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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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专用通知
编号:人字2014—051号共3页2014 年12月25日
致:集团总部平台部门、各产业集团、直属事业部/子公司、绵阳区域服务中心模拟核算单位
呈报:赵董事长、刘总经理、杨总经理、胥主席
主题: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人力资源部
2014年12月25日
主管:何全勇审核:兰楠拟制:衡娟
(三)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报销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单独拟定相关规定;
2、实施细则发布后:5类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肝、肾、骨髓移植,血友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一个参保有效年度内报销50%,未设上线。
(四)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设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2、实施细则发布后:即从2015年起,连续参保缴费且当年没有发生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从次年起,连续缴费每满一年增加0.5%的报销比例,最高比例为100%。发生报销行为后,其连续缴费奖励的报销比例重新计算。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4〕25号文件),公司现就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及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筹资方式和标准的变化
(一5年起公司将不再统一组织代扣代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若员工本人确认不参保的,须由员工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在12月30日前在绵阳市顺河街社保大厅填写放弃参保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将视为同意参保代扣代缴。
五、附件:
1、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2、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二)大额补充报销
1、实施细则发布前:参保职工当年累计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报销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每年调整,预计2015年25万)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报销(异地就医住院的按80%报销);大额补充报销最高额为40万。
2、实施细则发布后:参保职工当年累计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报销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每年调整,预计2015年25万)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报销(异地就医住院的按85%报销),大额补充报销最高额仍为40万。
二、参保待遇的变化
(一)普通住院补充报销
1、实施细则发布前:报销比例为50%、报销额度为5000元。即:单次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的起付线费用、政策内比例自付费用、特种自付费用三项合计超过1500元部分,可报销50%,在一个参保有效年度内可多次报销但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
2、实施细则发布后:报销比例由原50%提至50%和60%、报销额度由5000元提至10000元。即:单次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的起付线费用、政策内比例自付费用、特种自付费用三项合计超过1500元部分,可报销50%,5000元以上的报销60%,在一个参保有效年度内可多次报销但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015年标准:120元/年
(二)个人筹资方式
1、实施细则发布前: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由医保局在退休职工个人医保卡账户上代扣代缴。公司在每年2月发放1月在职职工工资时一次性代扣代缴一个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2、实施细则发布后:在职和退休职工均由医保局在职工个人医保卡账户上代扣代缴。个人自愿放弃参保的,须12月30日前将放弃参保的书面申请交绵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申请的将视为同意参保代扣代缴。
三、报销流程的变化
1、实施细则发布前:由个人前往中国人寿绵阳分公司报销;
2、实施细则发布后:即从2015年起,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结算,费用实行“一站式”报销服务。若遇个人现金垫付再报销的,由个人前往中国人寿绵阳分公司报销。
四、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政策,帮扶员工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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