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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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

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安乐死在我国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开始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更多的关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安乐死立法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中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资料表明,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在逐步上升。据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者占90.1 %。上海市黄浦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调查,有89.4%的人赞成安乐死,94.5%的人希望立法。1986年在武汉、北京等地进行的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为62%;在对黑龙江省的199人的调查中,89%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19%的人年龄超过50岁);1988年在北京进行的500例问卷调查(包括工人、军人、大学生、部分来自各地的在京学习的干部及医生),结果表明,91.2%的人赞成安乐死,认为目前在我国可以实行安乐死的人占79.8%。这些民意调查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安乐

死的基本态度,表明安乐死正逐步为我国的社会大众所接受。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2000年中国65岁以上的人约有1.7亿,

而到本世纪中期,据估算老龄人口将达到3亿左右,约占人口的20%。为减轻或解除濒死前的极端痛苦,要求安乐死的患者也将会越来越多。就像优生一样,优死问题同样摆在全社会面前。

目前我国安乐死面临的立法难题

1、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根深蒂固,阻碍安乐死发展进程。

思想是人行动的先导,安乐死非罪化必须首先有观念上的认可与支持。而在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与安乐死之间却存在着冲突。对病人本身而言(尤其是老年人),很多人心目中“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旧观念较为深厚,认为“人命贵于千金”,所以宁可承受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而不愿选择无痛安逸死去;对医生而言,很多医生仍深受传统医学职业道德观的影响,认为“只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活马医”,所以不惜一切代价地对濒死绝症患者施以救治,即使有时他们明知这些医疗措施只是延长病人痛苦的死亡过程或只是等待自然死亡时间

的到来,他们也不能接受停止医疗措施或主动采取措施以结束病人痛苦的生命;对家属而言,“百善孝为先”的思想使许多子女不能忍受其父母在其未尽完全“孝道”之前,用人为方式结束生命,所以他们宁愿殚精竭虑对病人进行无效救治,他们甚至央求病人忍受痛苦接受救治以使他们能面对他人的评论;而在传统思想观念的作用下,人们也多认为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不尊重、轻视生命的行为,医生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有杀人之嫌,而家属同意安乐死的行为更是“大逆不道”。这些思想观念都不利于安乐死的实行。

2、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医务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也有待提高,这是进行安乐死立法的很大滞力。

实施安乐死,首先必须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而正确的诊断需要有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就我国现在的医学发展水平与实际经济发展而言,要判定患者是否身患绝症并且濒临死亡,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虽然在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下,某些疾病确实是现行医学技术所无法治愈的,但是一个明确可行的判断标准却很难确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经济文化发展极为不平衡,不同地区、城市甚至同城市的各医院间的医疗水平、医疗条件都可能相差很大。在偏僻落后的地区诊断为绝症并濒临死期,在大的城市则可能有救治的希望,因经济医疗水平发展的差异而导致的判断落差影响了人们对自身状况的判断,这对处于偏远地区以及医疗水平较差的地区的病患者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人生命价值的平等性。如果在是否患有绝症并濒临死期的客观标准难以找到的情况下立法确认安乐死,必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题:当安乐死纠纷引发诉讼时,连医学专家们都无法确定实施安乐死的标准,对不懂医学的法官来说更是无法判断,就可能因法官主观认识程度的不同而出现同种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引起司法混乱。

在安乐死的实施中,医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求医生必须完全从病人利益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客观的判断“绝症”与“濒临死亡”;在资格审查和实施过程中,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条件审核按程序行事。而目前,我国尚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受市场经济大潮的负面影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信仰发生了危机,道德沦丧、崇尚拜金,医生的医德也难免受到影响。近年来医生医德出现了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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