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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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法院审判酒后撞死人逃逸后赔偿缓刑案例

东莞市法院审判酒后撞死人逃逸后赔偿缓刑案例

东莞市法院审判酒后撞死人逃逸后赔偿缓刑案例
摘要:
1.事件概述
2.案件经过
3.判决结果及理由
4.社会反响
5.对我国交通法规的启示
正文:
东莞市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酒后驾车撞死人逃逸的案例,被告人最终被判处赔偿及缓刑。

这起事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酒驾问题的关注,警示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尊重生命。

2021年某天,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行驶在东莞市某道路上,车辆失控撞上了一名行人,导致行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停车施救,反而选择逃离现场。

警方接报后迅速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录像及走访目击者,锁定了李某为肇事者。

随后,李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东莞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行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同时,李某还需赔偿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这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大部分网友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正义,既对肇事者进行了惩罚,又为死者家属提供了经济赔
偿。

然而,也有少数人认为,对于酒驾肇事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该严惩不贷,判处实刑。

这起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酒驾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行为。

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我国交通法规,切勿酒后驾车,以免悲剧发生。

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酒驾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让每一个人都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二、事故经过
三、法院诉前调解过程
四、案例启示
正文:
【案例背景】
近日,一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的案件在涿州法院成功进行诉前调解。

这起案件涉及到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驾驶员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涿州法院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漫长的司法程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事故经过】
在某日傍晚,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涿州市某道路行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报警并拨打120 急救电话,但电动车驾驶员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法院诉前调解过程】
涿州法院在接到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

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法院决定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首先,法院安排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双方过错程度及赔偿意愿。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自应
承担的责任。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逐渐达成共识,张某同意赔偿王某家属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这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的诉前调解案例,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诉前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欢迎。

同时,该案例也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避免悲剧的发生。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案例: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案例1:张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事实经过2019年8月15日下午5点左右,张某驾驶私家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时,因疏忽大意,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与一辆行人横穿马路发生碰撞,导致该行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并等候警方到场处理。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事实,张某因疏忽大意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当场死亡。

因此,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建议1.对于驾驶人而言,应遵守交通规则,遵循交通信号灯指示,确保自身安全以及他人安全。

2.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报警,等候警方到场处理,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3.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及时咨询并委托刑事律师进行辩护,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2:李某酒后驾车撞倒行人案件事实经过2020年6月5日凌晨2点左右,李某在朋友聚会后酒后驾车回家,行驶至市区道路上时,因驾驶失控将一名行人撞倒,导致行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尽快报警,并在警方到场之前留下联系方式等待处理。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酒后驾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一旦导致人员受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事实,李某酒后驾车并失控撞倒行人,导致行人受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酒后驾车罪。

建议1.饮酒后切勿驾车,应选择其他安全的交通方式回家,或者找人代驾。

2.如果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应尽快报警并等待警方到场处理,切勿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3.在面对刑事指控时,应尽快咨询并委托刑事律师,以便进行合理的辩护,争取减轻刑罚。

案例3:王某驾驶无照车辆致人重伤案件事实经过2018年3月10日上午9点左右,王某驾驶一辆无驾照的电动车行驶在市区道路上时,因过马路时未注意交通情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车相撞,导致小车驾驶员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不敢报警,选择逃离现场。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无照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导致人员受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摘要:一、引言二、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三、诉前调解过程四、法院判决结果五、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的启示六、结束语正文:【引言】在我国,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其中因同等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更是引人关注。

近日,涿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同等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让我们一起了解下这起案例。

【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事故发生在某市的一条主干道上,当事人甲和乙驾驶车辆分别沿道路行驶。

在行驶过程中,甲车与乙车发生碰撞,导致甲车内的一名乘客死亡。

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甲、乙双方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诉前调解过程】在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甲、乙双方提出了赔偿要求。

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将甲、乙诉至法院。

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阐述了法律相关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困难。

经过多次调解,甲、乙双方终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同意支付死者家属相应的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在调解成功后,涿州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的启示】这起案件警示我们,交通事故不论责任大小,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始终保持高度警惕,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遇事要保持冷静,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尊重事实,承担相应责任。

【结束语】交通事故猛于虎,生命安全重于山。

希望大家能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交通环境。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某天晚上,李先生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着市区的主要道路行驶。

就在这时,一辆超速行驶的货车突然冲出路边,与李先生的轿车相撞。

由于撞击力猛烈,李先生当场死亡。

根据法医的鉴定结论,李先生的死亡是由于交通事故所致。

李先生的家人并不知情,直到第二天早上,他们才通过警方的电话得知了这个不幸的消息。

家人们无比悲痛的同时,也决定追究肇事司机赔偿责任。

根据调查,肇事司机的货车超速驾驶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货车司机事后对此进行了供述,表示自己当时驾驶超速是为了赶时间,从而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警方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对货车进行了技术检测,并采集了相应的证据。

家属通过律师向货车司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货车司机为交通事故的全责方,需要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

在司法交涉过程中,家属提供了各种证据,包括死者的工作收入证明、抚恤金标准等。

此外,还提供了医疗费、丧葬费等相关支出的收据,并逐一鉴定其真实性。

通过这些证据,法院确认了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并最终判决货车司机向家属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通过持久的法律斗争,家属们最终得到了一定的赔偿,以帮助他们渡过这个困难的时期。

同时,此案例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司机们要严守交通规则,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存在肇事方的主要过错,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应该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法律程序中利用。

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为交通安全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张平、原子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平、原子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平、原子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豫06民终1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翁煜明祁祎苗国庆【审理法官】翁煜明祁祎苗国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某某;原子彧;李某某;魏海隆;鹤壁市安顺个体联营出租汽车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阎建兵【当事人】张某某原子彧李某某魏海隆鹤壁市安顺个体联营出租汽车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阎建兵【当事人-个人】张某某原子彧李某某魏海隆阎建兵【当事人-公司】鹤壁市安顺个体联营出租汽车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洪祖答、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祖答、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祖答、曾鑫【代理律所】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原子彧【被告】魏海隆;鹤壁市安顺个体联营出租汽车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阎建兵【本院观点】张某某、原子彧提交的衣物和鞋子照片,不能证明其主张伤情的实际情况,且不能证明该损失未包含在赔偿协议之内;原子彧的检查单日期为2020年6月1日,而本案事故发生在2019年1月29日,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均不予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原子彧所提出的涉案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张某某受伤至今未愈,同时还造成原子彧情绪心理障碍,张某某、原子彧在一审中已就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提出鉴定申请,但原审法院却没有委托鉴定,驳回二人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9万元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无效法定代理人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张某某、原子彧所提出的涉案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张某某受伤至今未愈,同时还造成原子彧情绪心理障碍,张某某、原子彧在一审中已就伤情是否构成伤残提出鉴定申请,但原审法院却没有委托鉴定,驳回二人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9万元的诉讼请求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

山西长治交通事故全责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案例背景2.事故经过3.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4.社会反响与启示正文1.案例背景山西长治,位于我国华北地区的一个地级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中,一名驾驶员因驾驶不当,导致一人死亡。

然而,在经过调查取证后,检察院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 2021 年的一个夜晚,当时驾驶员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长治市的一条道路上。

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报警,并主动承认了自己在事故中的全责。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3.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于李某这起事故,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检察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4.社会反响与启示这起案例引起了社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关注。

有人认为,检察院对李某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鼓励了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但也有人表示担忧,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给其他驾驶员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即在交通事故中只要积极赔偿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交通事故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法律规定、事故责任、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等。

开车撞伤后再撞死经典案例

开车撞伤后再撞死经典案例

开车撞伤后再撞死经典案例
2022年4月25日,中午,辽宁发生了一起多次反复碾压致人死亡的交通案件。

开车撞人后不仅不进行施救,反而反复多次碾压,这已经是非常恶劣的行为。

更让人震惊的是,车上的驾驶员与被害者居然是母女关系,开车的人,正是死者的亲生女儿。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女儿能够对母亲下如此狠手?
警方到场进行调查后,确认母女二人是从附近的一家酒店出来的,于是便去酒店进行了问询。

酒店方面告诉警方,开车的女人姓李,李某之前入住了他们的酒店,在酒店里突然情绪崩溃,将整个房间弄得一团糟,还砸坏了电视等物品。

因为李某当时已经无法沟通,酒店方面只好想办法要来李某母亲的电话,通知对方过来领走女儿,以及做出相关赔偿。

李某的母亲在接到电话以后火速赶来,为李某所做的一切进行善后。

只是,母女两人离开酒店之后,李某并未因母亲做的这些事情对她有什么感恩的情绪,反而是两个人越说越吵,根本没法好好沟通。

到了停车场,李某开着自己的车就要走,母亲哪里能放心让她这种状态下自己离开,想要挽留,可她怎么都没想到,李某会直接就开车撞过来。

母亲被李某撞倒在地后,大概人都是懵的,也可能是受伤丧失了立即离开的能力。

就在母亲还倒在地上的时候,李某将车子启动,倒车再前进,如此反复数次,直到将母亲彻底碾压致死,她的疯狂行为才终于停止。

周围的路人都被眼前这一幕凶残的“杀人现场”给震惊得说不出话来,李某母亲的凄惨死状更是让很多人不寒而栗。

马上就有人报警来处理这件事,警方到场后,李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但是,不管是看到这场车祸的人,还是警方,都很想知道,李某究竟为什么要对自己的母亲如此狠心。

调解案例: 灌云县李某与张某、韩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_584

调解案例: 灌云县李某与张某、韩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_584

灌云县李某与张某、韩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案例内容【案情简介】张某、李某均为某镇居民,2019年5月某日,李某通过滴滴平台预约韩某驾驶的小轿车,约定韩某将其从家送往学校。

当司机韩某将车停在伊山镇某路段,乘客李某打开左后门准备下车过程中,该车左后车门位置与张某从后驶来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韩某、张某、李某对赔偿数额出现分歧后,来到灌云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案发的经过和事情的发展状况,得知双方当事人都想尽快解决问题,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引导双方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尽快达到解决纠纷矛盾的目的,这一建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2019年6月,调解员约谈双方当事人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张某对调解员表示,自己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准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按照正常情况,不能预见到李某会从左边下车,因李某疏忽大意,导致自己受到损失,李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具体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共计151327元赔偿。

当事人李某陈述,自己在下车时候不应该从左边开门,自己存在责任,但是司机韩某和张某都应该承担责任。

张某应该开车慢点,如果张某开车慢点,就能刹住车,一切都可以避免。

韩某没有提醒自己不要从左边下车,没有尽到提醒责任,并且韩某停车的位置选择的不好。

不同意张某提出的赔偿数额。

当事人韩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是李某提出到达目的地了,自己才在附近的地方停车,从右边下车,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即使乘客要从左边下车,也应该左右观察一下周围的交通环境,是李某粗心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应由李某承担责任,张某要自己和李某共计赔偿151327.74元不符合情理。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最新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0年07月31日,李某某(男,45岁)持证驾驶xxxxxx 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威海市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x路口时,与王某某(男,62岁)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致使王某某、双方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x大队为当事人双方出具了编号为x公交认字[2020]第xxxxx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李某某和王某某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李某某和王某某的家属对此认定均无异议。

王某某家属与李某某就此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王某某家属也不想走诉讼途径,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向xx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调委)提起申请请求调解。

市交调委征求李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在调查了解过程中,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

李某某认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些足以赔付在此次事故中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自己在前期为对方垫付了三万元的丧葬费,因此自己也不需要在保险赔付之外再支付对方任何费用。

王某某家属认为这毕竟是一条生命的消逝,为此他们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李某某对此事故也负有一样的责任,他不应理所应当的将赔偿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公司,他自己也应当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

双方对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市交调委的调解员仔细研读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走访,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

调解员首先与李某某进行了沟通,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承当同等责任,但是毕竟对方失去了生命,而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且这种损失是无可挽回的,也给逝者家属留下了巨大的精神创伤,我们只能从金钱上给予一定的安慰。

李某某、李某某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李某某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李某某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35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泽华温双双刘辉【审理法官】田泽华温双双刘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萍;李重阳;李梓怡;李宋庭;梅翠英;周利梅;吉世民;濮阳市腾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张现平【当事人】李萍李重阳李梓怡李宋庭梅翠英周利梅吉世民濮阳市腾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张现平【当事人-个人】李萍李重阳李梓怡李宋庭梅翠英周利梅吉世民张现平【当事人-公司】濮阳市腾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晓方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贵晶晶、刁高杰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晓方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贵晶晶、刁高杰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晓方贵晶晶、刁高杰【代理律所】河南乾川律师事务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萍;李重阳;李梓怡;李宋庭;梅翠英;周利梅【被告】吉世民;濮阳市腾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本院观点】关于李宋庭、梅翠英等人上诉主张的各项费用问题。

【权责关键词】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宋庭、梅翠英等人上诉主张的各项费用问题。

1、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交通事故主责致人死亡保险赔付后无谅解书案例

交通事故主责致人死亡保险赔付后无谅解书案例

交通事故主责致人死亡保险赔付后无谅解书案例一、案例概述某年,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了赔付,但张某并未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书。

本文将以这个案例为基础,探讨交通事故主责致人死亡保险赔付后无谅解书的情况。

二、案例分析在上述案例中,张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李某的死亡进行了赔付。

然而,由于张某未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书,对于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产生了争议。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肇事者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张某未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书,因此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法律问题研究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是否需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才能免除刑事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肇事者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书,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并不容易。

有些被害人家属可能因为情绪激动或者对肇事者的行为感到愤怒,不愿意出具谅解书。

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存在一定的争议。

四、解决策略及建议为了解决上述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让公众了解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和肇事者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同时,加强对于保险赔付和谅解书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宣传,让公众了解谅解书对于减轻刑事处罚的重要性。

2.完善保险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赔付金额与谅解书之间的关系。

如果肇事者能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保险公司可以在赔付金额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免除部分赔付金额。

平果法院对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谅刑案例

平果法院对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谅刑案例

平果法院对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谅刑案例广西平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交通事故的一方负主要责任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21时许,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载人何某(男),沿平果市平平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S149省道路口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龙(男)驾驶的摩托车形成交通事故。

造成李某龙受伤、李某龙当场死亡、摩托车受损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无赔偿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死者亲属经济损失5万元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一、案情简介2020年4月2日,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害人李某峰、李某龙亲属均对被告人黄某某提出谅解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裁判结果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一方未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对方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违反规定载客载人并将死者载上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结合本案事实及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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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人李红丽

RENWU人物丨法律人生调解达人李红丽“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满意,才是办案的最终目的。

”文图/胡永兵“一次好的调解,有时胜过一个判决,因为判决总有一个胜败的结果,总会有一方不能接受。

”2013年3月,面对刚走上审判岗位的李红丽,有着多年基层办案经验的资深法官这样嘱咐道。

这以后,李红丽始终把这句话铭记于心,时时提醒自己结案不是目的,化解矛盾,守护一方和谐稳定,让人民群众满意才是办案的最终目的。

为古稀老人化解纠纷行政争议无小事,往往需要法院同相关政府部门及当事人一起努力化解,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

2015年的一天,舒城县法院立案庭来了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步履蹒跚,拿着房产证到法院来喊冤。

之前她已经多次去过镇政府、房管局等多个部门,问题均未解决,听人说可以来法院打官司,于是来到法院立案大厅。

原来,老太太父母于1989年和1999年相继过世,留下城关镇沙境村一套住房由她继承。

2006年,老太太的丈夫也去世,家中只剩下她一人。

2013年房屋被拆迁,分配一套回迁房,房管局却向老太太颁发了与已去世8年之久的丈夫“共同共有”的房产证。

她多次向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房产过户到她一人名下。

房管局回复“应依法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依法公证后凭合法文书办理”。

老太太丈夫已经去世8年,按照这种回复她明显不能做到。

案件受理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即联系了在行政庭担任副庭长的李红丽。

李红丽没有急着排期开庭,因为李红丽认为,行政诉讼不能一判了之,要让当事人少走弯路,通过调解,妥善实质地化解行政争议,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通过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了解情况后,李红丽与房管局相关人员说明老太太丈夫已经过世的事实,释明国家法律规定,并及时向房管局发出了《舒城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建议房管局撤销涉案房产证,根据实际情况,为过世的老人办理房产过户,确定老太太为房产惟一所有人,及时颁发新的房产证。

2015年4月1日.老太太终于拿到了政府部门撤销涉案房产证的决定书,她当天就到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标题: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调解成功的故事一、事件发生:车祸引发的纠纷2019年8月15日,上午9点半左右,在某市区的一条交叉口附近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小李驾驶一辆轿车,正准备从主路右转进入辅路时,被对面行驶的小王驾驶一辆货车迎面撞上。

事故导致小李车头严重受损,同时造成小王货车左侧车身受损。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责任进行了争执,决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二、事故责任认定按照交通法规定,小李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确认无事故前方车辆或行人通过后,方可右转弯。

而小王则应当保持正常车速,并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前方有转弯车辆。

初步分析认为,小王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一定责任,主要是由于他未能及时减速避让右转车辆。

然而,小李也存在一些问题。

据调查和证人陈述,事故发生前,小李在右转时未确认右侧是否有车辆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综合考虑,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小李也应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委员会的介入事故发生后,双方提出了申请,请求交通局调解纠纷。

交通局派遣了一名资深调解员赴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向双方解释了调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明确调解的主要目的为恢复双方关系,并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

2. 双方沟通与调解调解员首先针对双方的情况进行了单独的面谈,了解双方对事件的理解和态度。

接着,调解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的面对面对话,促使双方互相表达对事故的看法和造成损害的困扰,增加理解、减少误解。

在对话过程中,小李表达了对小王的不满和对车辆损坏的损失的不合理索赔要求。

而小王则表示对事故感到抱歉,愿意承担自己的责任,并准备赔偿小李的车辆损失。

3. 赔偿协商调解员根据详细的调查和了解情况,提其建议一个双方的赔偿方案。

根据该方案,小王将赔偿小李车辆修理费用,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赔偿金。

小李对这一方案表示认可,并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

四、调解结果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逐一解读调解协议的内容,确保两方都完全理解和同意。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介绍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涉及到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

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时,法律对责任的认定更加严格。

本文将以涿州法院一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的诉前调解案例为例,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在涿州市一条繁忙的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A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B先生驾驶一辆货车。

由于A先生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未按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造成与B先生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B先生当场死亡。

涿州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诉前阶段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申请A先生和B先生的家属分别向涿州法院提出了调解申请。

双方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事,减少纷争和损失。

调解准备涿州法院派出专门的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初步了解,并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加调解会议。

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调解的目的和意义,并告知双方调解的程序和要求。

调解会议调解会议上,A先生和B先生的家属表达了各自的诉求和意见。

A先生承认自己在驾驶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问题,并对造成B先生死亡表示深切的悔意。

B先生的家属要求A先生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调解协议在调解会议进行的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并通过沟通和引导,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协议,A先生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B先生的家属,以弥补其损失。

法律问题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在本案中,A先生未按规定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属于一定程度的过错。

根据同等责任原则,A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等责任原则同等责任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一定的过错,但过错程度不同。

根据同等责任原则,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过错程度较重的一方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调解的作用和意义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快速、灵活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点。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涿州法院诉前调解案例
摘要:
一、案例背景
二、事故经过
三、法院诉前调解过程
四、案例结果及启示
正文:
【案例背景】
近日,涿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致人死亡的案件。

在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导致受害者家属长时间无法得到合理赔偿。

为尽快解决纠纷,法院在诉前进行了调解。

【事故经过】
2021 年某日,司机张某驾驶一辆轿车与骑自行车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双方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诉前调解过程】
受害者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多次与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家属将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涿州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且受害者家属亟需赔偿金料理后事,决定在诉前进行调解。

法院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使他们对事故责任认定
及赔偿标准有了明确的认识。

随后,法官从法理、人情等多方面入手,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逐渐达成共识。

【案例结果及启示】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张某及其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 万元。

受害者家属对法院的调解表示满意,并撤回了起诉。

此案例的启示在于,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应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尽快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

法律讲堂开车撞死人案例(3篇)

法律讲堂开车撞死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突然冲出人行道,将正在行走的一位老人撞倒,造成老人当场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交通安全和法律责任的热议。

二、案例分析1. 事故发生原因根据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驾驶员注意力不集中: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未能保持高度警惕,未能及时发现路面状况,导致事故发生。

(2)超速行驶:经调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超速行驶,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3)夜间视线不佳:事故发生在夜间,能见度较低,驾驶员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2.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2)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驾驶员因过错导致他人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法律解读1. 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违反交通信号、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

(2)重大事故:指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3)过失:指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

2. 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损害事实: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3)因果关系: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同时,驾驶员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调解案例
2017年07月31日,李某某(男,45岁)持证驾驶X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威海市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X路口时,与王某某(男,62岁)驾驶的电南向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致使王某基、双方车辆损坏,王某基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X大队为当事人双方出具了编号为X公交认字[2017]第XXXXX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该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李某某和王某某应当承担相同的责任,李某某和王某某的家属对此认定均无异议。

王某某家属与李某某就此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王某某家属也不想走诉讼途径,只想尽快解决纠纷,因此向XX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调委)提起申请请求调解。

市交调委征求李某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王某某家属认为这毕竟是一条生命的消逝,为此他们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而李某某对此事故也负有一样的责任,他不应理所应当的将赔偿责任完全推卸给保险公司,他自己也应当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

双方对此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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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
2009年9月3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

机动车肇事者,南宁市诚运鑫客运有限公司桂A58059号车驾驶员李以严,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乡安和村老李屋;
受害人周琳,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路20号;毛威,男2005年3月24日出生,住址;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路20号(事故中死亡),系周琳之子。

2009年2月8日17时10分李以严驾驶桂A5805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大学路由东往西方向超速行驶,(经鉴桂A58059号大型普通客车开始采取制动措施时的瞬时速度为56.43km/h)适有周琳驾驶一电动自行车搭载毛威沿大学路由东往西方向在公共汽车道内行驶,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路医科大西院前时,李侧车身与周车手把碰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毛威摔倒后被李车右后轮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过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的南公交认字[2009]第200901018号认定:李以严、周琳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毛威不承担责任。

南宁市西乡塘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根据法释[2003]20号的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进行了调解,当时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的情绪都有所不同,肇事方参加调解的是一名安全员,其受到公司的委托进行
调解,他代表公司来与被害方进行对于事故的解决和商讨,肇事方的态度非常诚恳并且表态会在法律范围内完全满足受害者的要求,然而,受害者的父母的情绪非常激动,一味的向肇事方提出要求必须让肇事司机到场进行调解,现场充满了紧张的气氛,受害者的母亲沉寂在一直的悲伤中,就着这种情况人民调解员为了缓和紧张的气氛首先让肇事方的代表暂时回避,与受害人的家属进行谈话,通过谈话慢慢的安慰,开导使得受害人家属暂时从早年丧子的悲伤中沉静下来,使得他们认识到现在的首要事情是与肇事方共同商讨解决事故损害的赔偿,而不是把悲伤带到解决事情的现场来。

气氛得以缓解后,调解员重新把双方叫到一起进行解决事故赔偿的纠纷。

调解开始后受害人家属提出了各项的赔偿累计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提出了二十万元,然而客运公司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解释以及广西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要求过高,还提出了受害人已经得到了死亡赔偿金了,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应不能再提出了,并且提出一切的赔偿都应遵照法律去实施。

此时受害人的家属当场激动起来并且表现出如果不能够达到所提出的要求就到法院进行诉讼,矛盾又在此时发生出来,为了不使刚刚缓和的气氛重新紧张调解员再次将双方分开并找到了客运公司的代表和他进行了个别商谈,首先和他讲明白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该进行的赔偿义务和标准,使得其更深刻的明白己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当谈论到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时刚开始肇事方不愿意进行赔偿,就着这个情况人民调解员根据实际的事实以及“法律不外乎人情”的道理和客运公司的人员去商谈,还就着对方所提到的如果不能够达到所提出的要求就到法院进行诉讼的要求进行了分析,如若真正采取法院的诉讼将会耗费很多的时间和对于
客运公司的声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最后客运公司的代表最终答应愿意对于精神抚慰金进行一部分的适当赔偿。

做完了一方思想工作后,接着调解员与受害者的家属在办公室里坐下来慢慢的把法律标准解释给他们听,并且告诉他们客运公司代表的意见,也和受害人的家人说明了到法院进行诉讼不但会费时也费神还会伤了财,还有一点,事故既然发生了就应该想一个平和的解决方法去处理而不是在互相的去伤害对方了;通过解释和引导,使得受害人的家属明白了自己应得到的赔偿数额是多少,让他们认识到了自己刚才所提出的数目过高了,对于解决事情达不到很好的效果。

慢慢的也就接受了法律标准所得出的结果,同时也把心情放宽了不再抱着要到法院诉讼的思想。

此时双方的思想工作理通后调解就得到了很快的解决,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肇事方赔偿给受害人毛威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由桂A58059号大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壹拾壹万元,超出的部分由诚运鑫客运有限公司和周琳各承担50%,即双方各要承担人民币捌万元。

最终通过调解员的努力,受害人毛威的家人得到了壹拾玖万元的赔偿,也使得受害人的家属内心的创伤得到了一定的弥补,也使得这个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供稿: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司法局李一帆
地址:广西南宁市秀灵路东三里西乡塘区人
民政府第五办公区三楼
邮编:530001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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