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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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1、离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有捉奸证据是否能拿到精神赔偿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
以下将分别讲述原因:1、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下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因此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法院支持赔偿请求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实践案例中当事人如果以对方有过错为由要求赔偿,经查,不符合民法典109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始终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
既然法律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此,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即使捉到了奸,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有同居关系,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能拿到损害赔偿的条件。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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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我们都知道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过错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过错⽅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对具体的操作等有具体的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千零九⼗⼆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怎样适⽤?(⼀)关于适⽤实体范围的问题第⼀千零九⼗⼀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有⼀个案⼦:刘某(⼥)和冯某(男)婚后⽣有⼀⼦,但是由于双⽅各⽅⾯的差异⽐较⼤,所以逐渐产⽣很多⽭盾。
刘某从事的是保险⼯作,接触的⼈也⽐较的多,不久就和⼀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效。
⼀⽇,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并打110.110赶到后,三⼈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
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持。
我们所说的⾮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活。
但是我们判断是否⾮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件事,并且是⼀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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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伴随着离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对配偶的感情和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一行为同样破坏了婚姻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等,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如长期的辱骂、恐吓等。
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行为,而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为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故意传播性病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
这就要求无过错方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其次,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
一般来说,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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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1)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1)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四、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五、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诉讼时效 (4)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5)结束语 (8)参考文献 (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关键词]损害赔偿离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我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记录案件的60%以上。
但是除了刑法规定婚姻家庭犯罪可以现实操作外,其余的规定都不能为现实已受害的当事人提供弥补性质的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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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过错的⼀⽅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的,另⼀⽅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重婚的,第⼆,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违法⾏为应为过错⾏为。
因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六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以下条件:1、侵权⾏为的发⽣。
夫妻⼀⽅实施了法定的违法⾏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为。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
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为⼈存有过错。
⾏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不论⾏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为⼈有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须⽆过错。
⽆过错⽅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
该违法⾏为给⽆过错⽅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
没有物质、⼈⾝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格权的侵犯⽽在⼈的精神上产⽣的损害后果。
4、违法⾏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论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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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离婚 法 》 定 的 离婚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度 , 《 规 是我 国 离婚 立 法改革 的 重 大成 果 。其构 成 须 同时具备
违 法行 为 、 害事 实 、 损 因果 关 系、 主观 过错 四 个要件 。 适 用 范围仅 限 于重婚 、 配偶 者 与他 人 同居 、 其 有 实施 家庭 暴力或 虐待 、 弃 家庭成 员而导 致 离婚 的情形 。 遗 其赔偿 数 额 可 由夫妻 双 方协 商 , 商不成 时 , 协 由法官 酌定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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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6卷第 3期 Nhomakorabea开 封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20 0 6年 9月 2 0日
S p. 0 2 0 e t2 0 6
论 我 国 的离 婚精 神 损 害赔偿 制 度
张 竞 芳
( 州 大学 法 学 院 , 南 郑 州 郑 河 405 ) 5 0 2
有法 可依 、 违法 必 究 的需要 。从 我 国司法 实践 中看 ,
由于 l 8 9 0年《 姻法 》 确 立 离 婚 精 神损 害赔 偿 制 婚 未 度, 因此 , 于离 婚 时 过 错 方 给 无 过 错 方 造 成 的 损 对 害 , 院一般 未责 令过 错 方承 担损 害 赔偿 责 任 。 学 法 据 者 20 0 0年 6月 一8月 对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民庭 的调 查 : 1 9 对 9 8年 和 l 9 9 9年 全 年 的涉 及 婚 外 恋 的 l 4起 离 婚 案 卷 进 行 统 计 , 一 件 责 成 离婚 中 2 无 的过 错方 或第 三 者对 无过 错 方 承担精 神 损 害赔偿 责 任 的案例 。 管有 些 已证 据确 凿 , 由 于法律 对 离婚 尽 但 无 过错 方 的救 济 手 段 明显滞 后 , 以 执 法 者 对 明 目 所 张胆践 踏 一夫 一妻 制 的行 为 , 得那 么 力不 从心 , 显 无 能 为力 。这 样 做 , 仅 放 纵 了离 婚 过 错 方 的违 法 行 不 为 , 不 利于 保护 无 过错 配偶 的合 法 权 益 , 有悖 法 也 更 律 的公 平 、 义 。 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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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2001年重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一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该制度的法律地位。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而且通过对离婚过错方违法行为的制裁,保障离婚时配偶中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配偶一方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应对他方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是经济补偿的形式,也可以是家务补偿等形式。
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笔者认为,诉讼离婚程序和登记离婚程序均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如果经协商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而且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方面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婚姻法应尊重双方意愿,不做过多干涉;而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程序,依法予以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者相辅相成,弥补受损害方配偶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他方的个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方都可以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请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离婚时受害方依法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有过错配偶应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否纳入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人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仅将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的配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均因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导致离婚,那么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离婚的第三人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第三人的责任界定值得我们探究。
准确界定配偶权的概念,是确定第三人列入赔偿义务主体的首要环节。
目前尚未明确界定配偶权的法律含义。
配偶权的确立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对于配偶双方的意义在于确立互相忠实的义务、共同居住的义务、婚内互相协助对方生活的义务等;另一方面,法律保护已确立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或破坏,法律应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制裁,保护其婚姻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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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I 社会 } I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法律适用
王 宝谕
摘 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对于婚姻当事人的保护更为公平合理, 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 的基本概 念入手 , 探讨 离婚 损 害赔偿 的法律适 用。
一
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
3 实 施 家庭 暴 力 .
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捆绑、 残 害、 强行 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 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 、 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构成虐待。 构成家庭暴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日常生活中偶尔的争吵、 在 打架不 构成家庭暴力 。 家庭暴力既包括夫妻 间的, 也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暴
一
2 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根据司法解释,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
、
离婚 损 害 赔偿 制 度
稳定地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 于如何认定持续 、 稳定地共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早于 1 9世纪登上人类历史舞 台, 由于该 续 、 是 婚姻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 而生活在一起多久才算同居也没有明 制度发展 了平等的婚姻精神, 体现 了惩罚、 保护与补偿 的功效。该制 生活《
度 在 国外或 其 它地 区立 法 已有 几百 年 的历 史 , 我 国则 由新婚 姻 法首 而
确规定, 实践中难 以确定。现实生活中“ 包二奶” 的现象层出不穷, 然 而包二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 它也有别于“ 婚外情” 它是指有配偶的 , 男性通过提供物质或者金钱等手段供养婚外异性并与之同居的行为。 包二奶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法律上 的重婚, 即有配偶者同时有两个 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 : 第二种是事实婚姻的重婚 , 即有配偶者与婚外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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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离婚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3篇)
![离婚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29f228f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ec.png)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离婚现象在我国日益普遍。
离婚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情感和财产问题,还涉及到子女抚养、赡养等问题。
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离婚赔偿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离婚赔偿的定义、适用范围、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等方面,对离婚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离婚赔偿的定义离婚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而遭受损失,另一方依法应当给予的补偿。
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离婚赔偿的适用范围1. 丈夫对妻子的赔偿: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对妻子有经济帮助义务。
如果丈夫在经济上对妻子有过错,导致妻子遭受损失,妻子可以要求丈夫进行赔偿。
2. 妻子对丈夫的赔偿:在婚姻关系中,妻子对丈夫也有经济帮助义务。
如果妻子在经济上对丈夫有过错,导致丈夫遭受损失,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进行赔偿。
3.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赔偿: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
如果一方因离婚导致子女抚养费无法正常支付,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赔偿: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三、离婚赔偿的项目1. 精神损害赔偿:指因离婚给受害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非财产性损失的赔偿。
2. 抚养费赔偿:指因离婚导致子女抚养费无法正常支付,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3. 财产分割赔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财产权益受损,另一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4. 经济补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经济能力下降,另一方应给予的经济帮助。
5. 损失赔偿:指因离婚导致一方遭受其他损失的赔偿。
四、离婚赔偿的计算标准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受害方的精神痛苦程度、心理创伤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赔偿标准计算。
2. 抚养费赔偿:根据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实际需要,以及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
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3篇)
![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7b5dc47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18.png)
第1篇一、引言离婚赔偿金,是指因离婚而给予无过错方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我国,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包括赔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二、离婚赔偿金的适用范围1. 以下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赔偿金:(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上述情形之一而请求离婚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离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1.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2)过错方的经济能力;(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贡献;(4)其他相关因素。
2. 离婚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因素,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四、离婚赔偿金的支付方式1. 离婚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1)一次性支付;(2)分期支付;(3)按比例支付。
2. 离婚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判决。
五、离婚赔偿金的诉讼时效1. 离婚赔偿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过错方丧失离婚赔偿金的请求权。
六、离婚赔偿金的法律效力1. 离婚赔偿金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2.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离婚赔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赔偿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请求离婚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dba5e9c6bec0975f565e207.png)
是 直接 导致 对方 基 于配 偶这 一身 份 而享有 的权利 受 到侵害, 故其 行 为属 于侵 权行 为 , 当对被 侵 害方进 应 行赔 偿 。
的价值理念 , 法律否定 了配偶权 的性别差异 , 从而将
配偶 财产 权 归入夫 妻 财 产 制 度 调 整 的范 围 , 偶 权 配 仅 专指配 偶 之 间身份 上 的权 利 和义 务 。配偶 权是 一
收 稿 日期 :09— 3—0 20 0 4
笔者认 为 , 应当将离婚损害赔偿认定为侵犯配
作者简介 : 柴让措( 9 7一) 女 , 17 , 藏族 , 青海 西宁人 , 青海 民族 大学社会 发展 学院讲 师。研 究方向 : 济法、 经 民商 法。
19 O
第3 5卷
柴 让措 : 论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度 的 法律 适 用 试
偶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 。《 婚姻法》 4 第 6条所规
定 的情形 , 不仅 侵犯 了夫 妻关 系 中的法定 权利 , 而且 违背 了婚姻 家庭法 的基 本原则 或者违 反 了婚姻家 庭
些不 完善 的地方 , 要人 们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加 以弥 需
权” 的基础上 , 认为 婚姻是一种 同人类 的生存环境 有 内在结 构性 关 系 的 制度 , 一 种维 系社 会 伦 理 功 是
能 的社会 制度 , 姻 关 系 中 的 当事 人 基 于其 配 偶 的 婚 身 份 享有 配偶 权 , 一 方如 果有 过错 行 为 , 仅会 侵 但 不 犯 社会 制 度 , 也会 侵 犯 另 一 方 的配 偶 权 。侵 害 配偶 权 是 追究 破 坏 婚 姻 关 系 承 担 民事 责 任 的基 础 。因 此 , 妻一 方 存 在 过 错 时 , ( ) 违 反 缔 结 婚 姻 夫 他 她 将 时所 约定 的义 务 , 这些 义务 不论 他们 是 否有 约定 , 或 者 是否 认 可 , 由国家 以法律 的形式 予 以确定 , 已 因而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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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受害人 的损 失。
本质上不可计量, 法律上没有规定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 在我国精神
损害的赔偿还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 法院在确定离 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 应综合考虑以下方面的因素:第一, 过错方的 过错程度。 第二, 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 方式、 手段、 场合等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第三, 过错方的行为所造成 是长期的, 还是短期的, 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 工作、 学习带来影响。由 重程度, 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多少。第四, 赔偿数额应该能够足以抚慰 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此以考虑受诉法院所在 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必要 , 第五,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 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三)人身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应当包括人身损害赔
害赔偿制度更具有了侵权责任的成分;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第28 条明确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 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其主导思想是侵权责任; 因此, 本人
赞同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
二、 离婚损容赔偿的主体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 和义务主体。 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 的另一方配偶, 即受害的配偶一方。 我国《 婚姻法解释(一)》 29 条明 第 确规定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 方的配偶。即只能是有过错配偶一方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不能将 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然而笔者认为,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应 包括故意介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 有些第三者确实不知对方已婚或已 有配偶, 在此情况下, 其也属于受害者, 当然不应追究第三者的责任。 但多数情况下是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 但却与之重婚或同居, 因此, 第三者是无法免责的。具体理由如下: 1. 道德和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但法律调整某种 社会关系, 不是考虑道德是否已 对其进行了 调整, 而是考虑这种社会 关系是否重要、 是否需要法律手段介入。法律调整并不和道德调整相 矛盾, 相反当道德力量不足以规则某种社会关系、 调整效果欠佳时, 往 往要求助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就我国当前社会而言, 以社会舆论为 后盾的道德调整方式已难以对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社会现象 进行有效规制, 此, 因 需要用法律对其规制, 把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主体。 有一个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即配偶一方, 以及一个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 人, 作为行为的主体, 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行为, 因此, 有责任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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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以及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又称离婚救济制度。
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①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决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和适用方式的先决条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
目前,有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属性的学说主要有两种学术观点,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争论。
违约责任论的主要依据缘于婚姻契约说,认为婚姻本身是通过符合相关法定要件的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并经过一定的法定形式(结婚登记)所确立的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契约说的支配下,离婚损害赔偿正是配偶一方对配偶另一方违反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而致使其受到损害而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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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制度建议的意义、内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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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被侵害方的权益,对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伴随着感情的痛苦,还存在着财产、抚养权、孩子教育等问题,加大了离婚双方的负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为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当时,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只会关注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问题,对于受到感情和精神伤害的一方,则很少获得补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第二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感情伤害,如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财产损失,如财产分割不公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婚、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婚姻失信行为,以及其中对被侵害方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伤害的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离婚被侵害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存在主观性和难以评估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无形的损失,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和弥补。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把握困难。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导致部分被侵害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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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一、前言随着离婚率的提高,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档旨在为相关当事人提供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和金额标准的详细解释和说明,以便当事人明确自身权益,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二、法定情形1.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崩溃,对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具体表现为长期虐待、家庭暴力、纵容第三者、重婚、赌博、吸毒等行为。
2.离婚后对方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离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受害方恰当的损害赔偿:“一、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行为;二、虽未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虐待行为,但是对方不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或者实行暴力、猥亵、纠缠、骚扰等恶劣行为,给受害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违反协议离婚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协议离婚的,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及其他事项达成协议,自行处理;但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依协议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双方一方或者双方协议损害儿童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金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不超过离婚双方财产分割款项的1/3,但不超过50000元。
四、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并宣布生效的法律文件。
2. 内容要具体、明确,在阐释相关法律法规时,要避免含糊不清的用词,以免引起理解错误。
3.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应受到法律法规严格约束,且应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重大过错:《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对方可以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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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 自我 意 思 与 对 方 的统 一 就 是 爱 , 而这种爱是“ 具 有 法 的 意 义 的伦 理 性 的爱 ” 。 [ 6 J ( ” ’ E l 本 的 山 中康 雄 博 士 认 为 : 身 份 行 为 与
市 民社 会 法 上 的 契 约 不 同 , 在其本质上无法分为“ 要约” 与“ 承诺” 两 个 意思 表 示 行 为 , 所以, 身份行为 的效果发 生根据 , 并 不 在
第 2 5 卷
第 1 期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社 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c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
不 论 离 婚 原 因是 什 么 , 只 要 夫 妻 双 方 离 婚 即构 成 损 害 , 离 婚 本 身 即为 构 成 损 害 赔 偿 的 直 接 原 因 。离 因损 害 是 指 因 夫 妻 一 方 的
侵 权 行 为 导 致 婚 姻 关 系破 裂 的 , 对侵权行为所造 成的损害 , 另 一 方 可 在离 婚 时 请 求 赔 偿 。
( 一) 离 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概 念
离婚损害赔偿 , 是 指 一 方 有 违 法 的过 错 情 节 而 给 他 方 造 成 物 质 或 精 神 上 的损 害 , 在离婚 时 , 没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有 权 要 求 对 其损害给予赔偿 。 [ 1 ¨ ( ”我 国 台湾 学 者 林 秀雄 将 离 婚 损 害 分 为 两 种 : 一为离婚 损 害, 另一 则是离 因损 害。 r 2 ] ( “ ’ 离 婚 损 害 是 指
完 善 相 关立 法 。
[ 关键 词] 离婚 损 害 ; 赔偿制度 ; 适用范 围; 请 求权 [ 作者 简 介 ] 吴 汉勇( 1 9 8 5 一) , 男, 硕 士, 南 京 森 林 警 察 学 院教 师 , 主 要 从 事 民 商 法 学研 究 。
一
、
离 婚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基本 理论
行 。婚 姻 契 约 的 内容 和形 式都 是 固 定 的 , 当 事人 不 得 通 过 合 意 修 改 其 内容 , 也 不 得 随 意 终 止 契 约 。 当 事 人 违 反 契 约 约 定 给 另
一
方造成损失 , 要 追 究 其 违 约 责任 。
2 . 婚 姻 制度 说 。 法 国学 者 卢 斐 补 在 1 9 0 2年 指 出婚 姻 并 非 契 约 , 而为制度之 一种 。 _ 5 J ”持 此 说 的 学 者 认 为 婚 姻 是 制 度 的 (
1 7 9 1 年 法 国《 宪法 》 最 先 确 认 该 学 说 并 由此 奠 定 婚 姻 自由这 一 重要 法 则 的 世 界 地 位 。现 代 一 些 家 庭 法 学 者 进 一 步 发 展 了 契 约
说, 认为: 从 法 律 的观 点 看 , 婚 姻 是 一 男 一 女 为 了 共 同 利 益 而 自愿 终 身 结 合 、 互为伴 侣 、 彼此提 供性 的满足 和经济 上的帮 助 以
结合 , 婚 姻 当事 人 仅 具 制 度 上 的权 能 , 当事 人 结 婚 后 制 度 上 的 效 力 即发 生 。婚 姻 当 事 人 不 仅 不 能 变 更 婚 姻 效 果 , 更 不 能 通 过 合 意 自行 解 除 婚 姻 。
3 . 婚 姻 伦 理 说 。婚 姻 伦 理 说 由黑 格 尔 创 始 并 被新 黑 格 尔 派 承 继 , 该学 说认为 : 婚姻是 “ 精 神的统 ” , “ 实质是伦 理关 系” 。
( 二) 离 婚 损 害赔 偿 的 性 质 长 期 以来 , 人们对婚姻性质认识各不相 同 , 有关婚 姻性质 学说亦 有很多 , 较 有 代 表 性 的有 婚 姻 契 约 说 、 婚姻 制度说 、 婚 姻
伦理说 、 身 份 关 系 说 和 信 托 关 系说 等 理 论 学 说 : 1 . 婚 姻 契 约 说 。婚 姻 契 约 说 的 代 表 人 物 康 德 认 为 , “ 婚 姻 关 系是 眭 的 共 同 体 ’ , 是 基 于人 性 自然 法 则 必 要 的 契 约 ” 。 『 3 1 (
意 思表示 。 ¨ 7 J ( ’
4 . 身 份 关 系 说 。身 份 关 系 说 认 为 : 婚 姻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财 产 上 的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是 附 随 于 人 身 上 的 , 因 而 婚 姻 关 系 在 本 质
上 是一 种 身 份 关 系 。虽 然 创 设 这 种 身 份 关 系 的前 提 的 结 婚 行 为 需 要 有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 但 是 并 不 能 据 此 就 认 为 婚 姻 行 为 是 契
及生儿育女 的契约。因而婚姻契约与其他 契约不 同 , 具 有伦 理性和制 度性 。 _ 4 j ( 婚 姻契 约与其 他 民事契 约最 显著 的差别 在
于,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的情 况 下 是 否 可 以 变 更 契 约 的 内容 甚 至 终 止 契 约 。一 般 的 民 事 契 约 当 然 可 以 , 但 是 婚 姻 契 约 则 不
Vo1 .2 5 No . 01
2 0 1 3年 i月
J a n . 2 0 1 3
口 法 学 研 究
论 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的适用范 围
吴汉 勇
( 南京森林警察 学院 学生处 , 江苏 南京 2 1 0 0 4 2 )
[ 摘 要] 关 于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 性 质 , 学界 存 在 诸 多理 论 学 说 , 通 过 梳 理 分 析 可 得 出 身 份 关 系 说 的合 理 性 。 在 剖 析 离婚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三 大 功 能 后 , 进 一 步论 述 了其适 用 范 围的 类 型 及 提 出请 求 权 的 无 过 错 方 的 分 类处 理 情 况 , 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