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不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论文:中国未能接受“安乐死”的原因分析
安乐死论文:中国未能接受“安乐死”的原因分析【摘要】我国对安乐死的关注始于1986年6月夏素文的安乐死事件,该事件之后至今,我国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公众对安乐死的关注与争议从未停止过,但迄今为止“安乐死”在中国仍未被人们接受,更不用谈将其合法化了。
那么中国人为什么不能接受“安乐死”呢?笔者认为,这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模式与中国的社会现状双重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安乐死分析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文的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具有多种涵义和表述[1]。
在英文词典中,被解释为:无痛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2]。
“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命的过程。
”[3]现行对“安乐死”较常见的分类是根据“安乐死”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将其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4]。
“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使其生命提前结束。
“被动安乐死”一般是指撤出病人赖以维持生命、推延时日的体外循环装置、人工呼吸装置和其他辅助设施,或放弃必须的医疗措施,使患者等待死神的降临自然逝去。
迄今为止,安乐死在中国仍未能被国人所接受,究其原因,要从中国传统道德、传统医学、社会伦理、社会现状几方面进行分析。
1 有违中国的传统道德中国古语有云;“万事孝为先”,可见自古以来“孝悌”都是作衡量中国人德性的标准之一。
在现存的中国最古老的汉字---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了“孝”字,这意味着华夏先民早已有了“孝”这一伦理观念 [5]《论语》中有19次讲到“孝”,如“夫孝,德之本也。
”《孟子》中也有28处提到“孝”[5]。
《孟子·滕文公上》亦云:“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安乐死这一概念从1986年进入我国理论界至2001年将安乐死合法化,这一徘徊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关于其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我方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的定义为,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两大方面论证:第一,中国大陆的现实条件无法保证安乐死的严格执行。
首先,我国总体的医疗服务较落后,且医疗资源分配不均,无法准确判断患者是否无可挽救。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医疗水平差距较大。
安乐死定义中对于无可挽救的病症的确认,需要有一定水平且具备一定医疗条件的单位作出。
但是一些贫困地区医疗条件落后,无有权威的单位认定,且医生医德无法保证。
所以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情况下安乐死很难实行。
其次,中国医患关系已经很紧张,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更易引起纠纷。
据中国医师协会对114家医院进行的调查统计,近三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66起,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金额为10.81万元。
可见我国医患关系之紧张。
而且安乐死牵扯到患者家属的判断,一旦在情理上不被其认同,医患关系的明天就更难以想象了。
最后,由于经济条件方面的因素,一些贫穷的患者因为不想给家人带来负担,而谎称自己的痛苦无法忍受,要求实行安乐死,我们到底同不同意?这显然是违背了安乐死设置的为病人解除痛苦的初衷而被滥用。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引导一种弃生的错误价值观。
有些患者不向命运屈服,顽强地与病魔做斗争;而有些患者因为疼痛,就轻言放弃自己的生命。
我们到底应该鼓励哪一种呢?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就像发出了一种信号,告诉病人在斗争的时候,死亡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给了患者的放弃的理由。
从尽全力拯救、延续患者的生命,变为了可以放弃。
把在斗争和放弃中间摇摆的病人推向了死亡。
那么之后的患者呢,在痛苦中就会更多的想到安乐死这样的解脱行为,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是一种错误的价值导向。
当今中国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四辩:首先,我们要说安乐死的合法化究竟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第一,安乐死的合法化对穷人更公平。
我国安乐死是不合法的,对于有条件的人,他们可以花费高昂的费用,去可以安乐死的国家执行安乐死。
但对于没有条件的人呢,他们解脱的意愿不能满足,还要忍受着病痛和医疗费用带来的巨大身心压力。
为什么我们不能让安乐死合法化,让穷人也能拥有选择的权利呢。
第二,安乐死能让社会更加公平。
我们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有很多人,他们罹患绝症,想要寻求从痛苦中解脱;也有很多人,没有良好的条件,不能享受到更多的医疗资源。
安乐死满足前者的需求,同时能让更多的医疗资源闲置出来,满足后者的需求。
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可以满足个人利益,也可以让社会更加公平和进步。
想解脱的人跟体面,想活着的人更幸福。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对方辩友告诉我们的安乐死的坏处。
对方辩友今天想告诉我们的无非是安乐死不正确,有风险,有副作用。
可是我们的安乐死究竟是为了什么,安乐死合法化并非是为了倡导人们放弃生命,正相反,它是给了我们另一个选择,你可以坚持,我们认为这很好,你也可以安乐死,我们理解你,也尊重你的选择。
如果我们在病痛的压力下忍受绝望,苟延残喘,这也算与病魔抗争吗,这只不过是无意义的续命而已。
如果我们在患了绝症,生不如死时,我们为什么不能选择直面死亡,为什么一定要忍受痛苦呢?如果没有选择,所谓继续治疗和临终关怀对那些不堪折磨一心解脱的人而言,和道德绑架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今天要让安乐死合法化,正是因为每个人都有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我们有尊重他人的义务。
换言之,安乐死合法化是人道精神的体现,而人道精神不正是我们所需要的吗。
当任何手段都不能阻止一片叶子的下落时,我们能做和要做的是让它安详的落叶归根,而非用胶水强行将其固定在枝上,直到它彻底死亡,凋零,腐烂。
推行安乐死的合法化,才能让更多的人更深刻的思考和看待生死。
让整个社会对生死有着更加理性和开放的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的障碍
安乐死:争了这么久所谓安乐死,是指在病人身患无法治愈的疾病并处于剧烈的病痛折磨之中,且无可逆转地濒临死亡的状态下,为消除其肉体和精神痛苦,而通过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
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认为,人应该有有尊严、有理性地选择死亡的权利,禁止安乐死,剥夺了人的这一自然权利,不具有正当性。
同时,明知患者不可逆转地濒临死亡并且处于不堪忍受的极端痛苦之中,而禁止其选择结束痛苦,既是对患者肉体的摧残,也是对家属和亲友的折磨,是不人道的。
同时,禁止安乐死,对患者进行无谓的治疗,也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则认为,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
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
我国一些学者在承认安乐死的人道性、正义性的同时,提出我国的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道德素质、人道意识水平尚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社会伦理保障;医疗卫生与福利保障体系不足以为安乐死提供可靠的社会保障;医界从业人员的道德状况不足以为实施安乐死提供医疗救治上的技术保障;我国的整体社会法制状况不足以为安乐死的正确与适当适用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因而,安乐死合法化应该缓行。
对“仁慈杀人”的宽容虽然对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争议,但自安乐死被作为一个问题提出以来,主张安乐死合法化的声音却一直在加大,得到的社会响应也比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强烈。
很多国家所作的调查都显示,民众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支持率远远超过了反对率。
在我国,大多数人也赞成安乐死。
《北京青年报》曾委托勺海市场研究公司对北京市民作过一次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80%的人赞同安乐死,接近2/3的人认为“中国为安乐死立法”是“十分必要”或“比较必要的”;不同年龄、不同收入、不同文化程度的市民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基本上一致。
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安乐死在中国的立法障碍
击 制 经 纬 .
安乐死在 中国的立法 障碍
林 帅
摘 要 : 随着少 数国家对安乐死 正式立
法, 安 乐 死 走 入 人 们 的视 野学 界 , 呼 吁 安 乐 死 合 法 化 的 声音越来越 多. 立 法 之 路 似 乎 明 朗 化 。但 安 乐 死 涉 及 的 不仅 是 当事 人 的 生 与 死 。还 涉及 到
一
、
不难 发现一个共 同点 : 即实施安乐 和 目的性价值 的统一体 ,它不 可能是没 定义 , 有价值蕴含 的纯粹规则 ,其 内在价值只 死的对象必须是 身患绝症 、处 于极度痛 有在与一定历史 条件下社会成员 的基本 苦且 濒临死亡 的人 。在穷尽一切 救助手 价值追求相 吻合 ,才能最终获得社 会认 段仍 无力挽 回生命 的前提下 ,出于人道 对其实施安乐 。 基于这点共 同认 可而取得普遍效力” 。 安乐死立法的核心 的 目的 , 问题在 于 是 否符 合 人 对死 亡 的价 值 追 识 ,随着而来 的是 具体操作 中的判断标 安乐死 的对象 , 首先必须是 “ 身 求。 在 中国文化 中, 对人们思想产生重大 准。首先 , 的病人 , 然后对 于“ 身 患绝症 ” 的 影响 的主要包括 道教 、儒学和佛学 等思 患绝 症” 想学说 ,数千年 来支配和主导着人 们的 判 断标 准也是相对 的 ,往往受 当时当地
乐 死将这 个难题 切实 摆在 我们 面前 , 对 传统 医学 、 社会伦理等发 出了挑战 。 随着 西方近年来 的安乐死运动 ,越 来越多 的 人 开始 理解 并赞成安乐死 ,在学术界亦 不乏专 家学者呼吁为安乐 死立法 。然而 法律 的制订 和实施也就得不 到真正 的保 三、 法 律 依 据 的 缺 位 在这如火如荼 的运动热潮 中 ,却只有极 证 。 少 数个别 国家确认 安乐 死 的合法性 , 大 1 . 宪 法依 据 的缺 位 二 、 医 学 技 术 的 限 制 和 医 多数 国家对 安乐死立法仍慎之 又慎。究 疗 保 障 体 系 的 不 健 全 生命观有差 异 ,这是安乐死争议 中 其 根源 , 法律不应 是纯理想 的规则, 而应 最根本 的一个 问题 。赞成者认 为生命 只 根据 《 牛津 法律 大词典 》 定义 , 安乐 属于个人 ,他有权按 自己的意愿 自由处 是可行 的制 度。仅有立法 的主观热情还 在不可救 药的患者或病 危患者 置 , 远不够 ,还需要 客观立法环境 和相应制 死是指 “ 包括结束 自己生命的 自由。反对 者则 度 的配套 。 就 目前 中国而言 , 安乐死缺乏 自觉的要求下所采 取的引起 或加 速其死 认为生命虽然是个人 的 ,但从社会 角度 立法环境 , 立法 时机还不成熟 。 亡的措施” 。高铭暄教授则认 为“ 安乐死 观之 , 人作 为社会最基本 的构成部 分 , 其 是指对于身患绝症 ,治愈无 望处 于难 以 生命权所承载 的超 出了纯粹 的私人利 益 中 国 传 统 道 德 观 念 根 忍受 的极 度痛 苦之 中濒 临死 亡 的病人 , 范畴 , 和国家及 社会的利益 紧密相关 的。 深 蒂 固 应其 本人要求 , 采取措施 , 使其死 亡或加 安乐死 非法 剥夺一个 人生命 的行 为 , 在 纵观理论界诸多关于安乐死的 侵害个人生命权 的同时也侵犯 了社会秩 “ 法律 在一 定意 义上是 工具 性价 值 速死 亡。”
浅析反对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依据
浅析反对中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学依据【摘要】所谓安乐死,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方法。
”但是就目前来看,想要在我国实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不现实,也是缺乏实践基础的。
作者在文章中指出,我国客观存在的思想道德和历史传统,现代的物质经济条件的缺失,我国法制水平的不发达,构成了安乐死不能在中国合法化的三大原因。
【关键词】安乐死;反对;合法化安乐死在我国已经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
所谓安乐死,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和方法。
”我国的第一期安乐死事件发生于1986年陕西汉中,最终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于1992年被无罪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从1994年开始,几乎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交议案要求实现安乐死合法化。
但是我认为,目前中国在长时间要想实现安乐死合法化,是不合理也不实际的。
我国客观存在的思想道德和历史传统,现代的物质经济条件的缺失,我国法制水平的不发达,构成了安乐死不能在中国合法化的三大原因。
一、就目前看来,安乐死制度和中国传统的思想道德有着天生的悖逆我们知道,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与当地的社会道德保持某种程度的和谐与一致。
甚至说,法律制度应该服从于社会集体道德,如果违背,就失去了良法之治的内在含义。
在西方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往往是伦理学优先,而我国又正是一个非常重视历史传统和思想道德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点往往被安乐死的赞成者忽略)因此,我们在判断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时候,其最终的评判标准在于安乐死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集体意识。
“孝道,人命关天,好死不如赖着活”这些传统的价值沉淀已经深入到大部分中国人的心里。
有人多次在法学院组织学生辩论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所有赞成安乐死的只要被反问:你是否会对你的父母实行安乐死的时候,赞成者就会哑口无言或者环顾左右而言他。
这说明即使在思想最先进的年轻人,面对社会集体意识的压力的时候,仍然会选择回避安乐死,这种回避,可以看做是社会集体意识向安乐死投出的反对票。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
有关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探析我国安乐死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安乐死,即指在病人罹患绝症或不治之症,经医生鉴定以及病人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在医生的协助下实现病人的自愿死亡。
反对者认为这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和医疗伦理的违背,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患者痛苦的方式。
在国际上,安乐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但在中国大陆目前仍未实现合法化。
本文将探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争议和未来前景。
我们需要了解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医疗法律体系对于安乐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灰色地带。
在实践中,如果医生或家属对于患者的痛苦无法接受,有时候会采取非法手段帮助患者实现安乐死。
这种做法经常受到舆论和法律的谴责,既没有法律保护,也容易受到法律制裁。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主张合法化的理由。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患者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死。
对于病患来说,选择安乐死也可以减轻他们的痛苦和煎熬,并且给予他们一个尊严的死亡方式。
对于社会来说,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和家庭的负担,提高医疗的效率和公平性。
反对者也有其坚定的立场。
他们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容易产生滑坡效应,无法避免被误用和滥用,从而影响到医疗伦理和法治。
在实践中很难准确判断患者是否真正做出了自主选择,容易存在道德风险。
最重要的是,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也意味着即便病患遭受不可治愈的痛苦,也有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疗方法。
未来,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能否实现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
在社会和法律层面,需要更多的讨论和立法工作,以确保安乐死的实践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合理监管,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心理和道德辅导。
在医学伦理和医学技术方面,需要提高医生和社会对患者病痛的关怀和治疗,最大限度地缓解患者的痛苦。
需要加强对生命、死亡和尊严的教育,以提高公众对这一话题的理性认识和社会责任感。
我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医学、法律和伦理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我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首先,现今阶段我国将安乐死转换为法定权利不合时宜。
第一,我国实施安乐死合法化将受到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
安乐死合法化必须和具体国情同步发展。
对比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我国的临终关怀和社会援助起步不久、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
而对于医学上濒死者的确认,需要具备相当的医疗条件和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就不同。
在现在客观因素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将“安乐死”转化为合法权利的可行性不高。
第二,人们的道德素质尚不能为安乐死提供伦理保障。
在我国医疗保障尚未完善的情况下,许多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工作都由子女承担,但多数人的承受能力非常有限,因此,在病人成为子女严重拖累的情况下,一些不孝子女可能作出某种暗示让病人自己提出安乐死。
当病人的治疗费用及护理依靠子女的时候,他还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吗;如果安乐死立法,岂不是给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姑且不论安乐死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何得以保障,就是合法化引发出的更多、更复杂的社会问题就足以将安乐死毁得面目全非。
所以邱仁宗教授说:“安乐死立法,非其时也”。
其次,安乐死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病人主动要求安乐死是处于极度痛苦,感觉生不如死时提出的,而当他神志清醒时,就会更加感到生的可贵。
调查显示,90%的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的想法。
试问,把病人在极度痛苦时的想法作为判断依据,是否有失偏颇呢?或者他们不是出于痛苦,而是出于其他考虑:报告显示患者要求安乐死的主要动机只是“担心失去尊严和控制能力,担心不能独立生活而成为负担。
”那么,我们要做的是否应该是消除患者的担忧,而非剥夺他们的生存权?第二,医生对“不治之症”的判断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医疗技术和设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个地区医疗水平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关键裁定者的医生无法保证其判断的绝对准确性。
据调查,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疑难病例的误诊率甚至达到40%以上。
安乐死能让癌症晚期患者安详、有尊严地离开,为何在我国无法推行
安乐死能让癌症晚期患者安详、有尊严地离开,为何在我国无法推行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是人间常态,面对死亡有谁可以做到那么从容?对于死亡的看法,癌症患者最有发言权了吧,因为他们在确诊癌症时,就被告知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
虽然如此,可在经历癌痛的时候往往是生不如死,那种痛苦就像身体被千刀万剐,那么地痛彻心扉疼痛难忍。
每天都在剧痛中睡去又醒来,想睡而不得睡,因为实在太痛了,比起这样的疼痛感,其实是内心的绝望才是最痛苦的。
因为这种疼痛不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结束,似乎没有结束的那一刻而是无穷无尽的,如果说死亡就是一瞬间的事,那么剧痛无比就是没有尽头的。
痛苦的活,还是安乐的死?在临床医学上,专家把人类的疼痛感分为十级,孕妇生子是十级痛楚,而在七级这个疼痛已经很难受了,甚至痛到无法正常吃喝拉撒睡,然而癌痛是比十级更痛几十倍,直到死亡才能真正摆脱这种恐怖的疼痛感。
如果癌症给人们带来的只有疼痛,就连治愈的希望都被疼痛所掩盖,那么继续活着有什么意义?据医学专家说,大多数癌症病患想通过轻生结束癌痛,而真的尝试过轻生的患者也不少。
“好痛苦啊,让我去死吧!”“癌痛让我太绝望了,让我申请安乐死吧!”在癌症的病房中,每天都会传出患者苦苦的哀嚎声。
有的人会说,既然癌症患者觉得那么痛苦,为什么不给病人执行安乐死呢?尤其是癌症晚期治愈的几率那么低,对于患者来说简直就是在痛苦的边缘继续折磨,好像也真的只有安乐死,才能够让癌症患者体面、安详、有尊严地结束痛苦,但说到安乐死,其实没有那么简单,加上在我国根本不支持安乐死。
安乐死是个相当沉重的话题,毕竟在这个依然存在很多陈旧观念的社会,还是有很多人认为实行安乐死等同于犯罪。
在这里小编想跟大家讲一位著名体育主持人人傅达仁的故事。
傅达仁是著名的体育主持人,当傅达仁被确诊为胰腺癌晚期时,他已经处于84岁的高龄。
面对癌痛的忍受度早已超过本身这个年龄的程度,加上已经因为癌症被切除了胆囊和胃部,让他整个身体的健康水平更是急剧下降,每天需要面对的除了化疗和疼痛,在傅达仁看来根本看不到未来的希望,剩下的只是剧烈的癌痛和绝望。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开宗明义,安乐死,即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提前死亡。
我们今天判断安乐死在中国是否合法化是基于安乐死本身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是否具有实施的可行性而提出的。
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是以患者的真实意愿作为一般原则,这是安乐死实施的基本条件。
我们尊重患者选择的权利,但是事实上,每个人都对生命有着强烈的渴望,但由于诸多因素,患者不得不选择死亡。
因此我们不得不看到这一切的背后,不想成为子女的负担、不想成为社会的负担、家庭压力、财产纠纷,也许才是患者选择死亡的真正原因。
患者在极端痛苦和压力下,极易做出违背理性的选择。
根据医学权威雷克米林报告,绝大多数选择安乐死的是心理抑郁的垂危病人而非那些真正病痛缠身的患者。
面对这种情况,临终关怀就不失为一只上上签,我们更应该重拾他们生的希望,发展适当且有效的关怀体系,而非让医生更便于实施安乐死。
其次,我们要立足国情。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医疗技术和研究能力有限,且在医疗设施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如何界定患者病情是否真的毫无扭转可能,恐怕目前的医疗技术仍无法给出答案。
同时,我国各地不的医疗水平和管理也参差不齐,极易发生医生误诊的情况。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据统计每年有30.5万例样本是误诊的,其中40%给病人带去痛苦,因医疗过失引起的死亡人数大约为10万。
如果仅仅以病人痛苦为由,滥用安乐死,过早地限制或剥夺治疗,就意味着剥夺了患者的生存机会。
最后,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后,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其中医生被赋予了执行安乐死的权利,极易造成安乐死的滥用,造成越来越多的患者无辜流逝,这是对生命的亵渎,这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不允许的。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没有良好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即使安乐死合法化后,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将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综上所诉,我方坚定的认为,安乐死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
中国安乐死实施的不可行性分析提要目前,国内外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但是,从我国的国情、立法环境和文化风俗来看,安乐死尚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
从社会宏观角度看,由于受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观的束缚,民众观念需要转变。
同时,由于对生命权也未作规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原因、医疗科研水平存在局限,我国对安乐死基本问题和判断标准无法达成一致。
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分析我国实施安乐死的现实可行性,论证目前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
关键词:安乐死;现实可行性;合法化一、安乐死基本问题概述(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是“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之意,当时人们所理解的“安乐死”并没有为了消除或减轻痛苦而对死亡过程进行干预的现代意义。
该意义仅表达了人们对在身心安泰之中走完人生的最后路程,从容告别人生的向往。
在我国安乐死的概念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结合刑法学界学者们的一些研究及安乐死的本质特征,将其定义为:安乐死是指患有现代医学所确认的绝症且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极度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在病人真诚自愿的要求下,由医生或者护士等专门人员,采取适当的措施提前病人的死亡时间,使其平静、安乐死去的行为。
(二)安乐死的历史发展。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是从19世纪开始的。
自20世纪三十年代始,西方的一些国家就开始对安乐死问题进行讨论。
1936年英国上院曾审议过英国安乐死协会递交的立法建议,但此项立法建议未获通过。
1969年英国提出了自愿安乐死法案,但法案也未获通过。
1950年4月14日,东京的地方法院在一个安乐死案件判决中指出,为了解除患者躯体上的剧烈痛苦不得已侵害其生命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行为,不应受到惩罚。
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议案,明确承认如果医生遵循了可证明安乐死合理的三个条件,并且通知了验尸官,那么他们可被免予起诉。
2001年荷兰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一辩稿 )
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宗明义,安乐死是一种对重症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死去的方式。
我方今天认为当今中国,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原因有三:第一,从价值层面来看,安乐死不符合当今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
我国现行宪法保护与尊重公民生命健康权。
所谓对生命的保护,在我方看来是应该尽可能保护每一个体的生命和健康,而安乐死,则是对生命的提前结束,这不是对人的保护而是对人的毁灭。
所谓对生命的尊重,应是尽可能延长生命并使其更有意义,而非以安乐死的方式使之对生命进行减损或是终结。
去年刚离开我们的现代物理学大师霍金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
他曾言,提前死亡是个严重错误,尽管生命看似很坏,但你总能找到事做,也会像别人一样取得成功。
有生命就有希望,于是在被预言两年内必死之后他又活了整整十八年,并且写出时间简史,成就自己辉煌的一生,这体现的是对生命应有的尊重,而不是在听说预测之后,选择早早结束自己的生命。
第二,从效果层面来看,安乐死无法真正解决患者问题且弊端重重。
一方面,今天之所以部分患者有希望离开这个世界,究其实质是因为病痛的折磨和对生活及未来失去了活下的希望,而以上种种并不根属于安乐死是否合法化。
以癌症为例,中国抗癌协会主任委员王杰军教授表示:“超过90%的癌痛在医生的精心呵护下可以大幅度降低疼痛等级,提升生存质量,摆脱生不如死的晚期癌痛困境。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成文武主任也表示:“超过95%的癌痛患者都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同时三联生活周刊的调查显示:中国人均止痛药使用量排名世界倒数第三,被视为止痛最不令人满意的国家之一。
今天我们面对患者的病痛与其让安乐死合法化,不如改善对于患者的治疗方式。
另一方面,安乐死对重症患者的生命权造成了实质威胁。
今天当老人躺在病床上的时候,巨额的医疗费,时日无多的时间,是否会成为一种让子女合法摆脱这种负担的途径?即利用父母不希望影响子女生活的内疚和爱,劝说或者利用冷暴力迫使父母主动同意安乐死。
为什么安乐死在我国的土地上是违法的?
安乐死,又称自杀辅助,是指在医疗条件下,通过医生或其他人的帮助,以终止患者痛苦或疾病为目的的自杀方式。
虽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安乐死已经合法化,但在我国,它仍然是被禁止的。
那么,为什么安乐死在我国的土地上是违法的呢?安乐死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故意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而安乐死的实质是在医疗条件下,通过医生或其他人的帮助,以终止患者痛苦或疾病为目的的自杀方式。
虽然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患者的痛苦,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仍然是非法的,因为它违反了我国的法律法规。
安乐死涉及到道德和的问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一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因为它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让他们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的生命。
另一些人则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涉及到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的问题。
在我国,道德和一直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安乐死仍然是一个被禁止的行为。
安乐死也存在一些实践上的问题。
安乐死容易被滥用。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滥用这种权利,比如说,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家庭矛盾或者财产纠纷等问题。
安乐死也存在一些风险。
由于安乐死是一种医疗行为,如果医生或其他人在实施安乐死时出现失误,可能会导致患者的死亡,这就会涉及到医疗责任和法律问题。
安乐死在我国的土地上是违法的,这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道德和、以及安乐死本身存在的实践问题所决定的。
虽然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但在我国,我们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应该秉持人类尊严和生命价值的观念,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和关怀。
安乐死
安乐死很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工具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发 展很不平衡的阶段,公民的素质参差不齐。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就难免被会被不法分子利 用,成为罪恶的保护伞。安乐死合法化,其间又 有太多无法切实明确的规定,那就难免有人打着 人道主义的幌子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的 法制建设。
由上观之,目前,安乐死 在中国绝对不能合法化! 所以,我们坚决反对安 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
拥有生命,
才能拥有一切
因经济负担而选择安乐死
”
女儿身患罕见病,要求安乐死, 母亲岂能安心?
安乐死与中国传统美德相冲突
中国的几千年来的主流思想是----坚持不 懈,不轻言放弃。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 就是以国家的名义在合法的向社会传递一 种价值观念:遇到困难,人可以选择死亡 来逃避。这不是与中国主流思想相冲突, 与中国几千年来弘扬的不轻言放弃的优秀 传统美德相矛盾吗?同时,也会给心智还 并不成熟的青少年造成错误引导。
我们坚决反对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拥有生命
才能拥有一切
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 止治疗或者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它 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无痛苦的死亡,即放弃 应有的治疗提前结束生命,属于消极型;一是无 痛致死术,即通过注射、使用致死药物让病人结 束生命,属于积极型。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 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肉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 和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主义的方 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安乐死
安乐死,美国男孩从鲜活 到枯萎
法国民众当街抗议安乐死
任何人不能协助病人安乐死,那是因为:
浅谈积极安乐死不能合法化的原因
浅谈积极安乐死不能合法化的原因龙婧媛【摘要】反对积极安乐死的合法化的理论、事例有很多很多,诸如滑坡理论、楔子理论等。
结合中国的国情来看积极安乐死合法化,存在着很多的隐患问题,不论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病人及其家属自主选择的角度还是医学发展与医生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都是不适合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
【关键词】积极安乐死生命权滑坡理论楔子理论【Abstract】Actively oppose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 theory, there are many examples, such as the landslide theory, wedge theory. With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China's active euthanasia is legalized, there are a lot of hidden dangers, wheth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the perspective of optimizing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patients and their families to independently choose its development and the medical point of view or the point of view of doctors, At present, China is not positive for the legalization of euthanasia.【Key Words】Active euthanasia、life power 、landslide theory 、wedge theory关于安乐死的问题,是一个争论超过半个世纪的古老问题了,是一个极其复杂但又极有吸引力的问题,因为它涉及的问题是生死大事,论及的范围很广,贯穿伦理、医德、法律、社会、宗教等问题,其中的问题绝对不能等闲视之。
反对安乐死的原因
反对安乐死的原因我个人是十分反对安乐死的,因为我觉得任何一个身患绝症的人都是很无奈的。
本来命运就给他们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你们还要赋予他们提前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我觉得很残忍。
他们并不是想死,每个人天生都具备求生的欲望,那是人的本能并不是贪生怕死。
他们之所以自愿选择安乐死,是担心自己成为家人朋友的包袱,自己痛苦还要连累身边的人一起受罪,他们没有勇气活下去,才选择安乐死。
但是安乐死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需要的是解决绝症的医疗技术,需要的是对医疗事业的不断追求,需要的是身边朋友的安慰,支持和包容,让他们有勇气的活下去,不管承受多少痛苦。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安乐死合法话,这个世界变得有多么的恐怖。
似乎,身患绝症或者天生残疾的人就应该被人类清理掉,让健全或者优秀的人种活下去。
不管实施安乐死的程序和要求多么严格,但是结果就是这样的,好像健全的人更加值得活在这个世界,只有那些健全的人才可以活得更长久,而身患绝症的人没有生存的价值。
但是每个生命体都是有其自身的价值,不管健全与否。
例如,贝多在其失聪后创造出人生巅峰的乐曲。
人固有一死,不管你身患绝症还是强壮如牛,你总归要入土为安,何必强求他人提前结束生命呢?法律是很强大的工具,会改变人的行为,信仰和良知。
一项举措一旦合法化,大众将普遍接受,社会就认为它是正确的。
这表明,社会一旦认可这种谋杀,人们就有可能这样做,而且不会因此感到丝毫愧疚。
这才是真正的恐怖。
从减轻痛苦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有权利为了减轻自己痛苦而做出结束自己生命的选择,加之这种行为得到合法性,是不是会更加纵容社会上那些无知地,心理脆弱地人轻易的结束自己的生命,更加纵容轻生行为呢?我相信,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在全国(甚至全世界)实施起来,轻易结束生命的行为将会成为常态。
另一方面我觉得这种行为也是谋杀。
谋杀的定义是指有意识的剥夺他人的行为。
无论动机如何,任何形式的杀人都是不被允许。
甚至,这种行为会赋予医生太多的杀人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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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什么不允许安乐死
导读:本文是关于生活中常识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操作方法安乐死从本质上来说是杀人的。
从中国的法律层面来说,这是违法的。
那很多人会说为什么国外有些国家都允许呢,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国情决定了很多东西。
安乐死从伦理上来讲其实是不符合的,伦理学表示每个人都拥有人权,如果能够活下去,那么就不应该要求死亡。
就算很痛苦,但是也应该让他活下去。
而且中国的伦理来讲,就算是老人,也应该要能活一刻是一刻。
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以孝为天,在大多数人眼中安乐死是不符合常理的,难以被理解的。
而且安乐死很容易被钻空子。
有些人昧着良心要做违法的事情,比如利用安乐死做器官买卖这种违法事件。
这样的后果让人会无法想象。
安乐死不仅在中国很难被允许,在很多国家都是一样不被允许的。
或许安乐死有它的优点,可现在对于人们来说,更多的是缺点。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