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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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09〕7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通知要求,严密组织,做细工作,摸清情况,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对本单位及所属县(市、区)土地证书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一、检查内容一是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及开发区土地分局必须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土地权利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购买和使用假土地证书。

对2002年6月1日以来订购、使用土地权利证书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写出自查报告和填写自查表(附件1)。

二是省厅今年3月4日曾就土地证书订购、管理问题发函,明确由过去各类土地证书必须经省厅统一订购方式,改为各用证单位(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土地分局)直接向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订购方式(附件3)。

请你们对2009年3月4日以后土地证书订购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严肃对待,并制定严格的责任体系,防范土地证书管理中的漏洞,确保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土地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从2009年7月起,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本市(开发区)订购土地证书情况报省厅(附件2)。

三、两项检查内容的书面报告及自查表,请于7月24日以前报省厅。

联系人:崔健电话(传真):************附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管理的通知》(略)2、订购、使用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自查表(略)3、订购全国统一印制土地权利证书情况季报表(略)4、关于土地证书订购管理的通知(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2004年11月2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

它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土资源永续利用;对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加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副处级、副科级以上干部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依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文件、职数审批表,办理工资手续。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市辖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8•【字号】晋发改投资发[2013]2072号•【施行日期】2013.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的通知(晋发改投资发〔2013〕2072号)各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3〕35号),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8项,以及随项目审批权限一同下放的审批流程2项(详见附表)。

为落实好省政府决定,做好承接工作,特通知如下:一、做好下放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承接工作1、高度重视,承接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是全面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调动市、县(扩权强县试点县、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下同)发展改革委(局)积极性,更好的服务各类投资主体。

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积极作为。

2、加快项目审批优化提效工作的实施进度从9月29日开始,涉及省发展改革委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的审批流程事项,全部下放到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发展改革委不再进行受理。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认真履职,对承接的审批权限事项及时纳入本级行政审批项目中,尽快优化办理流程,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二、做好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几点要求1、增强规划约束,公开申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各业务处室要把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安排下达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坚持开门编规划,提前公开规划的规模、范围、标准和要求,并建立必要的约束监督制度,同时对既有规划建立科学的动态调整机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2012)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2012)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2]80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2〕8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因领导工作变动,经厅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李建功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高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岳盛林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成员:王晓立副厅长牛来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书记、局长彭东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杨志强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周际鹏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葛建生厅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副厅长级)沙凤英副巡视员白怀茂副巡视员武耀文办公室主任连碧鹏政策法规处处长赵培禄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李明亮督察处处长索万和规划处处长赵勤正耕地保护处长张三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处长徐冲地籍管理处处长冯智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李惠民地质勘查处处长闫旭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赵福义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朱景学地质环境保护处处长李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处处长马巨革信息中心主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彭东晓副厅长兼办公室主任,赵培禄、连碧鹏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各处派副处级以上干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7•【字号】晋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晋办发[2000]42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我省党政机构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

通过机构改革,各部门在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办事程序,精简和分流人员,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需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行政审批事项多,审批范围广,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监管不力等。

为了进一步引深机构改革,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现就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邓小平同志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改革和完善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坚持依法行政,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创造有利于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基本原则是:(一)简政放权。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行决定的事项,该下放的下放,该移交的移交,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大力减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批事项。

(二)规范管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施行日期】200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推进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随着全省国土资源部门机构改革的完成,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已在全省逐渐展开,推进信息化建设,从而带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已成为发展的必然选择,省厅已将国土资源信息化列入“十五”发展的主要目标,为使我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能健康有序的发展,特提出意见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土资源信息化重要性的认识我省作为资源大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加速实现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现代化,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作用。

同时,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完善行政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提供社会化服务,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而信息化是推进依法行政、实施阳光作业的主要技术手段和辅助措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窗口办文和政务大厅的设立,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以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正建设,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必要的资金投入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信息化工作“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工作,防止各自为政,多头重复建设,做到目标一致、协调统一”。

省厅已成立了以李永宏厅长为组长的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应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本部门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技术方案的审定工作,决定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事宜。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晋建房字[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的通知(晋建房字[2007]184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地税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和5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5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促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共同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物价局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检查落实方案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和5月1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5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促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

二、政策依据1、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4、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晋财综〔2006〕3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4月21日国发[2004]12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央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现就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

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省级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完善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管理体制。

经依法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报省级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洪府厅字[2012]203号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洪府厅字[2012]203号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正文:
----------------------------------------------------------------------------------------------------------------------------------------------------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2〕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因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工作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调整如下:
组长:张鸿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胡小洪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党组书记
副组长:邓九藩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主任
成员:李联明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邓建新市发改委主任
詹水发市工信委主任
朱敏华市人保局局长
涂仕华市法制办主任
郑炜市建委主任
陈以荻市财政局局长
刘达辉市物价局局长
刘东庚市工商局局长
罗剑云市规划局局长
徐茂辉市国土局局长
陆萍市商贸委主任
席建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邓九藩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涂仕华、席建平同志兼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上述成员单位中选调。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结束——。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5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25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省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并通过省法制办审查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山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使用省级和国家级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及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三)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大力推进以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为重点的农田整治,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四)因地制宜、先易后难;(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六)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七)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

项目应向省内的粮食主产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向重大工程规划区内倾斜;(八)项目实施后, 项目区内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九)项目管理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国发[2001]33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10月18日国发〔2001〕33号)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程度不同地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这个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最近国务院党组决定把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作为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

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的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监督和落实。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需要审批的项目应规定清楚,公开透明,不需要审批的坚决不去审批。

逐步建立、完善价格和市场机制,而不是单靠行政手段去解决。

根据国务院上述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4•【字号】晋政办发[2007]124号•【施行日期】200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试行)》、《“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围绕政府工作全局,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把握政务公开、在线服务、公众交流三大功能定位,准确、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政务信息,不断增强政府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充分展示政府执政为民和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

二、总体目标树立以社会和公众为中心的理念,增强网上服务能力,推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把“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和政府面向社会服务的主要窗口。

要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公开要求,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深度和广度,确保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及时在网站公开。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晋国土资发[2013]281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81号)各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已经省转型综改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请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人:杨阳联系电话:************,186****2233电子邮箱:186****************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9日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转型综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任务,根据省转型综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各市、省级试点县(市、区)2013年转型综改试验任务指导工作的通知》(晋综改办生态发〔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晋政发〔2013〕16号)和《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3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3〕47号)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严格程序、大胆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深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土地管理制度供给。

在确保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尊重农民意愿、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试点县开展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拓展试点县(市、区)用地空间,促进试点县(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探索经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7日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省委、省政府决定深化和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在全省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复制推广晋城市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经验.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坚持对表中央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全面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全过程,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痛点,把便民利企、促进创业创新、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作为改革工作的最终落脚点.(二)坚持改革与法治辩证统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更加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审批服务制度体系,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为导向,找准改革突破口,精准发力,在深化改革中不断解决问题.(四)坚持审管分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将审批与监管相分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推进改革.强化标准化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三、主要任务(一)规范划转审批职能和事项按照“应划尽划”的要求,坚持以划转为原则、不划转为例外,认真梳理本地区审批事项,规范有序进行划转审批及其关联事项.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且经常发生、申请量大、有明确审批标准和程序的事项,原则上全部划转;涉及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领域的事项, “应划尽划”;对于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带有制约性和限制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如条件不成熟可暂不划转,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项划转一项.晋城市市县两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中划转的事项,其他市、县(市、区)原则上要参照并全部划转;省级以上开发区结合实际,按照“应划尽划”要求将更多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实现“园区事园区内办结”;鼓励将更多审批事项划转至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上级垂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要将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统一集中办理,并积极探索将此类事项划转至相应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使.各级政府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无论是否划转,原则上一律进驻政务大厅办理.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划转的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实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今后,国家及省政府下放到市县的事项,要及时与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对接,除有特殊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直接下放到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二)合理调整人员编制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确定划转事项的同时,要根据事项流程、环节和办件量情况,结合事项的审批要求,科学制定划转人员及编制数量方案.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事项划转单位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到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适应行政许可工作和岗位需要.事业编制要根据行政许可技术性、辅助性工作需要,从严从紧核定.(三)规范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后,启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审批专用章),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中具有与原行政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涉及省外和确需加盖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印章的,由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职能会同原负责审批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审批专用章由各级政府统一废止并封存,审批事项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原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杜绝重复盖章.(四)推行审批流程再造和标准化建设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打破政务服务大厅按单位设立审批窗口的运作方式,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从申请人取得许可结果的角度出发进行合并同类项改革,变多个事项为一个事项,变多次审批为一次审批,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对原审批流程进行整体性、系统性优化再造,打造高效集约的全新审批流程,通过一个窗口流转闭环式审批服务,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按照国家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的有关要求,对标一流,构建全省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按照“三对”标准和“六最”要求,与有关部门配合,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立可预期、可操作、可考核、可监督的运行机制.消除审批服务中的模糊条款,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等,应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得增设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上一个审批服务环节已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审管分离的工作机制,审批职能和事项权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后,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原负责审批的部门职责定位和协调配合机制.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承担主体责任,相关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对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平台作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将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各部门要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各部门应主动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形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与各部门之间互通互联、紧密合作、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六)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深化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多评合一”和“多图联审”.统一规范行政审批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行为.对需要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的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实施办法,实行一次性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并规范程序、标准和时限.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且应由政府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过竞争方式统一组织评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全面开展中介服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探索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等技术性环节由第三方办理的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服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七)建立完善省市县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积极支持市县改革,形成市县相关部门、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直相关部门间“多对一、一对一、一对多”的审批服务协同联动机制.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对口部门划转事项,干预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精简申报材料、创新审批方式等各项改革.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做好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现场踏勘等辅导培训工作,制发或转发的与审批业务有关的文件,要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纳入主送或抄送范围.原发放给市县相关部门的空白证明,按照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集中办理事项情况需要,确保正常及时发放,不得让相关部门转手,鼓励授权各市自制空白证照,确需到省直相关部门领取的应明确获取渠道和详细联系方式.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作出的许可决定,省市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认可.市县负责初审转报省直相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并加盖印章报送,其他部门不再受理初审和转报.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做好有关事项各环节资料和数据统计等工作,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及时提取相关信息.(八)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完善现行制度体系,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推进省内涉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相关制度梳理和调整.制定出台省政府规章,明确“一枚印章管审批”,确保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划转的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行政审批职能,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不适应、甚至阻碍相关改革的规章、制度、文件,要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和现实需要,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解释的进行解释,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的新思想、新办法、新举措尽快融入到全省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中去,让相关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需求.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向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移交审批资料和卷宗等档案资料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文件、制式证明、证书等资料统一移交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建有业务系统专网的部门,要对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系统授权,并与行政审批平台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九)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打破“信息孤岛”,加快信息互联互通,做到信息共享共用.按照“一朵云、一张网、一平台、一系统、一城墙”的要求,全面启动全省政务信息化改革.加快建设完善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的审批信息及监管信息共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一网通办”.主动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需要,不断拓展“三晋通”APP和微信公众号的应用和功能,最大限度地推进网上受理、在线办理.创新应用区块链技术,探索对适宜的事项开展智能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和评估审批服务办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办理流程,让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线下线上两种模式,建立完善电子签章、电子文书相关制度,完善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功能,形成网上服务与实体大厅、线上与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融合发展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四、组织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同步推进,按以下5个阶段分步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5日—10月底)1.现场观摩学习.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省直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晋城进行实地调研,充分学习、交流、了解晋城市市县两级改革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相关经验.2.完善顶层设计.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和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在认真研究、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改革实施意见,明确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时间节点等内容和要求,以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格局指导改革进程.3.召开现场会.组织各市市长、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省级以上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赴晋城召开现场会,对改革进行全面动员部署.(二)各地改革方案设计阶段(11月1日—11月底)1.做好方案设计.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充分调研论证,尽快设计出台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列出计划、倒排节点、细化职责、明确分工、确定方法、建立机制.2.规范报批程序.各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实施方案由所属各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后报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备案;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由县级政府制定后报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司法厅、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3.梳理划转事项.参考晋城市市县两级事项划转清单,对接部门梳理拟划转事项及前置申请材料相关的事项.对应划转的事项,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边界和审管衔接机制,并同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4.选定划转人员.组织部门要掌握从事审批工作业务骨干的基本情况,明确划转要求和基本原则,确定划转人员名单.5.设计组织架构.根据拟划转事项和人员的具体情况,机构编制部门要重新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总体架构,包括行政编制总数、内设机构布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立、职能配置和运行流程等内容.(三)启动实施阶段(12月1日—12月底)1.调整完善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管理体制,完成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人员选调、编制划转、干部配备、职责界定及权责清单调整等工作.2.公布划转事项及配套文件.以政府文件公布划转事项目录、划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部门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职责划分和审管衔接机制,签署审管衔接备忘录.3.确保平稳过渡运行.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确保平稳过渡.在事项划转过程中,相关审批职责仍由原负责审批的部门承办,具体时间界限以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监管部门签署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为准.(四)试运行阶段(2020年1月—3月)1.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党组织建设.按照各部门人员划转和机构组织情况迅速设置党支部,做好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2.再造审批流程.以群众、企业办好“一件事”为标准,通过流程再造,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服务模式,主动适应“一网通办”要求,让行政审批瘦身提速,打造审批新模式.3.完善运行机制.积极做好业务承接工作,主动对接原负责审批的部门,实现审管无缝衔接、闭环管理.优化政务大厅窗口设置、审批程序和流转环节等内部运行机制,启用审批专用章,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推动改革后服务质量和审批效能的提升.4.积极推行“一网通办”.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为载体,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理,创造条件推动更多事项向“两微一端”延伸,努力实现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事项90%以上网上办理.(五)评估验收阶段(2020年3月)改革完成后,省委、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改革评估组,通过随机抽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回访企业和群众等方法,对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改革情况进行评估问效,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促进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规范运行.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行动真正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推动改革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这项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并贯穿改革始终,加强改革的总体谋划和指导协调.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晋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工作组,组织协调、解答各市、县(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反馈,善于发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明确重点任务,细化推进举措,强化责任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协同联动各地各部门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地推进改革,细化、量化任务分工,建立上下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联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改革中的各项工作.鼓励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大胆探索,敢于在改革体制机制上出实招、出硬招,打破固化思维,尽快实现突破,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经验做法,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土特产”“一招鲜”.(三)严明纪律规矩严格责任落实,明确工作要求,做细做实各项工作,防止空喊口号、流于形式.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和巡察范围,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强督促检查,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对不作为、慢作为、条条干预、推诿扯皮、拖沓散漫等影响改革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四)营造舆论氛围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发动,加强正面引导,通过请进来讲、走出去学,大力宣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创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忻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忻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忻州市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忻政办发[2008]77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忻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作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忻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平社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秦新年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学英市政府副市长
刘银栓市政府秘书长
李忠福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员:李召川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务大厅主任
王炳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继文市国资委主任
张高栋市财政局局长
郝德慧市商务局局长
秦晓峰市工商局局长
王喜娈市编办主任
刘明义市纪委、监察局正处级检查员
靳泽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韩玉春市纪委、监察局监察综合室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具体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李忠福(兼),副主任:刘明义、李召川、靳泽、韩玉春。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lt;正&gt;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人民
政府决定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
【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J],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J], ;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J], ;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J], ;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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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成员
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2〕8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
因领导工作变动,经厅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李建功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高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岳盛林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
成员:王晓立副厅长
牛来有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书记、局长
彭东晓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志强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周际鹏厅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葛建生厅党组成员、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副厅长级)
沙凤英副巡视员
白怀茂副巡视员
武耀文办公室主任
连碧鹏政策法规处处长
赵培禄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李明亮督察处处长
索万和规划处处长
赵勤正耕地保护处长
张三锁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处长
徐冲地籍管理处处长
冯智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
李惠民地质勘查处处长
闫旭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
赵福义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
朱景学地质环境保护处处长
李军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处处长
马巨革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彭东晓副厅长兼办公室主任,赵培禄、连碧鹏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各处派副处级以上干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行政审批改革机构通知
抄报:厅领导,省审改办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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