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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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政策

反就业歧视政策
工。
第六节 其他方面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民族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不得以民族为理由拒绝录用, 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
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
第二十八条【体貌特征歧视】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容貌等体貌特征为理由拒绝录用,除非某
女职工的身心健康。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禁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性骚扰。
第四节 残疾人歧视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第五节 健康歧视
第二十五条【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 不得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理由拒绝录用, 也不得对在职的传
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辞退或转换到较差的工作岗位。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不得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平等就业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并在
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按一定比例接收残疾人就业,
歧视作为自身的社会责任。
第九条【禁止招聘中的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基于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因素, 在录用条件中明示或者暗示歧视性的任

案例分析:招聘中就业歧视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案例分析:招聘中就业歧视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案例分析:招聘中就业歧视的认定与责任承担作者:小雪,转自:咏律业歧视主要发生在招聘过程中。

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均对其仅作原则性规定,未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

而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对就业歧视有明确定义,并获得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文从公约定义出发,以类案要义为据,系统探讨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减少用人单位招录风险。

1. 就业歧视的认定规则《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以及“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其他此种区别、排斥或优惠”。

但“对一项特定职业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不应视为歧视”。

由此可知,就业歧视是歧视事由(“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歧视行为(“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和免责事由(基于一项特定职业的内在需要等)三者的结合。

另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章“公平就业”的规定,“就业歧视”范围仅限定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阶段,而未涉及劳动者在职、离职环节。

(1)歧视事由歧视事由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等规定,歧视事由限于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残疾、户籍、年龄、宗教信仰、既往刑罚经历、传染病病原携带。

类案中,法院通常基于法定的歧视事由,直接援引禁止歧视乙肝患者、女性职工的法律条款,判决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陈国祥与广州市运输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2016)粤0183民初901号】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我国就业歧视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就业歧视是指为实现某种“不合理”的目的,基于身份、性别、种族、政治见解、宗教信仰、残障、身体健康状况、相貌等原因, 对劳动者进行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的行为。

该情况破坏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

但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而区别对待的不应被视为歧视。

一、我国目前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1. 户口歧视。

我国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和长期的存续, 导致二元户籍制度。

户口歧视便广泛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 户口歧视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歧视农村户口;二是歧视外来人口。

2. 性别歧视。

这是就业中几乎所有女性都曾遇到的问题。

不少用人单位打出了“只限男生”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

显然是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和践踏。

3. 健康歧视。

残疾人就业受到各种歧视自不必说。

还有一些病毒携带人群也受到歧视。

如乙肝歧视问题, 已经引起全国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反应。

4. 学历歧视。

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招规模的逐年扩大, 涌入求职场所的劳动者的整体学历水平也相对地提高得很快, 伴随而来的是用人单位的条件也水涨船高, 即使是一些适合大专生的岗位, 也非要本科生、研究生不可, 导致人才浪费的现象。

5. 履历歧视。

有的用人单位不组织考查应聘者实际水平如何, 而是过分注重劳动者的履历, 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

还有一些招聘中, 注明要求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相关工作经历等条件, 以规避“劳动法”为其设定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

履历歧视导致了很多求职者夸大事实, 凭空捏造履历, 对社会诚信构成了很大的挑战。

除此之外还有体貌歧视、年龄歧视、属相歧视、婚姻歧视, 甚至连姓氏、血型都会产生歧视, 甚至有的证券公司拒绝录用姓“阴”的, 只要姓“阳”, 五花八门, 歧视理由已经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程度。

二、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1. 从劳动者的情况分析。

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

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

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就业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对特定群体进行不公平的歧视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平等就业的原则,侵犯了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

为了确保公平就业和消除就业歧视,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认定标准。

下面是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参考内容:1.直接歧视的认定:直接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对特定群体有明确而直接的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这种歧视行为主要体现在对特定群体的排斥、拒绝或者明确的不利待遇上,例如明确要求某种特定身份或特征作为招聘的前提条件,明确表示拒绝招聘某种特定群体等。

2.间接歧视的认定:间接歧视是指在招聘、录用、晋升、培训、待遇等方面,对特定群体进行看似中立的规定或政策,而实际上对特定群体造成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这种歧视行为可能不是有意为之,但结果上却对特定群体造成了不利待遇。

例如某企业制定了身高要求,虽然看似中立,但实际上对女性产生了不利影响,因为女性的平均身高较男性更低。

3.合理正当的区别对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群体进行合理正当的区别对待是允许的。

例如,要求特定岗位的应聘者具有特定的技能或背景,要求语言能力对外贸岗位的招聘要求等。

这种区别对待必须符合岗位要求的合理性,并且没有歧视的倾向。

4.证据要求:要认定就业歧视存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直接的,例如相关录音、视频等;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对比其他人的待遇、晋升等情况。

证据要足够详实、可信、客观,并与歧视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受歧视群体:在认定就业歧视时,需要明确受歧视的群体。

这些群体可以是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性取向、残疾状况、民族、宗教、政治观点等。

也可以是特定的职业或群体,例如农民工、退伍军人等。

6.相关法律法规:在认定就业歧视时,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

可以通过对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在的歧视行为,来判断是否存在就业歧视。

需要注意的是,就业歧视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情况、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进行准确的判断。

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

健康歧视
身份歧视
相貌歧视
履历歧视
地域歧视
工作经验歧视
其它歧视
当前中国就业歧视现象
户籍歧视
性别歧视
年龄歧视
①歧视农村户口。农村劳动者在城市中就业广受不平等待 遇。农民往往被冠以“乡巴佬”称谓,被“城市户口”拒之门 身高歧视 ②歧视外来人口。本城市的企业招工往往限定“本市户口优 先”,或者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 健康歧视
学历歧视
身份歧视
相貌歧视
履历歧视
地域歧视
工作经验歧视
其它歧视
当前中国就业歧视现象
户籍歧视
性别歧视
年龄歧视
身高歧视
学历歧视 “35岁以下”:许多用人 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 为一个界限,屡见不鲜地 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 制性条件中。 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 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 上下的更是就业困难。
如何完善?
健康歧视
相貌歧视
履历歧视
地域歧视
工作经验歧视
其它歧视
当前中国就业歧视现象 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 题,男女就业不平等现象在我国乃至全球早已 户籍歧视 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都 有规定,但是,实际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 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了不平等的标 准,于是,限制性的招聘广告比比皆是,“男 年龄歧视 士优先”的现象层出不穷。有的单位的招聘广 告中明确提出,女性一旦被聘用,8年、10 年„„不得生育;有的私营企业在女职工孕期 学历歧视 采取了“变岗变薪”的方法来侵害女职工的合 法权益。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 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身份歧视
性别歧视
身高歧视

就业歧视的法律后果(3篇)

就业歧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就业歧视问题日益凸显。

就业歧视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者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就业歧视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防范就业歧视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对就业歧视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辞退等过程中,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年龄、婚姻、家庭出身、个人经历等因素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三、就业歧视的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分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实施就业歧视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如何防范就业歧视1.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继续加强就业歧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确保法律法规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2.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就业歧视的认识通过媒体、网络、教育等渠道,加强对就业歧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就业歧视的认识,形成抵制就业歧视的良好氛围。

4.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方便劳动者维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劳动者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

论就业歧视的狭义界定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起点

论就业歧视的狭义界定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起点

论就业歧视的狭义界定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起点一、概述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中。

它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就业歧视主要指的是在招聘、录用、晋升等就业环节中,基于劳动者的性别、年龄、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状况等个人特征,而给予其不平等的对待或机会。

这种不平等对待不仅体现在薪资水平、福利待遇等方面,更在于职业发展机会、培训提升等方面的限制。

我国对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

由于就业歧视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现行的法律规制体系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明确就业歧视的狭义界定,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识别和打击就业歧视行为,也为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起点。

在狭义界定下,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就业歧视的本质和危害,进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等措施,可以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就业歧视的良好氛围。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执法体系,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明确就业歧视的狭义界定是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起点。

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管执法力度等多方面努力,以推动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公平与正义。

1. 阐述就业歧视现象的普遍性与严重性就业歧视现象在我国社会中普遍存在,其严重性不容忽视。

无论是在求职招聘过程中,还是在员工晋升和薪资待遇上,都可以发现种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就业歧视行为。

这种歧视往往基于性别、年龄、学历、地域、户籍、身体条件等多种因素,导致部分群体在就业市场上遭受不公平待遇,难以获得应有的机会和权益。

就业歧视的普遍性体现在各行各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都或多或少存在就业歧视现象。

这种歧视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就业歧视还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使得某些群体在就业市场上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摆脱贫困和落后的困境。

中国就业歧视 基本判断

中国就业歧视 基本判断

罔顾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以劳动者的 公开宣扬 “河南人形象不好”、“东北人爱闹事”、“北京大
地域为由而拒绝录用。
爷”等。
罔顾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以劳动者的 有残疾人歧视、“乙肝歧视”等。
健康为由而拒绝录用。
罔顾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以貌取人”。 要求劳动者“五官端正”、“容貌气质佳”等。
罔顾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以劳动者的 认为属羊的就不能用属虎的, 属鸡的就不能用属兔的,因
表 4 4 省(自治区)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社会保险种类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比例 70.3 44.2 64.0 35.1
社会保险种类 生育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不知道
比例 24.7 7.7 6.4 12.5
就以上的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参加养老保 险和医疗保险的被调查者已经占到 65-70%,失业保 险也有 44.2%,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但签订劳 动合同的却只有 52.8%,这里面的差距可能是机关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目前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所致,本 次调查的被调查者中机关事业单位的恰好是 14.8%, 两者相加为 67.6%,这就在以上所列出的数字范围之
认为“严重”的占 40.7%,两者合计为 51.6%。这意味
表 1 对中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程度的基本判断
判断尺度 很严重 严重 一般
绝对数 245 912 884
百分比 10.9 40.7 39.5
判断尺度 不严重 不了解 总计
绝对数 143 56 2240
百分比 6.4 2.5
100.0
52
江 苏 社 会 科 学 2010 年 第 2 期
疗保险的比例甚高,分别为 70.3%和 64.0%;参加失 业保险的情况略差,但也有 44.2%;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可能起步较晚,情况也差一些,分别为 35.1%和 24.7%;有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就 是凤毛麟角了,只有 7.7%和 6.4%。更有意思的是,有 12.5%的人选项居然是“不知道”(见表 4)。

就业歧视法律案件(3篇)

就业歧视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就业权。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就业歧视法律案件为例,分析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简介2018年,小王(化名)毕业于某知名大学,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在求职过程中,小王发现多家企业在其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应聘者性别为男性。

小王认为这种性别歧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平等就业权,遂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经调查,劳动监察大队发现涉事企业确实存在性别歧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处罚,并要求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二)争议焦点1. 企业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性别为男性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歧视?2. 如何界定就业歧视行为?二、案件分析(一)企业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性别为男性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本案中,涉事企业在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性别为男性,属于性别歧视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平等就业权。

(二)就业歧视的界定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等方面,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 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或暗示某些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

2. 在面试、笔试等环节,用人单位对特定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的应聘者设置不公平的考核标准。

3. 在薪酬、晋升等方面,用人单位对特定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对待。

三、案件启示(一)提高法律意识,抵制就业歧视本案提醒我们,在求职过程中,要树立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勇敢抵制就业歧视行为。

(二)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平招聘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进行就业歧视。

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研究

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研究

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研究一、内容概括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其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和高校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就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就业歧视现象也愈发严重。

文章介绍了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院校歧视、专业歧视等。

这些歧视现象不仅影响了大学生的就业机会,也对其个人发展和身心健康造成了负面影响。

文章分析了导致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的主要原因。

其中包括:社会转型期就业压力增大、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不明确、高校教育体系不完善、家庭和社会因素的影响等。

文章探讨了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就业歧视会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影响其心理健康和职业发展。

就业歧视也会降低用人单位的招聘效率和质量,影响到企业的长期发展。

文章提出了减少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的对策和建议。

主要包括: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用人单位的用人标准;高校应完善教育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用人单位应树立正确的招聘观念,注重员工的综合能力和潜力;家庭和社会应给予大学生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减轻其就业压力。

1. 就业歧视现象的定义与背景即指在招聘、录用、晋升、调整等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残疾等隐私原因对求职者或员工采取的不同态度和行为。

这种现象使得某些求职者或员工在就业市场上失去平等竞争机会,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社会观念:长期以来的传统文化和社会观念使得人们对性别、年龄等隐私问题较为敏感,容易对求职者产生歧视。

部分用人单位受到落后观念的影响,认为女性、低龄者、少数民族等群体不如男性、年长者、多数族群体更适合某些岗位。

企业需求:部分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招聘标准,以年龄、学历等隐私原因为依据进行筛选,从而形成就业歧视。

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现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为规避法律法规,在招聘过程中采取隐蔽的歧视手段,使得就业歧视现象更加隐蔽。

关于女性就业歧视的界定及其消除

关于女性就业歧视的界定及其消除

[ 关键词 ] 女性就业歧视; 法律界定; 对策思考
[ 摘 要 ] 文章在对女性就业歧视界定基础上, 提出: 在法 律上明确 对女性就业 歧视的内 涵, 为真 正消除 女性就 业歧
视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设立性别平等监察机 构; 完 善立法 和监督 机构, 在人大 等相关 立法和 监督机 构设
[收稿日期 ] 2010- 07 - 05 [作者简介 ]岳世平 ( 1967 - ), 女, 河南信阳人, 厦门市委党校副教授, 法学博士, 已发表论文 40多篇。
82
2010年第 3 期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对于就业歧视, 在我国散见于 5劳动法 6第 12 条规 业法 6, 香港特别行政区于 1995通过了 5禁止性别歧视
2010 年 7 月 第 3期
中 共 四 川省 委 党 校 学 报 Jou rnal of P arty C ollege of S ichuan P rovin ce C omm ittee of CCP
Ju ly1 2010 N o1 3
关于女性就业歧视的界定及其消除
岳世平
( 中共厦门市委党校, 福建 厦门 361012)
歧视法 6这样的专门法规。此外, 目前已有的相关法律 也存在一些不足 [ 3] :
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 损害女性劳 动者的
第一, 立法层次低。目前我 国禁止妇女 就业歧视
就业平等权。就业平等权应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的获 立法层次低且多为暂 行性规定, 除 5宪法 6、5劳动法 6
得职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 利、休息休假的 权利、获 和 5妇妇保障法 6等原则性规定外, 大多数都是部门规
定: / 劳动者就业,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 条例 6。这些法律条例都对性 别歧视的类型、例外、适

关于就业歧视及如何解决就业歧视的分析

关于就业歧视及如何解决就业歧视的分析

关于就业歧视及如何解决就业歧视的分析经济0901—魏光继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尽管公平公正被各国普遍宣传着,但由于社会阶级,环境差异,文化因素等影响,公平公正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

其中,就业歧视就是目前我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的出现,致使多少劳苦大众受到不公正待遇。

但就业歧视的存在并非偶然,每个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其必然性。

下面我们先来探讨一下就业歧视的定义。

一、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一)、国际条约对就业歧视的界定为实现反歧视的目的,在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得以订立,力图为在国家和地区内反歧视设定最低的标准和范例。

这包括:反种族歧视方面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性别歧视方面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劳动权利方面的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就业方面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劳动和职业歧视公约》等。

在这些公约里都对具体的歧视作了某种界定,虽然每个公约都限于其所旨在消除的具体歧视类型,但这些定义对于我们在法律上清楚界定就业歧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比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规定“……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做的任何区别、排除或者限制,其作用是为了妨碍或者破坏妇女基于男女平等、无论已婚还是未婚……享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劳动和职业歧视公约》认为歧视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劳动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待。

但是,对于一项特定工作基于其内在需要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优待不构成歧视。

“劳动”和“职业”包括获得业务培训、获得工作和特别职业,以及劳动条款和条件。

111号公约所提供的定义从歧视的原因、存在的领域、侵害的权利三个角度对就业歧视进行了比较完善全面的界定。

同时又排除了正当的不平等对待。

这种定义方式尤为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就业歧视论文

就业歧视论文

目录一、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及其表现形式 (1)二、我国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2)(一)非制度方面的原因 (2)(二)制度方面的原因 (2)三、我国就业歧视法律保障之现状 (3)(一)立法不完善 (3)(二)执法和司法不力 (4)四、反就业歧视法律构建及其保障机制 (5)(一)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就业歧视定义 (6)(二)拓宽反就业歧视法律适用范围 (6)(三)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管理机构 (7)(四)建立相应的反就业歧视诉讼制度 (7)(五)明确规定举证责任与法律责任 (8)(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8)五、结语 (9)反就业歧视及其法律构建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才市场中供大于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愈演愈烈,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已经演变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弊病。

就业歧视不仅损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使人们的平等、法治的观念受到冲击,易引发社会矛盾。

结合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与法律保障之现状,我们看到,我国就业歧视问题的日益严重,究其原因有许多方面,但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欠缺是重要根源之一。

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构建反就业歧视法律保障机制,完善救济体系,为劳动者提供有力的权利保障,有效快捷地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促进公平就业。

关键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法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一、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及其表现形式何谓就业歧视,一般认为,就业歧视是基于特定职业内在需要以外的因素,在就业或职业的机会或待遇上给予区别、排斥或优惠,从而剥夺损害就业或职业上的平等。

①国际上1 958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②它作为八个核心劳工标准公约之一,对就业歧视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其内容涉及到要求雇主在就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消除基于种族、性别、肤色、宗教、政治信仰、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各种歧视。

根据《就业及职业歧视公约》和其例外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就业歧视具备四个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可用于界定就业歧视:一是就业歧视是一种区别对待,对部分劳动者的不当排斥或者优惠对待都构成歧视, 因为它侵犯了其他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二是就业歧视对劳动者广义就业权侵害, 不仅存在员工招聘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于对内部员工的管理中;三是就业歧视是以与维持公共秩序和职业内在需要无关的因素为条件,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实施的剥夺或限制;四是就①王全兴:《劳动法学》,[ M ],法律出版社,2008,第三版。

关于就业歧视问题的分析

关于就业歧视问题的分析

关于就业歧视问题的分析第一篇:关于就业歧视问题的分析当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凸现了诸多社会问题。

其中,就业歧视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响,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疾病歧视。

所谓疾病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与录用的过程中,以应聘者的身体疾病为缘由,拒绝录用应聘者。

试想,大学毕业生如果仅仅因为诊断患有某种疾病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会造成何等严重的人才浪费?疾病歧视使他们丧失了就业的机会,造成了人力资源的闲置。

二是身高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对特殊岗位提出一定的身高要求本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很多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不管岗位是否需要,对身高提出过高的要求,很多本能胜任岗位需要的求职者只能“望高兴叹”。

身高歧视不仅使用人单位流失合适的人才,既造成人才的浪费,对求职业者的打击也是显而易见的。

在屡屡碰壁之后,部分求职者求职信心锐减,个别求职者还可能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仇视社会,甚至报复社会。

三是相貌歧视。

企业对员工外在形象有一定要求是可以理解的,文秘、礼仪等岗位对于员工的相貌有一些特殊要求也是理所当然。

然而,很多企业在招聘中对于相貌的要求近乎苛刻,致使招聘活动成为“选美”比赛,却忽略了对求职者工作能力和潜力的考察。

四是性别歧视。

由于受“男尊女卑”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就业的过程中常常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在同等竞争条件下,往往是男士优先。

因此,致使女性丧失许多就业机会。

关于解决歧视问题的措施一是加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动法》是保障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然而,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当中还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还并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完善《劳动法》势在必行。

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建议在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禁止身高、相貌、姓名、疾病等歧视方面,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单位或岗位,此外则属于严格禁止范围。

就业歧视和反歧视

就业歧视和反歧视

二、就业歧视的种类:
1、性别歧视
• 一方面,女性在身体条件上 与男性有很大区别,尤其女 性的怀孕期,生育期,哺乳 期等,法律有给予特殊保护 ,所以许多用人单位相比之 下就更欢迎男性。
• 另一方面与我国封建社会以 来的“男尊女卑”“男主外 ,女主内”等思想有关,总 觉得女不如男。
2、健康歧视
3、年龄歧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 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时的两个义务:
• 一、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歧视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 ,除 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 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二)2003年6月30日,芜湖市人事局在芜湖境内组织实施了公务员招录考试。张 先著报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并在近百名竞争者中综合成绩排位第一名。 按程序他被通知参加体检,被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小三阳”,医院 结论 “不合格”。在随后的解放军86医院复检中,结论还是“不合格”。 9月25日 ,芜湖市人事局以“两对半检测”不合格为由宣布“不予录取”他。 10月18日, 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做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理由:“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体检医院作出的,不是芜湖市 人事局做出的行政行为。”11月10日,张先著向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理由:“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3天后,张先著接到了立案通知书。
禁止健康歧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 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 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于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和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和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和思考作者:李莉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9期摘要:在当今社会,就业歧视问题成为新的社会矛盾,社会的公正和稳定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针对该问题,本文将从关于就业歧视的概念定义着手,以此范围来就我国的就业歧视的现状进行分析。

结合国外对该问题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国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上提出改进我国就业歧视现状的建议。

关键词:就业;就业歧视;平等权;法律规制一、关于就业歧视的定义要对就业歧视作出定义,首先要对歧视该词作出理解。

立法所确定的歧视,最早出现在1958年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但是在1965年英国颁布的《种族关系法》以及1964年美国的《民权法案》都并未对此作出更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综上,说明关于歧视的立法在初期只是一种尝试,其目的是在于解决社会的歧视现象,并未关注到歧视本身。

但不可避免的是,由于这只是一种初步尝试,因此其歧视的保护形式更多的浮于表面。

现就于1958年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歧视的规定作出具体说明。

在该公约中是这样定义"歧视"的:在就业或职业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处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因素考虑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关于这个概念的影响可以从两方面进行闡释:一方面,首次对歧视的范围进行界定,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歧视现象并不仅仅局限于如同概念中所列出的那些,应该根据社会生活中的具体情况来界定歧视的范围。

据此,笔者认为歧视可以简单概括为两种表现方式,一个是直接而明显的歧视,一个是间接而隐秘的歧视。

针对第一种歧视是指一个人因为种族、肤色、出身、性别、年龄等因素而产生的直接、明显的低于他人所受到的待遇。

针对第二个歧视,更多的是出于人的主观因素的角度出发,是指在表面的平等下,存在着实际上的不平等。

相对于第一种歧视,第二种歧视的性质更加的恶劣,表面的公正下暗藏邪恶。

另外,就歧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同等的条件下受到不同的待遇;(2)这种不同待遇是跟就业要求无关的条件造成的;(3)这种区别待遇企业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和例外的条件。

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之选择

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之选择

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之选择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之选择摘要: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對待,禁止就业歧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并实现社会正义。

就业歧视的界定绝非一个抽象或均衡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各个国家的未来紧密勾联的具体问题。

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应当符合市场化就业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这对“轴心”权利的相互关系,依法划清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的界限。

同时,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应包括如下因子:歧视原因、歧视行为、歧视类型、歧视领域、歧视后果和歧视例外等。

标签:就业歧视;差别对待;正当理由;先赋因素;自获因素当前,在我国就业难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就业歧视也日趋严重,几乎无所不在。

就业歧视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法制相当落后,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声愈来愈高。

在反就业歧视法制定之际,就业歧视该如何界定的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国内学者除了直接援引《(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对就业歧视进行界定,为我们展示了就业歧视界定的不同观点和见解外,对于我国就业歧视界定之模式选择问题所涉不多。

我国究竟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就业歧视界定可供选择的模式(一)国际组织对就业歧视的界定目前,在国际组织有关平等与不歧视的立法体系中,涉及禁止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妇女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在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

一方面,这三个公约都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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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之选择摘要: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對待,禁止就业歧视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平等就业权并实现社会正义。

就业歧视的界定绝非一个抽象或均衡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各个国家的未来紧密勾联的具体问题。

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应当符合市场化就业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这对“轴心”权利的相互关系,依法划清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的界限。

同时,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应包括如下因子:歧视原因、歧视行为、歧视类型、歧视领域、歧视后果和歧视例外等。

标签:就业歧视;差别对待;正当理由;先赋因素;自获因素当前,在我国就业难问题日益凸显的情况下,就业歧视也日趋严重,几乎无所不在。

就业歧视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法制相当落后,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呼声愈来愈高。

在反就业歧视法制定之际,就业歧视该如何界定的问题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国内学者除了直接援引《(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对就业歧视进行界定,为我们展示了就业歧视界定的不同观点和见解外,对于我国就业歧视界定之模式选择问题所涉不多。

我国究竟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就业歧视界定可供选择的模式(一)国际组织对就业歧视的界定目前,在国际组织有关平等与不歧视的立法体系中,涉及禁止就业歧视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三个,即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种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妇女歧视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ILO)在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

一方面,这三个公约都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就业歧视是指“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出的任何区别、排斥、优惠,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

另一方面,上述三个公约在定义就业歧视的基础上,为我们展示了把握就业歧视深刻内涵的关键因子,具体包括:(1)歧视原因,包括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2)歧视行为,包括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3)歧视类型,包括故意歧视和事实上导致歧视的行为,即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4)歧视领域,包括获得职业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组织和参与工会等方面的权利等;(5)歧视后果,即剥夺、取消或损害在就业和职业上的机会和待遇上的平等;(6)歧视例外,即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某些区别、限制或优惠不构成就业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际组织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如何界定就业歧视的“范本”,但这不等于说国际组织界定的就业歧视能够适用于所有国家。

事实上,自人类揭开反就业歧视序幕以来,在捍卫平等和社会正义价值理念的推动下,就业歧视概念就一直处于一个发展的过程。

譬如,历史上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理由而实施的奴役和排斥曾经是就业歧视最恶毒的形式,今天这些平等的障碍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另外,在20世纪中期,反就业歧视立法初次被制定时,它是一种重要的、新的尝试,用来纠正当时最具伤害性的几种就业歧视形式。

从相关就业歧视概念的演变中,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反歧视法试图纠正被社会视为在就业制度中最主要的偏见和边缘化,但社会学和统计数据也提醒我们关注一些不太明显的但仍然具有很强破坏力的就业歧视形式。

同时,越来越多的人遭遇了新的理由的就业歧视,包括年龄歧视、姓名歧视、性倾向歧视和地域歧视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它们一度被拒之法律的保护之外。

总之,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

就业歧视这一法律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承认了新的歧视的种类和形式。

这就说明就业歧视的概念会随着就业环境的变化以及我们认识能力的提升而发生变化。

(二)国内学者对就业歧视的界定我国目前的法律还没有对就业歧视进行界定,国内学者除了直接援引《(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对就业歧视进行界定外,对于就业歧视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通过概括式定义界定就业歧视有学者从正义原则与就业歧视的内在关系的视角阐释了就业歧视的内涵。

该观点认为,就业意味着职业作为一种资源或财富的分配,即利益的分配。

平等就业也就是对利益的平等分配,这种分配应符合正义标准——相同者予以相同处理,不同者予以区别对待。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调节机制,不应该基于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反之,法律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现实上的不平等。

据此,基于先赋因素决定个人就业机会的不同是一种违背正义原则的、不正当的区别对待,从而构成歧视。

另有学者从歧视产生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对就业歧视做了概括式定义。

该观点认为,歧视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它与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刻板印象”和“社会偏见”紧密联系。

所谓歧视,是指被法律禁止的针对特定群体或个人实施的旨在克减、限制或剥夺其法律权利的任何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措施。

歧视的显著特征是对本质相同或类似的人或事进行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值得一提的是,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呼声日渐高涨的情况下,2004年,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成立,该课题组于2009年“两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反就业歧视法(专家意见稿)》,其中对就业歧视做了如下定义: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作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2.采取列举式方法界定就业歧视有学者从就业歧视产生的主要情形对就业歧视做了界定,认为就业歧视一般包含三个方面:个人偏见歧视、统计性歧视和非竞争性歧视。

另有学者认为,劳动力就业中的歧视包含三种不同的意义:一是表现为心理上的不喜欢,这是依招聘考官的个人喜好而定的;二是不公平对待。

即对应聘者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三是不公平待遇,该种不平等的待遇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社会地位、工资、福利等方面的不平等,它使劳动者在进入市场时就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3.通过列举歧视的构成要件界定就业歧视有学者在把就业歧视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基础上,通过列举两种不同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界定就业歧视。

另有学者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就业歧视进行了界定:第一,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平就业的法律规定;第二,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三,用人单位在实施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因素。

二、我国就业歧视界定应当注意的問题在比较就业歧视界定中西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可做如下归结:一方面,从禁止就业歧视的国际立法和实践来看,禁止就业歧视在全世界都是一个重大的责任话语,具有不同的“意思场域”,是一个需要国际化视野和国家化行动的“具体问题”。

无论是国际劳工组织(IL0),还是欧盟,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它们对就业歧视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运用,就业歧视的内涵及外延在不同的环境中彰显出其无限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就业歧视会不断演化出新的形式,就业歧视概念一直处于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

因此,就业歧视的界定绝不是一个抽象或均衡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各个国家和未来紧密勾联的具体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对就业歧视的界定,既不能只满足于对反就业歧视的国际立法及实践进行简单的描述。

不能简单地用表态的方式去看待反就业歧视的国际化,也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地就在描述中不知不觉地接受西方的经验及受其支配。

实际上,反就业歧视的世界性并非一个全新的现象,确切地讲,它是一种对待反就业歧视的视角。

因此,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实现就业歧视界定的“中国化”。

同时,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应当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应当根植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

一方面,在西方语境下,禁止就业歧视有其特殊的人权理念的支撑。

这一人权理念认为,应当以个体主义为本。

而对于我国来说,就业歧视的界定遭遇了单位制社会和身份制社会的长期困扰,以人权观念为基础的反歧视话语在进入我国时,必然难以找到其相关理念使之得以发展的文化基础。

笔者认为,在世界范围内人权问题的关注点是有地区差异的,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应当根植于我国特定的社会现实和传统文化中。

其次,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应当以反就业歧视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基本导向。

从应然层面来看,我国的就业歧视范围应当包括所有劳动者在劳动就业过程中一切形式的就业歧视。

然而立法不可能一步到位,而应当以反就业歧视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基本导向,从最基本的就业歧视类型人手。

譬如,针对我国当前普遍存在的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和身份歧视等问题,立法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就应当充分反映这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建立起其他各项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同时应当认识到,在市场化就业背景下,无论我们怎样界定就业歧视,都必须正确处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这对“轴心”权利的相互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因此,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应当同时考虑工作岗位与劳动者本身这两个核心因素,关键是依法划清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之间的界限。

再次,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还应当反映就业歧视界定的世界趋势。

这些趋势主要包括:(1)歧视的概念中已经逐渐包括以下观点:不合理的同样对待对某些群体产生不利,它与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同样有害。

应予以禁止。

因此,歧视的两个重要概念得到了承认: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直接歧视是表面或形式上最明显的一种就业歧视,即雇主基于法律禁止的理由而给予其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

直接歧视是最早的反歧视法涉及的一种歧视形式,其立法基础是形式平等,即相同情况应该相同对待。

间接歧视是指表面上看似中性的规定和标准,将使(属于特定性别、种族或信仰等的)个人处于与他人相比特别不利的地位,除非这种规定、标准或实践是基于合法目的并有客观的法律理由,而且实现该目的的手段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2)歧视的故意不再成为证明歧视的一个关键性要件。

(3)歧视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变化。

原先原告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而现在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举证责任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原告一旦初步证明存在歧视,证明责任就转移给了雇主,他(她)必须证明没有违反禁止歧视的规定。

(4)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渐承认了新的歧视的种类和形式。

三、我国就业歧视界定模式之选择当认识到就业歧视界定应有的文化基础、问题导向和发展趋势后,我们就不难提出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可以考虑的选择模式。

在整体上,我国就业歧视的界定应符合市场化就业的基本要求,一个健全的反就业歧视法制应兼顾劳资双方利益,正确处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这对“轴心”权利的相互关系,依法划清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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