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造中船舶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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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规定也过于空泛 , 并未 提供一个具体 的法律框架 。我 国在这一方面 的立 法 则基 本上 处 于空 白。仅 在 《 船舶 登记
建造所用材料 , 依约定 出卖 和交付船 舶 , 同适 用有关 买卖 条例》 1 条 中有如下规定 : 合 第 3 就建造 中的船舶 申 请船舶所有 的法律。D v 勋 爵认 为 ,船舶 建 造合 同仅仅 是 一个 买卖 权登记的 , ae y “ 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 同。 船舶的合同。第 二种是 以意大利 、 ” 日本、 国 、 德 南斯拉 夫 、 希 可见 , 我国现行 立法 对建 造 中船 舶所 有权 登记 是许 可 腊和葡萄牙 等 国为代 表 , 为 “ 认 船舶 建 造 合 同属 于承 揽 合 的, 但由于没有具 体规定 , 在实践 中, 缺乏操作性且容易 引起 同, 适用有关 承揽合 同的法律 。 ” 争议 。 在买卖合同条件 下 , 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 的规定有相 各 笔者认为 , 善建 造 中船 舶所有 权登一 记制度 , 完 有利于 当大的分歧 : 例如法 国民法规定 , 同一经成立 , 合 即使标 的物 保护有关 当事人合法 权益 , 促进造 船业 和航 运业发展 , 应提 尚未交付 , 尚未支付 , 的物所 有权 已在合 同成立 之时 上议事 日程。这一制度应具有 以下特征 。 价金 标 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在英美等 国, 区别货 物为特定 物与非 则 () 1 定造人对建 造 中船舶不 享有完整 的所有权 , 仅对其 特定物而作 出不 同规定 , 或视 货物己否确定在合同项下来决 提供原材料和资金 的部 分享有所 有权 。因此在所有权 登记 定所有权转移 。一般而言 , 只要货 物已。德 国民法与我国规 时 , 应对其提供 的原材料 和资金 等情 况进行登记 。 定近似 , 即所有权 的转 移 以交 付标 的物为必要 条件 , 买卖 合 () 2 该所有权登记 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 同本身并不能起到转移所有权的效力。在承揽合同条件下 , () 3 该所有权登记 在定 造人 与建 造人之 间有 证据效力 , 般认 为标 的物所有权取得及转移有两种情况 : 一种是标 的 但仅是 “ 初步证据” 应 当允 许提 出反证。 , 物所有权 由定造人原始取 得 , 建造人 可 以部 分分 享 ; 一 但 另 () 4 在船舶建造完成 时 , 定造人应 当及时 申请将 建 船舶 种是标的物所有权由建造人原始取得, 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造 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变更 为船 舶所 有权 登记 。 给定造人 。 建立起一套完善 的建 造 中船 舶登记制 度 以保 护 当事人 依据合 同约定或适 用法 律规 定 , 中船舶所有权转移 合法权益 , 建造 促进水运 业和造船业的发展 , 当务之急。 乃
的特殊所有权 。 ( ) 船时 转 移所 有 权。 如加 拿 大、 、 、 等 国规 3交 英 德 法
建造中的船舶是船舶 的未完成形态 , 具有不同于一般意 义上 的船舶的特点 。 () 1 建造 中船舶无使 用 价值 。只有建 造 完成 投入 营运 之后 , 船舶才可担 负起运 输人 员 、 物 的任 务 , 货 具备 使用 价
2 建造中船拍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 民法理论 , 同法律性质 的不 同将直接影 响到合 同 合 标 的的所有权的归属 。关 于船舶建造合 同的法律性质 , 国际
如定造人 在接受船舶之前支付 了全部价款 , 则推定其在支付 完全部价 款时获得 所有权。 由上所 述 , 可见建造 中船舶 的所有权 归属 问题是极易引 起争议 的。 目前 , 建造 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和抵押权的设定 应适用船舶建造地法律 。
Biblioteka Baidu有如下情况 。 () 1 按合同约定转移所有 权。这属 于合 同 自由范围 , 各 国法律一般均予以承认和保护 。 ( ) 船前转移所有权 。如瑞 典和挪威 法律 , 造人在 2交 定 接船时获得全 部所 有权 ; 在建 造过程 中 , 双方 分享船舶 所有 权。定造人对其享有 的部分所有权可以进行登记 , 以对抗第 三人 。美 国法律规定 , 一旦被 确定 , 当建造 人确定建 船舶 即 造船舶所用 的 , 或在材料 上作标记 时 , 造人就 获得对船舶 定
中船舶在物理形态上是建造设备 与材料的组合 , 尚未成为可移 动的水上装 置 , 能视 为一艘完 整的船舶 , 不 就
建造中的船舶登记制度做 了探讨 。
关键 词: 船舶 ; 建造 中; 登记
中图分类号 : 6 2 U 7 l 建造中船舶的特点 文献标识码 : C 文章编号 :08—3 8 ( 00 0 0 4 10 3 3 2 1 ) 3- 19—0 1

收稿 日期:0 0—0 21 1—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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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定, 船舶所有权在交 船时转 移。 日本法 律则 规定 , 船舶 所有 权归提供大部分建造材 料的一方 所有 , 并在交 船时转移 ; 但
() 3 建造 中船舶涉及多 种担保物权 。如抵押 权 、 留置权 等 。由于船舶建造的高投入和高风险 , 建立起 一套 完善的建 造 中船舶登记制度 以保障 当事人合法权益 , 进水 运行 业和 促 造船业 的繁荣 , 当务之急 。建造 中船舶登记制度是 以物权 是 登记为核心 , 包括所有权登记和担保物权登记 。
3 建造中船拍所 有权登记制度 的建立 在建 造 中 船 舶 登 记 制 度 方 面 , 国 立 法 相 对 滞 后。 各 {9 7年建造 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 16 尚未生效 , 而即使生效 ,
上 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是 以法 国、 挪威 、 瑞典 、 英美等 国 为代表的国家认 为船舶建造合 同属 于买卖合 同 , 建造人提供
值。 () 2 建造 中船舶 所有 权归 属 易产 生争议 。 由于船舶建 造投资 巨大 、 工期长 、 定造人 多采用 分期 支付 建造 价款方式 ,
因此在船舶建造过程 中, 往往是 定造 、 建造双 方 当事人均有 资金 和人力 、 物力投入 。在 成本大 幅变化 , 工期 延误 等情况 下, 容易导致定造 、 建造双 方对建 造 中船 舶所有 权归属 的争
21 00年
第3 期
黑龙 江交通 科技
HELONGJANG I L I JAOT ONG J KE I
No 3, 0 0 . 2 1
( 总第 13期) 9
( u o 13 S mN . ) 9
浅 谈 建 造 中船 舶 登 记 制 度
尹 旭 巍
(哈尔滨海事局 ) 摘 要: 从字 面上理解 , 所谓 “ 建造 中船舶 ” 似乎是指在建造 之中 的或 尚未 完成建造 的看似船 舶的物。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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