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013-05-24实施)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1、总则1.1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LDAR相关工作,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企业自行开展LDAR作为内部管理的,参照执行。
1.2本要求适用于: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14)、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710)、合成材料(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0)、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1)、合成橡胶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2)和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3)等行业生产过程中全部或局部装置采用连续性生产工艺、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采用LDAR技术进行泄漏与修复管理。
1.3间歇性生产的制药、农药等精细化工企业及油品和化学品码头、罐区,以及其他有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可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和本要求开展LDAR工作。
1.4 LDAR技术的管理和实施除应符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各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特点,另行制定本辖区内的技术要求,但各项技术要求原则上应严于本要求。
2、编制依据2.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7)《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8)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关于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及方法
关于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及方法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11期一、国家和地方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节选内容)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第四十四条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以下内容为概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VOC控制政策
VOC控制政策第一篇:VOC控制政策国家政策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协助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为环保部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提供相关材料,国家环保部于2014年11月19日公布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4年版)》,名录中显示与涂料行业相关的产品有48种,其中针对VOC的就有14种。
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2月16日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3部分,其中涉及涂料行业的鼓励类为:水性木器、工业、船舶涂料,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功能性外墙外保温涂料等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生产;限制类为:溶剂型涂料(不包括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淘汰类为: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国务院于2013年9月10日发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完善涂料、胶黏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国家环保部于2005年发布的标准HJ/T 201—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自从实施以来,受到了行业内一直认可,部分企业产品还获得了十环认证。
随着涂料行业的发展,水性涂料的性能和环保情况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得到很大的提高,2005年版的标准已不能有效对水性涂料进行限制。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及监测技术综述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及监测技术综述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一类易挥发且具有较高的蒸气压的有机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醋酸乙烯酯等多种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生活燃烧等活动密切相关,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
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成为了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之一。
本文将从政策及监测技术两个方面,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述。
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1.国际政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和标准,以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和食品安全。
美国环保局(EPA)制定了《清洁空气法》和《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和控制要求。
欧盟委员会通过颁布《大气质量指令》和《工业排放指令》,规定了成员国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限值和控制要求。
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规定,针对不同的空气环境质量级别,设定了不同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我国还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进行了监管和管理。
3.政策影响国内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进行排放管理,加大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和使用,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
1.在线监测技术通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能够实时监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情况。
常用的在线监测技术包括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技术(GC-MS)、气相色谱-火焰光度检测技术(GC-FID)等。
这些技术能够高效准确地监测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和浓度,为企业进行排放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
3.监测技术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发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和进步。
未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将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能够更好地满足环境监测和排放治理的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题会议材料
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题会议材料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技术政策1、2013年5月24日开始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物防治技术政策》(2013年第31号)中提供了“VOCs污染防治应遵守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在末端治理和综合治理章节中明确针对高、中、低浓度VOCs废气提出了相适应的治理技术方向。
同时提出鼓励开展VOCs监测。
2、环保部2014年1月24日发布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中对VOCs治理的设备名称、关键设备、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等列表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财政政策1、开发区补贴《开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重点鼓励项目名录》(第五批)中规定“【有机废气治理项目】鼓励企业开展有机废气治理项目。
要求项目实施后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达到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不含新建项目)。
补贴标准和方式:按其项目投资金额,给予最高30%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后附2013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所需材料清单可参考实施。
四、责任书治理要求1、“美丽天津一号工程”目标责任书中关于企业名称、完成年份等要求。
2、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讨论稿)解读,公布摸底监测数据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要求企业按照即将出台的天津市地标要求提前实施整改,保证在责任书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设施,避免地标正式出台后的法律风险。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第 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V O C 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 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公告第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 实施)—、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i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亏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 OCS亏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 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勺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i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至V 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亏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2. 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E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3. 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S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2010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6-2010)
2010
印刷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5-2010)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2010
制鞋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2010)
2016
控制指标 ➢ 苯、甲苯、二甲苯 ➢ 总VOCs
控制形式 ➢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控制指标 ➢ 苯、甲苯、二甲苯 ➢ 总VOCs
控制形式 ➢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VOCs有什么危害:一是臭氧的重要前驱物。在夏季阳光灿烂的高温天气条 件下,NOx和VOC与氧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臭氧已经成为我市首要 污染物,2015年我市全年超标9天均为臭氧超标,2016年超标12天中有10 天为臭氧超标。二是PM2.5的重要组成。三是VOCs臭气成为环境投诉的热 点难点问题。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对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 VOCs排污费。
1.1.3 国家VOCs防治政策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2016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 计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提出“推进促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 减,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到 2018 年,工业行业 VOCs 排放量比 2015 年削减 330万吨以上”。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XXXX XXXX XXXX 31号公告,基本建立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体系;到XXX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将在从原材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基本减少。
2,源和过程控制(6)在石油炼制和石化行业,鼓励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以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防治设备及管道部件、工艺废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污染的技术措施包括:1。
适用于易泄漏的设备和管道部件,如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
·应制定LDAR (LDAR)计划,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以防止或减少跑、冒、滴和泄漏现象;2。
生产装置排放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艺废气应优先回收,不能回收(或不能完全回收)的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紧急情况下排放的气体可被引入燃烧塔(火炬),并在充分燃烧后排出。
3。
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废气应在达到排放标准前进行收集和处理(7)在煤炭加工和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的高效清洁转化,重点是识别和调查工艺装置和管道部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易发部位,制定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措施和应对紧急事件。
(8)防止油类(燃料和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的技术措施包括:1。
储油罐、加油站和油轮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罐和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2。
油(燃料油、溶剂等。
)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储罐。
当使用固定顶储罐时,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气体通过封闭的排气系统输送到回收设备。
3。
油(燃油、溶剂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承运人(汽车油轮、铁路油轮、油轮等。
)在装载期间,以密封的方式收集并运输到回收设备,也可以返回到储罐或发送到气体管道。
(9)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原料的涂料、油墨、粘合剂、农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PPT课件
1.1.1 国家VOCs污染防治法规
共九条对VOCs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第2条、第1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74条、 第103条、第104条、第10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1号) 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1.2 国家VOCs排放标准
已经发布的国家固定源VOCs排放标准
划》(工信部联节〔2016〕217号),提出“推进促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
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到 2018 年,工业行业 VOCs 排放量比 2015 年削减 330 万吨以上”。
《VOCs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部公告 2013年 第31号 )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发布时间:2021-06-01T13:40:03.077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3期作者:叶洋洋[导读] 摘要:为确保不损害人类健康,保护我国目前的环境并同时通过柔性化学品促进我国污染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环境部门发布了《污染技术政策》此外,主要重点是政治解释,以便人们可以清楚地理解政治的内容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大庆炼化公司环境监测站黑龙江大庆 163411 摘要:为确保不损害人类健康,保护我国目前的环境并同时通过柔性化学品促进我国污染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环境部门发布了《污染技术政策》此外,主要重点是政治解释,以便人们可以清楚地理解政治的内容及其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和人类健康,并改善技术进步,环境事务部准备并准备了四份监管文件,其中包括技术保护政策和《VOC污染控制》,于2013年5月24日发布。
1.整体规划 “预防和控制流体化学污染的技术政策”是政府手册。
因此,我国所有相关行业单位都应严格遵守这一政策,并在其生产和经营中参考该政策。
“VOC污染控制技术”是一项最新的技术政策,因此对技术的要求非常严格。
此政策不仅适用于VOC材料的生产和加工,还适用于含有VOC的产品,在产品生产后的运输,储存以及后续使用和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定。
在此应注意,VOC污染源来自工业和家庭污染源。
工业资源主要与石油和煤炭生产和加工的化学过程有关。
当油转化为油漆,油墨和农药时,会形成一些VOC,从而导致VOC污染。
此外,制药公司的药品生产和基于城市的药品配送也是一个问题。
污染是工业污染的一种来源,应按照本政策和法规进行管理。
VOC预防和控制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源代码控制,监视和评估过程以及端到端的操作。
同时,对柔性有机化学物质的预防和控制还应考虑污染物的运输和其他会导致有机化学污染(VOC)的过程。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VOC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颁发)
《VOC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颁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
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1、总则1.1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LDAR相关工作,应遵循本技术要求。
企业自行开展LDAR作为内部管理的,参照执行。
1.2本要求适用于: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51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14)、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710)、合成材料(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0)、初级形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1)、合成橡胶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2)和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653)等行业生产过程中全部或局部装置采用连续性生产工艺、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采用LDAR技术进行泄漏与修复管理。
1.3间歇性生产的制药、农药等精细化工企业及油品和化学品码头、罐区,以及其他有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可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和本要求开展LDAR工作。
1.4 LDAR技术的管理和实施除应符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各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特点,另行制定本辖区内的技术要求,但各项技术要求原则上应严于本要求。
2、编制依据2.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5)《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国办发〔2014〕21号);(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7)《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8)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政策(XXXX XXXX XXXX 31号公告,基本建立重点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体系;到XXX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将在从原材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基本减少。
2,源和过程控制(6)在石油炼制和石化行业,鼓励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以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防治设备及管道部件、工艺废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污染的技术措施包括:1。
适用于易泄漏的设备和管道部件,如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
·应制定LDAR (LDAR)计划,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以防止或减少跑、冒、滴和泄漏现象;2。
生产装置排放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艺废气应优先回收,不能回收(或不能完全回收)的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紧急情况下排放的气体可被引入燃烧塔(火炬),并在充分燃烧后排出。
3。
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废气应在达到排放标准前进行收集和处理(7)在煤炭加工和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的高效清洁转化,重点是识别和调查工艺装置和管道部件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易发部位,制定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措施和应对紧急事件。
(8)防止油类(燃料和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的技术措施包括:1。
储油罐、加油站和油轮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罐和加油站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2。
油(燃料油、溶剂等。
)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储罐。
当使用固定顶储罐时,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气体通过封闭的排气系统输送到回收设备。
3。
油(燃油、溶剂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承运人(汽车油轮、铁路油轮、油轮等。
)在装载期间,以密封的方式收集并运输到回收设备,也可以返回到储罐或发送到气体管道。
(9)以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原料的涂料、油墨、粘合剂、农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简介
VOCs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框架
VOCs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已颁布)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大气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国十条)
重点行业VOCs污 染控制技术指南
(制定中)
已经制定两项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
技术政策
管理条例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技术政策
管理条例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治理设施第三方 运用制度 (制定中)
工程技术规范
工程建设规范与 设施运营规范
排放标准体系
办法实施细则
设施环保验收 设施核查监理
技术性法规
(一)《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共分为五章27条)
( 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013-05-24实施)
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介绍
环境保护法 (已颁布新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
技术政策
管理条例
最佳技术导则
管理制度 与管理办法
工程技术规范
工程建设规范与 设施运营规范
排放标准体系
办法实施细则
设施环保验收 设施核查监理
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
(一)已有的VOCs国家排放标准(截止到2014年)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vocs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框架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技术政策管理条例最佳技术导则管理制度与管理办法工程技术规范办法实施细则工程建设规范与设施运营规范排放标准体系设施环保验收设施核查监理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量申报制度总量制度溶剂使用与申报制度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办法按日处罚制度重点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制定中环境保护法已颁布新法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已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已经制定两项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技术性法规行政性法规一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二相关排放标准体系建设情况三技术性法规控制技术体系建设情况一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技术政策管理条例最佳技术导则管理制度与管理办法工程技术规范办法实施细则工程建设规范与设施运营规范排放标准体系设施环保验收设施核查监管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放量申报制度总量制度溶剂使用与申报制度重点行业综合整治办法按日处罚制度环境保护法已颁布新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行政性法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vocs污染防治的标志性文件
国家层面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文件、环保政策、排放标准汇总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 2013年 第31号)
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公告 2014年 第55号)
3、《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
4、《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3.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加大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力度,2013 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4 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试点,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远程集中监测、管理和控制。
4.大力削减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
淘汰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 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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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
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 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
(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2.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3.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并重点识别、排查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3.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
管网。
(九)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的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水基型、无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的涂料、油墨和胶粘剂等的生产和销售;
2.鼓励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分类收集后处理。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
2.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
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无VOCs净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3.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书刊印刷行业鼓励使用预涂膜技术;
4.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环保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产工艺。
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十一)建筑装饰装修、服装干洗、餐饮油烟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机溶剂型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装干洗行业应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的生产和使用,推广使用配备压缩机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鼓励使用配备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干洗机;
3.在餐饮服务行业鼓励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倡导低油烟、低污染、低能耗的饮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十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十三)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宜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十四)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
(十五)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六)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
(十七)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
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十八)在餐饮服务业推广使用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油烟抽排装置,并根据规模、场地和气候条件等采用高效油烟与VOCs净化装置净化后达标排放。
(十九)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四、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
鼓励以下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
(二十一)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VOCs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二十二)旋转式分子筛吸附浓缩技术、高效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RCO)和蓄热式热力燃烧技术(RTO)、氮气循环脱附吸附回收技术、高效水基强化吸收技术,以及其他针对特定有机污染物的生物净化技术和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种用途活性炭、高强度活性炭纤维、改性疏水分子筛和硅胶等)、催化材料(如广谱性VOCs氧化催化剂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剂等。
(二十四)挥发性有机物回收及综合利用设备。
五、运行与监测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