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船舶登记制度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详解一、引言海船登记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国家的海洋战略和法律制度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是我国海船登记领域的法律依据,下面将对该规则进行详细解读。

二、规则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是我国对于海船登记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船舶的所有权和船舶的安全运营。

该规则规定了海船登记的机构、登记主体、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三、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我国设立了海船登记机构,负责海船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登记机构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确保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登记机构应定期对已登记的船舶进行检查和审查,以保证登记信息的及时更新。

四、登记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规定,具有我国国籍或者与我国国内经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船舶。

登记主体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五、登记程序1. 登记申请:登记主体应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船舶的基本信息,如船名、船籍港、所有人、船型等。

2. 受理审查:登记机构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

3. 登记证书颁发:经审查合格后,登记机构将颁发登记证书给登记主体,证明船舶已正式登记。

登记证书应包含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和登记机构的公章等。

六、登记要求1. 船舶安全: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时,要求船舶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和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2. 船舶所有权:登记机构要求登记主体必须是船舶的合法所有人,所有权的来源必须合法。

3. 船名和船籍港:船舶的注册名和船籍港是船舶的标识,登记机构要求船舶的名称和船籍港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

七、登记信息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应对登记信息进行管理和保密,确保登记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程序

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赋予船舶以国籍和权利义务的行为,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的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

船舶登记的效力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

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船舶登记工作程序受理申请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

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 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

初审人应当: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

复审人应当;1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一、船舶登记报告1. 船舶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

2. 船舶登记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1. 船舶在进出港口前,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以及船舶的进港和出港时间、进港和出港地点等。

2. 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三、船舶动态报告1.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航向、航速等动态信息。

2. 船舶动态报告的提交方式为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四、船舶安全检查报告1. 船舶在每次进出港口时,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

2. 安全检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3.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五、船舶事故报告1. 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等。

2. 事故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调查工作。

3. 事故报告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因此,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是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有所帮助。

同时,也希望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营。

船舶登记

船舶登记

3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证书换发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证书换发 船舶应具下列标志: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 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 线。对于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船舶所有人可以向船 籍港登记机关登记,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其他船舶或公 司不得使用。 船舶登记事项更改,或船舶变更船籍港,或船舶共有情 况发生变更,或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 沉没)和船舶失踪,或船舶抵押合同解除,应办理注销 登记。 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满前1 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满前1年内持船舶 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办理船舶国籍证书换发手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 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向船籍港船舶登 记机关申请换发。
二、开放登记制度和方便旗船舶 世界各海运国家的船舶登记制度,根据其登记条 件的不同基本上可分为三大类:严格登记制度、 开放登记制度和半开放登记制度。严格登记制度 的登记条件是: 1.船舶所有权全部或大部分属船旗国所有; 2.船公司或主要营业所设在船旗国境内,并由船 旗国公民或法人管理; 3.船员必须全部或主要是船旗国公民。 开放登记制度受登记条件的限制很少。介于二者 之间的为半开放登记制度。通常认为,所谓“开 之间的为半开放登记制度。通常认为,所谓“ 放登记” 放登记”制度是指外国船舶通过交纳少量登记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即可在“开放登记”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即可在“开放登记”国家登记, 并悬挂该国国旗进行营运的制度。国际上把在开 放登记制度国家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统称 为方便旗船舶。办理船舶方便旗登记的国家主要 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圣文森特等。

中国洋山港: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

中国洋山港:船舶登记制度的创新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通过颁发 《 , 国际船舶
运输 经 营许可证 》 办理 国际海 上运输船 舶 备案等管 理 方 、
式 对 国际 航 运 业进 行 管理 。从事 国内水 路运 输 的企 业和
中国是 航 运大 国 , 是金融 大 国。 载 重吨位 计算 , 也 按 中资 国际 航运 船 队排 名世界第 三 , 仅次于 希腊 和 日本 。中 国最 大 的银 行在 全 世界 的市 值 属于 名列 前 茅。但 我们 还 不是航 运强 国, 载重 吨位的6 %都 是外 国船 籍。在航 运 金 1
香港、 新加坡 的船 舶注册 情况 , 差距 甚大, 更加突 显增 加上
海港 国际航运 船舶登记 注册量 的迫切性和 必要性 。 (四 ) “ 资 国 际 航运 船 舶 特 案 免税 登 记 政 策 ” 中
( 以下称 “ 特案 免税登记 政策 ” ) 0 7 月 1 2 0 年7 日推行 至
今 。效果 并未突显 “ 案 免税 登记 政 策”适用 于2 0 年之前 建 造 的船 特 05
舶 。 U C A 0 6 《 e i f met np r 据 N T D2 0 年 R v w o ma e as ot r  ̄
的统计 数据 , 当时有13 艘 中资 外籍船 舶 。 1O 然而截 至2 1 01 年 1 月3 日,申请 回归 的船 舶 数 量 总数 仅 为5 艘 , 计 2 1 9 共 15 万载 重 吨,已办理 登记 的船 舶仅3 艘 , 4 9 8 6 万载 重吨 , 与政策执 行两年预 测 回f4 0 ) 0 万载 重吨相 差甚远 , 果不 3 效
流 失的船舶 登记 吨位上 即可略见一斑 , 如上海 一家大 型 例
航 运 企 业有4 艘 中国籍 船 舶 , 9 外 国籍船 舶 。并最 终 3 5艘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1. 海商法中,关于船舶的定义是什么?A. 任何能在水中移动的船只B. 任何用于商业运输的船只C. 任何用于国际贸易的船只D. 任何用于海上运输的船只答案:D2. 根据海商法,船舶的国籍是如何确定的?A. 根据船舶的注册地B. 根据船舶的建造地C. 根据船舶的所有权D. 根据船舶的运营地答案:A3. 海商法中,海事责任限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A. 责任无限B. 责任有限C. 责任根据损失大小确定D. 责任根据船舶价值确定答案:B4. 下列哪项不是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保险类型?A. 船舶保险B. 货物保险C. 人身保险D. 船舶抵押保险答案:C5. 根据海商法,船舶碰撞责任的划分原则是什么?A. 根据船舶的吨位B. 根据船舶的国籍C. 根据船舶的航行状态D. 根据船舶的所有权答案:C6. 海商法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A. 托运人和承运人B. 托运人和收货人C. 承运人和收货人D. 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答案:A7.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哪些行为需要取得许可?A. 航行B. 停泊C. 装卸货物D. 所有上述行为答案:D8. 海商法中,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交付B. 支付C. 注册D. 交付和注册答案:D9. 根据海商法,哪些情况下船舶可以被扣押?A. 船舶发生事故B. 船舶欠款未还C. 船舶违反规定D. 所有上述情况答案:B10. 海商法中,船舶的登记制度包括哪些内容?A. 船舶的所有权登记B. 船舶的国籍登记C. 船舶的吨位登记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海商法中,船舶的航行权包括哪些?A. 自由航行权B. 优先通行权C. 航行限制权D. 航行安全权答案:A、B、D12.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哪些行为需要遵守国际公约?A. 船舶的排放B. 船舶的救助C. 船舶的碰撞D. 船舶的航行答案:A、B、C、D1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哪些?A. 货物的运输B. 货物的保管C. 货物的交付D. 货物的保险答案:A、B、C14. 海商法中,船舶的所有权转移需要哪些程序?A. 交付B. 支付C. 注册D. 公告答案:A、C、D15. 海商法中,船舶的扣押条件包括哪些?A. 船舶欠款未还B. 船舶发生事故C. 船舶违反规定D. 船舶的所有权转移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6. 海商法规定,船舶的国籍由船舶的注册地决定。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指全球范围内的船舶登记和管理制度。

它主要包括海事国家对船舶进行登记、审批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以及船舶所有权、抵押和赔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保护船东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船东选择在国际上注册其船只,以便享受更好的税收优惠和管理条件。

同时,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也为保障海员权益、打击海上犯罪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际上较为知名的船旗国有巴拿马、危地马拉、希腊、英国、挪威、日本、中国等。

每个国家的船舶登记制度和管理要求都各有不同,但它们都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国际公约和标准。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的国籍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管理船舶、维护航运安全的重要措施,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已形成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方便旗制度的兴起,如今各国船籍登记的法律政策,已是不能再简单理解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更应将其视为一种商业行为的存在。

船籍登记方式的商业化运作,在对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启示。

如何合理利用船籍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价值,是新时期下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

纵观国际上船籍登记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船籍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严格登记和开放式登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前者存在法律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后者则具有经济和市场的合理性。

通过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航运实际,选择合适的中间路线是新形势下我国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可见只有悬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才能在我国水域航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日内瓦公约》第5条以及《联合国船舶登一记条件公约》均有规定,一国必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的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我国《船舶登一记条例》第1条也明确规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船舶在公海航行,被赋予一国国籍后,该船便被视为该船旗国领土的延伸,该船上人员发生的法律关系就要受到该船旗国的法律管辖。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规定:遇到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由此可见,船舶在海上航行,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是与其所属国的航运政策,以及行政监管是分不开的。

综合提供方便旗国家的法律规定:(l)各国对被登一记船舶的所有权人没有过多限制,允许外国人所有船舶在本国登记,但要求其在本国内有公司或代表处,而在这些国家设立公司是非常容易的;(2)在税金方面,在方便旗国家,对登一记船舶免收所得税或只以低额征收,通常只征收登记税以及年税,然而仅是登记税和年税就己经成为方便旗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也是这些国家实行方便船籍政策的主要理由;(3)在船员配员方面,各国对船员要求宽松,这使得前来登记国籍的船舶所有人可以雇佣低于其本国的劳动力成本的廉价外籍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年第155号2007年09月29日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船舶法基本知识

船舶法基本知识

船舶法基本知识船舶法是以船舶为对象,调整和规范海上航行、海商活动以及海上事故处理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介绍船舶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船舶的定义、船舶登记、船舶所有权、船舶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船舶的定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船舶是指任何能够浮在水上航行的结构,包括船体、装置和设备。

船舶可分为民用船舶和军用船舶。

民用船舶又可分为商船、渔船、客船等。

二、船舶登记船舶登记是指将船舶的基本信息录入特定的注册机构,以便确认船舶合法所有权和便于国际交往。

船舶登记需提供详细信息,如船舶的名称、型号、建造日期、所有权等。

登记可分为国内登记和国际登记两种形式。

国内登记主要由各国的船舶登记机构负责,登记后颁发船舶证书作为船舶合法身份的证明。

国际登记则由国际船级社(如Lloyd's Register)管理,船舶所有人可选择适合自己船舶运营需求的注册国。

三、船舶所有权与买卖船舶所有权指船舶合法所有人对船舶所享有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可通过船舶买卖转移,需办理相应手续并签订船舶买卖合同。

在船舶买卖中,买方需核实船舶的所有权状况、质量、性能等,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船舶检验,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船舶责任与保险船舶责任包括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人身伤亡、环境污染、财产损失等。

船舶所有人需购买船舶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

船舶责任保险可分为第三者责任险、雇员责任险、货物运输责任险等不同类型,具体保险责任由保险合同约定。

此外,船舶在发生船舶事故后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造成环境污染的船舶需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扩散,并承担清理污染和赔偿受害方的责任。

五、航行安全与海事调查为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航行规则和标准,如船舶航行管理规定、海上交通管制规则等。

船舶所有人和操作人员需熟悉航行规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发生船舶事故后,相关当局将进行海事调查,以确定事故原因和相关责任。

海事调查机构可依法对船舶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以保障航行安全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船舶登记制度(3)

船舶登记制度(3)

船舶登记制度(3)船舶登记制度(二)综合各国设立离岸船舶登一记处的海外岛屿,在地理位置上远离本土,在政策法规上相对独立,利于新制度的实施,而海南显然缺乏这样的条件。

相对来说香港可能在这方面更具优势,无论是地理环境、政策法规、还是金融税收方面都很有吸引力。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在香港设立代办处,加强信息的交流互换,促使双方在吸引船舶回国登记方面进行合作。

2.特别对我国的启示特别与离岸一样,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原有的船舶登记方式进行调整,吸引船舶回国登一记,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

但二者做法不同,离岸登记制度是通过在本土以外的属地设立登记处来实现的;而特别则是在本土内部设立特别登记处,主要是针对本国从事国际航运船舶,并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一记制度。

目前国际上在本国内设立特别船舶登一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挪威、月一麦、德国、卢森堡、瑞典、巴西等。

其中挪威是第一个在其国家实行特别的国家,1987年6月12日通过的《挪威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规定了挪威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在船舶种类、船舶的人员配备、税金的额度等方面做出了与传统登记制度不同的特别规定,这使得挪威国内形成了国际与传统的并存的局面。

存目前采用在国内没立特别登记处做法的国家中,挪威算是最为成功的一个,对我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本国船舶回国登记。

国际能否解决各国船舶外流的局面呢?以挪威为例:挪威为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最早在国内设立特别登记处,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发展,是普遍被认为实施效果较好的国家。

但实际情况如何呢?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有关数据,挪威在实行第二后,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由1997年的2078万载重吨上升至2017年的2642万载重吨,而悬挂方便旗的船舶所占比例从1997年的42.5%上升至2017年的65%;方便旗船比例的上升就意味着悬挂本国旗船的比例在下降,在1997年至2017年这13年间,悬挂挪威旗的船舶1813万载重吨降至1410万载重吨,降幅明显。

海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海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海商法调整的是哪类法律关系?A. 国际货物买卖关系B. 国际货物运输关系C. 国际投资关系D. 国际劳务关系2.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多少?A. 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666.67特别提款权B. 每吨不超过100美元C. 每吨不超过500美元D. 无赔偿责任限额3. 下列哪项不属于海商法中的船舶?A. 货轮B. 油轮C. 游艇D. 客轮4. 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多少?A. 1年B. 2年C. 3年D. 5年5. 船舶碰撞责任的确定原则是什么?A. 按过错责任原则B. 按无过错责任原则C. 按比例责任原则D. 按平均责任原则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6. 海商法适用于所有海上运输活动。

()7.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每吨不超过500美元。

()8. 船舶优先权可以无限期行使。

()9. 船舶碰撞责任的确定原则是按无过错责任原则。

()10. 船舶的国籍不影响海商法的适用。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1. 简述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12. 简述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13. 简述海商法中船舶碰撞责任的构成要件。

14. 简述海商法中船舶保险的种类及其作用。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5. 某货轮在运输过程中遭遇风暴,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承运人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请分析承运人是否可以免责,并说明理由。

16. 某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与另一艘船舶发生碰撞,造成两船损害。

请分析碰撞责任的承担原则,并说明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

五、论述题(20分)17. 论述海商法中船舶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对船舶管理的影响。

答案:一、选择题1. B2. A3. C4. B5. C二、判断题6. ×(海商法主要调整海上运输活动中的法律关系)7. √8.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2年)9. ×(船舶碰撞责任的确定原则是按过错责任原则)10. √三、简答题11. 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通常是指从货物装上船开始,到卸下船为止的整个运输过程。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2)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2)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船舶登记管理,保障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益,维护我国海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登记机关1.船舶登记机关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船舶登记与管理的机构。

2.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登记事务科,负责船舶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事项的协调。

三、登记条件1.船舶登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公司、个人的联合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船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船舶所属企业或个人具有相应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船舶登记机关应根据船舶的种类、用途、规模等不同,确定不同的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

四、登记程序1.船舶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申请人填写并提交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证明、用途等相关资料;–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导申请人完善材料;–完善材料后,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并提交费用收据;–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决定;–审查通过后,船舶登记机关将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2.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登记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

五、登记内容和效力1.船舶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船舶的名称、呼号、建造地点和时间、建造材料等基本属性信息;–船舶的所有权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船舶的用途、航行区域等相关信息;–船舶的负债情况、抵押权情况等其他附加信息。

2.船舶登记证书是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益的法律凭证,具有证明力和执行力。

六、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异议处理1.船舶登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船舶所有权的变更;–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解除;–船舶担保权的设立、变更和解除;–船舶的建造、修理、更新等重大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3]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03]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舶[2003]361号2003年8月20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为加强对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我局制定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03]276号),并已于2003年7月3日印发给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请各单位组织有关船舶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做好实施《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准备工作。

为确保《船舶登记工作规程》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舶登记专用章钢印使用与船舶登记专用章相同的格式(见海船舶[2001]356号文件)。

船舶登记机关在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变更情况、抵押情况、光租情况栏内记载有关登记内容时,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上记载船舶登记变更情况时,均应在其后的登记8期上加盖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格式见附件一)。

二、我局将对现有船舶登记软件进行修改升级。

请各单位于2003年9月10日前,将船舶登记软件使用过程中现存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按《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要求应对现有船舶登记软件进行修改的意见传真报我局(传真号码:***********)。

附件:小号船舶登记专用章格式(略)
——结束——。

第5-6课 船舶登记制度(船籍、船旗、方便旗)与船舶证书

第5-6课 船舶登记制度(船籍、船旗、方便旗)与船舶证书
限制: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或本国资本所占的比
例;
第二,使用船员的国籍。 开放登记国(Open Register)是指对上述两个方
面不作任何限制的国家。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四、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自从1660年英国起源以来,各国船公司 在漫长的管理和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多种船舶登记类
型。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方式:
1 、按照登记船舶的权力划分,可以分为船舶所有权 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
2 、按照登记目的划分,可以分为取得登记、变更登
记和注销登记。
3 、按照登记的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通常登记和临时 登记。
4、根据船舶登记条件的宽严可分成三类船舶登记制
度: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和半开放登记制
度。 严格登记制度是指一国船舶登记机关对授予船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二是企图利用开放登记国提供的有利因素;如: ( 1 )宽松的登记条件,手续方便快捷。开放登
记国对船舶所有人国籍无严格规定,外国人所有的船
舶也可登记。 ( 2 )船舶管理松懈。开放登记国一般既无意愿
又无能力对船舶安全和船公司营运进行有效的管理。
( 3 )船员管理松懈。船东可雇佣外国船员,船 员工资水平、福利待遇较低,同时船员素质也较低。
2)《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 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
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有关船舶登记的重要概念和规定 1 )船旗: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是船舶所属国籍
的标志。船舶在哪一国登记,就有权悬挂哪国的国旗。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船舶抵押权登记

渔业船舶登记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登记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登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章船名核定第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核定。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定船名,并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证书》。

第八条船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名称。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船名前,将船名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所有权登记第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继承、赠与或者设定抵押权,应当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海商法试题

海商法试题

一海商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10分)1.世界上最老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 )。

A.劳埃德船级社 B.法国巴黎国际船级社 C.德国劳氏船级社2.跟单信用证通常有装船日期的约定,该装船日期也即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它通常是指( ) A.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日期 B.托运人将货物运至船上的日期C.承运人开始将货物装船的日期 D.承运人将货物装完船的日期3.根据海商法实际承运人的界定,实际承运人可以是( )。

A.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 B. 多式联运经营人 C.除光船租赁合同外的出租人4.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由( )负举证责任。

A.承运人 B.承运人或其雇佣人员、代理人 C. 托运人 D.收货人5.船舶在定期租船期内不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 )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适航状态。

A.出租人 B.承租人 C.承运人 D.船长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 )A.受损害船舶的船旗国法 B.侵权行为地法 C.法院所在地法 D.扣押法院所在地法7.在海上货物运输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是由( )造成,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A. 船舶碰撞 B.平舱不当 C.船长及船员管理货物过失8.我国海商法关于海难救助的规定,是依照( )制订的。

A.新劳氏求助合同格式 B.1910年求助公约 C.1989年国际求助公约9.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被保险人根据海上保险单所享有的权利,通常都可以采用( )的方式转让给受让人。

A.买卖 B.背书 C.银行托收10.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押船舶的,时效自( )起中断。

A.申请扣船之日 B.提起诉讼之日 C.取得担保之日 D.海事法院作出扣航裁定之日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4
船舶开放登记国家
三、开放登记船队的发展(一)
• 1、发展概况 •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二次世界大战前, 方便旗船的数量还不大,如1939年世界方 便旗船队的总量不到80万总吨,仅占世界 总商船队的1.2%,但到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后,方便旗船队却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 到1948年,己占到世界总商船队的3.8%, 达到304万总吨。 •
18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四、开放登记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三)
3、开放登记的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海运环境和海运结构的变化使开放登记制度发生了相应的 变化。其发展趋势大致如下: (1)开放登记船舶吨位继续缓慢增长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放登记在继续发展。近年来实行或准 备实行开放登记的国家还在不断增加 ,1949年方便旗船队的总吨位 只占世界船舶总吨位的 4.2%,但到 70年代已升至 18.1%,80年代又增 为27.3%,而1997年 1月,世界商船队中竟已有 48%的船舶吨位在巴哈 马、百慕大、塞浦路斯、利比里亚、巴拿马等地注册。 • (2)开放登记制度趋向放宽 随着开放登记国的增加,开放登记国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 吸引船舶登记,一些开放登记国降低登记费、吨税等标准外,还在船 员配备条件、国际公约的批准方面放宽限制。 总而言之,这种放宽的前提是满足有关国际标准的要求。国际海 运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国际公约的标准和满足港口国监控的要求, 已被越来越多的开放登记国所重视。开放登记国要继续占领国际海运 市场,必须有一支数量上具有相当规模、质量上具有较高标准的船队。 这应该是船舶开放登记在未来的总的政策走向。 19
10
船舶开放登记
三、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
• • • • • • 开放登记的目的可以从船舶所有人和开放登记国 (船旗国)两个方面考察。 1、船东到开放登记国登记: (1)财税、金融方面的严格管制,如各种规费、年 费、税费的收缴和外汇管制等。 (2)船舶安全检查与管理。如船舶检查标准较高, 管理较严格。 (3)船员雇佣方面的管制。如要求船员是本国人, 应具有适任资格、工资水平较高、福利待遇较高等。 (4)政治及航运政策方面的考虑。例如有时船东利 用到他国登记绕开母国政府的禁运令、禁航令等。
21
船舶登开放记与中国
第五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二)
二、中国船舶海外移籍 1、 中国船舶海外移籍态势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中国船东在国外船 厂大量订造新船,据统计1994年,订造199万载重 吨; 1995 年, 249 万载重吨; 1996 年, 210 万载重 吨; 1997 年, 85 万载重吨。这些在国外订造的新 船,绝大部分移籍海外。
11
船舶开放登记
三、船舶实行开放登记的目的
• 2、开放登记国对外国人所有船舶进行开放登记同样也有 利可图: • (1)维持本国海运。这不仅表现在有助于稳定地运输与 本国相关的贸易物资,同时还有可能扩大第三国航线的运 输活动。 • (2)确保本国船员的就业。如果增加了本国籍船舶,就 意味着增加本国籍船员的雇佣。 • (3)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开放登记所带来的登记费和年 费收入,往往是经济不发达的小国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 (4)获取外汇和改善国际收支。 • (5)增强国家影响力。悬挂其国旗船舶大量存在,无形 中提高了其国家地位和在国际海事领域的发言权。
13
船舶开放登记国家
二、开放登记国的分类
国际航运联合会 (ISF) 曾调查 17 家开放登记船队的情 况,并归纳为4类:
⑴ 主要的开放登记国,共5 家:巴拿马、利比里亚、巴 哈马、塞浦路斯和百慕大。 (2) 较重要的开放登记国,共5家:马耳他、圣文森特、 马绍尔群岛、安提瓜-巴布达、瓦努阿图。 ⑶ 历史上的方便旗国家 (地区),共4家:新加坡、菲律 宾、香港、洪都拉斯。 ⑷ 次要的开放登记国,共3家:开曼群岛、直布罗陀, 斯里兰卡。
船舶登记制度
第十一章 船舶登记制度
• • • • • 一、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二、船舶开放登记的目的、特征和现状 三、主要开放登记国及其发展趋势 四、开放登记制度对国际航运业的影响 五、开放登记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3
船舶登记制度
第一节 船舶登记与国籍
一、船舶登记与国籍
1、船舶登记的概念 船舶登记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国 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 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船 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的法律 事实。 船舶登记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 船舶登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法律 规则的组合,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9
船舶开放登记
第二节 开放登记
• 二、船舶开放登记的特点 • (1)允许登记的船舶由非登记国的公民所有和管理。 • (2)船舶登记手续简便,一般在驻外领事级的机构即可 办理。 • (3)只收登记费和年度费用,征税较低。 • (4)准许船舶自由配备外国籍船员。 • (5)船旗国无权控制船公司,对登记船舶实施松散的或 有名无实的监督管理;船旗国和船舶所有人之间只存在象 征性关系。 • (6)允许登记船舶具有双重国籍,公司法简单,自治性 较强。 • (7)不强制实施船旗国的规章制度,无沿海运输限制。 • (8)船旗国不需征用任何登记船舶。
8
船舶登记制度
第二节 开放登记
• 一、船舶开放登记的概念 • 船舶开放登记,又称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制度,在国际上并无一个统一的定义,它 在实践中一般是指允许外国船东和外国人控制的船舶在本 国登记,并提供对船东较为方便和适宜的登记要求和条件 的一种船舶登记制度。 • 然而单从外国人控制船舶这一特征来看,不光是开放 登记国有,其他传统的船舶登记国也都允许实际上由外国 人控制的船舶在本国登记。 • 相反,在实践中要区分某一特定船舶登记制度是否属 于开放登记并非难事,开放登记制度通常具有税务优惠、 对船员无国籍限制、无航行限制、公司法简单和自治性较 强等特征。
国际海运政策
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管理学院
1
船舶登记制度
思考:
1、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当今世界上 有哪些船舶登记制度? 2、船舶开放登记制度主要沿革和发展趋势是 什么? 3、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是什 么? 4、中国船舶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是什 么?应如何借鉴其它船舶登记制度的合理 成分进行改革? 2
22
船舶登记与中国
2、中国船舶海外移籍的特点(1)
A .移籍船舶已成为目前中资船队的主流。据统计,移籍的 552 艘船舶,占中国远洋船队总吨位的 55.74% ;末移籍的 1880船舶,载重量仅占中国远洋船队的44.26%。移籍船舶 的载重吨已高出末移籍船舶载重吨11.48个百分点。 B. 移籍的船舶一般为大型或超大型船舶。移籍船舶平均运 力达3.66万载重吨;而末移籍的船舶的平均运力仅 0.85万 载重吨。移籍船舶的平均载重吨是末移籍船舶的4.3倍。 C. 移籍船舶大多为新船或船龄较轻的船舶。如移籍船舶的 平均船龄仅为12年,明显低于我国的平均船龄17.6年,更 远低于末移籍船舶的平均船龄19年。具有典型意义的是, 中远集团目前所拥有的6艘5250TEU的第五代集装箱新船, 没有1艘挂五星红旗。
16
船舶登记制度
四、开放登记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一)
• 1、开放登记及方便旗船造成的问题 • (1)降低船舶技术标准,危及海上安全。由于开放登记国无能力也 无愿望对其船舶进行有效的安全检验、监督和管理,切实执行有关规 范,必然导致方便旗船技术状低下,航行事故多发。近几十年来海上 安全事故己充分说明这点,许多国家PSC将方便旗船列入黑名单也是 从此考虑。 • (2)船员权利难以保障。开放登记国立法偏袒船东,船员工资、福 利偏低且没有可靠保障,多发生此类诉讼。另一方面,船员素质不能 保证,又影响海上安全。 • (3)对非开放登记国造成不公平竞争。非开放登记国船舶赋税收入 减少,部分海上运输由方便旗船承担,影响其国际收支。 • (4)方便旗船对非方便旗船形成不公平竞争。由于前述方便旗船舶 享受的各种有利因素,使其在海运市场享有优势,这种优势是以牺牲 海上安全为代价,对非方便旗船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 (5)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方便旗船事故多发,尤其是几次重大油 污事故,如“托利· 勘庸”轮油污事件等,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同时引 起了广泛关注并进行了相关立法。
第五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一)
一、我国现行船舶登记制度的特点及现实意义 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属于封闭型、严格限制 船舶登记制度,对船舶所有人、船员、技术状况、 检验要求等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加之实施高税 率政策和禁止船舶双重登记,这对加强我国的船 舶监督管理和水运市场的不断完善和规范、保护 民族航运业和造船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5
船舶登记制度
三、开放登记船队的发展(二)
• 2、二战后,方便旗船队高速度增长的原因: • ⑴ 美国资金大量介入希腊航运业,使希腊船东在利 比里亚与巴拿马注册的船激增。 • ⑵ 美国、西欧的船舶因成本高昂而在国际航运市场 上越来越缺乏竞争力,船东们倾向于雇用发展中国家的低 工资船员,延长船舶使用年限,降低船舶技术标准,以降 低船舶成本,这些手段,却受到本国航运法规的限制,于 是许多船东将手中的船舶改挂方便旗。 • ⑶ 方便旗船常处中立地位,不受国家政策与垄断集 团经营范围的限制,可以面向更多的用户,揽取更多的货 载。 •
17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四、开放登记面临的挑战及发展趋势(二)
• 2、对开放登记的限制 • (1)国际立法限制: 由干开放登记及方便旗船引起了上述诸多问题, 在海洋法,海商法领域各国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工作以期对其限制, 同时有关立法,尤其是国际海事统一立法,也对此问题了规定。 • (2)国内立法中,部分国家,如瑞典,禁止其国所有船舶在开放登 记国登记。 • (3)PSC的作用,各港口国海上安全监督机关加强对方便旗船舶的 安全检查,对不合格船舶予以扣留和强制修理,对部分方便旗船列入 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放登记。 • (4)劳工组织的作用,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等劳工组织,从维护船 员利益角度出发,对方便旗船舶采取抵制态度,支持船员对船东提起 劳动争议诉讼,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开放登记的发展势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