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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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

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

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正文:----------------------------------------------------------------------------------------------------------------------------------------------------山东省政府令第282号《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5年1月1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主管省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国内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发现的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0•【字号】鲁政办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20号)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驻济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四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省直房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运营各项住房资金,并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第七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并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房产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产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的房产维修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部门”)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是指及时修复、排除房屋或其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保养。

大中修,是指对房屋或其设施进行的全面和局部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补强加固、改造、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改造或更新。

第四条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应当遵循安全节能、标准严格、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

省级机关房产维修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并使用符合公共机构节能环保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

文物和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建筑的维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级机关房产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项目的审批、会同各省级机关申请维修资金预算并确定年度维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资金安排,以及其他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机关房产维修资金筹措保障和经费预算安排。

省级机关房产使用单位或办公楼(区)集中统一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省级机关房产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建立日常检查和维修档案,作为省级机关房产大中修的重要依据,日常检查应当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修项目的申报、预算申请、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决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和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房产出租管理,规范房产出租行为,防止房产闲置浪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的房产出租管理。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部门”)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省属高校和公立医院)。

本办法所称房产,是指省级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其他类型房产。

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省级机关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房产在一定期限内对外租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获取相关经济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产出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提高效益的原则。

省级机关应当做好房产出租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本单位闲置房产的合理有效利用。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机关房产出租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省直部门及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腾退移交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省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省直部门所属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外派机构”)使用管理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以外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外派机构腾退移交的,且位于济南市辖区的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出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实施。

其他房产出租,由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履行出租人职责。

出租人负责提出房屋出租的申请,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事项进行审核或者审批,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房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出租的房产应当为闲置且不便调剂使用的房产。

下列房产不得对外出租:(一)存在权属纠纷的房产;(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产;(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产;(四)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定不得对外出租的房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的房产。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申报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年度大中修计划编制工作安排,现就2020年度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按照《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32号)等有关规定,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方可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二、申报要求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严格控制维修项目申报,对建设或维修后投入使用年限不长、不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维修项目和内容,不得申报。

省机关事务局将严格做好评估论证和造价审核等工作,对申报内容不实、标准过高、造价虚浮的申报项目,一律核减并以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对申报项目中含有使用年限不长或设施设备较新内容的,将责成主管部门重新审核,提出对原建设、维修方面责任处理的补充报告。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形式、申报内容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等,请按照《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须知》进行编制,并注明申报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报时间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

《申报须知》可登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业务工作/房产管理/工作信息栏目查询,网址为:/。

三、注意事项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照申报条件和要求,认真研究、及时申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国管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国管办〔2018〕80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发挥服务标准作用,提升服务质量效益,并以指导性服务标准推动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经费预算标准出台,促进后勤服务改革和机关职能转变,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指南组织提供或购买后勤服务。

本指南条款内容,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国管局2018年3月28日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1 范围本指南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物业服务(含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安全保卫服务、印刷服务、餐饮服务、其他服务(含保留公务车辆维护保养服务/车辆保险、会议服务等服务项目)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后勤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应急响应。

2 指南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第621号令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财资〔2016〕27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管房地〔2010〕570号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京公内保字〔2013〕1518号在京党政机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GB/T 9704-201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务院第315号令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办发〔2017〕71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3 服务组织3.1 基本要求后勤服务组织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受机关委托,组织提供或购买机关后勤服务并从事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山东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办公需求,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物业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统一配置调剂、统一维修管理、统一处置管理、统一物业规范。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监管、维修、处置、物业规范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投资安排等,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市、县(市、区)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3号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3号

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13号)省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人民团体: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搞好省级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省级机关用房需要和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范围: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其下属单位(不含省属大中专院校)使用的房地产。

第三条省级机关房地产权利人对所属房地产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利用房地产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省级机关房地产,不论使用单位经费渠道或建房、征地资金来源如何,均属国家财产,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省级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使用的房地产、包括其同住一院的下属单位使用的房地产,进行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直管房地产)。

对其不在同一院内的下属单位的房地产,委托主管单位管理。

第六条省级机关房地产使用人应配合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做好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省级机关基本建设区域规划和院落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鲁财库[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15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定点供应商的确定第四条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将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八条省财政厅委托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6.08.08•【文号】国管房地[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6〕288号)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八月八日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摸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家底,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账簿,切实做到资产清晰、账实相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鲁财资〔2016〕10号)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实际,现就做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2015年12月31日为本次房地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省级各类机关、人民团体、省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和相应土地使用权,已确权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但规划建设、价值量信息等原始资料未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

二、内容和方法(一)清查内容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和占有使用土地的基本情况。

1、房屋构筑物基本情况:坐落、幢号、用途、建筑面积、竣工时间、层数、建筑结构类型、取得方式、权属证书情况、使用状况、可确认价值等。

2、占有使用土地基本情况:坐落、面积、用途、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等)、取得日期、取得方式、权属证书情况、使用状况、可确认价值等。

(二)清查方法1、填写表格。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清查内容,对房屋构筑物和占有使用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如实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清查明细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清查明细表》。

2、汇总上报。

各部门、单位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清查明细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清查明细表》及建房、征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立项、规划、竣工验收、资金来源凭证、工程决算等)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送我局房产中心。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现就做好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通知如下:在雨季来临之际,为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全力抓好房屋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设置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领导,严格监督,抓好落实,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各使用管理单位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房屋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对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未出售公有住房进行安全隐患彻底排查,排查的重点为:(一)房屋承重墙、柱、梁是否发生开裂、倾斜或滑移,钢筋是否外漏、锈胀,主体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现象;(二)供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是否因负荷较大、年限较长而不能满足正常需要;(三)排水排污管道、沟、渠和屋面雨水斗等是否完好、畅通;(四)房屋周边是否排水畅通,是否存在不牢固的简易结构、年久失修的建筑物或不良地质现象等其他安全隐患;(五)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是否已采取有效解危措施。

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使用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修,确保安全。

对无法加固维修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特别是已被鉴定为危房的简易楼和老旧院落平房等未出售公有住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停用,彻底清退。

新旧之间——中国商务部机关办公用房扩建工程

新旧之间——中国商务部机关办公用房扩建工程

新旧之间——中国商务部机关办公用房扩建工程
凌克戈;陈跃东
【期刊名称】《城市建筑》
【年(卷),期】2007(000)008
【摘要】如何使旧建筑的扩建部分与原有建筑在功能、形式上融为一体,并且又不放弃自身的建筑艺术创新,是许多旧建筑更新和发展中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商务部扩建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工程的介绍,剖析其中的设计难点、理念以及策略,为今后此类设计提供一种思路和参考.
【总页数】3页(P30-32)
【作者】凌克戈;陈跃东
【作者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200002;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20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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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责任落实打造平安机关省级机关全面开展办公用房安全隐患排查 [J], 涂巨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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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国管房地[2010]570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管房地[2010]570号2010年12月30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办发 [2001]5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及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以下统称使用部门)使用的办公用房的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大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或者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

办公用房中修,是指需牵动或者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进行局部维修,并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

办公用房维修分类及大中修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执行。

第四条办公用房大中修应当遵循量力而行、勤俭节约、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鲁政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4〕4号各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山东省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大力提升行政效能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部署要求,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细化、拓展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政务服务提质提效1.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纳入各级政务服务场所集中办理,实现一窗受理、一站办理、一次办好。

各地结合实际,推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社会合作网点等政务服务场所建设,打造便捷高效“1530”政务服务圈。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公布进驻事项,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有特殊要求不能进驻的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2.推进线上办事“一网通办”。

持续提升“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端归集到统一入口,推动“电脑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电视端”业务协同。

坚持“应上尽上”,提高网上办事覆盖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上网办理,在业务中台流转,对有特殊要求不能进驻“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行智能预填、智能预审、自动审批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办”水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0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省直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危旧房屋安全防范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省直公有房屋多数建设年代较早,建筑质量不高,安全形势总体比较严峻。

有的危旧房屋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屋,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

对此,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障省直公有房屋安全使用、放心使用,严防事故发生。

二、明确省直公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省直公有房屋,包括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使用和管理的办公(业务)用房、公寓房、周转房、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等房屋,其产权一律归国家所有,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权属证书按规定分别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名下。

省直公有房屋具体使用和管理的部门(单位)为房屋使用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国家和地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省直公有房屋产权代持人协助房屋使用权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房屋使用权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财行〔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我们对《省直机关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20〕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办公经费是指省直机关按规定设立的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集中办公经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统一负责,明确集中办公时间、人员、办公场所及各项支出明细,经牵头部门财务审核,报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四条集中办公场所应当优先在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牵头部门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通过省直机关现有办公房源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集中办公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地点、集中办公人员情况、租赁面积、期限等事项,省机关事务局按照集中办公人员情况、办公室配置标准等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集中办公经费实行限额控制。

(一)使用单位现有或省机关事务局调剂办公场所集中办公,不发生集中办公场所租用费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

其中,集中办公人员应当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抽调人员原来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所需伙食费仍按原渠道解决,抽调人员原来不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牵头部门可以会同参与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伙食费直接发放给个人。

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1998]第35号

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1998]第35号

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1998]第35号1998年7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的管理,明确业主、管房组织、售房单位的责任,保障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售的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有住宅出售后,推行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采取业主自我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单幢或组团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售房单位应组织业主设立业主管理小组。

一个住宅区内公有住宅出售率达到30%以上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

凡成立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单幢楼不再成立管理小组。

原则上,业主管理小组由3—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由7—11人组成。

业主管理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维护本幢(组团)住宅或本住宅区内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公有住宅出售时,要严格界定住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公有住宅出售后,售房单位要有一定的保修期限,一般掌握在半年到1年。

第八条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施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内的管线、暖气片和自用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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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修缮养护
【发文字号】鲁事管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7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发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事管发〔2015〕18号)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5月27日
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管理,规范评估论证专家行为,提高维修改造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后,颁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并纳入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评估论证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遵循定向募集、资格审核、培训上岗、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建立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的产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面向省级机关和济南市的房管、建设等相关行业定向募集。

通过发函募集、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资格确认、统一培训、
审核认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专家库应包含以下专业方面的专家,且每个专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一)建筑施工;
(二)建筑结构;
(三)建筑给排水;
(四)建筑电气(含消防、电梯等);
(五)建筑暖通、空调;
(六)工程造价;
(七)建筑装修。

第七条评估论证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政策和房屋维修业务,掌握房屋维修和工程造价编审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评估论证工作,能正常参加评估论证活动;
(四)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评估论证工作中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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