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标准住宅用房(包括房改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安居房)的转让,且受让方(购买方)为自然人的,按本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房改房交易购买方为非自然人的,参照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法》执行。

二、缴纳出让金数额的确定

1、出让金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执行,具体缴纳标准详见附件。

2、应缴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应当缴纳的出让金数额=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出让金标准×房屋垂直分摊土地面积(即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房屋总层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土地出让年限不到66年的应乘以出让年期修正系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3、土地出让年期的确定:凡1980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房屋竣工之日起算;1980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房屋,土地出让年期从1980年1月1日起算。土地出让年期不超过70年。

4、发证的土地面积:房屋所在宗地已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复核验收确定的土地面积登记发证。如房屋所在宗地未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按原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登记发证或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无建设主体地块复核验收后再登记发证。

变更登记的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

三、办理程序

1、在购买方(受让方)凭房产转让合同等资料到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农税征管局)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时,由市农税征管局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见附件)的相关事宜,并缴清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套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房改房、私房土地出让合同专用章”。

2、购买方(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市农税征管局出具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上注明出让土地的座落、面积、出让年限、出让金数额等内容。

3、市国土资源局凭购买方(受让方)提供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契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划拨土地上住宅用房(含经济适用房)转移可保留划拨用地的情形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用房及配套非住宅用房依法赠与给下列人员或由下列人员继承的,可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1)配偶、子女、父母;

(2)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其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

除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遗嘱继承、遗赠或房产赠与,均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2、由于城市规划需要或位于西湖风景区范围内不能办理出让手续,以及建筑层次在三层(含)以下的住宅用房转让,可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3、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用房权利人相互调换房产的,以及自然人间调换非住宅用房的,可保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中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通知》(杭土市[2000]88号)、杭州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私房(住宅)在办理继承、赠与、调换手续中保留土地划拨方式免缴土地收益范围的通知》(杭土市[2001]33号)同时废止。

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面积)、70年

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编号: 号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房改房、划拨土地上私房(商品住宅房)交易专用]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受让人受让宗地的座落、出让期限、土地等级、出让金数额等内容详见《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杭财微N0:),《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变更登记时,如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和出让期限有变化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所载明的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该宗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必须按批准的土地用途(住宅)使用土地,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进行审批,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书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后应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受让人在土地出让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1、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权利;

2、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利;

3、城市建设需要房屋拆迁时有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