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一般而言,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在我国,安乐死被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一般而言,某些医生及舆论对于消极的安乐死持较为积极的态度,认为其提供给病人更为安逸和舒服的死亡方式;而对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为剧烈,认为其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但笔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病人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医师有意的加速其死亡过程。只是采取的方式有别,造成的后果却别无二致。因而在下面的论述中,并不将二者分别加以探讨。

安乐死的说法自古有之。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虽然这种行为并为征求被处死的儿童的意见,但毫无疑问它满足了安乐死最为重要的要件:病人在他人的协助下加速死亡的过程,且协助人不被追究责任。因此,这可以看作安乐死的最初起源。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柏拉图也曾在《理想国》中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弱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可见,古希腊对于安乐死基本持肯定态度。

安乐死的观念在西方被打压,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去有意减少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社会负担;另一方面源自基督教的兴起。根据基督教的教义,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死亡也由上帝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因而,在中世纪教会的统治下,安乐死归于沉寂。十六世纪以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认为生命权是上天赋予人类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放弃,因而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如培根、休谟和康德。不难发现,这些学者无一例外支持的是边沁的绝对功利主义。依据其“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原则,支持安乐死的思想根源不言自明。而绝对功利主义原则,一直到今天,依旧是支持安乐死的最有力的理论基础。这点将会在以下详细论述。

这之后,安乐死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纳粹德国被再次提出并广泛推行,实际上其是充当了纳粹分子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的借口。这种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就是,当今西方在探讨安乐死和优生学的问题时,众多学者不得不持更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后来,安乐死再次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来自于医学本身的发展。作为医学伦理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决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寿命。然而,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原本可以致死的人体机能衰退可以被人工方式维持,从而延长患者生命;同时许多不治之症的结

局变得相当拖沓,病人的临终时间有时甚至可以按年月计算。这两者都大大延长和加剧了病人的痛苦。有时候这痛苦是如此漫长而剧烈,以致病人无法承受,从而转向医生请求结束其生命,这就造就了二十世纪以来诸多的安乐死案例。

而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损伤”的古训。“好死不如赖活”的思想也一直占据着社会主流。此外,病人的亲属,多数不能够接受亲人安乐死的想法,总是希望尽一切能力维系其生命,这也是反对呼声的一个来源。但归根结底,很多人不愿意接受,不敢接受安乐死,还是由社会生活水平决定的。延长生命的长度的观念,是一个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社会的自觉文化,源自于人们想要创造更多社会价值的自觉追求。没有较高的生活水平做支撑,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生命的质量与尊严大于生命长度的意识,也就决定了中国主流文化不可能接受安乐死的社会现状。

然而,必须要指出的是,安乐死在中国的现状与在西方截然不同。第一,中国没有强有力的宗教观念抵制安乐死,因而人们的反对呼声更多的来自于感性认识,而非像西方一样来自对宗教的虔诚。第二,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十年的飞速发展,生产力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人们的观念也由追求生命长度转为重视生活质量,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就更容易获得了公众的赞同(这也是民间赞同安乐死的呼声高涨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三,中国的社会性质以及三十年的改革开放,使民众无形中接触或接受了边沁绝对功利主义原则思想。尽管在立法上努力淡化,但是社会本位的思想在很大一部分人群中依旧是主导,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在考量安乐死的影响时,较少考虑对于病人生命权的剥夺,从而避开了讨论最为激烈的伦理学问题。

但不得不承认,基于中国立法的谨慎性,在全世界只有三个国家立法通过安乐死的情况下。想通过立法的手段确立安乐死,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存在可能性的。阻力不仅仅来自于谨慎的立法思想,更来自于难以操作的社会现实。

一般而言,实施安乐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有不治之症并邻近死期。

2)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3)必须是为接触病人死前的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4)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5)原则上必须由医生执行

6)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这六条原则中,存在不少漏洞,极容易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甚至颠覆伦理观念,造成社会危机。首先,第一条规定并没有将植物人囊括在内,而植物人却是安乐死最为主要的受众之一;同时,邻近死期很难界定,当患者已经确诊为不治之症,邻不邻近死期对于想实行安乐死的人已经失去意义,因而这条规定剥夺了部分人追求人性尊严的权利;再者,此条规定没有对误诊造成的无可挽回的后果加以限制。其次,第二条中“极端痛苦,不堪忍受”属于病人的主观感受,无法加以明确界分。同样的苦楚,也许有的人可以承受,有的人却完全不能,那么那些不能承受痛苦的人有没有获得安乐死的权利呢,此条并没有给我们明确的标准。第三,第三条规定的本意是安乐死只用于维护患者的生命尊严,而不能用于缓解患者家庭以及社会的经济等方面的压力。然而,国际通行的医疗惯例是当病人神志不清或生命垂危时,病人的直系亲属及伴侣有权利决定是否抢救或任其死亡。理论上,安乐死满足此惯例的成立

条件,因而安乐死有潜在的可能性被用于缓解长期就医导致的家庭经济压力,从而造成事实上的谋杀。同时,基于相同惯例,当病人的直系亲属或伴侣获得生命决定权时,第四条规定自动丧失对其限制,因此该种潜在可能无法被第四条规定加以限制。

综上所述,安乐死不仅在价值观上无法被社会主流接受,同时在操作上存在诸多难题,极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笔者并不赞同现阶段以立法的形式将安乐死确立下来。相应的,笔者赞同作为安乐死的有限替代品的使用:一个是尽量减轻患者的痛苦,比如放宽吗啡等麻醉品的使用限制;再一个是放弃治疗出院回家,使患者能够在更“自然”的环境中尽量多享受一点做人的乐趣。此外,通过判例的方式将安乐死逐渐引入中国法律体系,无疑是现阶段最好的选择。当然,中国立法及司法机关对于判例引入的极为谨慎的态度,就是另一个问题了,并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

论及安乐死,就不得不谈及自杀。同样是有意识的终结自我生命的手段,二者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虽然自杀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被社会舆论抵制的行为,但是不可否认,自杀者从未因为自杀行为而遭受过任何法律的制裁。换言之,依据法理学的基本原则,法律并未将自杀规定为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满足杀人的动机、行为的自杀行为,事实上已经满足了故意杀人罪的所有要件,而之所以其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是针对自身的,而非对社会造成影响(大多数时候的确会对社会造成影响,但此影响并不在法理学的探讨之列)。亦即其不具有社会指涉性,而仅仅具有自我指涉性,从而不构成法律行为。而安乐死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争议,就是因为患者在死亡过程中有医生的有意识的主动参与,因而这种行为具有了社会指涉性,从而满足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成为法律调节的对象。

但是从本质上来讲,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甚至不是医学问题,而是一个哲学问题。其之所以本质上是一个哲学问题,因为它涉及对于生命的最基本的态度。即,一个人的生命,是否完全属于自己。换言之,一个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有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众所周知。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依据边沁的绝对功利主义原则,人从来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而要与周围的人发生各种关系,从而隶属于社会,成为其一部分,具有社会的某些属性。因此,一个人的死亡不仅仅是其自身生命的消亡,更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增加或者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就会对人的生命结束产生影响乃至决定的权利。

谈及这个问题,就不得不引入其生物学的本源,那就是人类繁衍种群的本能。任何人,只要还没有死亡,理论就有可能为种群继续做贡献。所以在本能中,生命决不仅仅只属于个人,而属于其隶属的群体。

今天,虽然繁衍种群的压力已经不复存在,但是这种本能不可能消失,而是以各种形式存在于社会生活中。而正是这种本能的存在,使得主动结束生命的行为

会受到社会力量的强大干预。

当然,赞同安乐死的人,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或者是出于绝对功利主义的考量,为了患者不再承受痛苦煎熬,还有亲人不必承受长时间的痛苦折磨以及经济压力。但是,到底什么是真正的人道主义,是指延长生命的长度,还是指增加生命更有质量和尊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生活水平的人对生命的理解必然不可能统一,因而我们永远无法为全世界确立一个统一的人道主义的标准。

综上所述,安乐死并不仅仅是关乎少数人的生死痛苦,更是对社会伦理的巨大挑战。如果对于这个问题持过于简单的态度乃至做出过于轻率的决定,都会有可能颠覆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至于这种颠覆是一种毁灭亦或是浴火重生,没有人能给出确切答案。虽然如今民间对于安乐死的呼声很高,但多数是出于对那些饱受煎熬的病人的人道主义关怀,却没有考虑到一旦开放后有可能造成的严重社会危机。那时不仅病人的追求生命尊严的祈求得不到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亦有可能遭受侵害。因而,笔者赞同中国乃至世界各国对于安乐死的谨慎态度。

当然,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人的思想意识也会不断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必然不会仅仅满足于延长生命的时间,而是会更加注重生活的质量,生命的尊严。这种发展趋势任何人都无法逆转。而安乐死,也必然会随着人们观念的进步升而引起一次又一次的讨论。每一次讨论,都将重塑人们的伦理认识,道德观念以及法律观念。笔者真诚的希望,将来的某一天,安乐死可以获得认可,饱受折磨的患者可以获得人性的尊严,而社会大众的利益却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害。那时候,人们对伦理的认识,就该是另一方天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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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各种理论及现状 安乐死历来是个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有关安乐死的争论除在哲学、伦理学、医学等领域展开外,法学界对安乐死应否合法化问题也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痛苦致死之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在我国,安乐死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相反人们还相当热衷于对安乐死的争论。我国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源于上世纪80年代,在1986年,陕西省就发生一起安乐死事件,一个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其与医生双双被检查机关提起公诉(但后来被无罪释放)。从1994年起,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的提案。由此可见,我国民众对安乐死之关注程度。17年后,当身患癌症晚期的王明成再次要求给自己实行“安乐死”时,但被医生拒绝。8月3日,形如枯槁的王明成在病痛中死去。于是带着王明成的遗憾,人们又展开了对“安乐死”这一敏感问题的争论。 法”是权利之法,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法”理应给予保护,但是,安乐死是是保护生命权还是破坏生命权哪?现在学术界尚无定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宪法》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有特定含义的。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

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有严格的条件与程序的。现在欧洲一些国家所实行的“安乐死”立法都是在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之间所作的选择。因此,认为“安乐死”有背宪法,缺乏基本的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博士宋功德提出,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看,做到这点有点不现实。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就说明了这一点;也有专家认为:宪法这一条款,仅仅体现了国家有帮助公民延续生命的责任,但这一点既不意味着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也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 随着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安乐死在我国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人们的观念逐渐更新,开始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更多的关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安乐死立法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中国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资料表明,赞成安乐死的比例在逐步上升。据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对313名不同人群的调查显示,有93.6%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医务人员赞成者为98.4%,法学界人士赞成者为90%,一般者占90.1 %。上海市黄浦区部分街道对60岁以上老人进行了调查,有89.4%的人赞成安乐死,94.5%的人希望立法。1986年在武汉、北京等地进行的有关安乐死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赞成安乐死的人数为62%;在对黑龙江省的199人的调查中,89%的人赞成安乐死(其中19%的人年龄超过50岁);1988年在北京进行的500例问卷调查(包括工人、军人、大学生、部分来自各地的在京学习的干部及医生),结果表明,91.2%的人赞成安乐死,认为目前在我国可以实行安乐死的人占79.8%。这些民意调查反映了普通民众对安乐

My View on Euthanasia 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My View on Euthanasia Euthanasia is not unfamiliar with us in our modern society for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considering euthanasia. As a proverb says ‘Everything will die’, so every creature can not avoid death. Euthanasia has become a hot discussion for our human beings. On one hand, some people support euthanized for some special people. They have some reasons to support their point of view. Firstly, it is based on humanity to give some people euthanasia. When some people suffering from diseases such as cancer, they suffered much more pain that beyond our imagination. For these people, death is easier her living. Giving them euthanasia is the best choice at this time. Our medical equipment has already improved and they can release themselves from the endurable pain, with the euthanasia help them. It’s a humanism behavior for human beings. Secondly, it is a basic human right.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decide how to end their life and euthanasia gives them the chance to get rid of the intolerable pain. Don’t you think that peaceful death is better than painful alive. Thirdly they said we need human and material resources to take care of the patient. This would increase burden on their family, because, no matter how busy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they should make time to take care of them and if the illness can’t be cured and the patient still died at last, it will make their family members sadder. Nowadays medical treatment is very expensive. If his family is not a very wealthy family, it is very hard for them to pay for the treatment cost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are bound to go around borrowing money and this will increase the financial burden of the family. On the other hand, other people are against euthanasia. They believe euthanasia is human’s behavior and against nature. They also considered if euthanasia once becomes a legal behavior, many cases about abuse of drugs will happen. Some criminals will make use of it to misuse drugs and make some criminal behavior. Besides, it’s also very hard to decide when and what kind of people should we give them euthanasia. Doctor’s responsibilities will become heavier. How to distinguish whether we should give some people euthanasia is another big question.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behind the behavior of euthanasia should our society to solve. From all above, we may know that the behavior of euthanasia will bring some advantages as well as some disadvantages. As our human beings, what we can do is just make use of it’s

关于安乐死的经典案例 (1)

安乐死 一、案例: (国内)1986年6月23日,患者夏某因肝硬化晚期腹胀伴严重腹水,被送进 陕西汉中市某医院。看着母亲痛苦不堪的惨状,患者儿子王某和妹妹觉得母亲既然痛苦得生不如死,那么就要求医生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6月28日,在王某等一再的央求下,医生蒲某开了一张100毫升的复方冬眠灵的处方,并注明是“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某在上面签了字,当天中午至下午,该院实习生蔡某和值班护士分两次给夏素文注射冬眠灵。同年9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蒲某和王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0年3月,汉中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求的蒲某,王某故意杀人一案,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某,王某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在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某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某在王某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危重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某王某二人无罪。”一审后,汉中市人民检察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某和王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某,王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 另外,事隔近18年后,2004年5月,当初要求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的王某 患胃癌并转移,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被医院拒绝。2004年8月3日,王某病逝。(国外)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案例分析 马悦旅游132班 22213202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汉中案件”可谓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第一案。案件大致如此: 1984年10月,患者夏素文,59岁,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化腹水”。1986年6月,病情加重,被送入汉中市传染病院肝炎科住院诊疗。经该院肝炎科主任、主治医师蒲连生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状);3、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入院后的第三天,病人烦燥不安,于1996年6月28日清晨开始昏睡,8时医院查房,夏素文的儿子王明成向该院院长雷某询问病情,雷某答:“病人送得太迟,已经不行了”。王听后,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免受痛苦,雷回绝。9时,王明成及其妹王晓玲来到蒲连生办公室,要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蒲先回绝,在王明成兄妹表示愿意承但责任后,蒲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的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王明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一般而言,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在我国,安乐死被定义为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身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无痛苦的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类:积极的(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消极的(被动的)安乐死。即对抢救中的病人如垂危病人不给予或撤除治疗措施,任其死亡。一般而言,某些医生及舆论对于消极的安乐死持较为积极的态度,认为其提供给病人更为安逸和舒服的死亡方式;而对积极的安乐死争论更为剧烈,认为其从法律上看具有杀人的动机、行为、后果,形式上与谋杀的界线难以划清楚。但笔者认为,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病人同意或默许的情况下医师有意的加速其死亡过程。只是采取的方式有别,造成的后果却别无二致。因而在下面的论述中,并不将二者分别加以探讨。 安乐死的说法自古有之。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和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虽然这种行为并为征求被处死的儿童的意见,但毫无疑问它满足了安乐死最为重要的要件:病人在他人的协助下加速死亡的过程,且协助人不被追究责任。因此,这可以看作安乐死的最初起源。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柏拉图也曾在《理想国》中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弱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可见,古希腊对于安乐死基本持肯定态度。 安乐死的观念在西方被打压,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已经没有必要去有意减少无力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成员,减轻社会负担;另一方面源自基督教的兴起。根据基督教的教义,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死亡也由上帝来决定,只有君主有权代表天神主宰臣民的死生;病痛,包括临终前的痛苦,往往被看成天神的惩罚;于是视自杀与安乐死是篡夺了造物主主宰生死的权力。因而,在中世纪教会的统治下,安乐死归于沉寂。十六世纪以后人本主义的兴起,从天赋人权的基本思想出发,认为生命权是上天赋予人类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放弃,因而并不提倡安乐死。但是也有学者从社会的效益和理性的思考出发,考虑和提出安乐死的主张。如培根、休谟和康德。不难发现,这些学者无一例外支持的是边沁的绝对功利主义。依据其“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幸福”的原则,支持安乐死的思想根源不言自明。而绝对功利主义原则,一直到今天,依旧是支持安乐死的最有力的理论基础。这点将会在以下详细论述。 这之后,安乐死在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纳粹德国被再次提出并广泛推行,实际上其是充当了纳粹分子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的借口。这种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就是,当今西方在探讨安乐死和优生学的问题时,众多学者不得不持更为谨慎和保守的态度。 后来,安乐死再次引起广泛关注,主要来自于医学本身的发展。作为医学伦理基础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一方面要求医生解决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寿命。然而,随着医学的发展,许多原本可以致死的人体机能衰退可以被人工方式维持,从而延长患者生命;同时许多不治之症的结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实行安乐死的利弊分析 杨霞 中文摘要: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近几年,国内外对安乐死的看法始终莫衷一是,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历史起源、案例分析的方面,来全面阐述安乐死的利弊影响。 关键字:安乐死,利弊分析。 安乐死的定义、起源: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安乐死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其他社会也有些安乐死的报道。 尽管安乐死至今还没有在多数国家合法化,但人们对给予病情危重而又无法治愈的病人以死的权力和自由以摆脱残酷的病痛折磨的做法,愈来愈多地采取同情的态度,认为这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虽然西方许多国家都把安乐死看成犯罪行为,但支持实行安乐死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估计有十万人已立下遗嘱,告诉医生:一旦他们患了不治之症,生命行将结束时,不要再用人工延长生命的措施进行抢救。

如日本的安乐死协会建立于1976年。三年后已拥有两千名会员。从历史的趋势来看,1983年世界医学会的威尼斯宣言提出了消极安乐死的正式意见,同年美国医学会的伦理与法学委员会对于撤除生命支持措施的意见都已为安乐死实施创造了条件。 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各国对安乐死是否合法存在争论。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安乐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上看,病人患不治之症并已临近死期; 病人极端痛苦,不堪忍受; 必须是为解除病人死前痛苦,而不是为亲属、国家、社会利益而实施; 必须有病人神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同意; 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 必须采用社会伦理规范所承认的妥当方法。 反对“安乐死”的理由及事实论据:一、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安乐死”可能引致“故意杀人”。患者自杀不会影响别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请求,在《刑法》中是“帮助自杀”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二、“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三、在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未经法律许可而结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权利的道德准则。 四、如果法律同意医生答应垂危病人安乐死的请求,那会树立一个杀

《公共政策学》案例讨论——安乐死

公共政策学 小组案例讨论 ——安乐死 小组成员: *** *** *** 杨于谦 等11人

“安乐死”案例分析 安乐死,一个令举世争议的重大医疗立法提案。首先遇到来自 医疗界的阻碍。传统观念中,医生救人,延长人的寿命是天职。医 生无论以什么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无论是什么情况或者是什么人,都是医疗界无法接受的。英国医学专家约翰·怀厄特尖锐指出: “人为死亡不在医学范畴。”他说:“大多数医生和健康专家们认为,一旦在临床实践中引入人为死亡,医学的本旨就被改变了。它将变 成主观判定谁的生命更有价值。”医学就变成了一种社会工程学,缩短那些“没有价值的生命”。更大的阻力来自于患者家属的主观情绪,这种情绪往往是超越了理智的。他们热切的希望自己的亲人能够活 着哪怕多一分钟,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过是怎么样的一分钟,很多 患者所承受的痛苦是炼狱式的折磨。他们求生不能,欲死不得,这 种痛苦,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也无法体会。 合法安乐死的第一人 2003年11月10日荷兰一院(即上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 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这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安 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法案规定,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考虑成熟后,可自愿提出结束生命的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 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参与诊断和确诊,可实施“安 乐死”。法案还规定,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2003年11月30日,在阿姆斯特丹,这是一极平常的日子,但 对托莱尔来说,这又不是平常的一天,因为她的母亲选择在当天与

所有的亲朋好友诀别。这也是荷兰议会顺利通过安乐死合法的第二天。上午10时,托莱尔和她的二个姐妹、孩子们及其他朋友,等待牧师走进了家门,祈祷后,两名医生随后也进来了。房间布满鲜花。老母亲躺在床上,吃力地试图做出某种表情,对来人一一含笑。她今年71岁,她是一位非常开明的退休教师,几年前得了不治之症。几个月前,她就提请医生给她实施安乐死,以减轻自己的痛苦,并且已经获得了两位主治医生的同意。开始,托莱尔坚决不同意,但看到母亲一直在经受地狱般的折磨,拗不过老母亲的强求,在与姐妹们商量之后决定同意。老太太吃力地点了点头,托莱尔流着眼泪,下令关灯,同时点起蜡烛,播放了妈妈爱听的音乐。有人轻轻地,轻轻地抽泣,医生则用他颤抖的手给老太太注射了致命的药物,一会儿,老太太走了,但她是含笑走的…… 1.安乐死是政策问题吗?如果是,是什么类型的政策问题?若不是,那么你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答:关于对安乐死是不是政策问题的回答,不能给出某个一定的答案。政策问题是指基于特定的社会问题,由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采取行动,通过公关行为希望实现或解决的问题。 在某些国家,安乐死问题已经被政府列入政策议程并合法化,属于政策问题,如瑞典、荷兰、比利时、日本、美国的一些州等;在中国,虽然有不少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但安乐死问题尚未被政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度的调查报告

关于人群对安乐死认知态 度的社会调查 程茜阳胡逸飞江明明李金妮李晴刘金英 (河北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09级三大班)摘要通过随机取样,在2012年1月到2月,对来自6个地区的364个人进行了安乐死认知态度的社会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社会对安乐死有较高的认知,且个人的文化程度和职业背景对其选择有较大影响。但在调查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上,人群表现不同态度,同时也给出了各自不同的原因,因此,对于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还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调查。 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背景及不同文化程度的人群进行安乐死的有关调查,借以了解和评价社会公民对安乐死的态度,并期望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寻找民意基础,及分析阻碍我国安乐死合法化进程的主要原因。 1.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6位调查员家乡的各层次人群(包括河北、陕西、湖南、湖北、江苏五省),受调查人群年龄在16-76岁之间,以自愿形式参加问卷调查。 1.2.调查内容

性别、年龄、受教育文化程度、职业、身体状况;对安乐死了解程度、对安乐死态度及理由和对安乐死合法化态度及理由,同时还包括安乐死实施问题。 1.3.调查方法 采用调查问卷,由调查员发给被调查对象,受调查者以无记名自填问卷方式填写,针对一些年老的受调查对象采用委婉访谈方式进行调查,依据其观点态度代替其填写问卷;同时也利用网络进行网上问卷调查。 2.调查结果与分析 2.1.问卷回收情况 问卷发放364份,纸质问卷330份,回收33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304份,有效率92.1%;网络问卷34份,有效问卷34份,本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共计338份。 2.2.受调查者的一般情况 在338位受调查对象中,男性172人(50.89%),女性166人(49.11%),身体状况基本为良好;年龄分布上,18岁及以下的人群227人(67.16%),31-50岁的人群58人(17.16%),51-60岁的13 人(3.85%),61岁以上9人(2.66%);受教育程度上,初中及以下水平64人(18.96%),高中、中专文化人群70人(20.70%),大专、本科文化人群201人(59.47%),硕士及以上3人(0.9%);职业背景,党政机关/社团/事业单位人员30人(8.87%),医务工作者40人(11.83%),教师10人(2.96%),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人(5.92%),

安乐死论文

浅谈安乐死及其人性关怀 中文摘要:安乐死作为一种备受争议的死亡方式,现已成为一个国际化的 问题。人处于极度的痛苦之中,是否应该实施安乐死,这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一种挑战。社会各界均以不同的态度来面对,中国的相关立法方面对此问题仍有很多欠缺之处。到底安乐死的积极与不积极的因素有哪些,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英文摘要:Euthanasia as a controversial manner, now an international problems. In extreme pain, whether it should be euthanized, this is a human moral bottom line. With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are different attitude to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China,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problems to lack. What euthanasia and positive positive factor is what, how should we treat these problems, and thoughtful. 关键词:安乐死、关怀、道德、Euthanasia,、caring、moral 引言:安乐死的研究对于人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不可回避,了解它将加深我们对人文关怀的理解,抓住人性的弱点,更能正确地理解死亡。 1.安乐死百科 1.1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1.2安乐死的一些方式 1.2.1注射氰化物 在注射催眠剂使患者入眠的情况下,注射氰化物而导致患者死亡。 1.2.2口服安眠药

关于安乐死的一些看法

安乐死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讨论的一个热点话题,安乐死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他们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初四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婴儿,后来因为文艺复兴强调人文主义,这一思想便沉寂了一段时间,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纳粹德国为了实行种族灭绝政策,以安乐死为借口,并大肆宣传。直到1935年,安乐死在英国合法化,随后美国也出台同样政策,这才重新引起了世界上的讨论。 之所以会引起世界范围的关注与讨论,是因为这样一个古老的问题,在当代触及了医学伦理学的矛盾,即一方面要求医生解除病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又要求延长病人的生命。这对矛盾困扰了一代又一代学者。 在中国,安乐死问题的讨论是由王明成事件引起的。有的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他们认为对生命的选择是一个人的权利,结束自己的生命并不会影响社会,同时,还可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但有人认为,生命是属于社会的,活着便是一种义务,还有人认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导致谋杀,医生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或为利益而使患者提早的结束生命,还有人认为安乐死本身是种自杀行为,虽然自己结束了痛苦,但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在我看来,抛开其他因素不谈,安乐死是可以被推广的。当危重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一定是最痛苦的,如果在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便可以使病人减少痛苦,更安详地离开我们。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如果真要保证安乐死的推行,法律的保护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缺乏法律的约束,那这将会是一个巨大的漏洞,这样的漏洞会使一些人为了谋取利益,而进行违法的活动,到那时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社会道德或是利益问题,更是关系到人命,这同时是对人生存权利的忽视。人生存的权利高于一切,如果连人的生存权都无法保障,那么如何建设一个法制社会,和谐社会,国家怎样才能更好的发展。 如果说法律保障是实行安乐死的基础,那我想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也不得不提,文化也是指导人们行动的重要因素。在中国,2000多年来一直是儒家思想占主导,这样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最为深刻。儒家思想强调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随意伤害自己的身体是不符合孝道的,更是不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现在人们固守这种思想,所以,想要改变社会上人们固有的观念也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想要推行安乐死,必要的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并且要让人们了解安乐死这一新兴事物,只有真正了解,才会认识到这种措施的利弊,这样才能让人们接受这新的事物。 法律和文化是推行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最重要的还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还是我们的中心任务。虽然我国GDP总量排在世界第二,但是众多的人口,还是使我们的人均量排在了世界平均水平之下。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有限,是一般家庭根本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安乐死可以减轻亲人和社会的负担,同时使更多的医疗资源用于“可以治愈”的普通病人。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高额的医疗费用可以延长病人的生命,但复杂的治疗手段不仅给医务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且使病人的痛苦也增加了,这样用痛苦换生命的做法,不一定是最好的,不如在生命的最后阶段好好享受这最后的时光,让病人尽量不带痛苦地离开。 即使我比较支持安乐死,同时我也看到了其中的不足。安乐死的施行,可能会让医生消极治疗,不愿再全力治疗疾病,这样的后果可能会失去治疗机会,使医学的发展脚步放缓。 在安乐死这条路上,我们还要积极探索,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体系与法律法规不健全,医疗水平不高的国情下,将安乐死合法化还不具备条件。安乐死仍将是个热议的话题。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对于我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摘要:安乐死,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它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学、社会学,更涉及医学、法学。因此对于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备受学者、立法专家关注。在世界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探讨的不断影响下,我国安乐死问题也面临是否能够合法化的困境。 关键字:安乐死合法化违法阻却合法化的完善 导论:“1986年6月23日,汉中市的夏素文因肝硬化腹水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到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救治。因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夏素文的两个子女跪地向蒲连升求情:“行行好,让我妈咽气吧!”见此情景,蒲连升最终开了处方,并让患者唯一的儿子在处方上签字。他同另一位医生分别给患者用了若干毫克的“冬眠灵”注射药。1986年6月29日凌晨,患者夏素文死亡。蒲连升由此招致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①作为全国首例安乐死案件经过了6年的漫长审理最终确定医生实施的安乐死的行为不够成发犯罪。由此变引发了国内学者的激烈的讨论,本文也将就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安乐死的基本常识。 (一)讨论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首先要弄清安乐死概念。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语euthanasia,愿意为“无痛苦的死去”。《牛津法律大辞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指在不可就要的或病危患者自己的要求下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其死亡的措施。”而在我国《法律辞海》中,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指目前医学上确认为无挽救希望的不治之症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病人真诚的要求“安乐地死去”时医生处于道义,为解除其不堪忍受的痛苦而采取的措施提前结束其生命。单从概念分析,我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较为严格。 其次,安乐死从行为上被分为积极地安乐死和消极的安乐死两种。积极的安乐死又称为主动的安乐死,指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消极的安乐死又称被动的安乐死,指对处于抢救中病人不给予或撤销救助治疗措施,使其自然死亡。在理论界大都对于消极的安乐死予以认可,认为其不够成犯罪。 再者,安乐死合法化的命题来源已久,古斯巴达便有涉及安乐死的理念,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一书中也赞成吧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方法。可见古人也早已认识到安乐死的问题,只是在近代纳粹德国实行种族灭绝政策后安乐死才被推到具有极高讨论价值的论题。随着现代高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医学的极大进步,大量的病重患者可以通过医疗维持生命,而使病人忍受痛苦的活着。于是更多的患者希望结束痛苦,安乐死便被频繁的提及甚至实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也不得不被考虑。 (二)对于安乐死的认识。1、国际上,欧美国家子上个世纪30年代久开始讨论安乐死问题,从一些民间组织到学者、司法工作者。其讨论的焦点也是安乐死合法化与否,对此无论民间组织还是学者都主张安乐死的合法化,但世界各国政府大都采取保守的态度并不予以法定化。不过激烈的国际讨论也取得一些成果:一些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安乐死的个案采取默认合法化而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更甚者如荷兰、比利时更是以立法的形式把安乐死合法化了,美国、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对安乐死也予以合法化。2、在我国,对安乐死的问题自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热议。1986年首例安乐死被判无罪后,1988年全国各界专家组织了一次关于安乐死的研讨会,并达成一致共识,对安乐死无论在医学上还是立法上都应慎重对待。1994年以来人大代表的关于“安乐死合法化议案” 经常被提起。在司法实践中安乐死的个案也时有出现。但我国也一直未对安乐死予以立法。从刑法理论上讲,安乐死有故意杀人罪之嫌,因此从法学的角度讲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更加复杂化。 二、分析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安乐死引发的思考 引言: 安乐死是人文医学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自人类文明创始以来,人类对于生命、健康的思考从未停止,因此有关医学人文的言论自古既有。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于医学其人文性的思考越来越多,对生命的思考也越来越深刻,而对安乐死的思考也是如此。安乐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值得讨论。 摘要: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对安乐死的争议一直存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争议和伦理争议。社会争议主要是对人的生存权利的争议;伦理争议包括五个方面,分别为: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之争、救死扶伤原则与减轻痛苦原则之争、资源浪费与合理分配之争、尊重人权与情景选择之争、中国传统孝道与现代亲情理念之争。 关键词: 人文与医学、安乐死、生存权利、生命尊严、医生的职业道德、资源浪费及合理分配、孝道 正文: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6月3日报道,世界著名物理学家史蒂芬·霍金教授称,如果有一天他对这个世界不再有用,而仅仅是个累赘时,他会考虑安乐死。他表示,违背当事者的意愿令其或者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如果处于极端痛苦中,他会考虑安乐死。霍金教授的发言将

一直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安乐死的话题又提到了风口浪尖。 当今社会,安乐死已经成为众所周知的名词,人们对它褒贬不一、评论各异。那么,何为安乐死?安乐死,顾名思义,指安详地没有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专业的解释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得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而在我们国家,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患者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悠久的历史,向上可追溯到古希腊,斯巴达人为了保持健康与活力,处死生来就存在病态的儿童。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到现在,目前已立法允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奥地利、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挪威、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和瑞士10国,允许“被动”安乐死,只准终止为延续个人生命而治疗的做法。 安乐死的问题在中国尚未正式讨论。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和作为的安乐死,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出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对作为的安乐死,即积极的安乐死,规定如下: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

英语安乐死辩论赛正方和反方的观点

Mercy killing is one of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world of medicine. As the picture given above depicts, A late sick mother desperately ill son request for euthanasia. But the son was cut for this。feeling helpless because he is at a loss what to do about it. The picture really sets me thinking. It implies that people differ in their attitudes towards the mercy killing.Some people think it is right.but others dont think so.now let us listen to everyone's different opinions 安乐死是医学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正如上面所示的视频所描绘的,一位晚期患病母亲病入膏肓,请求儿子实施安乐死。但儿子且为此获罪,感到无能为力,因为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这幅画确实发人深省。它暗示,人们在对待安乐死上看法不一致。有些人认为他是对的,但其他的不这样认为,现在让我们听听大家的不同观点 赞成 1.If a person loses the survivability of the community has not contributed to lose the meaning of life.reduce reliance on others and a burden on society.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2.the complete elimination of euthanasia patients can be painful diseases, mental stress and depression thinking exists.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3.a person bound to die sooner or later die; One hundred dead, the living dead are free, patients and relatives reflex happy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 4.the lives of their own people,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end their lives, which is opposed to the human rights and personal freedom. 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 5.we believe that euthanasia is a form of respect for life. 安乐死是尊重生命的一种方式。 6.首先,从主观方面来讲,安乐死对于病人自身,是一种减少生命痛苦的方式。人,总是趋利避害的,没有人会说“我要去寻找痛苦,我要去远离快乐”。当一个人处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之下,当生命的存在已成为一场噩梦,我们难道还要提及道德和伦理吗?生存这个基本的“长度”都已经不能够维持,还要来谈及生命的宽度,还要去顾及伦理的重量吗? First,from a subjective point of view.Euthanasia for the patients themselves, is a way to reduce human suffering.People always seek advantages and avoid disadvantages, and no one would say, "I am going to look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论安乐死的历史及现状 摘要:安乐死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与选择的社会难点问题之一。就现实社会争 论的安乐死话题,从伦理的角度,回顾了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安乐死在中国发展的限制因素和现状,阐述了安乐死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关键字:安乐死历史发展限制趋势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进程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从词源上说,源自古希腊的"euthanlos",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安详无痛苦致死术”。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苦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同时安乐死又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患者对于安乐死的意愿,可以将安乐死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可以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其中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或作为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其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而消极安乐死又称被动安乐死或不作为安乐死,它包括撤销强加于病人身上的不必要的、过量的医疗负担或撤销不能使根本的病情逆转的治疗,如为缓解剧痛,使用大剂量的可能缩短病人生命的药物。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所谓安乐死应该是指积极安乐死。 事实上,安乐死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安乐死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长久的历史。在古代就有加速死亡的一些措施,如游牧部落在迁移时常把病人、老人留下来让他们自生自灭。斯巴达人为了保证士兵的健康和战斗力,也有处死先天疾病或生理缺陷之新生儿的习俗。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认为医生延长那些最终仍不免死亡的危重病人痛苦是不合伦理的,赞同不堪忍受病痛折磨的病人自己结束生命。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也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在东方,尤其是受佛教影响的地方,崇尚人的自然死亡,“圆寂”“坐化”等是佛教徒梦寐追求的死亡方式,也是我国较早时期的安乐死思想。19世纪,安乐死被视为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而被运用于现实实践中,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由此开始。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诞生了第一个安乐死法案。1935年英国出现了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委员会"。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利用"安乐死"的名义进行了大规模的对于非日耳曼种族的屠杀,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工业革命的浪潮也带动了医学革命复苏,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再度兴起。1960年,有人在英国议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也规定,允许附先决条件的早死条例;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死的权利";七十年代后期,法国、德国先后制定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程序;经过多次公开讨论,1987年荷兰审慎地通过了一些有严格限制的法律条文,成为全世界第一个允许医生为患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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