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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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7(0)2
【摘要】(川人社办发[2017]22号)一个自然年度内,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

2017年暂由原每人每年29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万元,待2016年成都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调整。

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每年1500元上调至每年2500元。

【总页数】1页(P34-34)
【关键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川省财政厅;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障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人力资源;调整;最高支付限额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J],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的通知 [J],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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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福利调整通知员工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公司福利调整通知员工医疗保险优惠政策

公司福利调整通知员工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尊敬的员工: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员工的幸福感和工作积极性,公司决定对医疗保险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升
为了让员工在就医过程中减少经济负担,公司决定将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升至80%,即员工在使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时,公司将承担80%的费用,员工自付20%。

二、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扩大
为了更好地照顾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司决定将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范围进行扩大,涵盖更多常见疾病和慢性病,让员工在就医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上限提高
为了减轻员工在重大疾病治疗过程中的经济压力,公司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上限提高至每年20万元,确保员工在面对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

四、门诊药品报销比例提升
为了让员工在购买门诊药品时减少经济负担,公司决定将门诊药品的报销比例提升至50%,即员工在购买门诊药品时,公司将承担50%的费用,员工自付50%。

五、健康体检补贴政策优化
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健康体检,公司将对参加健康体检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补贴奖励,并根据体检结果给予相应的健康管理建议和指导,帮助员工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健康问题。

结语
希望以上调整能够为广大员工带来更多实实在在的福利和支持,让大家在工作之余也能够更加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

公司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关爱每一位员工,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祝各位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XXX 公司管理团队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号令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及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七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7%;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按比例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在完成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收支出现缺口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绵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三)坚持统筹协调,保持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与相互衔接;(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七)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适当调剂,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二)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乡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三)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参保城镇居民和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一)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2008年每人271元);(二)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1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绵人社发〔2011〕18号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绵人社发〔2011〕18号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11-03-22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城劳动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省驻绵阳城区和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市、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 用人单位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全部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变更事项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变更手续。

(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8.01
•【字号】绵医保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绵医保规〔2022〕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城新区党群服务中心,经开、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府办发〔2021〕9号)第二十四条:“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

”根据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相关指标,现决定对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32万元/年,调整至46万元/年。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
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绵人社办〔2018〕64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文件为准。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日。

绵阳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

绵阳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

绵阳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参保登记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

市直属和中央、省驻绵阳城区用人单位及职工,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县市区、园区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在本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包含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主要内容的《绵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开户银行许可证;(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主要内容的《参保单位员工花名册》。

第五条个体参保人员持《绵阳市个体人员新参保(续保)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资料,符合规定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发生《绵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绵阳市个体新参保(续保)登记表》所载内容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第八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满1年后,每年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

缴费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一)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计算的利息;(四)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计算的滞纳金;(五)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因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缴纳的一次性趸缴费用;(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上年市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024年四川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2024年四川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2024年四川退休人员医保政策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保障四川省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2024年四川省推出了全新的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本文将对该政策进行全面解析,并为退休人员提供详尽的政策信息。

1. 医保政策概述2024年四川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全面、便捷的医疗保障。

根据该政策,退休人员将享受到以下福利:a) 基本医疗保险四川省退休人员将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享受住院、门诊等基本医疗服务的报销。

b) 大病医保退休人员在遭遇严重疾病时,将获得特殊医疗救助和报销补贴,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c) 医保电子化2024年起,四川省退休人员医保将实现电子化管理,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终端便捷地查询医保信息、报销申请等。

2. 退休人员医保须知为了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和使用医保政策,以下是一些退休人员在使用医保时应该注意的事项:a) 缴费问题退休人员应按时缴纳医保费,以确保享受医保福利。

缴费金额将根据个人退休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b) 报销流程退休人员在就医后应妥善保留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并按规定流程提交报销材料。

报销流程将通过医保电子化系统进行办理。

c) 大病报销退休人员若遭遇严重疾病,应及时向医保机构申请大病报销,以享受相应的医疗补贴。

申请过程将由医保机构指导并提供帮助。

3. 政策变动与调整2024年四川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

退休人员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变动,并按照最新政策要求进行操作。

4. 售后服务与投诉渠道退休人员在使用医保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需要帮助,可咨询所属医保机构,联系方式将在医保电子化系统中公布。

若对医保政策存在异议,可通过上述渠道提出投诉。

总结:2024年四川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将为退休人员提供全面的医疗保障,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保等服务。

退休人员应按时缴费并掌握报销流程,以确保享受医保福利。

政策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退休人员可通过医保机构咨询与投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对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lt;国务院对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gt;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进展水平相习惯;(二)基金治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治理方法、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治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治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便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治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挪用。

收支事情按同级财政行政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报送报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治理;审计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治理事情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别挤占。

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浮现超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2017绵阳社保缴费标准

2017绵阳社保缴费标准

2017绵阳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有所调整,以下是具体的缴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文件,2017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单位负担,不在个人缴费范围内,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市补充医疗保险为非强制性参保项目,由个人自愿参加,具体缴费标准和比例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

六、政策解读。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政策文件,2017年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权益,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势的挑战。

七、结语。

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上就是2017年绵阳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绵阳职工特殊门诊报销政策文件

绵阳职工特殊门诊报销政策文件

绵阳职工特殊门诊报销政策文件一、治疗指南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特殊重症疾病门诊治疗应按照国家临床治疗指南,并经绵阳市特殊重症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指定的专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出具治疗方案,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范围给予报销。

二、治疗模式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特殊重症疾病门诊治疗方式应采取按住院费用管理的门诊治疗模式(如“日间病房”),门诊治疗费用参照住院政策管理和结算。

医疗机构在治疗期间应建立完善的门诊病历记录,只开药、检查或需周期性治疗的病人其间隔期不得收取床日等费用。

符合绵阳市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病种范围的,应按照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要求,在报销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门诊特殊重症疾病。

三、报销项目及标准(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各种恶性肿瘤。

(1)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

恶性肿瘤在门诊放、化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2)各种恶性肿瘤手术、放化疗治疗后复查。

肿瘤手术、放化疗疗程完成后3年内,因病情需要每结算年度内肿瘤随访复查的下列检查(验)项目。

①肿瘤及可能转移部位的影像学检查:CT、MRI、骨扫描、彩超、X光片、造影(钡餐)、胃镜;②肿瘤常规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血糖、电解质、凝血功能;③肿瘤相关指标:AFP、CEA、CA19-9、CA153、CA125、NSE、PSA、T3、T4、染色体、融合基因、流式细胞术、基因检测、骨髓穿刺、骨髓涂片。

所需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3)各种恶性肿瘤的免疫治疗。

恶性肿瘤肿瘤手术、放化疗疗程完成后3年内,因病情必须的生物及细胞免疫治疗,限:胸腺肽、甘露聚糖肽、白介素2、NK细胞免疫、干细胞治疗、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每结算年度一个疗程。

所需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4)各种恶性肿瘤的镇痛治疗。

镇痛药物(口服、注射)、双磷酸盐制剂、止痛泵(PCA)、椎管神经阻滞术、腰丛神经阻滞术。

绵阳市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个人搜集未完成)

绵阳市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个人搜集未完成)

绵阳市2012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险种参保范围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元)医保待遇基本保险城镇职工单位个人上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特定病种门诊7% 2%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期门诊治疗、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期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殊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器官移植后的排异治疗、冠心病、肝硬化、肺心病、结核病、甲亢、慢性肾功能不全、银屑病、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心脏换瓣术后及心脏安置起搏器术后、慢性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甲减按照住院比例报销补助700元//人年;患有两种以上的补助1000元∕人年住院住院医保费用医疗机构等级报销比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200元/人,年职工起付线及比例起付额以内:无等级及社区卫生机构2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退休人员各降100元);市外医院1000元三级88%(退休人员92%)二级92%一级、无等级及社区)95%居民起付线及比例起付额以内:无等级及社区卫生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三级60%一、二级70%无等级及社区8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1%的报销比例,最多提高10%;中断缴费后续保的居民,从续保之日起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2012年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城镇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

在校学生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含幼儿)30元/人年生育医疗报销待遇(一次性支付金额)流产引产顺产难产检查安、取环输卵管输精管门诊200住院600中期800中晚期12001500 2800 400正常80残缺200结扎1500复通2800结扎800复通1800 三无人员医疗保险救助金给予全额补助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女职工顺产生育假98天;难产假113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7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7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病有所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户籍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贫困居(村)民的医疗救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城乡贫困居(村)民医疗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以货币补助形式给予医疗救济的制度。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

城乡医疗救助从贫困居(村)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要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坚持从易到难,逐渐提高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最新绵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理版

最新绵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理版

绵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申请机构_____________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制填写说明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一式三份。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机构类型为诊所、药店的不填写。

三、“机构性质”一栏由医院填写,机构类型为诊所、药店的不填写。

四、“申请服务类别”一栏由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意见”一栏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机构为医院的,此栏应当填写初审意见。

六、“绵阳市医保局意见”一栏由绵阳市医保局填写;申请机构为诊所、药店的,此栏不填写。

七、证照、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零售药店药品品种提供相关凭证。

九、“共同条件”及“基本条件”中所列项目的证明材料在提交申请表时附后。

十、此表用A3纸双面打印。

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医院□门诊□零售药店医院等级机构性质□公立□民营非盈利性□民营盈利性地址单位法人身份证号电话医保负责人身份证号电话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申请服务类别□1.住院服务□2.门诊服务□3.门诊慢性病服务□4.门诊特殊重症服务□5.异地就医服务□6.医保购药服务□7生育保险服务基本条件1.已取得的证照:。

2.住院床位张(医院填写),单位职工总数人,本单位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人,其中初级职称人,中级职称人,高级职称人。

3.参加职工社会保险人。

4.房屋面积平方米(医院填写建筑面积,诊所、药店填写营业面积)。

5.药品品种数量。

6.开始正常营业时间:年月日。

7.房屋可使用期限年。

8.有无主管部门出具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意见(医院填写):。

9.信息系统健全,保证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

申请单位意见本单位自愿承担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完整。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绵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8〕3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四)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绵阳职工大病补助申请流程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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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职工大病补助申请流程及材料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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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补充医保(2004)

绵阳补充医保(2004)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绵府办函36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绵阳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自2002年7月批准开办以来受到广大参保者的欢迎确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经市政府同意一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缴纳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也可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二- 1 -- 2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职工当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清含退休人员城镇个体人员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ÒÑÍËÐÝÈËÔ±²Î¼Ó´ó¶î²¹³äÒ½ÁƱ£ÏÕδÉèÁ¢Í˹ܷþÎñ»ú¹¹µÄ三一参保人在投保的有效期内患病其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3万元诊疗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90在一个投保有效期内本年度内的该项保险责任即终止二逾期未缴的方可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²Î¼Ó³ÇÕòÖ°¹¤»ù±¾Ò½ÁƱ£ÏյĸöÌåÈËÔ±Ê״νÉÄÉ´ó¶î²¹³äÒ½ÁƱ£ÏÕ·ÑÖ®ÈÕÆðÁù¸öÔÂ- 3 -后当年未按时缴费的方可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绵阳市企事业单位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绵府办发61号特此通知劳动保障 企事业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绵阳军分区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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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专用通知
编号:人字2014—051号共3页2014 年12月25日
致:集团总部平台部门、各产业集团、直属事业部/子公司、绵阳区域服务中心模拟核算单位
呈报:赵董事长、刘总经理、杨总经理、胥主席
主题: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人力资源部
2014年12月25日
主管:何全勇审核:兰楠拟制:衡娟
(三)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报销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单独拟定相关规定;
2、实施细则发布后:5类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肝、肾、骨髓移植,血友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一个参保有效年度内报销50%,未设上线。
(四)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设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2、实施细则发布后:即从2015年起,连续参保缴费且当年没有发生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从次年起,连续缴费每满一年增加0.5%的报销比例,最高比例为100%。发生报销行为后,其连续缴费奖励的报销比例重新计算。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4〕25号文件),公司现就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及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筹资方式和标准的变化
(一5年起公司将不再统一组织代扣代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若员工本人确认不参保的,须由员工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在12月30日前在绵阳市顺河街社保大厅填写放弃参保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将视为同意参保代扣代缴。
五、附件:
1、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2、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二)大额补充报销
1、实施细则发布前:参保职工当年累计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报销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每年调整,预计2015年25万)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报销(异地就医住院的按80%报销);大额补充报销最高额为40万。
2、实施细则发布后:参保职工当年累计住院费用由基本医疗报销后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每年调整,预计2015年25万)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报销(异地就医住院的按85%报销),大额补充报销最高额仍为40万。
二、参保待遇的变化
(一)普通住院补充报销
1、实施细则发布前:报销比例为50%、报销额度为5000元。即:单次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的起付线费用、政策内比例自付费用、特种自付费用三项合计超过1500元部分,可报销50%,在一个参保有效年度内可多次报销但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元。
2、实施细则发布后:报销比例由原50%提至50%和60%、报销额度由5000元提至10000元。即:单次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的起付线费用、政策内比例自付费用、特种自付费用三项合计超过1500元部分,可报销50%,5000元以上的报销60%,在一个参保有效年度内可多次报销但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10000元。
2015年标准:120元/年
(二)个人筹资方式
1、实施细则发布前:在职职工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由医保局在退休职工个人医保卡账户上代扣代缴。公司在每年2月发放1月在职职工工资时一次性代扣代缴一个年度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2、实施细则发布后:在职和退休职工均由医保局在职工个人医保卡账户上代扣代缴。个人自愿放弃参保的,须12月30日前将放弃参保的书面申请交绵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逾期不申请的将视为同意参保代扣代缴。
三、报销流程的变化
1、实施细则发布前:由个人前往中国人寿绵阳分公司报销;
2、实施细则发布后:即从2015年起,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结算,费用实行“一站式”报销服务。若遇个人现金垫付再报销的,由个人前往中国人寿绵阳分公司报销。
四、注意事项
1、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政策,帮扶员工落实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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