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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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顶层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以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按照“宽审、严管”的思路,着力简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创新项目生成和管理机制,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让基层、企业、群众办事更便捷、更有效率。

本轮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近期以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推出一批立即可实施、能落地的改革举措,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下一步,以全市“多规合一”成果为支撑,形成完善的项目策划机制、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审批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体系。

——分类管理,创新机制。

对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实施。

集中精力解决企业反映的审批难、效率低、办事慢等问题,创新审批管理模式,让企业从改革实施中增强获得感,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和产业投资,优化我市投资方向和结构。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分类:其他?;?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设计变更不可避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和分类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遵循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的原则。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通常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不充分,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地形等条件与原设计不符。

2、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技术、工艺或材料,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

3、国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修订,使得原设计需要相应变更。

4、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对工程造成破坏,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恢复工程功能。

5、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优化工程布局、提高工程效益或满足环境保护等要求,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1、先批准,后变更原则。

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2、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设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实行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3、质量安全优先原则。

设计变更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保障水平。

4、投资控制原则。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管理水平,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其中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除涝(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等的变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6•【字号】穗府办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6日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监督检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区交通、水利(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已依法设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可以依法委托其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等事项。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条市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根据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造价控制等方面诚信情况定期在行政监督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信用记录。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关于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的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三)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排放污水和废水。

”将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穗水建设[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水建设〔2014〕1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发展和改革委、建委、财局、审计局,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水投集团,各区(县级市)水务(建设和水务、水务和农业、农林水利)局,局属有关单位: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水务局2014年2月24日广州市水务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务工程建设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录入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务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的诚信评价管理。

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开发、企业信息库的建立、入库企业资料的审核等工作。

市水务信息中心负责诚信评价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

诚信评价信息系统应当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和提供社会查询。

第四条企业诚信评价包括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其中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履约评价权重20%。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穗水信息[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穗水信息〔2008〕1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08年7月7日通过本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公布实施。

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局科技信息处联系。

特此通知附:《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广州市水务科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管理第三章科研项目第一节科研立项第二节科研经费第三节项目实施第四节项目验收第五节奖项申报第四章科技推广第五章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第六章科技人才第七章科技信息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订立目的、依据]为规范广州市水务科技管理工作,鼓励水务科技创新,促进并保障水务科技发展,提高水务行业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务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州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局、本局)组织局属单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学研究、开发及其推广应用活动,进行科技人才管理、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指导原则]科技管理工作应以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

局组织编制我市水务科技发展规划,局属各单位编制完善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下层科技发展规划。

第四条[依法原则]水务科技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省、市的科技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密切结合本行业和本单位工作实际,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科技保障]局鼓励并保障水务科技发展,每年根据水务科技项目的数量和资助标准等安排水务科技专项资金,用于科研与推广等水务科技工作。

广州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州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水务工程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设计变更的管理。

上述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水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我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其中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备注:本章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经批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穗水规划[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水规划〔2014〕28号)各区水务(农业水利、农林水利、水务和农业、建设和水务)局,市水投集团,局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实施时间由2014年4月1日开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综合规划处)反馈。

广州市水务局2014年2月20日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务工程初步设计变更的管理活动。

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改。

第四条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8修订)【法规类别】水利设施【发文字号】穗水规字[2018]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18.09.07【实施日期】2018.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水规字〔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水〔2013〕10号)(以下简称《细则》)自2013年2月1日开始实施,于2018年2月1日到期。

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穗府令〔2017〕157号)等法律法规的新要求,我局对《细则》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

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2018年9月7日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排水许可证核发;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调蓄系统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落实雨污分流、雨水径流相关内容及参数;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广州水务工程建设项

广州水务工程建设项

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更换与解锁办事指引一、办事依据根据《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在市水务工程施工招标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锁定的规定,制订本指引。

二、项目负责人的锁定投标人在报名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由交易中心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

其中,未被确定为正式投标人的锁定至正式投标人确定后,未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的正式投标人锁定至中标候选人确定后,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锁定至中标公示期满后,中标人(施工单位,下同)锁定至建设项目完工.投标人或中标人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解除项目负责人锁定的,须按本指引的要求到交易中心办理解锁手续。

三、投标阶段(投标阶段是指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项目负责人的解锁与更换(一)项目负责人的解锁1、未被确定为正式投标人,投标人无需亲自办理,交易中心系统自动解锁.2、未被确定中标,投标人无需亲自办理,交易中心系统自动解锁。

3、投标人放弃投标或放弃中标,按以下步骤办理解锁:(1)投标人填写《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解锁申请表(投标阶段)》(格式见附表一),申请表中应说明放弃投标或放弃中标的原因。

(2)向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提出申请,招标人同意后,需在申请表上加具“情况属实、同意项目负责人解锁”的意见。

(3)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申请表到交易中心信息开发管理部办理解锁手续。

(二)投标人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按以下步骤办理更换:1、投标人填写《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更换申请表(投标阶段)》(格式见附表二),申请表中应说明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原因及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并附复印件。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未被锁定,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交易中心信息开发管理部办理未锁定证明.2、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同意后,须在申请表上加具“情况属实,同意项目负责人更换,不影响本次招标结果”的意见。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8)正文:----------------------------------------------------------------------------------------------------------------------------------------------------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四章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洪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

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Word版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Word版

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 分类:其他; 通知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设计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保证安全、提高效益、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流程和责任。

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设计变更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程序第六条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申请变更:设计单位应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

(二)初步评估: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设计方案和变更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确保变更可行性。

(三)技术评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变更申请的内容,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四)审批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将技术评审结果提交给审批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批。

(五)设计变更: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设计和编制施工图纸。

(六)变更成果验收: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设计变更成果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流程第七条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环节:(一)变更需求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二)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的原因和目的。

(三)评估和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和论证,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四)方案编制:设计单位根据设计变更的要求,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并提交给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审核。

(五)审批和批复: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将变更设计方案提交给审批单位进行审批,并取得批复文件。

(六)施工实施:设计单位按照批复文件进行施工实施,并确保设计变更的质量和安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3届1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第五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

(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监督管理。

(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完整word版)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务工程是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排水工程及配套工程。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等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未设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区,由辖区内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第五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资质应当经省级以上(含本数,下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二)参与制定本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对市属水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四)指导各区水务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五)协助水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水务工程建设质量违法违规行为。

(六)依据有关规定列席、参加受监水务工程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七)对市属水务工程项目开展质量诚信评价工作。

(八)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市属水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掌握辖区内水务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总结交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每季度对市属水务工程质量状况及全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季度末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4•【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内容解读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必要性在哪里?答:我市素有“岭南水乡”的美誉,河流纵横,湖库密布。

但长期以来,人们在开发利用水域资源的同时,忽视了对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占用水域的问题日益突出,据调查,2005年至2009年我市水域面积年均减少2.98%;珠江近百年来河宽缩窄约200m,平均缩窄率约50%。

水域面积的衰减,导致水环境容量减少,河湖纳污能力减弱,自然净化能力降低,水生态环境恶化,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进行系统、具体的规范,使其走上依法、科学、有序的轨道,以达到加强水域管理和保护,保障防洪、排涝、供水和生态安全,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的。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构筑以花城绿城水城为特点的生态城市”的战略目标,广州将打造成为水资源合理利用、水安全有效保障、水环境生态自然、水文化异彩纷呈、水管理高效科学、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人水和谐的岭南生态水城。

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提出要严格水域管理,根据“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水域占补平衡制度,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落实《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当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管理制度,有利于《条例》更好的实施。

当前,我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工作存在水域保护意识淡薄,随意占用水域;现行的水法规对水域保护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完善、操作性不强;水域占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等突出问题。

本次立法针对当前我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将为我市水域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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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水务工程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设计变更的管理。

上述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水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我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其中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备注:本章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经批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包括:(一)水库(枢纽)工程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二)堤防工程1、堤轴线(50米以上)改变;2、堤型(50米以上)改变;3、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4、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100m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三)水闸(枢纽)工程1、水闸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2、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3、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变化;4、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5、主要建筑物施工工法。

(四)泵站(电站)工程1、泵站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2、泵站的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3、泵站的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4、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5、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6、泵站(电站)引水方式改变。

(五)灌区工程1.渠道功能任务改变;2.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3.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

(六)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1、厂区布置方案改变;2、主要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3、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设备型式的变化;4、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5、处理单元工艺改变(七)供水、排水管线工程1、单项管线路由(平面距离100米及以上)变化;2、累计管线长度变化超过10%;3、单项管材、管径(100米及以上)的变化;4、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5、单项施工工法(100米及以上)的变化。

(八)单次变更导致的投资增加(或投资减少)或变更内容涉及的造价超过合同中标价10%或100万元以上的变更。

(九)征地拆迁专项费用超过经审查批准的概算(预算)子项所列金额。

(十)建安、拆迁费用子项变更累计超过经审查批准的概算(预算)子项。

备注:参考《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五条、《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务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方案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施工组织设计变化,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单项中标合同价10%或1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变更;征地拆迁专项费用不超过概算子项所列金额;根据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在施工图阶段进行的补充完善及优化设计,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备注: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属于工程变更范畴:(一)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文件及其配套的补充通知、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已明确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工作内容、义务和风险,如工程实体的实施(含临时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措施、物价正常波动等;(二)因承包方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机械、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应由承包方自身解决的问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实施或难以实施;(三)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存在漏项或计量不准确等),但未超出相关合同计量条款约定的调整界限;(四)承包方投标失误,如工程量、单价、总价计算错误,对现场施工组织考虑不周等;(五)属于发包时约定由承包方统筹包干使用的费用(如一般临时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驻地建设、施工道路与通道、围蔽、支护等);备注:参考《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务工程设计变更,须先征求有关地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的设计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工程规模、工程安全、工期、生态环境、工程投资和效益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内容执行。

第四章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第十四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10%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一)重大设计变更(1)市水务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初审,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2)区、县级市或市水投集团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水投集团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1)市水务局直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审查确认,并抄送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2)区、县级市或市水投集团下属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按管理权限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市水投集团审查,并抄送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3)变更项目累计变更增加投资额超过100万或中标合同价10%或以上,项目业主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水务局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设计变更的一般程序为:建议提出→初审→组织现场会商(必须通知审批部门参加)→设计复核→组织资料会审→设计完善变更资料→报批(重大设计变更)。

(二)市本级项目,由项目法人(发包方,下同)负责组织;区、县级市项目,由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级项目法人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的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并符合广州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指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二)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指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投资变化作为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重大设计变更需调整概算由市财政局审核。

区、县级市实施的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突破原核定投资概算的,其突破部分原则上由区、县级市自筹解决。

备注: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至十六条、《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工作指引》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实施第十九条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与有关单位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下达现场变更指令,承包人据此组织设计变更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审核承包方提交的设计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一)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二)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三)如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项目法人确认。

(四)项目法人与承包方协商不一致时,监理单位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五)变更所导致的工程单价或合价调整结果,应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设计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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