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展研究
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展研究
安乐死作为一种医学范畴的概念,是指在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在现代社会中,安乐死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和争议,而立法进展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在国内外,安乐死立法的进展一直备受。在国外,一些国家已经明确了安乐死的法律地位,允许患者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选择安乐死。例如,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国家已经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患者自愿选择安乐死。而在美国,华盛顿州和科罗拉多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但其他州则对此持保守态度。
在国内,安乐死立法也逐步提上日程。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探索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并开展了一系列讨论和研究。201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了一份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建议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立法方案。一些学者和专家也纷纷发表言论,呼吁国家尽快出台安乐死法案,以满足患者的合法需求,并加强对安乐死行业的规范和管理。
在安乐死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到许多方面的因素。要保证患者的权利和自由。安乐死应该作为一种患者自愿选择的权利,而不需要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压力。要建立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严格规定安乐
死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条件,防止出现滥用和误杀的情况。还需要加强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疗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基于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相关建议报告,我们可以提出以下立法建议:明确患者权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选择安乐死。同时,应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尊严,确保患者在了解安乐死相关信息后,能够自主做出决定。
功利主义安乐死
功利主义视域下的安乐死
摘要:随着当代科学技术和生命伦理学的发展,有关生命和死亡的伦理问题正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安乐死是生命和死亡的重要伦理问题,同时也是备受争议的问题。功利主义在当代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独有的社会历史意义为安乐死提供了理论上的辩护。我国在安乐死的问题上讨论较晚并以典型的事件为主要代表,从功利主义的视角出发,来论述这些安乐死的事件是否符合伦理原则以及如何解决其现实困境。
关键词:安乐死功利主义论证
1.安乐死的研究现状
1.1 安乐死的概况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更改变了现代人对“生”和“死”的看法。现代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医学上的重大创新可以使一个原本濒临死亡的生命得以延长,科学与技术延长了人的生存时间,但科学与技术作为一种工具性的手段本身是无法关注生命个体的尊严和意义。当一个接受治疗的患者只能维持着呼吸而无法有尊严的生活,当这一类群体对生活感到绝望时,安乐死对于这类患者来说是一种有价值,有意义的借结束生命的方式。然而,安乐死能否实施成为人们尤其是伦理学者争论的焦点。
《伦理百科辞典》对安乐死的解释:一般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的鉴定认可,用人为的医学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1]安乐死的原意即是指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安乐死多发生于一些老年人或者是患有慢性疾病等长期忍受疾病痛苦的患者身上。安乐死的类型主要有三种:第一种称为“自愿”的安乐死,即患者自身不想再忍受疾病的折磨,自己表示愿意无痛苦的死去;第二种称为“非自愿”的安乐死,即患者自身并非想死,但由家人及亲属作出安乐死的决定,由于并非自愿,也可表达为“谋杀”;第三种称为“无自愿”的安乐死,即患者已经处于意识昏迷的状态,自身无法提出安乐死的意愿,只能由其他人来执行,这种情况又可称为“仁慈助死”。
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探讨
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探讨
张沁芊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安乐死作为一个讨论多年的话题,一直被世界各国关注。近几年,世界上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安乐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增多,但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一直未取得明显进展。结合中国现状,从多角度论述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列举安乐死合法化的阻碍,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从程序上保障安乐死的合法执行。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必要性;理论依据;阻碍;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3-0032-02
作者简介:张沁芊(1995-),女,汉族,江苏张家港人,南京理工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发生于1986年,王某的母亲夏某长期患病,病情恶化。得知母亲已经没救的王某要求主治医生蒲某施用药物并且表示愿意签字承担责任。之后蒲某指示医生护士对患者两次用药,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最终促进了死亡。其母死后,王某和蒲某被告上法庭,检察院认为:“被告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家属王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其母的生命权利,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医生蒲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构成犯罪。”最终,宣告被告人王某,蒲某无罪。
2013年,67岁的叶某被查出癌症晚期,疼痛难忍求死。她和老伴说:“送我到江里去,这事一定要听我的”,老伴只得将其送至江边,沿着江堤哭送。法院判定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上述两个案件具有相同的本质,但判定的结果却相差甚远,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缺乏准确的法律依据。这种判定结果不同的情况并非少数,安乐死案件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导致裁决人员的主观性发挥了很大一部分作用,判定的结果不一。因此,到底应该如何审视与判定安乐死,是否能够达成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统一标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安乐死合法化及其相关问题探究
作者:宁夏⽯嘴⼭赵锋
引⾔:“⽣还是死,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2007年两会期间,⼀位默默⽆闻的宁夏⼥孩李燕成为了社会争论的焦点,究其原因,是这位从⼩就得了被医学界称之为“超级癌症”的“进⾏性肌营养不良症”的⼥孩,在两会期间,把《安乐死申请议案》发到了央视记者的博客⾥,明确表达了⾃⼰想以安乐死的⽅式得到解脱,请求这位记者将⾃⼰的《安乐死申请议案》交到⼈⼤代表⼿⾥。于是,围绕着这位“热爱⽣命但是不愿活”的⼥孩,安乐死再⼀次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
从⼈类拥有智慧懂得思考的时候起,⽣与死就成为了⼈类思考的重⼤问题。在医疗科技⾼度发达的现代,毫⽆疑问,⼈类征服疾病的能⼒已经⼤⼤提⾼。然⽽这种提⾼却不能⼀概⽽论,在⼀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可以帮助病⼈战胜病魔,减轻病⼈的痛苦;但在另外⼀些情况下,医疗技术并不能攻克疾患,只是提⾼了病⼈与之相持的能⼒使其“苟延残喘”⽽已,⽽这样⼀来,许多⾝患绝症的病⼈要忍受⼏年甚⾄是⼏⼗年病痛折磨后才踏⼊死亡的⼤门。所以说现代医疗科技在延长⽣命的同时,也在增加着痛苦和延长着死亡。正是⾯对⼈类医疗技术永远不会⾄善⾄美,永远不会⽆限延长⼈类的⽣命这⼀现实,⼈们才考虑另外⼀个问题:如何缩短死亡,消除病痛的折磨、死亡的恐惧以及尊严的沦丧?在这种背景下,安乐死成了病⼈唯⼀的选择。然⽽,和⼈⽣的重⼤性⼀样,安乐死是重估⽣命价值的重要问题之⼀,涉及到医学、哲学、宗教、伦理、法律、社会、情感等⼀系列问题,于是其适法问题就成了医学界、哲学界、伦理学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
安乐死的合法化在中国的进程
安乐死在当今中国的合法化
摘要:在人类的历史长流之中,人类的思维局限逐步扩大,社会的容忍度随着文明程度的高度发达,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死亡的态度,人类从畏惧到消极,从消极到平静,从平静到积极。如何看待安乐死,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合法化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有很多国家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并立法完善,但我国到目前为止发生的安乐死案例反映出我国对于安乐死在法律法规方面尚有欠缺。对于在当今中国的这一新生问题,我们首先应当从安乐死是否是个人权利进行探讨,再结合安乐死的实质、安乐死的法与情的关系、安乐死的合法化争论问题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在当今中国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进程中出一份力。
关键词:安乐死犯罪限制条件中国国情
正文:
“安乐死”一词是指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对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界争论不休,因安乐死问题的复杂性,尚未达成一致共识。但是随着我国几起安乐死案件的爆发,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这一课题应该尽快提上议程,以规范我国的安乐死。
一、国外关于安乐死的态度
对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国外的发展比我国完善很多。现在国外大多数国家虽然不允许安乐死。但法律对医生帮助病人自愿安乐死,大都采取宽容态度。
1.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在宣言中强调: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之死”。
2.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给安乐死立法的国家。荷兰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并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是与此同时它对安乐死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必须由患者仔细考虑后提出申请、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可能好转以及正经受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等等。
安乐死在我国应当合法化
安乐死在我国应当合法化
正方立论框架
“安乐死”是对于人性更深层次的注解,是对人权更高层次的理解和尊重。
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极端的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
生命权即人们享受生命和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法律应当确认病人在特定情形下享有放弃生命的权利和授予他人对其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人权。他人在非为了物质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接受病人的授权。
从伦理方面讲,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体疾病痛苦,基于自由意志选择安乐死,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
绝不能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实施安乐死。
底线
选择死亡的权利安乐死合法性问题的核心就是绝症病人的生命权与人性尊严的竞合,根据基本权利的位阶,应当优先保护病人的人性尊严。
真正的人道主义,不是指全力延长生命,而是指让生命更有质量和尊严。
尊严生命权:有尊严地活着的权利。澳大利亚《北领地末期病人权利法》:任何人无义务经历无法忍受的痛苦。
具有严格程序限制的安乐死选择权。必须是除了安乐死而别无他法能够摆脱病痛,必须强调“别无选择”。生命对于每个人是如此的重要,我们不容许个人享有毫无限制的选择死亡的自由,否则,与其说我们是在确认、尊重人权,不如说是在藐视、践踏人权。只有当选择死亡真正成为一个人的最佳利益的时候,我们才能够让他去行使死亡权这种神圣的、但绝非随意的、对他来说是他一生中所行使的最后的权利。
安乐死理论研究
上 由败 诉 方 承 担 , 为 了 避 免 当 事 人 滥 用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作 后 顾 之 忧 。 问题 还 在 于 , 践 中 有 些 司 法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对 但 实 证 的权 利 情 形 的 发 生 , 有 必 要 按 胜 诉 方 提 供 的 证 人 证 言 证人 保护意识 不强 , 还 执行 不力 , 使 证人 及其近 亲属 的合 法 致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1—3 20 1 7 —1 8 2 1 ) 30 1—2
l 安 乐 死 的 词 源
正藏 》 所记载 :人命 将 终 , “ 自然行 诣 冢 间而 死 , 实世 安 乐” 。
5窟北 壁 西侧 安 乐 死一 词 是 中 译 文 , 考 证 是 经 过 日本 学 者 的 翻 译 与这 种生死观相 吻合 的敦煌 石 窟榆林 窟第 2 据 的 自行 诣 冢 壁 画 这 是 一 位 老 人 于 8位 家 人 告 别 , 坐 坟 端 后 传 到 我 国 。“ 乐 死 ” 词 最 早 出 自于 何 处 ? 学 界 众 说 分 安 一 拉 而老伴 谈 , 无 定 论 。香 港 浸 会 大 学 罗秉 祥 先 生 在 其 《 家 的 生 死 茔 口 老人甚 至安 详宁静 , 着老 伴 的手托付 后事 , 并 儒 只 手 掩 面 , 悲 戚 之 色 。 这 表 明 在 我 国 , 乐 死 的 思 想 和 又 安 价 值 观 与 安 乐 死 》 文 中 认 为 中 国 安 乐 死 最 早 出于 《 子 ・ 一 孟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调查报告
安乐死,又称自愿安乐死,是指在患有绝症或者无法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由患
者自愿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的行为。这一议题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可以减轻病患的痛苦,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会滑向滥用,对社会和道德产生负面影响。本报告旨在对安乐死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其合法性、道德性以及社会影响,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的数据和分析。
首先,我们对安乐死的合法性进行了调查。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安乐死是非法的,因为它涉及终结生命,可能违反道德和法律。然而,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安乐死,认为这是对病患自主权的尊重。在这些地区,患者可以通过签署文件或口头声明来表达他们的意愿,当医生确认患者的病情无法治愈且痛苦难忍时,可以合法地进行安乐死。因此,安乐死的合法性在不同地区存在着巨大的分歧。
其次,我们调查了安乐死的道德性。支持安乐死的人认为,病患有权利结束自
己的痛苦,这是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他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只剩下痛苦和折磨,那么结束这种痛苦是一种慈悲和仁慈。然而,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以结束生命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他们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滥用,甚至可能成为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
最后,我们研究了安乐死对社会的影响。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改变人们对生命
和死亡的态度,可能会对医疗伦理和社会风气产生深远的影响。一些人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会导致医生和家属在面对病患痛苦时更倾向于选择结束生命,而不是尽力缓解病患的痛苦。此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可能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削弱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珍惜。
安乐死理论研究
安乐死理论研究
安乐死一词是中译文,据考证是经过日本学者的翻译后传到我国。安乐死问题一直被当今社会所高度关注。安乐死合法化在理论上有着坚实的基础,安乐死法律制度应当存在适合法定条件,自愿,死亡方式选择全有限制的自主决定,严格程序等重要的操作原则。以此为宗旨,对安乐死的渊源、内涵及我国安乐死应当
适用的立法原则进行论述,以期待促进安乐死在我国的早日立法。
标签:安乐死;立法现状;立法原则
1 安乐死的词源
安乐死一词是中译文,据考证是经过日本学者的翻译后传到我国。“安乐死”一词最早出自于何处?学界众说分谈,并无定论。香港浸会大学罗秉祥先生在其《儒家的生死价值观与安乐死》一文中认为中国安乐死最早出于《孟子·告子上》里的一句话:“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兰州学院副院长赵健雄认为::一词“安乐”一词最早见于中国净土宗(佛教流派之一)唐代到绰(公元562-645年)所著《安乐集》,“安乐”即西方净土之别名,而人按照佛教规定修行则死后可进安乐世界。事实上唐朝中期(公元781-847年)人年老后就有自行去往坟墓安乐而死的人。也即是《大正藏》所记载:“人命将终,自然行诣冢间而死,实世安乐”。与这种生死观相吻合的敦煌石窟榆林窟第25窟北壁西侧的自行诣冢壁画。这是一位老人于8位家人告别,端坐坟茔口。老人甚至安详宁静,拉着老伴的手托付后事,而老伴一只手掩面,又悲戚之色。这表明在我国,安乐死的思想和行为源远流长。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安乐死成为一个重大问题是现代才有的事。由于医学科学技术发展,这种死亡过程的延长使得现代人相比古代人而言是备受病痛折磨。因此,允许这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毕业论文(开题报告).doc
保定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书题目: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思考
学生姓名:
系(部): 政法系
年级:2010 级
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
学100214127
指导教师:
职称: 讲师
2013年12 月15 日
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研究现状,本选题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目的、意义、研究现状
研究现状:安乐死自出现以来就为医学界、法学界和哲学界所讨论而没有达成
国外个别国家承认安怎死合法化,我国目前存在极大争论。安斥死问题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但目前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对象、条件以及理论基础等研究还不够充分,安乐死立法在我国的
研究目的:我国法律虽未对安乐死做出认可,但也没明文禁止。为了让人们了
死,替寻求安详尊严离世的人找到出路,同时体现我国对人的生命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弥补我国法律在安乐死立法方面的缺陷和空白,防止有人利用法律缺陷从事非法活动并给施术这以保障,就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制度为保障。
研究意义:研究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不仅可以消除安乐死的消极因素,推进我国
发展完善,而且能够推动安乐死空白立法的弥补,体现我国对公民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
研究的基本内容
国外安乐死合法化的历程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现代中国的安乐死研究历程及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论
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安乐死本身没有错,关键是如何规制。本文通过对安乐死存在的合理性、国外
国安怎死发展状况的梳理,阐明其在注重保障人权的今天所具有的重要价值。通过对中外安乐死立法的比较,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制度及立法方面的设想,以期安乐死能在条件成熟时在我国贯彻落实
中国大陆是否应将主动安乐死合法化资料
1.安乐死不能理解为“无癌处死”,它不是“无痛致死术”。也不是特殊的死亡方式”。安
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应当具有四个特有属性,其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安乐死可以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2.也有人把安乐死称之为“无痛致死术”,这是一种误解。首先,安乐死以解除人的死亡
痛苦为唯一目的,使患者死得安乐,维护公民的死亡尊严。安乐死不具有任何的“致死”、“杀人”目的,不能定义、解释为“无痛致死”。其次,安乐死是一种死亡状态,不是一种“术”。“无痛致死术”作为一种“术”,本质是“致死”,它可以为各种不同的目的服务,比如用于处决死刑罪犯,因此,它不能等同于安乐死
3.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的,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
的临近死亡的病人。
4.实施安乐死措施的首要目的必须是为城轻和解除病人不堪忍受的事实痛苦。
5.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提出接受安乐死的请求,并需多次提出相关请求
6.实施安乐死的方式必须是仁慈和尽可能无痛的。
7.概而言之,安乐死是经患者本人多次提出请求,采用仁慈和尽可能无痛苦的方式以减轻
和解除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患者不堪忍受的事实痛苦而实现的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8.安乐死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
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
9.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为解除身患不治之症的临终虑者死亡过程的
痛苦而采取某种措施促使病人死亡。
10.在全球第一个通过了安乐死立法的国家是荷兰。最早的案例发生在1973年,荷兰一名医
浅析“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及发展
浅析“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及发展
王维霞
(2010级刑事司法学院3+2 本1班)
【摘要】安乐死的历史源远流长,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对自己的生命终结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安乐死”将死亡和快乐这两个极不和谐的字眼结合起来,同时也让人类社会为它的合法性产生了持久的争议。而荷兰通过的安乐死法案将安乐死的争议推向了高潮。作为世界的一员,我国对安乐死问题也予以了极大的关注。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类型等相关概念入手,对安乐死制度进行了概述,然后介绍了安乐死的历史渊源、外国及我国的安乐死运动的现状,以及目前在我国确立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性和面临的困境,最终提出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安乐死死亡人权合法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不仅仅表现为对生存以及良好生活状态的追求,还表现为对生命结束方式的相对自由的、有尊严的选择。尤其是对那些长期遭受病痛折磨,治愈可能性较小的患者,无痛苦的、有尊严的死去反而是一种解脱,这也使得安乐死这一敏感话题不断被提及。其实,安乐死概念被提出后,有关于此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很少有哪个医学问题像安乐死一样,被社会广泛关注。
一安乐死概述
(一)安乐死的概念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英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无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过程。”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可行性
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可行性
自18世纪以后,近代医学开始可突飞猛进的发展,如病理解剖学、系统的临床教学、细胞学说的等各种理论的出现,使医学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过去许多被当做是不治之症的疾病,如今都可以得到医治,甚至我们还消灭了天花。但是,在医学发达的今天,我们人类仍然面临着许多艰难的挑战,仍然有许多的疾病是我们现在需要攻克的难题。比如说晚期癌症,艾滋病以及一些遗传性病。我们不仅对这些疾病是束手无策,更重要的是它带给了病人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于是有些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当受到精神和躯体极度的痛苦之下,要求家人给予死的解脱。这也就是所谓的安乐死最最根本的一个目的。
安乐死这个词从出现开始,就一直是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因为安乐死面对的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即终结一个人的生命,必须首先通过立法认可才得以避免带来法律上的一些诉讼。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一般的操作程序是:指定权威医
师诊断病情并作出书面结论判定初步符合的病人要求写下书面授权同意
书并进去7天等待期进入第二等待期认可后进行正式实施,需要多
方人员在场。而一般的实施方法通常是注射氰化物,口服安眠药,注射凝血剂这3种。
而在当今世界,由于安乐死涉及到多方舆论,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问题,只有荷兰,比利时以及美国部分州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承认安乐死合法。而在国内1986年发生才陕西省汉中市,医生蒲莲生应患者儿女要求,为患者“实施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的事件引发了学者以及公众对于安乐死的广泛讨论和关注。国内的赞同派观点认为安乐死是因该提倡的。第一尊重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维护病人尊严的体现。第二生命的价值不应该只是在于其长短而是在于生命的价值和质量。第三实行安乐死可以更多的节约医疗资源,让这些在中国本来就很稀缺的医疗资源能够用在那些有希望痊愈的人身上。这无疑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而在我看来,我更赞同的是反对派的意见了。但是我跟反对派的意见有所不同。我认为反对安乐死不是因为它与我们我国的传统的文化价值观的不同而反对,比如说医生是救死扶伤的,为病人结束生命违反了古老的医学道德传统,在我看来任何事物在不同的时代都会有不同的定义,就看我们自身是如何解读的了。我反对安乐死的真正原因在于,安乐死并不符合我们现在中国的国情。当今处在高速发展的中国,在经济、科技、社会、法律、教育、个人素养等方面还并不健全。而急于给安乐死立法可能会给中国的社会、伦理道德、法律上带来巨大的灾难。首先安乐死的患者界定的前提条件很难界定,甚至要不少病人是处在昏迷,无法自主的状态,这就非常容易为自杀、他杀提供机会,尤其是那些不愿意赡养老人的不孝
浅析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
社会伦理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社会伦理观念
社会伦理观念对安乐死的实施具有重要影响。不同的文 化、国家和时代背景下,社会伦理观念存在差异,需要 综合考虑社会价值、道德观念和公共利益等因素。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体的利益,需要在实施安乐死时予 以考虑。如果大量患者选择安乐死,可能会对社会造成 负面影响,如医疗资源的浪费、社会道德观念的扭曲等 。因此,需要在保护患者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 益的需求。
道德争议
01
一些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道德原则,可能导致对弱势群体的
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法律难点
02
法律在界定安乐死的合法性和适用范围时存在困难,可能导致
法律适用不公和滥用。
医疗伦理问题
03
医生在决定实施安乐死时需要遵循医疗伦理原则,但如何平衡
患者的自主权和医生的职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安乐死合法化的路径探索
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医护人员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要点一
医护人员的道德责任
医护人员作为安乐死的执行者,承担着重要的道德责 任。他们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专业、谨慎和敏感, 确保安乐死是在合适的条件下进行的,并尽力减轻患 者的痛苦和恐惧。
要点二
医护人员的义务
医护人员有义务提供全面的医疗信息和建议,帮助患 者做出明智的决策。同时,他们还需要在实施安乐死 过程中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 性和合理性。
安乐死研究现状
安乐死研究现状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在塑造自我,优化人生的过程中,一方面追求生的优化,同时也提出了对死的优化,于是安乐死问题应运而生,人们开始对死亡进行公幵、认真、广泛、深入地讨论研究。我国对其的讨论始于上世纪80年代,近30年来,学界关于“安乐死”的讨论也是见仁见智,不胜枚举,并伴随“安乐死”热点事件的出现而激烈非常。通过细细检索这些纷纭的讨论,我们将中国学界对于“安乐死”的研究现状总结如下:
①从观点来看,超过八成的学者对安乐死合法化持肯定或积极态度,只有少数人表示了否定或者保留意见。
②从内容来看,学界对“安乐死”的研究基本由安乐死概念界定,安乐死合法性论证以及安乐死立法建构等三部分组成。其中安乐死的概念界定分歧最大,且主要集中于安乐死适用主体,如未成年人、昏迷不醒的植物人或者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或严重残疾的新生婴儿能否适用安乐死?其次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问题,如安乐死与听任死亡、缓和医疗、辅助自杀的区分〖( 1) 对濒死病人, 尽一切必要的医疗救治
后, 为免除濒死病人饱受痛苦煎熬, 而中断无益的或过分负担的医疗装备, 使病人顺乎自然地死亡( 注意: 在此状况中, 撤除医疗设备并未导致病患死亡) ;(2) 对临终病人采取减缓病痛的治疗方法, 如给予止痛药, 其目的在于减轻痛苦, 而非以缩短生命为意图, 只是治疗过程中不免伴随缩短生命的危险( 注意: 在此状
况中, 药物、治疗的给予, 其意图不是为结束病患生命)〗其它的争议如是否以精神痛苦为必要、死亡标准的界定等等,总之, “安乐死”是一个令人迷乱、模棱两可的术语, 而安乐死本身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且对于每种类型, 在伦理上的可责难性是截然不一样的。安乐死合法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
视界观 OBSERVATION SCOPE VIEW
304
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问题研究
王一凡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 225009)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把安乐死的概念解释为:“病人若患有当代医学条件无法治愈的绝症或者濒临死亡时, 若患者真诚地请求, 医生以减轻病人痛苦为目的可以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以终结病人的生命。”[1]
一、安乐死合法化及其争议(一)安乐死的历史发展
安乐死不管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例如古时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当人类社会进入生产力水平比较高的阶段后,这种死亡方式便不普遍了。宗教思想认为人的生命是天神赐予的,死亡也由天神来决定,于是将自杀与安乐死看作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的行为。十六世纪后人本主义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人们并不提倡安乐死。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纳粹德国再次提出,但这实际上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之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
时至今日,安乐死仍饱受争议,一些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日本、瑞士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的法案。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的安乐死合法化,是一种在不违反法律的状态下,依照处于死亡边缘且无法挽救的患者的自身意愿,依法结束其生命的行为[2]。
从概念上来说,安乐死合法化存在三点特征。
1.安乐死不违法。很多现行法律无法妥善处理安乐死与故意杀人之间的区别,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如果得不到行之有效的化解,无疑对法律的威严是不利的。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后,首要与之相冲突的就是这一点,因此必须要求安乐死是不违法的,这样才不会与刑法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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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
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安乐死在我国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开始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更多的关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安乐死立法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中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资料表明,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在逐步上升。据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者占90.1 %。上海市黄浦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调查,有89.4%的人赞成安乐死,94.5%的人希望立法。1986年在武汉、北京等地进行的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为62%;在对黑龙江省的199人的调查中,89%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19%的人年龄超过50岁);1988年在北京进行的500例问卷调查(包括工人、军人、大学生、部分来自各地的在京学习的干部及医生),结果表明,91.2%的人赞成安乐死,认为目前在我国可以实行安乐死的人占79.8%。这些民意调查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安乐
死的基本态度,表明安乐死正逐步为我国的社会大众所接受。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2000年中国65岁以上的人约有1.7亿,
而到本世纪中期,据估算老龄人口将达到3亿左右,约占人口的20%。为减轻或解除濒死前的极端痛苦,要求安乐死的患者也将会越来越多。就像优生一样,优死问题同样摆在全社会面前。
目前我国安乐死面临的立法难题
1、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根深蒂固,阻碍安乐死发展进程。
思想是人行动的先导,安乐死非罪化必须首先有观念上的认可与支持。而在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与安乐死之间却存在着冲突。对病人本身而言(尤其是老年人),很多人心目中“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旧观念较为深厚,认为“人命贵于千金”,所以宁可承受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而不愿选择无痛安逸死去;对医生而言,很多医生仍深受传统医学职业道德观的影响,认为“只要还有一口气,死马也要当活马医”,所以不惜一切代价地对濒死绝症患者施以救治,即使有时他们明知这些医疗措施只是延长病人痛苦的死亡过程或只是等待自然死亡时间
的到来,他们也不能接受停止医疗措施或主动采取措施以结束病人痛苦的生命;对家属而言,“百善孝为先”的思想使许多子女不能忍受其父母在其未尽完全“孝道”之前,用人为方式结束生命,所以他们宁愿殚精竭虑对病人进行无效救治,他们甚至央求病人忍受痛苦接受救治以使他们能面对他人的评论;而在传统思想观念的作用下,人们也多认为病人选择安乐死是不尊重、轻视生命的行为,医生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有杀人之嫌,而家属同意安乐死的行为更是“大逆不道”。这些思想观念都不利于安乐死的实行。
2、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还比较低,医务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也有待提高,这是进行安乐死立法的很大滞力。
实施安乐死,首先必须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而正确的诊断需要有高超的医疗技术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就我国现在的医学发展水平与实际经济发展而言,要判定患者是否身患绝症并且濒临死亡,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虽然在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下,某些疾病确实是现行医学技术所无法治愈的,但是一个明确可行的判断标准却很难确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经济文化发展极为不平衡,不同地区、城市甚至同城市的各医院间的医疗水平、医疗条件都可能相差很大。在偏僻落后的地区诊断为绝症并濒临死期,在大的城市则可能有救治的希望,因经济医疗水平发展的差异而导致的判断落差影响了人们对自身状况的判断,这对处于偏远地区以及医疗水平较差的地区的病患者是极不公平的,违背了人生命价值的平等性。如果在是否患有绝症并濒临死期的客观标准难以找到的情况下立法确认安乐死,必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难题:当安乐死纠纷引发诉讼时,连医学专家们都无法确定实施安乐死的标准,对不懂医学的法官来说更是无法判断,就可能因法官主观认识程度的不同而出现同种情况做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引起司法混乱。
在安乐死的实施中,医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求医生必须完全从病人利益角度出发,实事求是、客观的判断“绝症”与“濒临死亡”;在资格审查和实施过程中,要求医务人员严格按条件审核按程序行事。而目前,我国尚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受市场经济大潮的负面影响,有相当一部分人的信仰发生了危机,道德沦丧、崇尚拜金,医生的医德也难免受到影响。近年来医生医德出现了滑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