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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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修缮养护
【发文字号】鲁事管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27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发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事管发〔2015〕18号)
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5月27日
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管理,规范评估论证专家行为,提高维修改造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后,颁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并纳入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评估论证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遵循定向募集、资格审核、培训上岗、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建立
第五条专家库成员的产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面向省级机关和济南市的房管、建设等相关行业定向募集。通过发函募集、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资格确认、统一培训、
审核认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专家库应包含以下专业方面的专家,且每个专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一)建筑施工;
(二)建筑结构;
(三)建筑给排水;
(四)建筑电气(含消防、电梯等);
(五)建筑暖通、空调;
(六)工程造价;
(七)建筑装修。
第七条评估论证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政策和房屋维修业务,掌握房屋维修和工程造价编审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评估论证工作,能正常参加评估论证活动;
(四)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评估论证工作中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