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湘政法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直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湘政法发〔2012〕43号)省直、中央驻湘有关单位法制机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要求,从9月份开始,我办将对省直及中央驻湘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对象所有纳入2012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省直、中央驻湘单位均为案卷评查对象。
按照我办案卷评查工作的统一安排, 2012年9月5日,由我办行政执法监督处组织,部分省直单位代表参加,并在我办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对所有评查对象进行了分类抽签,确定了以下15家案卷评查重点对象: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邮政局。
其中,进行现场评查的对象为: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二、评查范围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按一般程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评查方式组建案卷评查专家组,由专家组对案卷进行评分,采取现场评查与集中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评查为专家组到被评查单位进行评查,场地由被评查单位负责提供;集中评查由我办指定地点、集中时间对各单位选送的案卷进行评分。
集中评查与现场评查均由评查小组按照统一的《湖南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要点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
四、评查时间集中评查:2012年9月17-19日(评查对象:除现场评查外的其余列入依法行政考核的单位)现场评查:2012年9月20-21日(评查对象:省国土厅(20日上午)、省环保厅(20日下午)、省地税局(21日上午)、省工商局(21日下午))五、评查要求(一)数量要求:1、列入现场评查的单位准备好10宗连续编号的行政处罚案卷原件及本单位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汇编(含本单位裁量权基准),在本单位接受评查。
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建筑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宝市建质发(2012)8号各县(区)质安站、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件要求,认真落实2012年全市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市春季建筑施工高峰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站决定在全市开展2012年春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第一阶段:3月26日至4月5日。
建设工程各方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工程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阶段:4月6日起。
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所监督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阶段:4月中下旬,根据市规划局具体检查安排,对各县区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和随机巡查,到达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5月份为整改、督察、处理阶段。
二、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看相关资料和检查现场的方式,检查现场采取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法。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 各县区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执行的情况。
尤其是监督业务各类台帐的收集整理(监督申办、监督执法案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使用登记、文明工地、竣工核查、监督报告、监督档案等)。
(二)检查对省总站《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陕建监总发(2011)38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建设工程质量方面:1、建设单位: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是否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文件执行情况。
2、施工企业:企业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建筑施工现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实施情况。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乐府办[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乐府办〔2013〕69号)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乐东黎族自治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规范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制止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一)组织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乐东黎族自治县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李永群(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黎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邢达(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成员:尹霏莉(县监察局副局长)陈民忠(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吴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潘宏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曾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骏华(县农业局副局长)张海标(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昌雄(县司法局副局长)陈运强(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陈哲(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受智(县水务局副局长、“三防办”主任)洪明俊(县林业局副局长)黄泽雄(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大华(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林文庄(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陈川达(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纪检组长)罗振彬(县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吕永强(抱由镇镇长)陈运波(万冲镇镇长)柯奉豪(志仲镇镇长)罗世光(大安镇镇长)邢益琼(千家镇镇长)陈广军(九所镇镇长)郑万继(利国镇镇长)方华东(黄流镇镇长)张国辉(尖峰镇镇长)孙树琼(佛罗镇镇长)陈卫华(莺歌海镇镇长)县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由罗振彬任办公室主任。
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按照省农委《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黑农委函〔2012〕58号)部署,为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和规范农业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进程,严厉打击涉农违法行为,确保春耕生产安全,决定组织开展全省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农业执法监督检查是对农业法制工作开展的全面督促检查,按照《201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案》的安排,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情况。
三是农业执法工作情况。
四是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情况。
五是执法案卷。
二、执法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安排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层层监督检查的方式,原则是省督查市(地),市(地)督查县(市)。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是全省13个市(地),每个市(地)抽查1-2个县(市)。
重点检查在2011年全省农业执法案卷评查中零卷宗或者只有简易程序没有一般程序卷宗的市(地)、县(市)。
检查的方法:一是听取当地农委关于农业法制工作的全面汇报。
二是按照检查内容的五个方面,重点检查责任制、执法、宣传等工作方案;体系建设相关材料批件;2012年所有案卷。
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是深入农资市场检查农资打假工作实绩,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联合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到2012年6月15日结束。
各组到达各地的具体时间提前通知。
三、分组及人员安排第一组:检查哈尔滨、绥化、伊春组长:赵克省农委法规处处长成员:李大伟哈尔滨市农委法规处处长毕树军绥化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二组:检查牡丹江、鸡西、七台河组长:陈伟力省农委法规处副处长成员:齐增才鸡西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王君波七台河市农委执法队队长第三组:检查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组长:毛新平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吕平鹤岗市农委法规科科长卢长江双鸭山市农委法规科科长第四组:检查齐齐哈尔、大庆、黑河、大兴安岭组长:闫洪生省农委法规处副调研员成员:付祥飞齐齐哈尔市法规处处长李南松省农委法规处主任科员四、工作要求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鲁政办字[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8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3日山东省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继续坚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全省全覆盖,坚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综合运用,充分发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用地管理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作用,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政策的稳定性,增强灵活性和针对性,按照“简化程序、突出重点、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原则,合理设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深入推进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在完成用地管理信息补充举证和确认工作后,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仍不一致的,作为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纳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部署开展卫片执法检查。
各市按照部、省统一部署,成立市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发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洪卫医妇字[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2〕178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各医院:为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安全,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分管局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
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卫生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所辖医疗机构组织检查。
二、主要检查内容(一)医院管理组织与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医院管理组织建立情况;院科两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执业档案与登记信息管理情况。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质管理;病历、处方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专项技术管理;重点专科管理,包括重症医学科、急诊科、血液透析室、病理科、健康查体等;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放射诊疗管理;传染病管理;医院感染与消毒隔离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等。
三、检查方法采取暗访检查、综合检查、专家评查、反馈核查、整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明查。
根据检查内容,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
(二)暗访。
对被检查单位执业人员资质、值班情况、服务情况(挂号、收费、分诊、取药等十大窗口)、医疗废物处置(含院感)、消毒隔离、放射防护等方面进行暗访。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黔水政法[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黔水政法〔2012〕11号)各市(州)水利局(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深化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水政法〔2012〕17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水资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查处违法案件,建立健全执法长效机制,全面贯彻实施水法律法规,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有效的执法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以加强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重点,着力对以下行为开展执法检查:1、涉及取水许可管理的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的;取水工程或取水设施未经验收并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未经审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权的等。
2、涉及水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等。
3、涉及节约用水管理的违法行为。
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即擅自投入使用的;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等。
4、涉及水资源费等水利行政事业性规费征缴的违法行为。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等。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督查的通知-豫建[2012]6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督查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督查的通知(豫建〔2012〕6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中心):为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2〕114号)要求,扎实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及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我厅决定于2012年4月16日至30日对各市进行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通过督查,促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及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强化质量监管,落实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平。
二、督查范围及主要内容(一)督查范围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督查内容1.各地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情况。
2.贯彻落实《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2011〕90号)情况。
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豫建〔2012〕48号)要求的内容。
三、督查方式及方法(一)听取工作汇报。
听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开展质量管理年活动情况及组织质量自查、抽查工作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
检查工程在受检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台账中抽取,每个省辖市抽查8个在建项目,其中省辖市项目6个,所辖1个县(市)项目2个;每个省直管县(市)抽查3个项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2]7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豫建建〔2012〕7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执法监督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重点检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较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质量安全情况较差的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建筑市场监管等情况。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情况。
(三)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包括施工许可、招标投标、施工现场管理情况,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无借用、出借资质问题,注册执业人员有无出借、出租执业资格问题等。
三、工作安排(一)部署动员阶段(8月10日- 8月15日)宣传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部署开展自查自纠、复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徐州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徐州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徐安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徐州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徐安监〔2012〕112号)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意识,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切实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安监局决定从8月1日起至9月30日,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持证上岗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及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二、检查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证(安全资格证书)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IC卡)到期或过期未复审的。
2.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上岗情况,班组长培训情况。
三、检查方法步骤本次执法检查从2012年8月1日开始,9月底结束,分为自查、互查、重点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步骤是:(一)自查阶段(8月1日-31日)1、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企业自身实际进行自查,对所有岗位进行逐一排查,摸清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持证上岗人员底数,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持证上岗人员数据库,对尚未参加培训人员和证件到期人员登记造册并及时送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鄂环办[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2]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开展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3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周密部署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2.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汇总表3.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1]183号)(略)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一: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批示,推动全省环境监察干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理念,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执法,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根据环保部环办〔2012〕3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检查目的意义(一)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廉洁执法2008年以来全国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统计结果表明,环境监察岗位面临的廉政风险较为突出,确保环境监察工作依法、公正、廉洁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旨在进一步增强我省广大环境监察干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促进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开展污染源现场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重点解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秉公执法。
关于开展邗江区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邗江区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2012年8月29日阅读70次扬州市邗江区城乡建设局文件扬邗建发[2012]93号关于开展邗江区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园区)、村(城)建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扬建工[2012]18号《关于开展2012年全市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成立了此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近期决定开展全区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区范围内在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工程、开发区和园区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1、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2、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履约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等行为;3、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5、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办理及项目部备案情况、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控)、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6、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三、检查程序、方法和时间执法检查(时间:9月3日至9月6日)区建设局成立执法检查组,有重点的确定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辖区范围的检查工作,检查表可在我局网站上“下载园地”栏目下载查阅。
四、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处理原则和方式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参建各方行为、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问题由检查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优良、不良行为通过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
2、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的工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责任方进行查处。
3、市城乡建设局对我区工程进行抽查时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签发监督抽查意见书,督促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4、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参建各方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行为同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23•【文号】国土资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全面、持续监管,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各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同时评估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时间安排2013年4月,部制定《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2013年5月,部组织制作并下发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2013年6月,部组织制作并下发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2013年5月至7月,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所辖市(州、盟,以下简称市)、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整改查处,并根据本省(区、市)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具体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数据成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1•【字号】渝办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渝办发〔2012〕16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0年8月以来,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
今年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收官”之年。
为全面掌握情况,确保工作实效,经市政府同意,对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对象(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民防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市文化执法总队、市盐务局等38个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二、监督检查时间和步骤监督检查时间为2012年6月1―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单位自查(2012年6月1―10日)。
各区县(自治县)和有关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要求开展自查。
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制订计划,切实整改。
(二)分组抽查(2012年6月11―20日)。
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5个检查组,对24个区县(自治县)和31个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抽查分组情况见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和执法检查的通知(20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和执法检查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冀建安[2012]268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和执法检查的通知(冀建安〔2012〕26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和文明施工建设,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平稳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督导和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2012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内容(一)各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打击非法违法施工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及人员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施工开展情况。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五)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特别是涉及到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
(六)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执行情况。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一)听取受检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查看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监督档案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有关记录。
(二)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安全生产防护、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施工现场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事故企业或各市日常监督检查中下发隐患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以及问题较多的施工现场,以查劣为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190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4月7日~4月24日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本次检查工作分自查、执法检查及督查两个阶段进行,具体情况如下:(一)自查阶段(4月7日~4月12日)。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
(二)执法检查及督查阶段(4月13日~4月24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通过抽查、巡查等方式对所监管项目的自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总站的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督查。
二、检查范围及主要内容:(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检查主要内容:1.样板引路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情况。
2.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资质和资格情况,工程质量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履职情况。
3.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
4.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5.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贵州省情况通报会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贵州省情况通报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黔建建通[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贵州省情况通报会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238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受检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相关单位,各有关行业协会:2012年5月14日至18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第七检查组将对我省进行检查,并于2012年5月18日召开检查情况通报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要内容通报对被检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分管局长、勘察设计、建筑业管理、住房保障、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等相关科室(站、办)负责人。
贵州省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
受检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分管局长、勘察设计、建筑业管理、住房保障、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等相关股室(站、办)负责人。
受检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一)会议时间:2012年5月18日下午14:00-16:30。
(二)会议地点:贵州饭店二楼多功能厅(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66号)。
四、要求(一)请各单位参会人员于5月18日13时45分之前到达会场并签到。
会议期间请将移动电话设为静音,保持会场安静。
(二)未按时参加会议的单位,我厅将予以全省通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确保2012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12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2年度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评的通知
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2年度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襄办文[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2年度工作进行综合检查考评的通知(襄办文[2012]117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近期对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2年度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评内容(一)县(市)区、开发区。
考评内容为襄办发〔2012〕40号文件规定的17项内容23个考评指标。
高新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年度考评内容为重新修订的考评指标。
(二)市直部门。
考评内容为襄办文〔2012〕60号和襄阳政办发〔2012〕139号文件规定的各部门职能工作目标和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保密工作、信访工作等7项共性考评目标。
(三)综合考评内容之外的其他考评内容。
包括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汉江保护工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因灾倒房重建和水毁工程恢复工作、市直对口帮扶工作、市直部门联系服务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工作、“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质量兴市工作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考评方式2012年度综合考评工作由市委办公室统筹,市综合考评办公室组织安排,采取集中考评的方式进行。
凡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年度检查评比考评工作一律纳入集中考评范围,对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的考评,原则上一次性完成。
(一)需要实地检查考评的项目组建考评组进行集中考评。
1.县(市)区、开发区领导班子年度考评目标中下列指标由考评组集中进行考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新区增长(含三个城区和高新开发区的城市“两改”工作)、安全生产、污染减排、基层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和人才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等10项考评指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和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和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及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渝建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和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及复查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2〕144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和《重庆市2012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工作要点》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质量巡查每个区县抽查不少于3个在建工程项目(项目在监督台帐中随机抽取),原则上应包括1个保障性住房,1个商品住宅和1个公共建筑或大型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其中,房屋建筑项目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
质量巡查工作用表使用住建部质量执法检查用表。
(二)机构考核及复查对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和双桥经开区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同时,对2011年机构考核中存在不合格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随机抽查2个工程项目的监督档案(1个归档项目,1个在建项目)。
机构考核工作用表详见附件2~4。
二、时间安排本次质量巡查和机构考核工作时间自2012年11月19日开始,12月20日前结束,分五个工作组进行,具体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
到各区县的具体时间由各工作组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一)工作组听取受检区县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的情况汇报及受考核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监督机构及人员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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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文件
浙司办〔2012〕38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我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监狱劳教(戒毒)单位
1.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法制监督权的实施情况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1—
2.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罪犯非正常死亡等案件情况。
3.劳动教养(戒毒)机关办理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以及非正常死亡等案件情况。
(二)市司法局
1.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落实《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和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及相关制度等工作情况;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88号)精神情况。
2.根据浙司〔2011〕59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情况,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3.《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中规定内容的实施情况。
(三)县(市、区)司法局
1.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司〔2011〕188号)精神情况,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执法岗位持执法证上岗情况。
2.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法律服务监督管理和投诉处理情况。
3.市司法局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检查的组织和时间安排
—2—
各市司法局的执法检查活动,由各市司法局组织自查,省厅组织检查,并纳入省厅对各市司法局的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义乌市司法局的执法检查活动,参照省辖市司法局进行。
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执法检查活动,由本单位组织自查,各市司法局组织检查。
省属监狱劳教单位的执法检查活动,由本单位组织自查,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组织检查,省厅会同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组织抽查。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实际,对今年的执法监督检查活动进行部署。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应于10月底前完成自查和检查,并将检查书面材料报省厅。
省厅将于11月初开始对各市司法局和全省监狱劳教单位进行考评、检查。
三、检查方式
对监狱劳教单位的检查,主要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执法台帐、走访驻监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的检查,以执法评议考核为主,并通过听取自查情况汇报、查阅执法台帐、走访当地相关部门听取意见等方式进行。
四、检查要求
(一)领导重视。
各单位要把加强法制工作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认真组
—3—
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并上报书面检查材料。
(二)注重实效。
执法监督检查既要肯定成绩,发现和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又要善于发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提出整改,监督落实。
检查单位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检查单位,检查单位要落实监督整改措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司法法制检查通知
抄送:厅机关各执法处室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2年5月24日印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