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调
研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内司通[2007]2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7.04.28
【实施日期】200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的通知
(内司通〔2007〕26号)
各盟市司法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司法局:
按照自治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部署,今年7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新形势下我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政府提供准确信息和合理化建议,决定从5月中旬至6月上旬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调查研究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司法
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开展调研活动。
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在加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方面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和经验,把握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合司通〔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办:为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对司法行政机关满意度,经研究决定于2020年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现将《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8月10日合肥市司法局2020年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十周年。
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营造“有矛盾,找调解”的良好氛围,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九个一”集中宣传活动,特制订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主题“人民调解筑防线,依法调处促和谐”二、活动目的紧扣全市司法行政年度工作重点,强化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功能、地位、作用、优势,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案例及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不断强化人民群众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的意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助力合肥市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市做出新贡献。
三、时间安排2020年8月24日至9月24日,为期一个月。
四、活动内容1、开展一次专版宣传。
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十周年为切入点,围绕“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特色”、“司法行政机关发挥指导作用”、“联调联动工作亮点”、“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成效”、“互联网+人民调解”等内容,在《合肥日报》或其他市级媒体上策划一次专版宣传。
司法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司法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为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领导接待来访群众采取定期方式,每月十号上午为局领导接待日(节假日顺延)。
每个接访日安排一名领导接访,或由相关领导接访。
局机关有关科室参与局领导的接访活动。
第三条局基层科负责接待日的组织实施,确定接访对象,安排接访场所。
在接待场所公示领导日的安排,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分管工作、接待时间、参加接待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坚持“谁接待、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
对群众来访,由第一次接访的领导干部负责包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跟踪督查,一包到底,直到问题解决到位和上访人员息诉罢访。
第五条参加接访的工作人员对每一件接访事项要认真填写《“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事项交办单》和《“党政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群众来访事项告知书》,分别交有关部门和来访群众,交办单复印1份交基层科备案。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淄司[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司〔2009〕40号)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山东铝业公司:现将《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0九年六月五日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固本强基维稳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实施方案》(淄维稳办〔2009〕11号),市局决定,从现在开始至9月中旬,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主题,以“摸清底数、分类化解、健全机制、促进和谐”为主线,认真贯彻关于开展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百日活动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抓大不放小、抓早不麻痹”和“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工作思路,牢牢把握预防是基础、研判是前提、排查是重点、化解是关键的工作思路,通过深入开展集中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百日活动,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分析、早控制、早化解、早处置,全面深入地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第十一届全运会举办以及建国60周年庆典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边排查边分析边化解”的原则,围绕“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的工作要求,全面掌握、有效调处本辖区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明司综〔2011〕77号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今年8月28日是《人民调解法》颂布一周年,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闽司〔2011〕276号)的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在《人民调解法》颁布一周年之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民调解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人民调解集中宣传月活动以《人民调解法》颁布一周年为契机,通过集中1个月时间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在全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引导广大群众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活动时间从8月28日开始到9月28日结束。
三、活动形式㈠办好宣传日。
8月28日前后,各县(市、区)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走上街头,在城市和乡镇人口密集以及人员流动量大的地区开设宣传咨询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典型案例、组织人民调解文艺节目演出、现场解答咨询、播放影像资料等形式,宣传《人民调解法》和人民调解工作。
同时通过现场受理调解等形式,化解一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㈡集中宣传。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邀请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主流媒体进行专题采访报道,重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本地人民调解工作取得成效,人民调解工作中涌现出先进典型,做到“电视有影、报纸有文、广播有声”。
㈢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调解技能比赛、协议书制作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同时指导基层司法所办好法制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推动集中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
㈣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
各县(市、区)在开展集中宣传活动的同时,广泛动员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村组、社区、厂矿、企业,全方位排查摸底纠纷信息,认真做好调解活动,帮助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的通知(甘司办发〔2012〕121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司法部、省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的安排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暨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基层矛盾纠纷,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
人民调解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的第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坚力量。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着力点,坚持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问题的排查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基字[2010]2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
(赣司基字[2010]2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近日,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下发《关于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赣综治委[2010]31号),要求从12月份开始,用3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的通知精神,省厅决定,在省政法委、省综治委规定的时间内,开展一次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特殊职能
作用,围绕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全省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
这次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重点是以下六类矛盾纠纷:
(一)农村土地征用租用纠纷。
主要为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农民土地因补偿偏低、标准不一、违规征地等。
区司法局开展度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018年区司法局开展度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区司法局开展18年度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街道司法所: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开展18年度“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聚焦“城市质量提升年”,继续深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指导职能,进一步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典型,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率,引导人民群众更多地依靠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区司法局决定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18年4月下旬启动,5 月份重点宣传,6 月份以后常规宣传贯穿全年。
二、活动内容(一)媒体宣传,表彰先进,提高人民调解社会认知度区司法局将在5月上旬与桂园街道司法所、深圳出版发行集团联合开展XX 区“人民调解为百姓振兴XX创精彩”人民调解宣传月专场活动,邀请调解能手、义工人民调解员等参与现场咨询,通过娱乐、游戏等方式与社区居民互动,宣传人民调解优势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传播“调解优先”理念。
同时,将在活动现场表彰辖区16名“金牌人民调解员”,并对其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以充分展示我区人民调解员的风采,加强调解员队伍凝聚力。
各街道司法所要安排人员出席并参与现场宣传活动。
(二)运用多种媒体,生动宣传,扩大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区司法局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向各大专栏投稿,反映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及人民调解员风采;发放一批调解主题宣传产品,为人民调解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司法所要积极向区司法局相关信息平台报送稿件,传递工作动态,宣传先进事迹,上报重大疑难纠纷调解案例,撰写调研文章等。
(三)利用现有平台,营造氛围,普及人民调解基本知识要充分利用街道、社区的法制宣传栏、宣传橱窗等,悬挂横幅或张贴人民调解宣传挂图、海报及宣传资料。
派发调解相关宣传资料,并散发和张贴于小区楼梯口、电梯、工厂、车间、员工宿舍楼等处,营造宣传氛围,提升宣传效果。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厅领导信访、法律援助接待日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厅领导信访、法律援助接待日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苏司办[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厅领导信访、法律援助接待日制度的意见(苏司办[2002]21号)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的意见》(苏办发[2002]l号),结合我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厅领导信访、法律援助接待日制度(以下简称接待日),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接待制度建设,公开接待方式、接待地点。
根据我厅来信来访的实际情况,厅领导接待日采取预约接待方式,由厅办公室和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接待群众来访情况,每半月征询有关厅领导的意见,安排1位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并列入厅机关半月活动安排表内;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地点为厅信访接待室。
厅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可视情安排相关处室局的领导共同接访。
二、加大力度,做好领导接待日的宣传工作。
通过新闻媒体将我厅领导接待日安排向社会公示,并在厅信访接待室设置告示栏,将每月厅领导接待日日程安排予以公布,以方便群众上访,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管理,维护好领导接待日的工作秩序。
由厅办公室会同厅有关部门更新、改善厅信访接待室的实施,为来访、接访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卫生的环境。
在领导接访时,要全力维护好信访秩序,确保领导信访接待日的工作有序进行。
四、采取措施,做好领导接待的记录、存档工作。
厅领导在接待群众时,由厅办信访督查科或省法律援助中心派专人对厅领导每次接待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登记,认真填写由省信访局统一制定的《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并存档备查。
五、加强督查工作,切实保证领导接待效果。
厅领导在接访时批示需解决的问题,厅办公室要加大督办力度,及时跟踪、反馈情况,力争使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合司通〔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司通〔2012〕14号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2〕13号)、《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皖司通〔2012〕35号),结合《合肥市综治委关于构建合肥市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合综治委〔2011〕2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以营造和谐环境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为着力点,以人民满意为落脚点,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统筹安排、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健全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及时排查化解一大批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实现合肥“新跨越、进十强”的新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参加人员和组织机构市局、县(市)区局、司法所干警,全市人民调解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豫司文[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的通知(豫司文[2011]42号)各省辖市司法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省司法厅决定,开展以“健全网络、稳定队伍、增强素质、提高质量”为主题的全省“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健全组织网络。
稳定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强化乡镇(街道)调解组织,鼓励建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推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推动全省村(居)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00%建立并正常运转,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覆盖。
(二)加强队伍建设。
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利用村(居)两委换届的机会,及时选举聘用,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
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着重强化应知应会基本知识、调解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调解水平。
扎实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适时组织专项检查,确保今年全部的乡镇(街道)和60%以上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结构合理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提高调解质量。
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全面启用新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加大人民调解投诉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把人民调解质量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力争使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率达到85%。
(四)化解社会矛盾。
坚持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机制,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调解处理,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司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司办[2009]44号)各市司法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2009]司基字6号)精神,省厅决定,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
现将调研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形式各市自查和专题调研相结合。
二、调研内容1、人民调解组织、人员情况(详见专项调研统计表一);2、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情况,包括口头调解和书面调解的情况(详见专项调研统计表二);3、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情况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详见专项调研统计表三);4、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建议。
三、调研要求1、请各市深入到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调研摸底工作,确保调研情况真实,原因分析准确;2、请各市于7月10日前将本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情况、经费保障情况、纠纷统计情况,包括具体数据、原因分析、意见建议等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厅基层工作处;3、省厅将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题调研组分赴部分地区进行调研,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赵家菊、郭涛联系电话:025-83591057电子邮箱:**************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表一:1、本统计数据以2009年6月的最新数据为准。
2、第4、8、12、16项之和小于第1项。
3、本表所指调解委员是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是除调解委员以外的调解员,包括纠纷信息员、聘用的专职调解员等。
表二:1、本表统计数据以2008年全年数据为准。
2、第2、5、8、11项之和小于第1项。
3、本表所称口头调解纠纷指经调解达成口头协议并登记在册的,书面调解纠纷指经调解并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
4、第3、4项之和等于第2项。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
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宁波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10]13号文件和省司法厅浙司[2010]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从2010年3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认真贯彻全国及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当前中心工作和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的要求,充分运用人民调解方法,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上海世博会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专项攻坚活动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童金定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市局基层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攻坚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确保专项攻坚活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阶段和有关措施第一阶段:2010年3月研究制订本地区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各地应尽快成立相应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科室和专人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同级党委、政府作好专题汇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司法部于 2010年 2月 1日下发《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的意见》(司法通[2010]13号),现转发给你们。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圆满完成这次专项攻坚任务,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整合资源,协调联动。
各市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组成以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整合司法行政系统资源,协调相关部门,基层工作指导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
二、明确任务,找准矛盾点,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
本次专项攻坚活动就是为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原则,集中开展排查调处,重点找出一定区域内比较突出的、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纠纷,多年积累、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矛盾纠纷,充分运用“三位一体”调解体系,使矛盾纠纷得到更加有效的预防化解,真正体现出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确保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胜利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攻坚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拿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制定实施方案,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导,培树典型。
各市要注意发现、培养、树立好典型,强化示范引导。
同时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纠纷信息统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最近,市委政法委转发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进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
为了有效推进这项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承担委托调解的适格组织(一)法院委托民事纠纷的调解,主要由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调委”)在法院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
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承担民事纠纷的委托调解。
(二)条件具备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同业公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协助和参与委托调解。
二、关于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各区(县)司法局应当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司法局基层科(处)具体负责“联调委”的指导管理工作。
“联调委”属于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联调委”主任可以由区(县)司法局基层科(处)科(处)长担任。
(二)区(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并在区(县)法院提供的办公场所内开展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室”是“联调委”的工作机构,其业务受区(县)法院和区(县)司法局共同指导,具体行使“联调委”的职能。
“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纠纷应当以“联调委”名义进行,并以“联调委”名义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三)“联调委”应当选聘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其中一名担任“联调委”副主任,同时兼任“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人。
“联调委”专职调解员要具有法律背景,即受过法律专业教育,或具有法律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具备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如退休法官、有律师资格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持证社工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苏司通[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通知(苏司通[2011]43号)各市司法局: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决定于2011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重要性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新一轮争当全国排头兵的启动之年。
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对于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成效,扎实推进争先创优和新一轮争当全国排头兵活动,努力维护全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努力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水平,进一步开创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努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更加美好新江苏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的主要任务通过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紧紧围绕深化三项重点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为动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规范调解程序,拓展工作领域,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字号】沪司发基层[2012]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沪司发基层[2012]1号)各区县司法局: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更加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2〕1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1.组织保障。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即将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至关重要,开展“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载体,是2012年本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
各区县司法局要予以高度重视,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区县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基层科(处)长,司法所长要经常性跟踪、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经费保障。
对专项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要予以重点保障,切实为专项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充分发挥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完善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对开展工作卓有成效的人民调解员要加大办案补贴和奖励力度。
二、细化专项活动的任务措施1.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努力形成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全力以赴,加强协作,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
继续加强边界地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大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队伍。
逐步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常态化、制度化。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淄司[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淄司〔2009〕38号)各区县司法局、高新区民政司法办公室:1989年6月17日,《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为纪念《条例》颁布实施20周年,根据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和省人民调解员协会的部署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人民调解宣传、咨询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活动的宗旨和目的专项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省、市委会议精神,以服务群众、关注民生为宗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和优势,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公德意识,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扩大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使社会各界更加理解、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出台创造有利条件,为迎接建国六十周年和十一届全运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活动的有关事项(一)时间安排统一安排在2009年6月17日进行。
(二)参加人员专项活动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人员,以及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同实施。
(三)活动形式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要形式。
参加活动的单位均要通过开设宣传咨询站点、悬挂宣传横幅、制作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咨询、介绍典型案例、组织法制文艺节目演出、播放影像资料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以案释法,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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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各司法所、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影响力,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四宜”城区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待对象
各街道辖区内居(村)民。
二、接待内容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二)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三)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财产性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答的;
(四)公民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需要当场或择日进行调解的;(五)需要接待人处理的其他事项。
三、接待时间和地点
接待时间由街道安排确定,接待时间为一天,每月一天的接待日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遇节假日,需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地点安排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四、接待形式和内容
接待形式,由街道司法所牵头,每月至少安排1名街道或社区(农村)法制副主任,主动接待本辖区的群众。
接待内容,各社区(农村)法制副主任面对面地与群众座谈交流,接受群众的咨询,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帮助群众及时调处纠纷,解决
实际问题。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把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作为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项活动的实施情况,将纳入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年终考核标准。
在接待活动前,各单位要提前7天发出通知,公布接待地点、时间和参加接待的法制副主任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以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宣传,提高“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群众参与率。
(二)认真接待,做好办理。
法制副主任在开展接待活动时,要充分运用律师、法律工作者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调解技巧,热情、耐心地接待党员和群众,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对于一些可以当场作出答复的问题和调解的纠纷,要当场给予明确的答复、说明和调解。
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纠纷,随后要尽快答复和调解。
对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可以调解的纠纷,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努力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要注意发掘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运用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
大力宣传法制副主任在接待群众、为民办实事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切实增强法制副主任的政治荣誉感和自豪感,不断提高法制副主任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能力水平。
各街道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区司法局反映。
附件:“人民调解接待日”接待群众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