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染源,组织 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 部门多次组织崔、杜等人及小开元村民 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 府等就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 因崔对协议有异议而未果。为此崔等181 人于1998年4月以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 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 行政职责。南关区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中 汽一公司系中央直属企业,环保局不具 有对其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对崔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公司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同时判决责令该局在一个 月内履行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
案例分析
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双乐化工颜料公司 (下称双乐公司)因1998年新上的铜钛菁 项目在未建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 自投入试生产,所排污染物中苯胺、氨 氮、化学需氧量、总铜等严重超标,且 有铬、铅、挥发酚排放,污染了东台市 广山乡水域,渔业损失严重,影响了社 会安定,并对东台市惟一的饮用水源构 成威胁。江苏省环保局十分重视这一污
发生时,环保部门才知道有这样一个项 目,但这些污染企业却已取得了营业执 照并且已生产了很长一段时间。
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该由哪个部 门确定?
工商部门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设计 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 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 影响报告的审批;负责建设施工的检查; 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等。
问:
1、双乐公司的排污行为是否合法? 2、江苏省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 法?
提示:可以依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 条例》进行思考。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5、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6、渔政渔港监督 7、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8、各级公安机关 9、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 10、铁道行政主管部门 11、民航管理部门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3、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①主体资格合法。即环境资源管理主体 必须是依法享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 行政机关。
②环境资源管理活动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③环境管理管理的相对人必须是负有环 境保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对象不 可任意扩大。
④环境资源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依法定程序和形式进行。
(二)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效力
凡符合环境资源管理生效要件的环境监督管理 行为,即为有效的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组,下设办公室。这样,中国就诞生了 第一个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
3、1982国家机构改革 1982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撤消了国务院 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将办公室并入城乡 建设环境保护部,名为环境保护局(部 内的司局级机构)
4、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 1984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 工作的决定》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 员会,在1984年底,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部下属的环保局改为国家环保局,作为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公机构。
第十一章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第一节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概述
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概念 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 术、教育等多种手段,通过各级政府的 环境保护机关以国家名义,行使对影响 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进行指挥、组织、规 范、监督的职能,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 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 平衡的活动。
3、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平等的 特点
案例分析
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 备零部件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 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有毒 有害气体外泄,导致厂外下风向处15位 居民出现中毒症状(其中7人住院治疗3 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 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当地政府、劳 动、环保部门共同调查后,劳动部门避
染事故,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 取证,认定了双乐公司的违法事实。由 于这一项目是泰州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 15日批准实施建设的,江苏省环保局专 门发文建议泰州市环保局进行如下行政 处罚(1)责令新上的铜酞菁项目立即停 止生产,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办 理审批手续;(2)处以5万元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 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 金额的纠纷属民事纠纷,对因环境污染 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 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 的环境保护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法》29条限期治理的规定。
案例分析
浙江省台州市在建项目在办理申报过程 中,工商部门往往根据主观理解或表面 现象来确定建设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 因此不少看似对环境无影响的建设项目 就未经环保部门审批。1997~1998年,台 州市在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过程中, 发现许多企业在报建时未经环境影响评 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直到污染事故
5、1998年机构改革 将原林业部调整为国家林业局,成立了 新的“国土资源部”,同时将原副部级 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撤销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二)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
1、从横向的关系看,具有统一管理与各 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特点
2、从纵向的关系看,具有中央和地方分 级管理相结合的特点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24条,“一事不再罚 原则” 《劳动法》第57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设备 及劳动安全设施和用品,以防发生安全 事故。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可以“责 令停止生产”、“可以并处罚款”
四、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我国实 施环境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15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环境污染 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具体包括: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管理部门;
(2)环境资源管理的对象是具有环境义 务或责任的相对人;
(3)环境资源管理一般以执法主体的单 方意思表示而成立。
(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
是指负有环境资源管理职能的环境保护 源职能部门在具体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活 动中所享有的权力范围和依法可以采取 的法定执法形式。
三、我国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一)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发展过 程 经历了5次调整,形成了一个比较能适应 环境管理需要的完整体系
1、建国后至20世纪70年代初 1971年,针对工业“三废”污染问题,国 家计划委员会设立了“三废”利用领导 小组。这是中国建立以后成立的第一个 环境保护机构。
2、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至 1982年 1974年10月,国务院组建了由20多个部、 委负责人参加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
②废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监督 管理行为,有权机关在发现其与新的环 境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者不适应目前情况 时可以宣布其废止。
③变更。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 序对环境监督管理行为的内容作出部分 改动,使该部分的效力或者内容发生变 化(撤销、废止或者作出新的决定)
④终止。指环境监督管理行为因某种现 实的出现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执行 完毕、执行对象不存在、期限届满等。
未经批准环境影响书的建设项目,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办理营业执照。
第三节 国家环境资源自文库管理权的行使
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概念 (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 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环境管理 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 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环境资源管理的基本特征:
1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17、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近些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卫生、 海关、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 可依法对某些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 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案例分析
长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 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 村崔延元、杜臣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 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第 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扩大,污水 将崔、杜等181人居住地附近的耕地及饮 用水污染。为此崔、杜等人多次上访。 长春市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
①确定力。非依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变 更;
②约束力。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予以维护和执行。 相对人必须按照执法内容充分履行其义务。
③执行力。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环境监督 管理机关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案例分析
浙江省仙居县劳武甲壳素厂(以下简称甲壳素 厂)于1996年1月开始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的情况下,擅自在仙居县杨府乡三里溪原仙居 食品公司城郊果牧场进行甲壳素项目的建设与 生产,废水只进行简单中和、沉淀处理,超过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情况下,直接向厂内池塘 排污,污染环境。县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 多次对该厂进行调查监测,并于1997年1月22日 举行行政听证会,认定该厂未经审批,擅自进 行甲壳素项目建设与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违 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的特点 (一)手段的特殊性 (二)利益的整体性 (三)管理的综合性 (四)管理的区域性 (五)管理的广泛性和民主性
第二节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指有关环境资源行政管理的组织结构、 责权结构及其运行方式。
二、国外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 1、现有的行政部委兼负环境保护职责 2、在现有机构基础上设立协调机构 3、成立部级的负责环境资源保护的专门 机构 4、具有更大权限的独立机构 5、几种机构同时并设
及西新乡之间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环保局不服, 上诉于长春市中院,1999年6月,长春市 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长春市南关区 法院(1998)南行初字第286号行政判决; 驳回被上诉人崔延元等 181人的诉讼请求。
问:长春市环保局是否应承担不作为的 行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 处以1万元罚款,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 理亏,没有对此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 起行政诉讼。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 动部门处罚后,未再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问: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 事故?劳动部门处罚是否正确?环保部 门是否拥有处罚权?
三种意见
意见一,本案为安全事故,应由劳动部 门处罚; 意见二,劳动部门可以基于安全事故处 罚,环保部门也有权基于环境事故处罚; 意见三,劳动部门无权处理,应由环保 部门单独处罚;
对该厂进行强制封存生产设备,停止生 产。
问:
1、县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 效?
2、县环保局与县法院共同强制封存甲壳 素厂的设备的行为是否合法?
(三)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撤销、废止、 变更与终止
①撤销。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监督 管理行为,有权机关在发现其确属违法 或者处理不当时可以宣布其无效。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责令该厂立即 停产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壳素厂不服,向仙居 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仙居法院于1997年4 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作了维持县环保部门 的处罚决定的判决。甲壳素厂又不服,向台州 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过法庭调查与 审理,于1997年6月18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的终审行政判决。但仙居县劳武甲壳素厂无 视法院终审判决,继续进行甲壳素生产,仙居 县环境保护局于1997年9月19日与县法院一起,
环境资源管理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法定性。有法律的依据或授权;
(2)行政性。即环境职能部门所拥有的 环境行政执法权力;
(3)特定性。环境资源管理权有特定的 权力范围。
二、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生效及效力
(一)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生效 环境资源管理权的具体行使是借助于环 境保护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行为来 实现的。 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