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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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合政办[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1月22日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深入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合肥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厅〔2010〕28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关于美好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配合、注重实效,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装备配套、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全面提高农村环境管理水平,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促进美好乡村建设。

二、基本思路和目标(一)按照“户集、村收、乡镇转运、集中处理”加快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备收集运输车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二)在我市农村区域全面建立“桶装车载”收运新模式,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坚持日产日清,力争实现收运全程“不见天、不落地、污水不遗漏”。

(三)坚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思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积极构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推动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工作重点(一)建立生活垃圾收运新模式。

1.全面配置垃圾收集容器。

全面推行“桶装车载”的垃圾收运新模式。

淘汰造纸落后产能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摘编

淘汰造纸落后产能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摘编

淘汰造纸落后产能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摘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通知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通知

安徽省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皖经贸产业[2002]226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通知(皖经贸产业[2002]226号)各市经贸委,省直有关部门,委直管行业协会: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国家经贸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予以公布。

为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要积极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以贯彻执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为契机,深入扎实地进行结构调整,加快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升级换代。

二、积极了解掌握情况。

为深入贯彻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要组织力量,对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认真开展调研,摸清本地区、本部门和有关企业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积极制定具体规划和方案。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32号令,对淘汰期限确定为2002年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立即组织一次督查,写出督查报告,并据实填报本单位《2002年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于9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将授权有关工业行业协会等部门进行抽查与核实;对淘汰期限确定为2003~2010年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也要及早排定淘汰日程,报省经贸委备案。

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砖瓦业后进目标淘汰工作意见_0

砖瓦业后进目标淘汰工作意见_0

砖瓦业后进目标淘汰工作意见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根据市政府《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成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发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兼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实施范围凡在我镇行政区域内24门以下的小轮窑厂均列入淘汰范围。

三、工作目标2012年拆除县鑫辉建材厂、县北苑新型建材厂、县双墩轮窑厂。

四、工作要求1、加大宣传,动员企业自觉淘汰。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张贴公告等方式,营造舆论氛围,宣传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动员各相关企业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主动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关闭工作。

2、组织有力,依法实施强制淘汰。

对没有自觉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镇淘汰落后产能领导组组织力量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淘汰。

并在县墙改办的指导下,请有专业资质的爆破单位进行窑体爆破,确保完成拆除任务。

3、熟悉政策,确保拆除工作稳定。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熟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产业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多部门配合,确保完成轮窑拆除任务。

镇直各部门和所在村居要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砖瓦业后进目标淘汰工作意见责任编辑:陈老师阅读:人次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合政[2014]8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合政[2014]8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合政〔2014〕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扎实推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不断扩大有效投入,增强企业内生增长动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和实现“新跨越、进十强”的目标,坚持创新、转型、升级的发展导向,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攻方向,以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为重要支撑,充分发挥技术改造投资省、用地少、消耗低、工期短、见效快、效益好的优势,着力扩大有效投入,提高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推动产品升级换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打造合肥工业经济“升级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企业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引导,引领产业投资方向。

2.坚持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

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把技术改造作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推动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良性互动。

3.坚持改造传统产业与发展新兴产业相结合。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合政办〔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5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6〕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组织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38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66件市政府件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失效。

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期满,或者现行依据有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情形的,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清理程序。

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5〕191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8〕9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5.关于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合政〔1998〕161号)6.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72号)7.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8.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合政办〔1999〕24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1〕67号)10.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11.转发市台办关于我市赴台从事经贸和其它交流活动审批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1〕17号)1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风建设投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01〕19号)13.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2〕54号)14.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96号)1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02〕155号)16.批转市粮食局市体改办关于市属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2〕160号)17.关于加强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合政〔2002〕187号)18.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合政〔2002〕202号)19.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省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63号)20.转发市物价局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2〕79号)21.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3〕56号)22.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3〕105号)23.关于印发合肥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3〕63号)24.关于加强城市绿线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3〕103号)25.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3〕124号)26.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合政〔2004〕5号)27.关于印发《合肥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0号)28.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64号)29.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合政〔2004〕83号)30.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4〕88号)31.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32.关于全面实施“1346”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04〕106号)33.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4〕118号)3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合政〔2004〕126号)35.转发市总工会关于《合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56号)36.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37.关于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通知(合政办〔2004〕127号)3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合政〔2005〕10号)39.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47号)40.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75号)4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合政〔2005〕77号)42.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43.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120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合政〔2005〕124号)45.关于加强压缩天然气汽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5〕57号)46.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5〕75号)47.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27号)4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38号)49.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66号)50.关于印发合肥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的通知(合政〔2006〕79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6〕92号)52.关于市属企业生活区移交辖区实行社区管理的意见(合政〔2006〕111号)53.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6〕120号)5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合政〔2006〕125号)5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合政〔2006〕130号)56.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57.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安全生产监管协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14号)58.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59.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7号)60.关于加快我市奶业发展的意见(合政办〔2006〕34号)61.转发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合肥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0号)62.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3号)63.批转市财政局市市容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48号)64.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50号)65.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惠民医疗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6〕57号)66.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征兵办关于对2006年冬季征集到驻西藏部队服现役士兵优待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69号)67.关于印发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75号)68.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06〕8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6〕86号)70.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6〕88号)71.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14号)72.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07〕21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31号)7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44号)75.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59号)76.关于加快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用房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86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88号)78.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2007〕112号)79.批转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2号)80.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7号)81.关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7〕8号)82.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9号)83.转发市爱国卫生委员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镇卫生村活动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11号)84.转发市建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7〕35号)85.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合政办〔2007〕37号)86.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实施意见(合政办〔2007〕41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7〕50号)88.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7〕54号)89.关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增值收益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政办〔2007〕70号)90.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道路桥梁配套交通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7〕74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92.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94.关于印发合肥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5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5.关于大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2008〕5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7.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98.转发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关于加强商贸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11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00.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办〔2008〕17号)101.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自付比例的通知(合政办〔2008〕18号)102.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21号)103.关于加强县区开发区人民防空和应急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08〕25号)104.转发市园林局等部门关于合肥市新建道路绿化与清扫保洁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8〕27号)105.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关于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0号)106.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107.转发市民防局民政局应急办关于加强社区民防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7号)108.关于印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与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8〕49号)109.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58号)110.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8〕70号)11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合政办〔2008〕77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7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3.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1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115.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16.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2009〕112号)11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8号)118.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合政办〔2009〕16号)119.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0.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1.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22.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23.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有效期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124.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合肥市(区)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0号)125.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45号)126.关于推进水产跨越工程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09〕57号)127.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9〕62号)128.转发市房地产局市招管办关于合肥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64号)129.关于印发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2010〕11号)130.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20号)131.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2.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意见(合政〔2010〕68号)133.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0〕15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34.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合政〔2010〕179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0〕192号)136.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0〕3号)137.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6号)13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1号)139.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40.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1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1.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合政办〔2010〕19号)142.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0〕29号)143.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144.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3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45.关于印发合肥铁路南站搬迁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政策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3号)146.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0〕47号)147.关于印发合肥市南淝河生态补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0〕49号)14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0〕56号)149.关于切实加强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0〕57号)150.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植树造林导则的通知(合政办〔2010〕58号)151.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合政〔2011〕36号)152.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5号)153.关于印发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86号)15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55.关于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合政〔2011〕101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合政〔2011〕105号)157.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146号)158.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153号)159.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合政〔2011〕200号)160.关于进一步提高就业水平强化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合政办〔2011〕2号)161.转发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9号)162.关于印发合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1号)163.关于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合政办〔2011〕15号)16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5.关于印发早期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19号)166.关于印发合肥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3号)167.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4号)168.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69.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0.关于印发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28号)171.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街道首席统计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0号)172.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31号)173.转发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33号)174.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1〕36号)175.关于印发合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2011〕37号)176.关于印发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3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7.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39号)178.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树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1〕40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79.关于印发合肥市参赛省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43号)180.关于加快推进巢湖市庐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1〕44号)181.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1〕45号)182.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183.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19号)184.关于印发加快中心城区工业优化布局转型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2012〕24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185.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186.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1号)187.关于进一步做好合肥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74号)188.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189.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合政〔2012〕87号)190.关于合肥市蔬菜市场准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88号)191.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251号)19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合政〔2012〕254号)194.关于创建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2〕1号)195.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2〕2号)196.关于明确招标采购机构业务范围和职责分工的通知(合政办〔2012〕3号)197.关于印发合肥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9号)198.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1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199.关于印发合肥市141空间发展范围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意见(合政办〔2012〕15号)200.关于进一步推进早餐工程的意见(合政办〔2012〕17号)201.关于做好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18号)202.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24号)203.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04.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30号)205.关于印发合肥市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翔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2〕35号)206.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1号)207.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2号)20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合政办〔2012〕44号)209.关于印发《合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10.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大区域土地整治项目市级预算资金整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49号)211.关于印发合肥市授予外来投资者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1号)212.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合政办〔2012〕53号)21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5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2〕58号)215.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一村一品”发展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2〕60号)216.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使用管理的意见(合政办〔2012〕61号)(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217.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美好乡村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2〕63号)21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2〕64号)219.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6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67号)(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12月31日)221.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11号)222.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2013〕13号)22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合政〔2013〕43号)22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225.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传销工作的意见(合政〔2013〕110号)22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的意见(合政〔2013〕166号)227.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2013〕18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1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11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2008年全市节能工作要点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2008〕17号)和《关于批转合肥市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08〕90号)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点: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1.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

积极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工业节水、绿色照明、清洁生产、政府机构节能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建委、市行管局)2.淘汰落后产能。

2008年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8.4万吨;淘汰钢铁落后产能18万吨,全市钢铁企业全部工艺技术装备均达到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允许及以上等级;取缔34座18门以下小轮窑;巩固关停小火电机组成果;继续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严格执行有序用电预案,必要时先停供“两高一低”企业用电。

(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合肥供电公司)3.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制造业。

积极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7年4月7日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建设,实施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培植生态文明新优势,围绕《安徽省合肥市低碳城市试点实施方案(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低碳城市试点目标任务,从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全领域、全过程实施低碳发展战略,以实现碳排放峰值目标、控制碳排放总量、探索低碳发展模式、践行低碳发展路径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低碳发展制度、推进能源优化利用、打造低碳产业体系、推动城乡低碳化建设管理、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重点,创新碳数据管理制度以及低碳产品和技术推广制度,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为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不断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加强规划统筹,坚持市场导向。

统筹全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各地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政策制度和产业体系。

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积极探索新时期合肥低碳发展模式和路径。

坚持市场导向,突出重点项目典型示范作用,集中力量率先突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合政办[2014]11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4.25【实施日期】2014.04.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13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将《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1〕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2〕35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10〕32号)、《关于批转合肥市本级预算公开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20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2012〕47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许可(审批)并联办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2009〕1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投资市政设施大中修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7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窗口受理申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1〕95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城市支路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1〕1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2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2〕101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12月31日;将《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8〕12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乡和村庄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9〕5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17号)、《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9〕26号)、《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1〕18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2〕28号)等文件的有效期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并将确认继续实施的35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0年度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0]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0年度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0]5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0年度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0年度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合政办〔2010〕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权力公开高效运行工作的意见》(合发〔2008〕2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2010〕6号)精神,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本级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12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85项,现予公布。

一、严格实行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管理。

未经市政府公布而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一律无效,并追究实施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

三、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并做好市本级下放县、区管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1:合肥市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10年)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1开发50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不含县域内20公顷以下的项目)市人民政府2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划拨、出让及其它法定有偿使用方式)市人民政府3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市人民政府4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含农村村民宅基地)市人民政府5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市人民政府6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审批市人民政府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市人民政府8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挖掘的许可市人民政府9确需占用(含临时)城市道路设立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许可市人民政府10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市人民政府11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市人民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局12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审批市人民政府1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市人民政府1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15在公路上增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使的许可市交通运输局17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架设、埋设有关设施的许可市交通运输局18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许可市交通运输局19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确需调整线路、站点、班次、时间的审批市交通运输局20因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21跨市、县行政区域超限运输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2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23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24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25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6从事客运经营(含班线客运)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7从事货运经营(含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8从事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9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30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31从事货运、客运经营驾驶人员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32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车辆的营运证核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3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市粮食局34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肥就业许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5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6特定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市档案局37限制类和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8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市林业和园林局39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市林业和园林局40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市林业和园林局41环城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市林业和园林局42三级和三级以下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市林业和园林局43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市林业和园林局44在大蜀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审批市林业和园林局45公园绿地、居住地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市林业和园林局46林地征用、占用审核市林业和园林局47木材运输证核发市林业和园林局48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含野生动物产品)许可市林业和园林局49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本市许可市林业和园林局50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教学科研活动审批市林业和园林局51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学校、初等职业学校、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市教育局52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市教育局5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4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包括竣工验收)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5拆除、改变人防工程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6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7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市气象局58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市气象局59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市气象局60事业单位法人成立、变更登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6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市城市管理局62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市城市管理局63企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许可市城市管理局64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市城市管理局65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许可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6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7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及变更登记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8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9外籍医师在肥短期执业许可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0放射诊疗许可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1餐饮服务许可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变更审批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许可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4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5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6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7医疗用毒性药品定点经营(零售)审批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8毒性药品经营企业定点审批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9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3计量标准器具的核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4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5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6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7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8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9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合并、分立或变更业务范围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90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9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93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94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审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95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96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97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98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99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市地震局100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市地震局10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市规划局10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市规划局10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规划局10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市规划局10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市规划局106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市规划局107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10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局109采矿权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市国土资源局110矿山企业闭坑审批市国土资源局111开采矿山资源预申请审批市国土资源局1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市国土资源局1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市环境保护局114夜间、午间施工审批市环境保护局115污染物处理和防治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处置设施及其场所拆除和闲置许可市环境保护局116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市环境保护局117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市环境保护局118污染物排放审批市环境保护局11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市商务局120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包括合同、章程)核准市商务局121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市国家安全局122商品房预售许可市房地产管理局12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市房地产管理局124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市房地产管理局125发票使用和管理许可(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26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7食品流通许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8广告经营资格审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9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30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市畜牧水产局13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市畜牧水产局132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市畜牧水产局13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市畜牧水产局134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市动物防疫监督所13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7有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4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42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项目审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143建设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市民政局14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14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146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和园林局147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查市农业委员会148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市植保植检站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49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产地检疫市植保植检站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15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151农用拖拉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152取水许可市水务局15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市水务局154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市水务局155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市水务局156水工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审查市水务局157占用(含临时)河道用地许可市水务局15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审批市水务局15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160利用河道及国有水工程(含湖泊、水库)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开发、经营许可市水务局161水工程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市水务局162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建设降低设防高程批准市水务局163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许可市水务局164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市水务局165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市烟草专卖局16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各区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筹资金市政道路及基础设施项目许可证核发下放各区建设局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67调整用水计划、临时用水计划审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68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69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70城市燃气、公共供水设施改动审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71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72在城市防洪设施范围内进行非防洪工程建设许可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73排水(含临时)、接管及改变城市排水管网许可市排水管理办公室174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市市政工程管理处175履带车、铁轮车、超过道路负荷量的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桥涵上通行许可市市政工程管理处176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城市照明设施许可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沿街单位改建门前人行道许可市市政工程管理处178占用(含临时)城市道路、桥涵许可市市政工程管理处179单位或个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许可市市政工程管理处180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市公安局181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182市区典当业、三星级以上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1835000人以上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184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审批市公安局185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核发市公安局186边境管理通行证核发市公安局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审批市公安局188内地居民因私前往港澳审批市公安局18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审批市公安局190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和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核发市公安局19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和一次有效来往大陆通行证核发市公安局19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市公安局19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市公安局194A级、B级焰火燃放工程许可市公安局195爆破作业许可市公安局196爆炸作业单位、爆炸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98驾驶证核发及审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199机动车禁行路线通行证核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0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核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1临时封闭交通许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3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许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4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5确需临时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许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206机动车、非机动车登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市公安局消防支队208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审核市公安局消防支队209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市公安局消防支队210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市旅游局211导游人员IC卡核发市旅游局212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市财政局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备注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区人社部门实施2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工时制度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区人社部门实施3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及业务范围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区人社部门实施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由县、区体育部门实施5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审批市体育局由县、区体育部门实施6统计人员资格证核发市统计局由县、区统计部门实施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区卫生部门实施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区卫生部门实施9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区卫生部门实施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由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实施11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由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实施12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市农业委员会由县、区农业部门实施13房屋拆迁及延期拆迁许可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由县、区建设部门实施14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由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实施15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由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实施161000人以上5000以下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市公安局由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实施17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购买证核发市公安局由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实施18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由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实施19养犬许可市公安局由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实施20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由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实施21C级焰火燃放工程许可市公安局由所在地的公安分、县局实施22增值税防伪税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市国税局由所在地各区、县局实施23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各类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市教育局由所在地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实施三、转报的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1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市房地产管理局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3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市商务局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市商务局5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市商务局6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市商务局7石油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批发经营资格初审市商务局8护士注册管理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0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1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暂缓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1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许可市交通运输局2拆迁资格证书核发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附件2:合肥市市本级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0年)一、保留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1市区中小学的新建、撤并、搬迁及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市人民政府2城市分区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3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重要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市人民政府4市辖县的县城、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5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6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7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市人民政府8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市人民政府9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10城镇街道名称审批;街道办事处、道路、桥梁、广场和涉及本市两个县、区以上范围的道路、山脉、河流、湖泊命名、更名审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16〕3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16〕39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合政〔2016〕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推进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29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1.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作出的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战略部署,以工业保持中高速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和结构进一步优化、企业提质增效为目标,以智能化为主攻方向,以整厂改造为着力点,坚持市场主导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两化融合与绿色发展相结合,提高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我市工业创新转型升级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进一步开创“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建设新局面提供强大支撑。

二、工作目标2.通过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升我市工业智能化、数字化、集约化、绿色化水平,增强工业综合实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构建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把合肥打造成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9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5〕19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合肥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合肥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地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6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合政〔2015〕1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第三条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次年2月底前,对各县(市)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粮食局负责召集,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市发改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供销社等单位参加,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认识淘汰落后产能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关键之举,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上来,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安徽崛起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2010年,淘汰机立窑水泥生产线49条,淘汰落后产能446.8万吨;淘汰关闭砖瓦窑871家;淘汰落后造纸生产线2条,淘汰落后产能3万吨;关闭小煤矿矿井11对,淘汰落后产能69万吨;淘汰铅冶炼炉8台,锌冶炼马弗炉1台,淘汰落后产能4万吨。

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全年节能164万吨标准煤。

三、落实约束和引导政策(一)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对列入淘汰计划、但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装备),自淘汰截止之日起加倍实施差别电价。

对列入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前,不得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也不再享受相关行业优惠电价政策。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5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5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合政[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经2010年4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批转市语委关于开展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1〕59号)等16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文件目录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4〕183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区实行固体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1996〕93号);3、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改革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16号);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意见的通知(合政〔1998〕120号);5、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科技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00〕49号);6、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2〕39号);7、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县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65号);8、关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04〕95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05〕33号);10、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合政〔2005〕111号);11、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合肥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合政〔2005〕149号);12、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150号);1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7号);14、关于认真做好市区贫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5〕101号);15、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合政〔2006〕31号);16、关于加快发展重点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合政〔2006〕103号);17、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8〕131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8〕69号);20、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1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列入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和超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0]14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列入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和超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皖价商[2010]14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列入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和超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

正文:
----------------------------------------------------------------------------------------------------------------------------------------------------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列入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和超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
(皖价商〔2010〕148号)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皖政〔2010〕39号)精神,现就列入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和超能耗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列入省政府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淘汰的,自淘汰截止之日起,对企业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60元;在淘汰截止期限前的电价政策,按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0〕117号)规定执行(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见省政府皖政〔2010〕39号文件)。

二、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生产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按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内(含1倍)的,按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具体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的企业名单,以省节能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对列入省政府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执行的电价政策,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合政[2010]67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一、关于印发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1993〕235号)(一)删除第十条、第十六条。

(二)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归还产权,或依据拆迁批复文件实行货币化补偿。

”(三)第三十九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对漫骂、殴打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证书制度规定的通知(合政〔1998〕146号)(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商品房屋销售行为,完善商品房屋质量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省建设厅《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同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合新管〔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新管〔2018〕47号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社区管委会,驻区有关单位:《新站高新区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18年4月8日新站高新区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保护我区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142号)等要求,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砖瓦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耕地、淘汰落后产能、保护环境、实现绿色建材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为依据,全面清理整治县域内砖瓦生产企业,确保相关环保指标排放达标,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全区砖瓦生产企业进行集中整治,2018年6月底前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三、整治措施(一)明确标准1.对无审批手续违法生产砖瓦产品的,一律取缔关闭,做到“四个彻底”(即彻底断电断水、彻底拆除生产设备、彻底清理原辅材料、彻底清理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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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
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秘[2011]125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8
【实施日期】2011.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秘〔201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信委《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淘汰造纸砖瓦行业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关于下达2011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1〕161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淘汰造纸、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1.造纸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户企业28条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见附件1);淘汰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纸板、箱纸板及瓦楞原纸生产线;允许现有造纸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线进行改造,对在2011年底前改造后符合要求的生产线予以保留,改造后的生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规定。

2.砖瓦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全市24门(含24门)以下轮窑、无顶轮窑(开口窑)(见附件2)。

(二)工作原则。

实行“属地政府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淘汰落后产能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落实。

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系统对口做好指导、监督、执法、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二、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摸底核实阶段(11月15日-11月30日)。

1.摸底核实。

各县(市)区要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对本辖区内造纸、砖瓦企业现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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