将严肃处理,并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章项目实施九、新产品开发项目的全过程,要认真执行设计和开发输入、设计和开发输出、设计和开发评审、设计和开发验证、设计和开发确认、设计和开发更改等控制过程。

十、各个控制过程由╳╳╳负责组织,并对项目各阶段进行考核。

设计和开发评审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临时组成。

重大科研项目的评审,╳╳╳组织立会评审。

十一、在项目组完成新产品的图纸和试制工艺后,由项目组成员根据新产品的特点、性能等具体情况,进行新产品的试制工作和必要的设计和开发验证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和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宁教办函[2015]10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0.14
【实施日期】201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和中期检
查工作的通知
(宁教办函〔2015〕107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和《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现就做好2015年我区高等学校承担的“教育部地方高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和“宁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及中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题验收和中期检查项目范围
(一)结题验收。

1.本次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为已到研究期限的教育部地方高校重点研究项目和2013年教育厅立项资助的宁夏高校科研项目,上年度延期的项目和申请人提出提前结题申请的项目同时验收。

2.2013年立项、研究期限已到,但未能如期完成的宁夏高校科研项目,需按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做项目执行情况汇报。

3.教育部地方高校重点研究项目和宁夏高校科研项目重点项目由教育厅高教。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推进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研究质量与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1.纵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

包括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及中央其他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项目。

2.横向项目: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的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括政策、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项目等。

3.校内项目:学校为鼓励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合同管理、过程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财经政策和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学院、研究院、重点研究基地、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技术审查、过程管理、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下简称社科研究),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管理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分级管理,贯彻科学、公正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以下简称:社政司)负责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高等学校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课题指南;2.组织和指导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 3.管理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经费;4.制定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国家教育部社政司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1.参与制定本学科研究发展规划、课题指南;2.评议各学科申报项目,提出资助金额建议;3.参与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4.其他有关工作.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以下简称省区市教委)、国务院其他部委教育司(局)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高等学校的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其中,国家教育部直属院校与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有关的主要职责同本办法第六条。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国家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包括:(1)国家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项目,一般五年组织申报一至二次;(2)国家教育部博士点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3)国家教育部青年社科基金项目,一般两年组织申报一次;(4)国家教育部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定期或不定期受理。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9.07•【文号】[88]教技字021号•【施行日期】1988.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8]教技字021号)委属各有关院校: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望随时函告我委科技司,以便及时修订。

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研究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实体,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

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要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研、教学和生产相结合。

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积极、主动地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第二章研究机构的设置第七条高等学校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建立研究机构。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科学技术类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科学技术类

所属学科(xuékē)(二级或以下):学科(xuékē)代码(二级或以下):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yánjiū)项目申请书(科学技术类)项目名称:项目(xiàngmù)负责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yí dònɡ diàn huà):联系地址:邮政编码:依托学校:填表日期:20 年月日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制二〇一三年二月填表说明1.申请书为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主要文件,各项内容(nèiróng)须认真填写,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或“0”;2.“项目名称”应简洁、明确,字数(zì shù)不超过30个汉字(Hànzì);3.申请书第二部分(bù fen)有字数限制,第三~八部分表格(biǎogé)可以拉长加页;4.所在研究基地指申请人所在的各类教育部平台基地,包括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基础研究改革试点中心、高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教育部科技资源平台和联合研究中心等;5.人才计划指获得以下人才计划资助者:长江学者、创新团队、新世纪人才、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百人计划,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6.申请书须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7.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项目申请书电子版本时,申请书中各签章页和附件部分(附件内容要求见申请书第十三款)须将原件扫描后,与申请书其他部分一并转换成pdf格式后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系统上传申报。

一、项目基本信息二、项目(xiàngmù)概述(不超过(chāoguò)800字)三、立项(lì xiànɡ)依据(研究意义与必要性,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fēnxī),并附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四、研究目标(mùbiāo)及主要研究内容(研究(yánjiū)目标、具体内容、技术关键和难点)五、研究方案(fāng àn)及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zǔzhī)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六、项目(xiàngmù)创新点七、申请人简历(jiǎnlì)与已具备的研究基础八、项目进度(jìndù)安排及提供成果形式九、项目经费预算(yù suàn)(金额单位:万元)我确认本申请书及附件内容真实、准确。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豫教科技〔2014〕129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科技〔2014〕129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保证项目研究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教科外[2003]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2014年9月30日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根据国家及我省科研项目和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下称“重点科研计划”),支持我省高校在自然科学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我省高校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优先支持支撑我省重要产业行业的科技需求。

第三条重点科研计划按照研究类别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三类。

第四条成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成员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11.07•【文号】教技〔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对2015年2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9年11月7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并在创新人才培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立下列奖项:(一)自然科学奖;(二)技术发明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青年科学奖。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实行提名制,每年提名、评审一次。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内教技字[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技字〔2008〕6号)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和改进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我厅在广泛征求各高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发挥我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促进自治区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有重点有选择地资助全区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水平的提高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资助高等学校在理、工、农、医及相关交叉学科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全区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等学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要研究范围包括:符合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特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基础研究;符合国家、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需求的战略研究;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应用目的明确,具有生产或合作生产配套计划,技术先进的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9•【文号】教技厅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91号部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创新顶层设计,推动高校创新能力建设,规范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对2007年印发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做了重新修订,明确了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的设置、组织管理等内容。

现将《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7月19日教育部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教育部科学事业费(以下简称科学事业费)使用效益,规范使用流程,加强精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事业费坚持“目标导向、创新引领、分类支持、突出成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能够引领科技发展方向、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优化政策环境的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按重大项目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学事业费重大项目实行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与申报、评审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等环节。

第四条重大项目实行预算制。

每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指南编制和发布,12月底前完成申报和立项。

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可择优滚动支持。

第五条重大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设置第六条根据目标和定位,重大项目分别设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重大科技项目生成、重大科技战略和政策研究三类。

A类:重大创新平台顶层设计与培育,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高校创新能力为核心,开展高校牵头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学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际大科学工程、全球顶级科学家工作室等重大创新平台的顶层设计、重点培育和开放共享。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技〔2003〕1号2003年4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教社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社科[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我部在总结科研项目管理经验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1996年印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进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教育部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规范管理,择优立项;集中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集中公布结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扶持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有特色的社科研究。

第四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部负责制订社科研究中长期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11.09.19•【文号】国科发基[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基〔2011〕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教育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教育主管单位,总装备部司令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战略部署,贯彻2011年全国基础研究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国基础研究工作,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基础研究以深刻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等为基本使命,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科技进步的先导、人才培养的摇篮。

基础研究作为创新之源,在提高原始创新能力中发挥了核心关键作用。

当今世界正酝酿着新的科技革命,综合国力的竞争已前移到基础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整体实力显著增强,研究水平大幅提升,已进入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的重要跃升期。

然而,现代科学在我国的历史还很短,研究积累还不够,引领和支撑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能力亟待加强。

未来十年,我国基础研究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将步入新的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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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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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高校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设立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高校在理工农医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的科学和技术研究。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考虑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三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分为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两类。

第四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

重点项目由申请者自主选题申报,重大项目须由申请者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申请指南申报。

第六条申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符合国家科技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需要,重点支持交叉学科和前沿学科探索研究。

其中,重大项目应具有与国家相关重大科技计划衔接的明确前景。

(二)项目应以关键性科学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鼓励多学科研究人员开展合作研究。

(三)重点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学风端正。

重点支持岁以下的青年研究人员主持项目研究。

(四)重大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周岁,且有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的学术团队。

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员应能保证足够时间用于项目研究工作。

(五)项目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基本的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

(六)项目申请者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七)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承担一项以上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七条在同等条件下,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报程序:
(一)重点项目于每年月份申报;重大项目于每年月份发布申请指南,月份申报。

(二)教育部直属高校由各高校统一组织申报,地方及部门所属高校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不受理个人申报。

(三)项目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

(四)项目申请接受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监督,申报截止后,申请者的基本信息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公示。

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一)教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二)评审后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单将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公示期为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重点项目即批准立项;重大项目须签订《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任务合同书》(简称《重大项目合同书》)后,方批准立项。

(三)教育部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到相关高校(地方及部门),并以立项通知书形式通知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者。

第三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负责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组织与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发布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相关信息。

(二)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信息及拟资助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择优遴选资助项目。

(四)对资助项目正式批复立项,下达项目研究经费。

(五)对在研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阶段评估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六)其他需教育部决定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请材料,协助项目申请者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申请材料。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对重大项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报送教育部审查。

(三)与教育部签订《重大项目合同书》。

(四)每年年底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执行项目的《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根据承诺匹配经费,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教育部直属高校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

第十二条地方及国务院各部委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所属高校按照要求申报项目,审核申请材料,并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每年年底向教育部报送所属高校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三)根据项目要求拨付配套经费。

(四)受教育部委托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结题和验收,并将相关材料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报送教育部。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写项目申请书。

(二)按《重大项目合同书》或《重点项目申请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研究经费。

(四)按要求报送执行项目的《年报》和经费决算。

(五)项目结束后,按要求完成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需要验收的项目应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接受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期限原则为年到年。

项目研究正式启动后,应于次年的月日前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执行项目的《年报》。

第十五条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中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调整《重大项目合同书》及《重点项目申请书》的内容。

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附与变更要求相应的材料(变更原因、候选人简历、学术水平、研究能力的文字说明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第十六条所有变更申请须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提交电子版材料,同时报送书面公函。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项目难以进行的,应予中止或撤销:
(一)配套条件不落实的;
(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的。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后的个月内向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一)教育部委托地方及部门学校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项目结题工作,直属高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项目结题工作。

(二)重点项目资助经费在万元以下的只需按要求填写结题报告;重大项目和资助经费在万元(含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必须验收。

验收需由承担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按项目申报渠道通过教育部科技管理平台向教育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基本信息,承担高校意见,建议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教育部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承担的重点项目以《重点项目申请书》为依据、重大项目以《重大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负责人应为验收会议提供《重点项目申请书》或《重大项目合同书》原件、项目验收报告等完整资料。

(四)项目的验收由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相关单位学校主持,并由教育部聘请验收专家。

重大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名。

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项目承担学校专家不超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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