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地方规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沪水务(海洋)〔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9〕20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委、城投供水热线:《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已经2019年2月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市水务海洋系统热线管理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提高办理效率,提升市民满意度,根据《“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沪府办〔2018〕61号)要求,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分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二、考核主体考核工作小组由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处和热线办相关人员组成。
局热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热线考核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局热线办负责考核相关资料收集汇总。
三、考核对象局属主要热线三级承办部门、各区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委、城投供水热线。
四、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五、考核范围考核范围为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12319”城建热线、市“110”应急联动中心热线、市“12315”消保委热线及其他渠道转派的涉水、涉海诉求工单。
六、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各热线承办部门基础管理、工单办理质量、加减分项目。
(一)基础管理各热线承办部门的组织落实、制度建设、交办工作、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工单归档等基础工作情况。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4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4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沪水务〔2024〕445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4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沪水务〔2024〕445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4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10月25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4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计财处、海洋事务中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水利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执法总队)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海岛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事务中心)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海岛处、执法总队、海洋事务中心)1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防御技术中心、海洋测报中心)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7.《城市供水条例》(供水事务中心)18.《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供水事务中心)19.《节约用水条例》(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20.《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2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2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财处、水资源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2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总站)2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水文总站)2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6.《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处、执法总队、海洋事务中心)27.《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防御处、海洋测报中心)28.《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水事务中心、水利事务中心、执法总队)29.《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30.《上海市防汛条例》(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防御技术中心)31.《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总队、供水事务中心)32.《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33.《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5.《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6.《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防御处、运管处、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7.《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水利事务中心)38.《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水文总站)39.《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计财处、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40.《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二、普法主要任务(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调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调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沪水务[海洋][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调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3〕4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调整如下:组长:顾金山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沈依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庆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远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范利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成员:胡欣局副总工兼防汛和安全监督处处长阮仁良局副总工兼水资源处处长王华杰局副总工兼计划财务处处长桑保良局办公室主任李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松平局建设管理处处长胡传廉局科学信息处处长朱宪伟局滩涂海塘处处长管永华局海域海岛处处长戚建人局海洋环保处处长郑佐利局组织人事处处长傅建荣局宣传处处长陶建华局监察室主任徐XXX 局工会主席章震宇局办公室副主任李琳局综合规划处副处长丁曜局执法总队总队长胡险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主任马维忠市水务信息中心主任魏梓兴市水利管理处处长孟明群市供水管理处处长马远东市排水管理处处长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桑保良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的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岗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3年6月18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诉求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度》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8]9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8.07.18
【实施日期】2018.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诉求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度》
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8〕9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委、城投水务集团: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诉求反映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度》经2018年6月29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8年7月18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热线工单指定办理制度
局热线工单承办责任主体转移至各区水务局和各中心城区建委后,为进一步明确部分复杂疑难工单的承办责任主体,强化局属行业管理单位的指导、督促作用,切实提高工单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指定办理工单的主要类别
指定办理工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与其他委办局存在职能交叉,需要市级层面协调的;
二、需要跨区协调的;。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决定》已经2019年1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2月1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决定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水务海洋规范〔2017〕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一、严格排放标准”内容修改为:“本市所有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二、将“三、严格行政审批”第一句内容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核发排水许可证。
”四、将“四、严格执法监管”第一句内容修改为:“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原则。
各区排水执法部门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已过期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3]7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3.09.27
【实施日期】2013.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3〕79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局党组会审定,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3年9月27日
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沪府办〔2009〕10号)和市编委《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等单位事业编制的批复》(沪编〔2013〕243号),设立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海。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2]3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布日期】2012.05.22【实施日期】2012.05.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2〕30号)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委,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城投总公司及所属供、排水企业:现将《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全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依据《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主要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的人员中聘请。
其他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人员,可特邀聘请。
第三条监督员基本条件和聘任(一)基本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水平,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本市水务(海洋)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2、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3、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服从领导,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4、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原。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沪水务(海洋)〔2015〕108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5〕108号各相关单位:《上海市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1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5年12月25日上海市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升专项项目前期成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负责审批的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技术和概估算审核事项。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负责本市市级水务、海洋财政专项项目的审核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水务(海洋)规划院”)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概估算审核机构的选择)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综合评定,以竞争择优的方式选取不少于3家概估算审核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承担项目的概估算审核工作。
专业服务机构每三年综合评定一次。
第五条(专业服务机构的条件)入选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造价相应资质;(二)三年内承担2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概估算审核不少于20项,并具有水务工程相关业绩;(三)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沪水务(海洋)〔2017〕109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7〕109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7年6月26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水务海洋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的知晓、了解和认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部门公信力、执行力,促进各项决策落实,根据《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水务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法规处、社会宣传处、行政服务中心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和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名义印发,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包括水务海洋专业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导则;防汛防台、河道综合整治与管理、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水价调整等重要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沪水务(海洋)〔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8〕86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认真落实本市水务海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海洋行业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经2018年6月4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8年6月29日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认真落实本市水务海洋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快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选拔、培养为水务海洋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引导水务海洋行业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健康成长,早日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着眼于水务海洋人才基础性培养和战略性开发,培养选拔“上海市水务海洋青年科技英才”和“上海市水务海洋青年拔尖人才”,是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选拔培养直接从事水务海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并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科技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上海市水务海洋行业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分“上海市水务海洋青年科技英才”和“上海市水务海洋青年拔尖人才”两个层面选拔,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原则上每两年一次,“上海市水务海洋青年科技英才”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10名;“上海市水务海洋青年拔尖人才”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50名。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科研项目计
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7]11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科研项目计划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7〕118号)
各有关单位:
经政府采购流程,选定你单位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现将2017年度局科研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照《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计划表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7年7月31日
附件
2017年度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科研项目计划表。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5.12.21•【字号】沪水务(海洋)〔2015〕103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5〕103号各区(县)水务(海洋)局、局各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经2015年12月7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5年12月21日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区(县)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简称听证部门)的行政审批听证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听证适用情形)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听证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事项;(二)听证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三)听证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五条(听证组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水务(海洋)局)负责由其审批的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工作,行政审批主办部门具体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组织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沪水务[海洋][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2〕30号)各区(县)水务局(海洋局)、中心城区建委,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城投总公司及所属供、排水企业:现将《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的聘任管理,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全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依据《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员主要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的人员中聘请。
其他适合担任监督员工作的人员,可特邀聘请。
第三条监督员基本条件和聘任(一)基本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政策水平,有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本市水务(海洋)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2、有实际工作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善于开展批评,乐于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3、遵章守纪,清正廉洁,服从领导,自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4、身体状况能适应监督工作需要,有参加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年龄原则不超过65岁。
(二)聘任1、按照《上海市政风行风监督员聘任和管理办法》,监督员的聘任,原则上要经过市人大、市政协、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单位推荐,并征求被推荐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聘任,并颁发聘书和《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证》。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沪水务(海洋)〔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7〕95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6月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7年6月20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组织领导)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工作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并指导区水务、海洋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沪水务[海洋][2013]79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3〕79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局党组会审定,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3年9月27日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政府关于《上海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沪府办〔2009〕10号)和市编委《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等单位事业编制的批复》(沪编〔2013〕243号),设立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是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所属负责本市海洋基础性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1、负责海洋管理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参与开展本市海洋发展战略研究和拟定;编报本市海洋管理动态;参与海洋政策、法规、规划和有关标准制定工作。
2、承担本市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以及海岸线修测和沿海区(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参与省际海域行政界线勘定和涉界纠纷的协调。
3、负责本市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海域海岛使用、海底电缆和管道铺设、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海洋倾废和其它海洋开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本市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领海基点的日常监督管理。
5、承担本市海洋经济调查、统计核算、运行监测、分析评估工作;研究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发展海洋经济的方案建议;承办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事务。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财务物资【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5]1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6.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5〕103号)各区(县)水务(海洋)局、局各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经2015年12月7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5年12月21日上海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区(县)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简称听证部门)的行政审批听证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听证适用情形)下列行政审批事项,听证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应当听证的事项;(二)听证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三)听证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五条(听证组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以下简称市水务(海洋)局)负责由其审批的水务、海洋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工作,行政审批主办部门具体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听证组织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4.01.12
•【字号】沪水务〔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水务〔2024〕22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大数据中心驻水务局团队: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1月3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1月12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16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16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沪水务[海洋][2016]9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发布日期】2016.07.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2016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6〕95号)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2016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6年7月1日2016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本市水务、海洋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局中心工作,推进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结合水务、海洋行业特点,进一步深化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增强公开实效,使政务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水务、海洋事业发展和政府部门自身建设。
一、推进权力运行与监管相关信息公开(一)推进决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
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意见反馈渠道。
对涉及重大民生决策的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围绕水务、海洋“十三五”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计财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二)加强解读和回应。
落实《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实行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特别要加强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舆情风险评估,及时组织政策解读。
结合在线访谈、行风热线等工作,局主要领导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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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7年5月24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7年,本市水务海洋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局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推进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根据水利部、住建部、国家海洋局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本市水务、海洋行业实际,坚持改革创新和需求导向,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不断增强公信力、执行力,进一步提升水务、海洋公共服务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
一、围绕群众关切,深入做好水务海洋重点工作公开(一)推进城乡水环境综合整治信息公开。
按照《关于加快本市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公开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河长名单、河长制监督电话、管理保护目标、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河湖保护情况。
编制和发布年度水资源公报。
(责任单位:水资源处、河长办、科技信息处、水利处、供水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二)推进供水水质信息公开。
及时公开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建设情况、中心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相关信息。
按照《上海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继续做好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和供水行业办事公开。
加强供水企业微信公众号管理,开通手机端移动支付等便民功能,督促供水企业定期向用户推送水情信息和工作动态,宣传涉水相关政策,提供水费、水价自助查询和互动回应等。
(责任单位:建设管理处、水资源处、计划财务处、社会宣传处、供水处、供水调度中心)(三)推进防汛信息公开。
完善重大汛情向社会发布机制,通过新闻通气会、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和手机APP等方式,重点公开汛前防汛安全大检查、防汛预警、潮位预报、台风路径、实时雨量、实时水位、水情通报、防汛责任人名单、汛期值班电话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通过文字说明、图表解读、动画片等方式,公开防汛防台常识。
(责任单位:防汛处、信息中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四)推进海洋业务信息公开。
及时编制发布年度海洋环境质量公报。
公开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方面的政策与技术规范,按要求发布项目用海公告。
及时发布海洋沿海潮位、海浪预报和海温预报。
加强海洋科普知识宣传。
定期更新海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目录。
及时编制发布海洋经济信息、统计制度、统计公报。
(责任单位:科技信息处、海域海岛处、海洋环保处、海洋事务中心、海洋监测预报中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五)推进水务海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做好重大项目清单、执法检查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围绕工程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和质量安全等情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建立上海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建设市场主体信息和项目信息的采集机制,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
做好市政府实事项目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建设管理处、农村水利处、计划财务处、堤防处、安质监站,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二、聚焦权力运行和监管信息公开,推动“放管服”改革举措落实(六)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贯彻“互联网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以公开推动“放管服”改革举措落实,做到权力公开透明、群众明白办事。
根据权责事项取消和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推动编制公布中介服务评估评审办法。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公开。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接入网上政务大厅,并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局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探索行政审批网上办理服务举措,持续深化网上办理,优化网上办事服务体验,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联动。
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组织人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七)深化政府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
继续落实政府数据资源年度开放任务,进一步扩大数据开放范围,提高数据资源编目质量,全面提升资源编目数据项的比率,重点通过应用接口方式开放实时、动态的数据资源。
加强公开属性审核和各类数据产品的报送和更新,努力提高数据产品质量和利用价值。
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编制完善局数据资源共享办法。
持续开展局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的绩效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科技信息处、信息中心、局属各单位)(八)推进信用和监管信息公开透明。
根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
配合市相关部门,进一步扩大法人信息的覆盖范围,实时更新应公示的企业信息。
协同推进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和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
拓展信用信息在水务、海洋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加强主动查询信用信息,创新行政审批管理和服务方式;根据行政相对人信用情况,探索建立随机抽查、分级分类、动态检测频率等信用分级监管方式,探索开展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预警机制,进一步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法规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安质监站、信息中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九)推进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在继续做好年度部门预决算(含“三公”经费)信息公开的基础上,着力推动预决算公开向局属预算单位延伸。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全面公布水务、海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等。
进一步做好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处、局属各预算单位)三、以强化政策解读为重点,统筹做好政务公开发布、解读、回应工作(十)规范公文发布。
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规范发布程序和渠道。
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和发布审核机制,对明确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机制,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严格落实《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清理。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行政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十一)加强政策解读。
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制定完善《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政策文件解读办法》,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及时发布《上海市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汛“十三五”规划》及解读文件。
加强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围绕河长制、中小河道整治、市政府实事项目等民生工作,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结合参加发布会、在线访谈、行风热线等活动,局主要领导带头发布信息、解读政策。
畅通舆情收集渠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综合规划处、防汛处、社会宣传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十二)积极回应关切。
围绕重大决策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媒体和公众集中关切的事项,特别是针对黑臭河道整治、供水水质、防汛安全等热点问题,结合市民服务热线、网上投诉、信访等工作,加强舆情收集、研判和处理。
着力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等发布平台,主动发布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办公室、防汛处、水资源处、社会宣传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处、水利处,各部门、单位配合)四、以标准化工作为抓手,提升政务公开基础工作水平(十三)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建设。
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便于操作执行和检查监督。
总结主动公开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成效,推进主动公开标准化体系建设。
做好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转换。
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内部办理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服务流程标准体系,完善依申请公开服务承诺、质量目标、满意度评价方法,健全依申请受理机制、研究会商机制和需求跟进机制。
进一步打造“政务公开e心通”窗口服务品牌。
(责任单位: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十四)健全完善权力运行全流程公开机制。
严格执行《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全面落实民意调查、听证、征求公众意见、专项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等要求。
研究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围绕重点改革任务、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项目,主动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根据工作进展公布阶段性成果、后续举措、贯彻落实结果。
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励问责情况的公开。
推进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责任单位:办公室、建设管理处、审计室,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十五)加强平台渠道建设。
加强对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的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安全机制,优化网站栏目设置,强化搜索查询功能。
对重要政策、重大突发事件,设立专题实时发布有关举措、进展情况等信息。
加强网站群、微博微信群的协同联动,统筹利用好受理大厅、新闻发布会、市民热线、手机APP等公开方式,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资源,扩大水务、海洋政府信息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办公室、社会宣传处、信息中心,各部门、单位配合)(十六)扩大公众参与。
细化公众参与事项范围,对涉及重大民生决策的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意见反馈渠道,并及时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依托门户网站互动栏目、微博微信、市民服务热线等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加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综合规划处、社会宣传处,各部门、单位配合)(十七)落实保障措施。
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重大问题及时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
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
修订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制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开展水务、海洋系统政务公开培训,健全市、区联动机制,加强对各区水务局、海洋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责任单位: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单位配合)来源:/fg/detail20442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