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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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

的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自治活动,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上有别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它最大的特点是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有申请调解、主动调解和移交受理调解。

一、受理方式

1、当事人申请调解

矛盾纠纷发生后,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但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此,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一般都是纠纷一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此外纠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朋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形式,即可以口头形式申请,也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后,应当场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记录内容包括矛盾纠纷的基本

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并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属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矛盾纠纷,如消费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收到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是人民调解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纠纷的途径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排查发现矛盾纠纷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定期对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时发现纠纷,为了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而主动介入调解。二是领导交办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在工作中发现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调解的矛盾纠纷,指示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发现相关联的纠纷,或者社会组织、群众、矛盾纠纷信息员

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适宜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可以在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情况下主动介入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矛盾纠纷调解时,常常会出现当事人情绪激动、心情恶劣,往往会拒绝接受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可以主动介入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化解纠纷。

3、移交受理调解

移交受理是指已告到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起诉到法院的矛盾纠纷,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矛盾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首先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

理或处理完毕的等。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并且告诉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2、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的意愿是人民调解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矛盾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三是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拒绝调解,都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

3、不得阻止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的权利

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

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利用哪种途径主张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当当事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功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另行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等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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