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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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贵州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方案

(2011年修订稿)》实施细则

一、评估目的

促进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督促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指导,加大投入,创造条件,在办好每一所普通高中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好一批示范性普通高中,以充分发挥示范性高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普通高中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必须通过市(州、地)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并达到“优秀”等次,必须是在校生规模达到或接近3000人且有一届以上高中毕业生的独立高中。

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个依法举办的普通高级中学均可申报。

三、申报及评估时间

每年6月底前为申报时间,逾期当年不安排评估。评估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评估时间为申报当年第四季度,第二次评估时间为次年第二季度。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学校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特区)、市(州、地)教育局同意后,由市(州、地)教育局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根据申报学校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经省示范性普通高

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专家组的评估结果和意见进行研究审议后,报省教育厅党组审定。

省教育厅将于评估前书面通知受评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结束后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估意见反馈给受评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五、评估方法

1、听取汇报:听取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汇报。

2、现场察看:对学校的校容校貌、校风校纪、教学活动、教学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察看。

3、查阅资料: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工作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文件、总结、会议记录、报告、教学成果、学生学籍档案、成绩表(卡、册)、教师业务档案、财务收支帐目、校产管理清单及有关统计数据等。

4、问卷调查:对学校领导、部分学生、家长及教师随机进行问卷调查。

5、召开座谈会:召开部分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

6、个别访问:根据需要,对教师、职工、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访问。

7、听课:随堂听课20节以上。

8、观看学生文艺演出及师生书画作品展等。

六、类别划分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为三个类别:总分580分以上且A5指标的得分不低于95分者为一类;总分560分至579分且A5指标的得分不低于92分者为二类;总分540分至559分且A5指标的得分不低于90分者为三类。总分539分以下或A5

指标低于90分者不能评为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划定类别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在校生规模应达到或接近5000人;

2、一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有400m跑道的塑胶运动场,二类学校应有300m(及以上)跑道的塑胶运动场。

3、一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有一支交响乐团(或学生合唱团)并经常性地开展排练、表演等相关活动。学生社团不少于10个。

七、有关说明

1、对初中在校生超过300人的完中,不评估;对有初中但初中在校生规模不到300人的完中,可评估,但不能评为二类以上(含二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2、对申报学校的评估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重点指出学校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第二次在重点检查整改落实措施和效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评估。学生文艺演出安排在第二次评估时进行。

3、在评估过程中,若发现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当年的评估资格。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搞“终身制”,省教育厅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复查,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当地政府和学校予以改正;对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要求,且不积极整改的,将取消其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称号或给予降低类别处罚。

4、通过评估一年后,二类和三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可申报升类评估,也可以在复查时同步申报升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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