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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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法定继承人是指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下,对于没有留下遗嘱的被继承人来说,能够享有一定继承权的亲属。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下面将就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研究,并配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民法总则第107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依照本编的规定确定继承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是由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直系亲属范围在我国,作为法定继承人,首先要看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否属于直系亲属。

民法总则第1076条规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兄弟姐妹。

没有前款规定的,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确定继承顺序。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这二者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其中,在无论遗嘱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嫡系子女(包括采用子女和法定遗嘱收养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而非嫡系子女的继承权则因地区、民族而异。

此外,被继承人的父母也享有继承权,但是只在其子女全部继承放弃时,才能继承遗产。

(二)配偶范围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我国民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二顺位。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和父母,配偶则是第一继承人。

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而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则不享有继承权。

(三)其他亲属范围其他亲属范围是指除直系亲属和配偶外,其他的亲戚关系所涉及到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亲属范围的继承人的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如果兄弟姐妹没有,则由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接着继承。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富的增加,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在我国,限定继承规则作为保障遗产分配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限定继承规则概述限定继承规则,是指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继承,以保障遗产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具体而言,限定继承规则包括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家庭关系、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问题尽管限定继承规则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条款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关于限定继承规则的法律条款还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例如,关于继承份额的计算方法、遗产价值评估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法院判决带来困难。

(二)执行难度大限定继承规则的执行难度较大,尤其是在处理复杂家庭关系和多元利益诉求时。

例如,在处理亲子关系、配偶关系以及兄弟姐妹关系等复杂家庭关系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继承公平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由于遗产价值评估和继承人意愿的多样性,使得执行过程更加复杂。

(三)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限定继承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矛盾和冲突频发。

例如,在处理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冲突时,法院判决往往存在差异。

此外,在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差异,对限定继承规则的适用也存在差异。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明确限定继承规则的法律条款,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依据。

例如,可以明确规定继承份额的计算方法、遗产价值评估的具体程序等。

同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限定继承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指,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可参加继承的继承⼈、继承⼈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那么,我国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店铺⼩编带你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由第⼀顺序继承⼈开始继承,没有第⼀顺位继承⼈的,再由第⼆顺位继承⼈继承。

详细见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可以指定任何⼈吗 被继承⼈可以指定任何⾃然⼈成为遗嘱继承⼈,也可以指定国家或者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三⼗三条【遗嘱处分个⼈财产】⾃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或者数⼈继承。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个⼈。

⾃然⼈可以依法设⽴遗嘱信托。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种继承⽅式。

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法律效⼒的,故⼜称⽆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上店铺咨询律师吧。

父母的房子继承法律规定(3篇)

父母的房子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产已经成为多数家庭的重要资产。

父母留下的房产如何继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父母房子的继承法律规定,帮助读者了解继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1. 顺序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父母房子的继承顺序如下:(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遗嘱继承人当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指定的其他人。

三、继承权的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继承权的放弃1.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 继承权的放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3. 继承权的放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

4. 继承权的放弃具有溯及力,自继承开始之日起,放弃继承权的人不再享有继承权。

五、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1.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

2. 继承权的丧失不能恢复,丧失继承权的人不得重新取得继承权。

3. 继承权的恢复是指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取得继承权。

4. 继承权的恢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已经消除。

(2)继承人已经改正了错误。

(3)继承人请求恢复继承权。

六、继承权的分割1. 继承权的分割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或者遗嘱规定的份额,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

2. 继承权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份额或者遗嘱规定的份额,公平分割遗产。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家庭财产逐渐增多,如果我们仍然按照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谁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死者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将会日益增多。

因此应当适当扩大《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末代皇帝溥仪的著作——《我的前半生》中的著作财产权是无主财产。

群众出版社之所以要提起诉讼,与同心出版社也出版了溥仪的《我的前半生》有关,同心出版社称已经得到了溥仪的弟弟溥任的授权。

溥仪的弟弟是否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呢?这一案件曾引起司法界、学术界等相关人士的激烈讨论。

据出版方介绍,自1964年该书公开出版近半个世纪以来,《我的前半生》系列图书国内累计发行已经突破200万册。

根据现行《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可知,遗产范围包括死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人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继承权。

溥仪死亡时,没有父母、子女,因此溥仪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配偶李淑贤,该书的著作财产权由李淑贤继承。

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于此情形下已经无权继承。

在李淑贤死亡后,李淑贤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因为该财产权成为她的遗产,但是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

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但是溥任作为李淑贤的小叔子,为什么不能继承嫂子的遗产?或者从另一方面讲,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为什么不能回到原点,即作为当初溥仪财产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哥哥的遗产?看着自己亲人的遗产被收归国有却无能为力,连与会的专家学者都有类似的疑问,由此可见,现行《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已与时代脱节。

对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定继承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在参考日本、俄罗斯等国有关法定继承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作了一定程度的深入思考,对某些方面可否作适当修改进行了分析探讨,进而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一、对法定继承范围的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定继承范围过于狭窄,应该予以适当的扩大。

笔者查阅了一些国外相关的继承法规,了解他们面对相类似的情况是如何立法规定的。

我们看一下俄罗斯的立法例:俄罗斯2002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新民法典第三部分继承权编中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从子女、配偶和父母到被继承人的前夫、前妻的子女,继父和继母以及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并与他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共排列了八个顺序。

他们规定如此大的继承范围的基本意义是:尽可能避免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而转归国家所有。

[1]根据前面所述理由,再参照俄罗斯等国的立法例,笔者建议在继承法原来规定的范围基础上,还应该增加一部分被继承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中的成员作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父母的兄弟姐妹(即被继承人的叔、舅、姑、姨);被继承人的亲侄子、亲侄女、亲外甥、亲外甥女等。

因为随着计划生育的继续推行,许多夫妻基本上都只有一个独生子女,叔、舅、姑、姨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都会比过去多子女时代的关系要密切。

亲侄子、亲侄女、亲外甥、亲外甥女作为晚辈大多数人在必要的时候,都会成为叔、舅、姑、姨的赡养人或共同赡养人,或者在实际上承担起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这样继承的范围适当扩大,既顺应了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也相应提高了财产在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人身关系的人员中流动的保证系数,使之能符合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也与继承法本身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法定继承之范围与顺序探究

法定继承之范围与顺序探究

中图分类号:O5 F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 2 9(0 )0 一 18 0 63 2 1 2 1 1 2 O2 — 4
法定继承通常又称为无遗嘱继承, 它是指 由法律直接规
定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 的一种
继 承 方 式 。l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继 承 法 ( l 以下 简 称 继 承
典 7 5条 -7 7条 的规定 ,配偶仅在死 者无子女、父 母、 6 6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直 系 卑 亲 属 时 , 能 够继 承 遗 产全 部 。其 他情 才 况 则 只 享 有 一 定 份 额 用 益权 。以上 可见 ,法 国 民 法 典 规 定 的
的继承顺序 , 但规定 配偶可与不 同继承顺序的法定 继承人共
第3 2卷 第 2期 21年2 01 月
湖 南 科技 学 院学 报
J r a fH u a J c st fSce c n gne rn ou n l n nUn v riy o in ea dEn i ei g o
V l 2No2 0-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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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众说纷纭 , 见仁见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几个问 题: 法定继承人 的范围是否应当扩大 ; 配偶的继承顺序是否
应 当调整 ; 丧偶儿媳 、女婿 的继承权是否应 当废除 ;血亲继
承 人 的继 承 顺 序应 当如 何 排列 。 本文 主 要 探 讨法 定 继 承人 的 范围 及 配偶 与 血 亲继 承 人 的继 承 顺 序 问题 。
各 国规定继 承人在 继承遗产 时先后顺序 的区别主要表
现在:
并非无遗 嘱能 力且拥有公 民权 , 则十二亲等 以内的旁系血 亲 均有继承权 。 无上述继 承人 或仅有除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浅析

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浅析
l 周 0 年 9 式 刊2 1 第 期 1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和 顺 序 浅 析
张 素 君
( 昌学 院 美 术 学 院 , 南 许 昌 许 河
摘 要 :比较 我 国现 行 继 承 法 与 其 他 国 家和 地 区 立 法 关 于 法 定 继承 人 范 围和 顺 序 的规 定 , 国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偏 窄 , 我 顺序偏 少, 应将 我 国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扩 展 到 顺 序 的 继 承 人


被 视 为 继 承 人 , 未 固定 其 继 承顺 序 , 随 能 够 实 际 继 承 遗 产 但 是 那 一 顺 序 的继 承 人 继 承 相 应 的份 额 。 意 大 利 民法 典 规 定 , 定 继 承 人包 括 配 偶 、 生 的 或 非 婚 法 婚 生 的 卑 亲 属 、 系尊 亲 属 、 系亲 属 、 他 亲 属 和 国 家 。 承 人 直 旁 其 继 范 围扩 及 到 六 亲 等 亲 属 。 承 顺 序 为 : 1 子 女 ( 括 婚 生 与 非 继 () 包 婚 生 子 女 、 正 子 女 和 养 子 女 ) ( ) 母 ; 3 其 他 尊 亲 属 ;4 准 ;2 父 () () 兄 弟 姐 妹 ;5 其 他 亲 属 ( 没 有 前 四个 顺 序 继 承 人 存 在 的 情 () 指 况 下 )( ) ;6 国家 ( 前 五 个 顺 序 继 承 人 都 不 存 在 的情 况 下 ) 配 在 。 偶是 与能够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一起继承。 美 国 《 一 继 承 法 》 规 定 的 继 承 人 范 围 和顺 序 是 :1 配 统 所 () 偶 : 2 直 系 血 亲 卑 ( 些 人 先 于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 子 女 可 代 () 这 其 位 继 承 ) ( ) 系尊 亲 属 ;4 旁 系 血 亲 ( 括 兄 弟 姐 妹 、 、 ;3 直 () 包 女 伯 叔姑舅姨及堂兄弟姐妹 ) 。由上 可 见 , 美 国法 定 继 承人 中 , 在 直 系 血 亲 作 为 继 承 人 不 受 亲 等 限 制 .旁 系 血 亲 则 在 四 亲 等 以 内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对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引言部分从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首先概述了法定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然后对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包括继承人资格、遗产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差异。

对中日两国在法定继承制度下遗产流转进行比较研究。

结论部分总结了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差异及其影响,提出了借鉴与启示,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实践中的差异,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中日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继承人资格、遗产分配、遗产流转、差异、影响、借鉴、启示、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中日两国交流日益密切,中日之间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变得更加重要。

在继承法领域,法定继承制度作为重要的继承方式,直接关系到个人财产的传承和家族财富的延续。

中日两国分别拥有自己独特的法定继承制度,其中蕴含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价值观念。

中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受传统礼法文化和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影响,强调家庭的责任和传承。

而日本的法定继承制度则更加注重平等和个人自由,体现了日本现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通过比较研究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可以深入探讨两国在家族观念、私有财产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差异和共同点,为跨国家庭财产传承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对中日法定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对两国继承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启示,不仅可以促进中日两国法律制度的互动交流,也可以为全球继承法制度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范例。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围绕着研究为何进行以及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展开。

在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中,研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过比较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探讨其制度设计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从而深入了解中日两国在遗产继承方面的立法思路和政策取向,为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遗产管理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遗产管理人制度作为解决遗产管理问题的重要法律制度,其适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遗产分配的公正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为了维护遗产利益,保护继承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通过设立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清算、分配等活动的法律制度。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遗产管理行为,保障遗产分配的公正性。

三、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现状1. 适用范围:目前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股权等各类财产的继承。

2. 适用过程:在继承过程中,由继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申请设立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清算、分配等活动。

3. 存在问题:虽然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人选任机制不健全、管理人职责不明确、监管机制不完善等。

四、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 管理人选任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遗产管理人的选任主要由继承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申请,但选任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不适当的人选担任管理人。

2. 管理人职责不明确:在遗产管理中,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不明确,可能导致管理过程中出现混乱和不当行为。

3. 监管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对遗产管理人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部分管理人在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

五、完善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1. 完善选任机制:明确选任标准,建立严格的选任程序,确保选出的管理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明确职责和权力:明确规定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范其在遗产管理过程中的行为。

3. 加强监管: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确保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活动。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

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研究摘要:我国《继承法》自颁布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修改和完善,虽然《民法典》对其进行了一定补充,但整体幅度较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继承法》面临的问题不断增多,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主要对《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实现对《继承法》的修改及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和价值。

关键词:《继承法》;修改;问题;对策1 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切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1985年颁布了《继承法》,在当时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继承法》在近四十年没有得到系统性的修改和完善,其存在的不足和亟需修改的内容不断增多。

我国《民法典》第1136条、第1137条、第1142条都对继承法进行了拓展,但范围和力度明显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公民私有财产在种类、数量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我国公民借助法律来保护私人财产的意识不断增强,民生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这都表明《继承法》的修改和完善刻不容缓。

同时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通过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可以更好地发挥《继承法》的重要作用。

2 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个人需求变化相比,我国现行《继承法》在遗产范围、法定继承人解释以及遗嘱形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存在明显的滞后性,难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

具体来说,我国《继承法》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遗产范围明显较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财产类型和数量不断增多,加之科学技术的推动,出现了很多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涵盖的财产种类,比如宅基地使用权、有价证券、虚拟财产、股份等。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最为典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公民没有宅基地的继承权,但这与“地随房走”的原则是相互背离的,比如某一公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根据《继承法》该公民可以继承房屋,但却无法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继承,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务中存在纠纷。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研究》6800字(论文)】

我国继承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目录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 (1)(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二)法定继承人顺序的修改 (2)(三)规定遗产酌分请求权 (2)(四)保留胎儿应继份额 (3)二、我国现行继承法出现的问题 (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 (3)(二)对丧偶儿媳女婿列为继承人存在不合理 (4)(三)法定遗嘱形式与遗产范围过窄 (5)(四)后位继承在继承法中的漏洞 (6)二、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建议 (6)(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6)(二)修正对丧偶儿媳女婿继承权的保护 (7)(三)扩大遗嘱范围及遗嘱的形势 (7)IZy、-Ms8♦♦♦♦♦♦♦♦♦♦♦♦♦♦♦♦♦♦♦♦♦♦♦♦♦♦♦♦♦♦♦♦♦♦♦♦♦♦♦♦♦♦♦♦♦♦♦♦♦♦♦♦♦♦♦♦♦♦♦9一、我国2012年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合理的地方(一)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公民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两岸四地的商业交往和民间交往日益频繁。

因此,在涉外婚姻问题上,更为复杂多变的问题涉及到继承法,而确定第三继承人范围的基准可以确定较好的血缘距离。

因此,继承法应规定第四亲属范围内的其他血统或未成年血型为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未来,以香港、澳门和台湾为首的外国和地区之间的婚姻将变得普遍。

有了这些,海外问题和地区间的继承将成为普遍现象。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内容,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除配偶外,还包括近亲属。

他们只限于第二代亲属。

继承人的范围是否超过了第二代亲属的范围?也许吧。

第三代子孙有代位求偿权。

血缘关系较差的亲属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

考虑到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这一规定影响了其他继承人必须继承的股份的取得,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应根据法律和条约的规定,及时调整继承法的相应内容,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基本内容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 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份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根据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毕业论文-我国法定继承制度

毕业论文-我国法定继承制度

目录第1章法定继承概述 (1)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1)1.2 法定继承的特征 (2)1.3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3)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2.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4)2.1.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含义 (4)2.1.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4)2.1.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6)2.2 法定继承顺序 (13)2.2.1 继承顺序的含义 (13)2.2.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继承立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32.2.3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17)2.3 法定应继份............................................. ..172.3.1 法定应继份的含义 (17)2.3.2 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和港澳台地区关于法定应继份的主要规定 (18)2.3.3 我国的法定应继份制度 (20)第3章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21)3.1 代位继承 (21)3.1.1 代位继承的含义 (21)3.1.2 代位继承的依据 (22)3.1.3 我国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22)3.2 转继承 (24)3.3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25)第4章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26)4.1 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应予以扩大 (26)4.2 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应予以调整 (27)4.2.1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 (28)4.2.2 法定继承顺序的重新调整之依据 (28)14.3 代位继承产生条件太窄,应予以放宽 (31)参考文献 (33)致谢 (35)2第1章法定继承概述1.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历史沿革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等项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

由于法定继承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所以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继承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继承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继承编解析继承什么时候开始继承开始的时间遗产的范围是什么遗产的范围继承的方式有哪些遗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分割继承方式(遗产分割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哪些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什么我继承我父(母)的遗产还需要我父(母)的兄弟姐妹配合《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同为儿媳妇,就因为我丈夫先于我公公(婆婆)去世,我嫂子的丈夫晚于我公公(婆婆)去世,我嫂子对于我公公(婆婆)的遗产就有继承权,我就没有《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11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代位继承VS转继承办理继承公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办理继承公证的资料根据中国公证协会颁发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法定继承调研报告

法定继承调研报告

法定继承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法定继承是指在法律规定下,当一个人去世时,其财产将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方式。

这种继承方式与遗嘱继承相对,它没有遗嘱的制定和指示,而是依据法律规定来分配和继承财产。

法定继承的调查研究可以对当前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研究目的本调研旨在了解和分析法定继承的实施情况,挖掘其中的问题和争议,以及提出对法定继承制度的改进和完善建议。

三、调研方法1.文献调研:通过查阅法律文献、学术论文和相关报道来了解法定继承的基本知识和理论依据;2.访谈调研:选择一些与继承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律师进行访谈,获取他们的观点和经验;3.问卷调查:设计并分发问卷,调查一般公众对法定继承的了解和认知程度,以及他们对法定继承制度的看法;4.案例分析:选取一些实际案例,了解实施法定继承制度的问题和难点。

四、调研结果与分析1.文献调研发现,法定继承制度在我国已实施多年,其目的是基于公平和保护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利益。

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一些问题和争议,如继承人的确定、财产分配的公平性等;2.访谈调研中,专家学者和律师普遍认为,法定继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益、保护家庭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指出,目前的法定继承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规定较为笼统,容易引发纠纷;3.问卷调查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法定继承制度的了解程度较低,只有少数人能正确解答法定继承相关的问题。

同时,受访者对法定继承制度的认可度较高,认为其能够保障家庭利益和维护公平;4.案例分析发现,一些具体案例中存在法定继承制度实施的问题和困难,如财产评估的难度、涉及到跨地区继承的困扰等。

五、完善和改进建议针对上述调研结果,本研究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和改进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定继承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2.精细化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法定继承制度的规定,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减少概括性规定带来的争议和误解;3.强化执行力度:加强相关执法力量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财产评估和分配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法定继承制度落地生效;4.完善跨地区继承规则:针对涉及到跨地区继承的情况,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建立统一的继承分配制度,避免因地域差异而引发的问题。

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

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

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法定继承人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一类人,那么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呢?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怎样的?怎样合法的继承遗产?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我为您整理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1、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1127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1130条)。

第一继承人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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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摘要法定继承是一项历久弥新的继承制度,在《继承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我国法定继承顺序中存在的若干不足,以及给出建议完善方案。

关键词法定继承法定继承范围血亲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定继承的地位
法定继承是相对遗嘱继承而言的,其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n abintestate,原意为“无遗嘱的继承”,亦即非遗嘱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的条件、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继承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两种方式。

从历史上看,法定继承的起源早于遗嘱继承,可以说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

在日耳曼法中,最初完全没有遗嘱继承的痕迹。

我国古代的继承,最初也仅有法定继承。

可以说,在古代社会,法定继承是最主要的继承方式。

随着欧洲文艺复习、宗教改革以及资本主义的发展,人的自由意志越来越受到重视,比如匈牙利诗人裴多菲那句“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顾,二者皆可抛”,法国大革命更是打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

因而在尊重人自由意志的大背景下,遗嘱继承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各国也未取消法定继承。

在现
代法上,法定继承作为一种对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是与遗嘱继承并存的一种继承方式,并且在许多国家法定继承仍然是主要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及存在的不足以及修改建议。

1、配偶。

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相互间的称谓。

赋予配偶以继承权,采取男女平等主义,只是近现代法律思想的产物。

“诸外国古代法,夫对妻之遗产有继承权;反之,妻对夫遗产之继承权,如非其顺序劣后,即其继承之标的物,亦仅限于用益权。


②我国继承法顺时代之潮流,规定了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然而,这条言简意赅的规定在法律实务操作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已达成离婚协议并且已经按协议分割了财产,但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此时如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享有继承权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似乎不存在任何争论,未经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即意味二者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理所当然享有继承权。

可是回到实际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分割了财产,而此时如果再赋予另一方以遗产继承权,势必会导致第一顺序中的其他继承人不满,造成财产流向的不公平性。

另外夫妻双方既然已经走到协议离婚这一步,情感必然已经破裂,作为死亡的一方其遗愿更可能是偏向把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父母或者子女,而不是已经分到财产的配偶,如果此时依然分割遗产给配偶,则不符死者遗愿以及我们民族的传统理论道德。

法律的作用从来都是解决纠纷,而不是制造摸棱两可。

所以当法律的某条规定造成法律实务操作进亦难、退亦难的境况时,我们理当该反思该法条的实用性以及周密性。

我国《继承法》第10条只是简单地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关于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细致解释,所以导致对配偶继承权问题的规定是个很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细则。

所以笔者在这里建议我国《继承法》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993条,规定关于排除生存配偶的继承权和先取权的规定。

也许这样会使我国《继承法》变得异常的繁琐,条条款款规定的婆婆妈妈,但是作为一项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而且它调整的财产关系所涉及到的人身关系又是那么的特殊,所以其理当细致周详。

2、子女。

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各国法上无不规定为法定继承人。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还出现以非传统的生育方式生育的子女,对于这种以非传统方式而以人工的方法生育的子女,应保障其与传统生育方式生育的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③下面笔者将重点论述的是养子女继承权规定之不足的问题。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除了在收养法颁布前当事人双方
长期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承认的、法院可确认为事实收养关系外,则一般不应承认他们之间形成的“收养关系”。

这条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很可能会被一刀切为,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的,无论有无收养手续,养子女均有继承权;收养法颁布后收养的,如果没有收养手续,则养子女没有继承权。

这样的规定对被收养人的利益与情感没有照顾周全,实际生活中很可能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

首先,这样的规定没有兼顾到我国的国情,在我国广大农村,人们收养孩子并不是去政府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很有可能就把一个丢在自家菜地的孩子抚养长大,而从来不会考虑去办什么收养手续。

其次,这样的规定为收养人规避法律提供了空间,如果收养人的子女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他们收养了一个女儿,但是没有办理任何收养手续,因为他们始终抱着自己的子女还会回来的信念,那样自己的财产还是可以留给亲生的。

再次,这样的规定伤害被收养人的感情,自己与养父母幸福甜蜜生活那么多年,当他们驾鹤西行后,自己却因为没有抚养手续那张公文纸而不享有继承权,原来再和睦融洽、幸福甜蜜的家庭生活都不能比一张公文纸更具有说服力,他继而会怀疑以前的甜蜜是真实还是虚幻,这样会严重伤害被收养人的情感利益;最后,被收养人在养父母家里尽了为人子或为人女应尽的孝道,甚至可能对养父母家庭的经济条件做着相当大的贡献,而最后因为没有抚养手续不
能继承遗产,这样会损害到被收养人的经济利益。

因而,笔者这里建议不能一刀切规定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成立必须以收养手续为必备要件,应规定为如果履行了收养手续,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则能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而如果没有履行收养手续,被收养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则也能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被收养人享有继承权。

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中,被收养人应该负举证责任,即证明其与收养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否则要承担败诉风险。

生父母对其子女有继承权,不论该子女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

对于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有的学者指出,“在生父母直接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或者暂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生父母有权继承其非婚生子女的遗产。

而在非婚生子女由他人收养的情况下,生父母则无权继承其非婚生子女的遗产。

④”这种观点是对的。

但我认为,生父母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是依据其相互间的血缘关系确定的,并不以生父母是否抚育过子女为条件,至于父母因遗弃子女等原因丧失继承权,则属于另一问题。

非婚生子女为他人收养的,生父母之所以无权继承其遗产,是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与被收养人为非婚生子女还是婚生子女无关。

特别是生父母非婚生子女的遗产,只要该子女未被他人收养,即使该子女与其母在一起一直与继父母共同生活,而且与继父形成收养关系,生父也仍有继承权。

这便是
典型的血缘主义,即便我什么也没有给你,但我给了你生命,我们便有了扯不断理还乱的关系。

(作者: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公证员)
注释:
①郭明瑞、房绍坤著.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
②戴炎辉、戴东雄著.中国继承法.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49页.
③关涛著.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
④刘素萍主编.继承法.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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