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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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晋政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晋政发〔202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2月7日目录第一章基础与形势第一节地理格局与资源禀赋第二节开发保护成效与问题第三节风险与挑战第二章目标与战略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定位与目标第三节空间战略第三章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第一节巩固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第二节深化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第三节构建保护与开发总体格局第四章营造特优富美的农业空间第一节实施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第二节优化现代农业布局第三节优化乡村空间布局第四节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第五节推进县域城乡融合发展第五章筑牢安全永续的生态空间第一节加强生态空间保护和管控第二节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第三节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第四节建立面向大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第五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矿系统修复第六节提高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第六章建设集聚高效的城镇空间第一节推动“一群两区三圈”高质量发展第二节促进各级各类城镇协调有序发展第三节优化产业转型发展空间布局第四节支撑营造高品质城镇空间第五节增强城镇空间安全韧性第六节促进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第七章提高水资源和能源资源保障能力第一节筑牢水资源安全保障线第二节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第三节巩固提升国家综合性能源基地第四节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区第八章统筹国土空间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第一节完善现代综合交通体系第二节建设绿色低碳能源网络第三节完善现代水利基础设施布局第四节系统布局智能化基础设施第五节构建安全韧性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第六节协调优化重大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第九章塑造晋风晋韵的魅力空间第一节构建魅力三晋空间格局第二节整体保护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第三节系统活化利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第十章促进开放融合与区域协调第一节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第二节加强省际区域合作第三节推进省内重点地区协调发展第十一章统筹规划实施和管理第一节加强党的领导第二节健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保障体系第三节强化规划传导和用途管制第四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第五节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第六节近期安排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要求,编制《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政风行风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政风行风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政风行风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晋国土资发[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政风行风评议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8〕12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省测绘局及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铁路土地分局:现将《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政风行风评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政风行风评议实施方案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创建服务型行业、法制型行业、文明和谐行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8]26号),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2008年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继续深入开展以“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为保证这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进一步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严格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管责任,以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促进全系统转变作风、不断提高行政效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目标,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确保全系统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不断深化,为推进全省国土资源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构建文明和谐行业提供坚强保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函[2014]4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函[2014]4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函〔2014〕4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晋国土资发〔201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459号)印发后,各地高度重视,在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加班加点、夜以继日,基本上如期向省上报了一上资料。

根据《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内业核查相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7号)要求,国土资源部对我省一上阶段上报的变更调查成果进行了抽样检查,形成抽样检查意见,确定我省需全面整改。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检查意见要求,结合近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厅〔2014〕154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照标准,全面梳理,认真整改,尽快上报(一)认真学习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政策精神和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13〕学习领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126号)、《关于做好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核查标注有关工作的函》(国土资耕函〔2013〕228号)、《关于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相关疑问答复的函》、《关于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内业核查相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4〕97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具体变更的工作人员除掌握政策外,还要认真学习土地变更调查相关软件的变更功能和地籍测量的有关要求。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66号)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各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要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实行告知性备案。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要求(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原则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同时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和必要的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勘查、实验工作基础上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结果,得出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结论:1.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2.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通过先行工程治理可以有效消除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场地适宜性为基本适宜;3.地质灾害危险性大,防治难度大,防治工程复杂,建设场地适宜性为适宜性差。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晋财建二[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3〕45号)省有关地勘单位,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完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我们制定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4月17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完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9号),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本省地质勘查及境外和省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股权的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省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7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分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十一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分工通知如下:孟学农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分管监察、审计工作。

薛延忠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分管财税、金融、人事、民政、国土、应急管理和人民武装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测绘局、省残联、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

协调联系:省国资委、省信访局、省信息产业局(省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省国税局、财政部驻山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办、山西保监局、工行省分行、建行省分行、中行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太原分行、光大银行太原分行、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华夏银行太原分行、上海浦发银行太原分行、兴业银行太原分行、招商银行太原分行、中信银行太原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人民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山西省公司、太平洋财险太原分公司、太平洋寿险太原分公司、平安财险太原分公司、平安寿险太原分公司、永安财险太原分公司、新华人寿太原分公司及其他保险机构、省石油公司。

梁滨副省长:协助省长分管农业和农村、水利、林业、外事、旅游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分管: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外事办、省侨办、省宗教局(省民委)、省供销社、省引黄工程管理局、省农机局、省扶贫办公室、省农科院、省农村信用联合社。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晋国土资党发[2012]22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晋国土资党发[2012]22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晋国土资党发【2012】22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经2012年3月6日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厅领导工作分工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厅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李建功(党组书记、厅长)领导主持厅党政全面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联系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煤炭地质局、省地质勘查局。

统筹管理全省国土资源工作。

高博(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厅长主持日常工作;协助厅长分管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审批、开发区土地分局工作、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统筹管理全省土地业务工作。

协调重大土地执法监察问题。

分管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开发区土地分局管理处、机关党委,山西省土地整理中心、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

岳盛林(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厅长分管人事、离退休人员管理、国土资源产权交易、信息化建设。

统筹管理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分管监察室、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厅信息中心、山西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国土资源培训中心。

王晓立(副厅长)协助厅长分管地质勘查、矿产开发管理和储量管理工作。

协助厅长联系省煤炭地质局、省地质勘查局等地勘单位。

统筹管理全省矿产资源业务工作。

协调重大矿产执法监察问题。

分管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山西省地质矿产科学技术馆(挂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山西省矿产资源储备中心牌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4•【字号】晋政办发[2000]75号•【施行日期】200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0]75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四日山西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财政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省地方税务局。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委企业工委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源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林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二)划入及新增的职能1.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2.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有关管理职能。

3.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4.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5.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地方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6.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承担的对地方彩票市场的监管职能。

7.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政府公共预算、部门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晋政办发[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6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逐步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逐步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定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全省国土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地质环境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晋政办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7月)为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模式,推动关闭矿山企业存量土地的整合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签署的《关于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矿业用地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要以部省合作协议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整合利用关闭矿山、废弃工矿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解决整合保留矿山企业升级改造用地的需求,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优化矿业用地布局。

(二)基本原则1.规划引导、依法合规。

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要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2.封闭运行、总量平衡。

按照“封闭运行、总量平衡、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将关闭矿山、废弃工矿拟整理复垦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复垦区”)与整合保留矿山企业需要新增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区”)组成项目区,做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3.维护权益、共同促进。

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4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晋政办函〔2020〕4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山西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20〕48号关于成立山西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抢抓机遇统筹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发展,省政府决定成立山西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研究拟订新基建重大规划布局、重要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新基建项目的谋划储备、落地建设、竣工投运;统筹协调保障新基建的相关要素资源和服务;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新基建工作部署和任务,强化纵横协同配合;协调推动解决新基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新基建政策、项目、资金等支持。

二、组成人员组长:林武省委副书记、省长副组长:胡玉亭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一新副省长王纯省政府秘书长成员:赵光国省政府办公厅主任韩春霖省政府副秘书长刘锋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张新伟省科技厅厅长朱鹏省工信厅厅长武涛省财政厅厅长周建春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王立业省住建厅厅长闫晨曦省交通厅厅长常建忠省水利厅厅长王爱琴省文旅厅厅长冯志君省国资委主任李秋柱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王启瑞省能源局局长武晋省通信管理局局长盛佃清山西云时代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魏春辉中国移动山西分公司总经理柳尧杰中国联通山西分公司总经理靳建勇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总经理徐波中国铁塔山西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刘锋(兼)。

三、下设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组、融合应用推进组、创新基础设施推进组、专家组等4个专项工作组。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晋国土资发[2013]281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81号)各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已经省转型综改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请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人:杨阳联系电话:************,186****2233电子邮箱:186****************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9日山西省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土地管理制度创新指导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转型综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任务,根据省转型综改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各市、省级试点县(市、区)2013年转型综改试验任务指导工作的通知》(晋综改办生态发〔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晋政发〔2013〕16号)和《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3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3〕47号)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严格程序、大胆探索,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深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土地管理制度供给。

在确保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尊重农民意愿、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试点县开展土地管理制度创新试点,拓展试点县(市、区)用地空间,促进试点县(市、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推动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探索经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6.02•【字号】苏国土资党组[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国土资党组[2006]3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各处、室、局党支部,厅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第二章思想政治建设第三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

领导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严守党的秘密,增强纪律观念,坚决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

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实行定期学习日制度。

班子成员每年应写出质量较高的理论学习文章。

第三章作风建设第六条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各级领导班子要牢记“两个务必”,遵守“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八荣八耻”,使作风建设跟上时代要求。

第七条牢固树立公仆意识。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3〕259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省厅制定了《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日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加强土地批后监管,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闲置和低效用地,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

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

要求对地域、时间全覆盖,对城镇所有现状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务尽;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

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闲置和低效用土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分类处置;四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原则。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7.26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施行日期】201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情况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11】12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和《关于印发<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法字[2010]38号)的要求,我厅对2000年8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由省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处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厅务会议通过、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次共清理了规范性文件163件,决定保留62件,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23件,废止或停止执行78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62件);
2、暂予保留、待下一步修改后将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3件);
3、废止或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78件)。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派出机构,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决定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为保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现势性,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通过开展年度全国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已另行发文部署)和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进一步夯实国土调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底数、底版和底图的工作基础,扎实做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l—2035年)》评估、城市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数据准备,有效支撑高质量发展和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通过开展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提取地类变化信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结合自然资源监测等各项监测监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及地类对接、日常变更及自然资源管理等成果,统一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掌握年度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二、总体要求(一)提高认识,确保成果真实准确。

各地要始终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标准,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落实“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全面查清国土利用现状。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晋政发[2005]36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5]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近年来,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懈的治理整顿,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持基本稳定。

但是,受利益驱动,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较严重;粗放型经营造成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矿山安全事故频发;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形成健康和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尽其责,主动配合,广泛发动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全面实现我省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突出重点、立足治本、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保障生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构建和谐健康的矿业经济。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发文字号】晋财建二[2013]4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04.17【实施日期】2013.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二〔2013〕45号)省有关地勘单位,各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完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我们制定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4月17日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完善地质勘查投入机制,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29号),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

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本省地质勘查及境外和省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的专项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股权的收益。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折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勘基金投资应着力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优先支持国家、省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资源勘查。

中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厅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厅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厅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
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苏国土资党组[2013]4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4.09
【实施日期】2013.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关于厅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苏国土资党组〔2013〕4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厅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如下:李侃桢厅长、党组书记。

主持厅全面工作,按省政府规定代管省地质矿产勘查局、省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查局,管理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分管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

潘正勤副厅长、党组成员、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局长。

主持省地质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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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国土资党发[2012]2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3.09
【实施日期】2012.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厅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晋国土资党发【2012】2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
经2012年3月6日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厅领导工作分工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厅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李建功(党组书记、厅长)领导主持厅党政全面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联系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煤炭地质局、省地质勘查局。

统筹管理全省国土资源工作。

高博(党组成员、副厅长)协助厅长主持日常工作;协助厅长分管耕地保护、建
设用地审批、开发区土地分局工作、直属机关党的工作。

统筹管理全省土地业务工作。

协调重大土地执法监察问题。

分管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处、开发区土地分局管理处、机关党委,山西省土地整理中心、山西省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各开发区土地分局、太原铁路局土地分局。

岳盛林(党组成员、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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