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学校领导班子“三重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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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学校领导班子“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暂行办

法》

关于落实学校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建立健全我校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应当由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二)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三)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决定;(四)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五)学校办学规模、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六)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学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政策;

(八)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

(九)专业技术职务和职员职级评聘、工资待遇、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十一)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校级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人选的确定;(十二)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十四)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含合作办学);

(十五)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六)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十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

(一)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选拔;

(三)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五)校办独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合作企业校方董事等人员的推荐;(六)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或审定);

(七)其它重要干部的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20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二)重大学科建设项目规划的审定;

(三)学校大型xx、纪念活动;

(四)其它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200万元以上的支出;

(二)预算外10万元以上的支出(包括预算内项目追加投资);

(三)其它需要学校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学校领导班子应当按照集体决策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九条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按《华中师范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华中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学校办公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常委会,学校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工会主席列席校长办公会。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咨询、听证制度,“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各方面的意见。(一)依照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中层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决策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章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决策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一)党委常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才能举行。

(二)校长办公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到会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讨论决定特别重大议题(如财务预、决算和干部提拔任用),由党委全委会议决。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决策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一)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主管领导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

(二)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

党委常委会(或党委全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要采取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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