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内容摘要
合同的解除又称契约的解除,其作为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两大法系的成文法及判例规则中均有明确地规定和彰显,亦在诸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欧洲合同法通则》(PECL)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引证和确认。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在综合原来《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相关条文的基础上,将其规定在1999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统一合同法典中。不容否认,合同解除制度在规制交易活动和指导司法实践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具体到该法律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而言,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立法缺陷和漏洞,也存在着一定的认识分歧。
故本文就合同解除及其相关制度做一比较分析,并结合合同解除在我国司法实践运用中出现的缺陷和漏洞提出自身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合同解除条件解除权程序损害赔偿
目录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及与相关制度之辨析 (3)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3)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3)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3)
(四)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4)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4)
(一)、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及行使主体 (5)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5)
三、国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解除 (6)
(一)、解除合同可以作为合同解除之诉的请求事项 (6)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范围 (7)
四、合同解除法律制度之建议 (8)
(一)法律应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及对方催告的合理期限 (8)
(二)、法律应对合同解除相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9)
(三)、合同解除应增加情势变更条款 (10)
结束语 (10)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及与相关制度之辨析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朔及或不朔及地消灭,未履行的部分不必继续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依具体情形进行清算的制度,它是合同特有的消灭原因1。
(二)、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共同之处:首先二者的法律后果都使当事人脱离合同的拘束力;其次,二者均产生朔及既往的效果,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可能正是如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甚至统称为无效。在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并没有实质性区别。但是,从法律规定上分析,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仍然非常明显,表现在:第一,从发生原因上,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应受到否认且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第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干预。第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而合同解除则可以完全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第四,合同无效后,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合同解除并不一定发生朔及既往的效力。另外,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当事人如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的问题。
(三)、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我国的理论大多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有下列区分:首先,合同终止是消灭已经存在的合同关系,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1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589页。
务;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朔及地消灭,既向过去发生效力,亦向将来发生效力,故当事人要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其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再次,合同终止一般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可由多种事由引起,因合同种类不同发生原因各异;而合同解除一般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终止包含合同解除,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而且合同终止是作为合同解除的上位概念出现的。故而,应得出结论:合同解除也属于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属于特殊状态下的一种合同终止。
(四)、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
附解除条件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的成就,使合同归于消灭。这显然与合同解除具有共同之处。但二者仍有如下不同:第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适用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而合同解除则仅适用于合同2。第二、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为了限制自己行为的效力,以意思表示对法律行为所加的附款;但合同解除通常不是合同的附款,解除权也不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发生,多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第三、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的消灭,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但合同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仅仅具备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当然且自动的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解除权的行使,有时甚至还需催告。第四、解除条件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朔及既往的。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2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3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