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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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提示】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2016AQ3)

【提示1】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

【提示2】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必须通知债务人。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提示】主要是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提示】典型的从权利如抵押权。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提示】债务人方有资格主张抵销。

三、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提示】新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须得到债权人认可。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制度。

2.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法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回顾与总结】

第七节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二、清偿(履行)

清偿,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目的,满足债权,合同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圆满完成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终局状态。

【提示】清偿是合同消灭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三、解除

(一)解除的概念与分类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得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制度。

(二)法定解除(2017BQ1,2015Q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提示】延迟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仅延迟履行不足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延迟履行/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仅延迟履行或者违约不足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法律规定其他情形,主要是指:

(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依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提示】对方虽有异议,但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1·2014年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可以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有()。

A.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B.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标的物在交付前灭失,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C.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D.出卖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拒绝交付标的物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A选项);(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选项);(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D选项)。

【例题2·2015年案例分析题(节选)】乙公司同意将地板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10日,乙将地板交付给甲后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

【问题】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有权解除其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债权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四、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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