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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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各司法所、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影响力,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四宜”城区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待对象

各街道辖区内居(村)民。二、接待内容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二)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三)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财产性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答的;

(四)公民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需要当场或择日进行调解的;(五)需要接待人处理的其他事项。三、接待时间和地点

接待时间由街道安排确定,接待时间为一天,每月一天的接待日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遇节假日,需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地点安排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四、接待形式和内容

接待形式,由街道司法所牵头,每月至少安排1名街道或社区(农村)法制副主任,主动接待本辖区的群众。接待内容,各社区(农村)法制副主任面对面地与群众座谈交流,接受群众的咨询,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帮助群众及时调处纠纷,解决

实际问题。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把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作为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项活动的实施情况,将纳入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年终考核标准。在接待活动前,各单位要提前7天发出通知,公布接待地点、时间和参加接待的法制副主任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宣传,提高“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群众参与率。

(二)认真接待,做好办理。法制副主任在开展接待活动时,要充分运用律师、法律工作者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调解技巧,热情、耐心地接待党员和群众,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对于一些可以当场作出答复的问题和调解的纠纷,要当场给予明确的答复、说明和调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和纠纷,随后要尽快答复和调解。对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和可以调解的纠纷,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努力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要注意发掘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运用到人民调解工作中去。大力宣传法制副主任在接待群众、为民办实事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切实增强法制副主任的政治荣誉感和自豪感,不断提高法制副主任履行职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能力水平。各街道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情况、经验做法、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区司法局反映。

附件:“人民调解接待日”接待群众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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