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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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习题及答案

人民调解法习题及答案

人民调解法习题及答案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人民调解法试题姓名:得分:一、单选题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D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D、以上三项都对2.关于调解主持人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A___。

A、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委员为主持人B、当事人对人民调解主持人要求回避的,不予调换C、不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D、由当事人指定人民调解主持人3.人民调解应当遵循___B__、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A、合理公平?B、合法合理C、合情合理?D、公平合法4.人民调解员任(聘)期为__B___年。

A、二?B、三?C、四?D、五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__C___。

A、五章三十五条?B、五章四十条C、六章三十五条?D、六章四十条6.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__C___。

A、依法原则?B、自愿平等原则?C、不申请不受理原则D、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7.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D__负责。

A、派出所?B、基层法庭?C、综治办?D、司法所8.对超出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调解。

但当事人坚持要求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A____。

A、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B、请求司法助理员帮助调解C、可以受理?D、坚决拒绝9.纠纷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_C____。

A、应当耐心做当事人工作?B、应当给予批评?C、可以予以更换?D、不予以更换10.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下列调解协议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是:_C___。

A、刘同意改掉喝酒骂人的坏毛病B、苏某同意与董某搞好邻里关系C、金某同意放弃向文某追偿D、袁某保证将工资卡交由妻女子管理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_C____起施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二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二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范文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对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等进行调解,保障社会稳定和谐。

下面是一个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的范本,供参考: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民事纠纷、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积极推进社区调解工作;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加强调解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可度。

二、职责范围1. 负责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邻里纠纷进行调解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邻里关系纠纷等。

在履行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 推进社区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与社区居民建立联系,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合作。

通过社区调解工作,可以及时了解社区内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居民之间的和谐关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在推进社区调解工作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社区调解员队伍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从调解角度解决纠纷。

3. 建立健全调解协议执行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义务。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提高调解协议的执行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跟踪和督促工作,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4.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案件转办等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率。

在处理与其他部门合作事项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其他部门的职责和权威,加强协作,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能》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1)调解民间纠纷。

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

所谓“民间”,是指公民之间,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员之间,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

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法律关系、社会道德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或争执。

公民之间发生了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调解哪一类纠纷就宣传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以案释法,以事议法,通过宣传,既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又能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3)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为此,应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情况及建议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汇报,以便于取得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如有的乡政府根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现建房纠纷上升,便依据法律和政策及时作出建房的规范性规定,使这类纠纷大幅度下降。

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及时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及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解组织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之一。

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工作必须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

民间纠纷排查工作既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工、青、妇、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互相配合。

排查前,司法行政机关要拟制排查工作计划,对排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进行说明。

印制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各项纠纷分类,纠纷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发现的犯罪线索,落实的调解人员等等。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范围: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
与其他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
2、人民调解应当遵守合理合法、平等自愿、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诉
讼权利原那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3、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设立纠纷登记簿,标准调
解文书,及时准确记载各类已受理的民间纠纷;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或数名调解员为调解
主持人;
人民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
义务;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解员应当回避;
5、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一般公开进行;
6、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
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7、调解纠纷一般在三十日内调解结束;
并对案件进行定期回访,催促当事人履行协议,排除隐患;
8、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跨地区、跨单位纠纷,调
解委员会协商确定一方为主持调解方,其它为协助调解方;
9、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调解员定期、不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定期对人民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11、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结果运用
惩罚制度
对在调解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的调解员进行惩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职务等。
奖励制度
设立奖励制度,对在调解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等。
奖惩兑现
确保奖惩制度的兑现,激励调解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调解工作的奖惩机制
CHAPTER
06
调解工作的发展趋势和创新实践
03
调解工作将更加注重多元化和创新发展
未来的调解工作将更加注重多元化和创新发展,以更好地解决各种纠纷和满足社会的需求。
调解工作的未来展望
01
调解工作将更加注重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
未来的调解工作将更加注重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02
调解工作将更加注重专业化和职业化
对纠纷进行调查分析,了解纠纷的事实和证据,确定纠纷的性质和责任。
CHAPTER
03
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步骤
调解工作的程序
登记受理
听取当事人陈述
调查分析
制定调解方案
实施调解
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工作的步骤
在调解过程中,通过沟通和协商,当事人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
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协议书
执行协议
邀请双方参加调解会议,通过协商达成协议。
调解会议
邀请独立的第三方参与调解,以促进公正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第三方调解
由调解员主导谈判过程,帮助双方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调解员主导的谈判
调解工作的注意事项
遵守法律
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保护隐私
中立公正
记录过程
01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一、纠纷受理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

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

3、纠纷审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4、纠纷登记。

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

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章人民调解员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五章调解协议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法》知识复习题

《人民调解法》知识复习题

《人民调解法》知识复习题竞赛试题一、问答题1、什么是人民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哪些?3、人民调委员会不受理的纠纷有哪些?4、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部门有哪些?5、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什么?6、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7、哪些组织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9、人民调解活动有几种方式?1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1、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必须遵守哪些纪律?1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13、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14、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15、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16、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好处有哪些?17、哪些事项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受案范围?18、什么是非税收入,如何缴库?19、预防医疗事故的主要措施有那些?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21、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有哪些规定?22、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哪些意义?23、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怎样处理?24、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有哪些?25、《人民调解法》在什么时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第几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6、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怎样防止矛盾激化?27、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什么措施?28、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工作档案的具体要求有哪些?29、口头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30、人民调解法立法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31、人民调解法从哪些方面理顺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关系的?32、人民调解法对于司法确认制度是怎么规定的?33、调解协议书达成之后,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4、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吗?为什么?35、什么是司法调解?36、什么是行政调解?37、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什么区别?38、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什么区别?39、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员的保障有哪些规定?40、主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的调委会是?41 、主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的调委会的职责是?42、调解民间纠纷时人民调解员具有哪些情形必须自行回避?43、人民调解协议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效?44、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45、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46、具有哪些情形之竞赛试题一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审理?47、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二、选择题1、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

附答案人民调解题库

附答案人民调解题库

人民调解判断题1、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中共党员,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错)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群众监督。

(对)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可以收取调解文书制作工本费。

( 错)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可以受理调解。

( 错)5、被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

(错)6、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而起诉到法院,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时,调委会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错)7、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不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

(错)8、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对)9、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不能连选连任。

(错)10、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调解员,未选择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

(对)11、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错)12、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对)13.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错)14、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对)15、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错)16、发生民间纠纷,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住所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否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调解。

(错)17、人民调解委员会只能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而不能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错)18、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企业党组织指派(错)19.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行政机关。

人民调解基本程序、须知

人民调解基本程序、须知

人民调解基本程序、须知第一部分:调解基本程序及须知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间纠纷。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二)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者受理,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

三、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或者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一般由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调解。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五、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书面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也可以在受理后书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但应当征得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同意。

接受移送或者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移送或者委托的机关告知调解处理情况。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移交或者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应当对接受移交或者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六、民间纠纷可由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调解。

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由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一)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二)当事人未选定人民调解员的;(三)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选定未达成共识的。

七、纠纷双方当事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人参加调解,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人。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六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则;(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调解登记工作制度

调解登记工作制度

调解登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调解登记工作,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登记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民间纠纷的重要环节,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调解登记工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调解员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确保调解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调解登记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调解登记簿,对受理的民间纠纷进行登记,并记载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二)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姓名和职务;(三)纠纷简要情况;(四)调解转处情况;(五)登记日期。

第五条对于申请受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对于不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第七条对于属于民调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确定调解时间。

第八条对于可以当即现场调解的简单纠纷,调解员可以调解后补办登记。

三、调解协议第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或住址;(二)纠纷简要情况;(三)调解结果;(四)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五)调解日期。

第十条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登记、记录管理第十一条各项登记、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篡改、隐瞒。

第十二条登记、记录应当使用规范的表格和文字,由调解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登记、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统计上报调解登记、调解协议等信息。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调解员在调解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记录的;(二)虚构、篡改、隐瞒登记、记录的;(三)泄露当事人隐私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人民调解管辖范围

人民调解管辖范围

人民调解管辖范围人民调解管辖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具体如下:1、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一、人民调解应遵循的原则: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常用的调解方法:1、要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苦口婆心,反复调解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

2、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

3、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

4、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

5、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

人民调解委员会怎样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怎样进行调解

⼈民调解委员会怎样进⾏调解如果双⽅当事⼈发⽣民事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调解可以申请⼈民调解委员会进⾏调解,⼈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种民间调解,具有合同的法律效⼒。

那么,⼈民调解委员会怎样进⾏调解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提出调解申请,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实⾏统⼀⽴案报告制、统⼀承办;2、进⾏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案;3、主持调解,制作书⾯调解协议书,当事⼈、承办⼈签字,并加盖“⼈民调解委员会”印章;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民调解⼯作领导⼩组,避免纠纷激化;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是达成协议⽽结束的调解。

⼆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后⼈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当事⼈⾃觉履⾏协议。

没达成调解协议,防⽌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进⼊其他程序进⾏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第⼗七条当事⼈可以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条基层⼈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民调解⽅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九条⼈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名或者数名⼈民调解员进⾏调解,也可以由当事⼈选择⼀名或者数名⼈民调解员进⾏调解。

第⼆⼗条⼈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的亲属、邻⾥、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员参与调解。

⼈民调解委员会⽀持当地公道正派、热⼼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参与调解。

第⼆⼗⼆条⼈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疏导,在当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案,帮助当事⼈⾃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四条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芦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原因分析及前景展望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的发展面临着诸多的新问题。

尤其是近些年来,颇具特色的人民调解呈现出萎缩的发展趋势,其调解功能也在不断下降。

同时人民调解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也面临着诸多的新挑战,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为此,本文通过对人民调解的现状及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人民调解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实践和事实告诉我们,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纠纷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社会法制化进程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开始减弱,调解社会纠纷的总量开始不断下降,人民调解的功能出现了弱化的趋势。

二、人民调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人民调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人民调解队伍的建设落后,人员结构老化,专业素质和能力较低。

第一,当前我县人民调解的人员结构比较不合理,平均年龄偏高;第二,人民调解员的政策、法律知识欠缺,整体素质和能力不高,工作众多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

第三,人民调解员的流动和调整过于频繁,整体队伍不大稳定。

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无保障,调解人员的报酬较低,导致人才流失严重。

尤其在中西部的贫困地区,因为当地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方财政很难承担起这笔经费,这也给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招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和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这些地区的人民调解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作缺乏了解和认识。

这些不利因素对人民调解队伍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直接导致现有人才资源的流失,后备力量不足,从而制约了人民调解的发展。

人民调解员的责、权、利不统一。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以调解为职业的调解员,调解员的工作多是尽义务的,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不准收费,调解经费由村、居委会解决,而村、居委会本身的经费都很难解决,所以让他们去解决人民调解的经费真的很不现实。

中卫市调解中心发来的函件

中卫市调解中心发来的函件

中卫市调解中心发来的函件
今天(上午、下午)某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一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

调解前,就人民调解的程序和纪律进行告知,请双方予以遵守。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如一方当事人不自愿调解,那么调解终止。

2、双方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助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一下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力。

四、宣布调解纪律
1、调解过程中请在场人员把手机调到震动或者关机。

调解室内严禁吸烟,请要吸烟的同志到门外去。

2、当事人分别陈述各自的主张,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的陈述,待双方陈述后,双方可以进行质证。

3、如当事人不遵守调解纪律,调解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出调解。

{回复调解函的范本}.
以上告知由调解员调解现场向我宣读,本人已知晓并愿意遵守。

当事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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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
的方式及应注意的问题
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自治活动,这就决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上有别于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它最大的特点是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

《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有申请调解、主动调解和移交受理调解。

一、受理方式
1、当事人申请调解
矛盾纠纷发生后,纠纷一方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

但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此,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一般都是纠纷一方当事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此外纠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朋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形式,即可以口头形式申请,也可以书面形式申请。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后,应当场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记录内容包括矛盾纠纷的基本
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并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

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

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

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属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的矛盾纠纷,如消费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收到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民间纠纷的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也是人民调解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色和优势。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纠纷的途径有以下三种:一是通过排查发现矛盾纠纷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定期对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时发现纠纷,为了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而主动介入调解。

二是领导交办的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

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在工作中发现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调解的矛盾纠纷,指示由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发现相关联的纠纷,或者社会组织、群众、矛盾纠纷信息员
等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适宜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可以在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情况下主动介入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矛盾纠纷调解时,常常会出现当事人情绪激动、心情恶劣,往往会拒绝接受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可以主动介入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化解纠纷。

3、移交受理调解
移交受理是指已告到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起诉到法院的矛盾纠纷,基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矛盾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矛盾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首先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
理或处理完毕的等。

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并且告诉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2、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在开展调解工作时,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的意愿是人民调解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

矛盾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三是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无论以什么样的形式拒绝调解,都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

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

3、不得阻止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的权利
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
决矛盾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利用哪种途径主张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当当事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功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可以另行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矛盾,人民调解员不得阻挠、干涉当事人,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或者司法等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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