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业务办理的通知 (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上海工程渣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工程渣土管理,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活动,保护环境,保障城市安全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责任到人,监管到位;(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第四条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工程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渣土产生与收集第六条工程渣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工程渣土进行分类、标识和记录。
第七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产生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信息。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渣土收集单位(以下简称“收集单位”)进行工程渣土的收集。
第九条收集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工程渣土收集许可证,方可从事工程渣土的收集活动。
第十条收集单位在收集工程渣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产生单位提供的工程渣土种类、数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信息进行收集;(二)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工程渣土,不得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三)保持工程渣土收集车辆整洁,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车辆装置;(四)不得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收集;(五)不得将工程渣土运输到未经许可的场所。
第十一条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收集台账,如实记录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收集时间、收集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工程渣土运输第十二条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工程渣土的运输活动。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细则11.05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果不有效地处理这些垃圾和渣土,将会对环境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上海市于11月5日公布了新的管理规定细则。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上海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密集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产生量很大,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巨大的危害。
规定细则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促进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规定的主要内容根据规定细则,上海市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范其处置的方式和标准。
其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1.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应当有专人进行集中收集,绝不能随意乱倒。
同时,在收集过程中,要对垃圾和渣土进行分类。
2.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不得超载,不得乱倒,规范运输行为。
3. 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应当按照规范进行,禁止随意乱倒,对于不能回收的垃圾和渣土,应当进行规范化处置,并且要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要加强市场监管和管理能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使规定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保证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质量。
未来展望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产生的数量也将会不断增加。
上海市加强管控,规范管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可以预见,在上海市政府的推动下,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将会出台,从而形成更加严密的管理体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虹府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虹口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虹府发〔2016〕16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于2016年9月12日经区政府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2016年9月29日关于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本市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环卫收运、中转分拣、属地消纳、卸点监管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筑垃圾定义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房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二、处置管理要求(一)加强源头申报管理。
全面落实本区各类建筑垃圾源头申报管理,实现全量、全覆盖申报,重点落实工程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的全过程全量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城市维护类项目、房屋修缮项目和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建设项目应落实全覆盖申报。
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单位为申报主体,申报内容应涵盖建筑垃圾的具体类别、产生数量及时间、承运企业及车辆、运输路线及消纳场所等。
(二)加强源头分类。
1.装修垃圾。
(1)居民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投放。
装修垃圾应以碎石、砖块、混凝土、碎玻璃、灰土等惰性物质为主。
(2)装修垃圾应投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居委会指定的堆放场所(投放点)。
沿街装修单位应将装修垃圾放置在封闭式围栏内。
(3)装修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等,严禁混入有害垃圾。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的申报核准”事项办理入口调整的公告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的申报核准”事项办理入口调整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2.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的申报核准”事项办理入口调整的公告
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管委会: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关于“一网通办”工作改革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的申报核准”事项(包括新办、综合调整和快办变更情形),统一调整至“一网通办”入口办理。
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可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一网通办”进行线上线下申办
(https://)。
对2022年1月1日前已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处置证的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需对工地信息、运输车辆信息实施变更的,按原办理途经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建筑垃圾及渣土管理收费专用收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建筑垃圾及渣土管理收费专用
收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5.11.14
•【字号】沪容环办[2005]34号
•【施行日期】2005.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建筑垃圾及
渣土管理收费专用收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沪容环办[2005]34号)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根据市财政局有关通知的精神,从2005年9月起市级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联网管理,电脑开票,原使用的手写发票(收据)停止使用。
为做好建筑垃圾及渣土管理收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收入监缴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5〕26号)和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事权下放”的有关精神,从2006年1月1日起,凡涉及建筑垃圾及渣土管理收费、票据登记购买、使用等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及其所属渣土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同所属区财政局联系和协调,尽快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管理费实行联网管理、电脑开票等相关各项准备工作。
以保证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手写收据的使用,实行电脑开票。
三、为加强对现有“上海市建筑垃圾及渣土管理收费专用收据”的管理,市
市容环卫局已要求市废弃物管理处,控制库存“专用收据”的发放和领取,做到手写收据的到期停用。
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沪府办[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渣土的处置行为,坚决遏制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及恶性交通事故发生,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行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等,根据建筑渣土管理的工作标准及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范的要求,推动各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和市、区县两级有关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推动建筑渣土管理相关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渣土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通过优化机制、科学规划、流程再造、严格执法,完善建筑渣土管理体系,实现渣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进一步显现。
二、严格出土工地的管理,确保源头规范(一)加强出土工地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配备工地现场建筑渣土管理人员,对车辆进出、渣土开挖和装载作业加强管理。
做到“两不挖”、“两不进”、“两不出”,即空气污染超过黄色预警天气不开挖,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的现场管理员不到岗不开挖;无处置证副本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施工工地;未密闭盖平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八)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2010年12月1日)(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绿容[2011]4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2.11【实施日期】2011.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1〕4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并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规范本市区域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活动。
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范围内区域性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投标原则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管。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设置、运作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提供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活动场所、抽取评标专家、发布建筑渣土运输单位招投标信息、公告招标结果。
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作为招标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建筑渣土运输单位的招标确定工作,督促中标单位依照运输服务协。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制订的《金山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制订的《金山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金府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管理委等部门制订的《金山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府办发〔2016〕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制订的《金山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第10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6月30日金山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提高政府项目和重大工程建筑渣土的有效利用,依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沪绿容〔201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沪建管联〔2015〕10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建筑渣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设管理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落实相关部门和各街镇(工业区)各项职责要求。
区绿化市容局加强与市渣土办的业务对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负责建筑渣土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垃圾、拆房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等五类。
建筑渣土的处置和管理包括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和消纳的各个环节。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9月11日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公安、规划国土、经济信息化、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交警总队•【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沪建交联[2013]866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交警总队、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866号)各有关单位:2011《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50号令)实施以来,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的市场秩序基本确立,本市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情况、偷乱倒现象有所改善,百万吨事故死亡率有所降低,渣土运输市场总体状况有所好转。
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表现在部分区域超载、违规行驶现象频率仍然较高,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事故屡屡发生,社会负面影响大。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规范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依据国家和本市渣土运输处置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渣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重要性建筑渣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加强建筑渣土的管理,规范建筑渣土处置各个环节的行为,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建筑渣土处置过程中对市容环境的污染和对水域通航环境的危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清洁,全力遏制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社会市民共同愿望,是改善建筑渣土行业管理面貌的有效途径,是履行政府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任务。
二、总体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坚决有力。
各相关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经费和人员,制定具体计划,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坚决执行相关法规规章,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现发给各区,请认真执行。
附件:1.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2.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申报材料目录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流程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0年1月20日附件1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响应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署,优化本市建筑垃圾申报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诚信建设,力争做到提前服务+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对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其后续监管。
第四条(许可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具有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报核发处置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的通知为了加强渣土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的发放和使用,现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新版处置证,原各类旧版处置证作废。
特此通告附:新版《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样式及样式说明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00五年三月八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样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运输必须持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为了提升实施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处置全程监管力度,监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规范使用处置证,现将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车辆须随车持用的处置证样式及有效使用事项告示如下:1、样式规格:《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密闭化运输处置证》使用灰底白板纸单面彩色胶印,黑色字体,彩色为底色。
现正面以黄色为底色(可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改变底色),各项栏目记载相关内容。
背面为原纸色,印有处置证使用须知。
处置证由指定印刷企业统一印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实施监印、监发。
2、申领核发:处置证由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提出申领,经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机关审批核发。
核发的处置证记载的建筑垃圾处置事项均用计算机打印,页眉左角印有发放流水号,右下角盖行政许可机关公章。
上海渣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渣土管理,规范渣土运输、处置活动,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的运输、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四)责任到人、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城乡和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渣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渣土运输第五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三)配备专职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工;(四)建立健全渣土运输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上海市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七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本市牌照;(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三)车辆外观整洁,不得有污渍、破损;(四)车辆内设有渣土运输专用标识;(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渣土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二)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时间;(三)保持车辆清洁,不得沿途丢弃渣土;(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扬尘、泄漏;(五)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渣土运输台账,记录运输时间、路线、渣土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障或者损坏的,运输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渣土泄漏、污染环境,并及时报告市城管部门。
第三章渣土处置第十一条渣土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渣土处置场地;(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建立健全渣土处置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4年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推动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依法维护城市环境的卫生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垃圾处理单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分类与包装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将建筑垃圾按照材料的类别进行分类并做好包装。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 混凝土垃圾:主要包括混凝土碎块、混凝土砂浆等;(二) 砖瓦陶瓷垃圾:主要包括砖块、瓦片、陶瓷等;(三) 钢铁垃圾:主要包括钢筋、钢板、钢管等;(四) 木材垃圾:主要包括木板、木方、木棍等;(五) 塑料垃圾:主要包括塑料管道、塑料薄膜、塑料制品等;(六) 玻璃垃圾:主要包括玻璃碎片、玻璃片、玻璃制品等;(七) 纸板纸张垃圾:主要包括纸板、纸张等;(八) 建筑泥浆垃圾:主要包括混凝土搅拌废水、泥浆等。
第六条建筑垃圾应采取适当的包装措施,确保垃圾的不漏、不溢、不扬尘。
第七条禁止将有毒、有害、可燃、易爆等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中。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收集与运输第八条政府应在城市规划中安排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点,并提供收集设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及时运输到指定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点,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运输。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采取合理的运输工具和运输设备,确保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破坏公共设施,不扬尘、不漏物。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单位签订建筑垃圾的运输协议,确保垃圾的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运输人员,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处理与利用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可以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分类、回收利用。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
上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规定沪绿容〔2010〕207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各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相关单位、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等规定,现对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加大市、区(县)管理执法监管力度提出如下要求:一、落实工地现场管理经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建筑渣土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建立工地现场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规范。
(一)运输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渣土承运合同》,配合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建筑渣土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建筑渣土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工程出土前3个工作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领取建筑渣土处置证,确保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随车携带处置证。
(二)[u1]运输企业应当每日向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告知当日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包括建筑渣土运输数量及使用车辆等具体安排。
(三)运输企业用于承运建筑渣土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四)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现场管理队伍,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配备现场管理员,以加强建筑渣土排放、运输作业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着统一标识服上岗。
(五)现场管理员职责:1、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
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
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
2、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概述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成为了城市环保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上海市建立了一系列管理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旨在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规定内容1.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分类根据其成分和来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分为三类:•建筑垃圾: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拆迁工程等产生的砖块、混凝土、钢筋、木材等。
•工程渣土:市政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等产生的填土、砂土、泥土、岩石等。
•其他渣土: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外的其他固体废弃物。
2.处置管理机构的职责上海市建立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运、运输和处置工作。
•对收集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分类、清运和加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收集率和分类准确率。
•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灾害。
3.处置管理的流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收集:由专业机构集中收集。
•分类:根据成分分类,分别收纳、运输。
•加工:利用设备对其进行粉碎、筛分等处理,得到可重复使用的资源。
•处置:处置来自加工过程中不能再利用的废渣,采用填埋、焚烧等方式。
4.管理规定的制定与执行上海市政府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规定纳入政府立法计划,确保法规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管理规定的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规定能够得到落实。
对于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上海市政府对环保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呵护。
在控制城市建设和工程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同时,加大对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力度,进一步保护环境、减少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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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相关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区、县渣土管理部门及相关渣土运输企业: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管理,现将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相关业务办理事项通知如下:
1、我处将对网内渣土运输车辆实行报废和更新管理,严格按照先报废后更新、报废一辆更新一辆的原则,并在办理更新业务时对相关报废车辆进行报废核实后方可办理。
2、各区、县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企业所报申请、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
3、各区、县渣土管理部门及时告知相关企业,以便企业业务办理。
(相关业务材料附件1-11)
联系单位: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固废设施科联系人:汪一飞传真电话:52907690
电子邮箱:fgcjgk@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547号307室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车辆过户需要材料附件1
(系统内企业车辆过户)
注:1、复印件、彩色扫描件内容需清晰可见,模糊不清的不予以办理。
2、照片要求:整车45度角、车架号、两侧油箱护栏各一张、后箱盖板。
3、彩色扫描件、电子版及车辆照片放在U盘中,无需打印。
车辆过户需要材料附件2
(系统内企业车辆过户到系统外企业)
注:1、复印件、彩色扫描件内容需清晰可见,模糊不清的不予以办理。
2、照片要求:整车45度角、车架号、两侧油箱护栏各一张、后箱盖板。
3、彩色扫描件、电子版及车辆照片放在U盘中,无需打印。
新车入网需要材料附件3
(车辆所属企业不在处置管理系统内)
注:1、复印件、彩色扫描件内容需清晰可见,模糊不清的不予以办理。
2、照片要求:整车45度角、车架号、两侧油箱护栏各一张、后箱盖板。
3、彩色扫描件、电子版及车辆照片放在U盘中,无需打印。
新车入网需要材料附件4
(车辆所属企业在处置管理系统内)
注:1、复印件、彩色扫描件内容需清晰可见,模糊不清的不予以办理。
2、照片要求:整车45度角、车架号、两侧油箱护栏各一张、后箱盖板。
3、彩色扫描件、电子版及车辆照片放在U盘中,无需打印。
车辆更新所需材料附件5
注:1、复印件、彩色扫描件内容需清晰可见,模糊不清的不予以办理。
2、照片要求:整车45度角、车架号、两侧油箱护栏各一张、后箱盖板。
3、彩色扫描件、电子版及车辆照片放在U盘中,无需打印。
车辆颜色变更需要材料附件6
注:1、复印件、彩色扫描件内容需清晰可见,模糊不清的不予以办理。
2、照片要求:整车45度角、车架号、两侧油箱护栏各一张、后箱盖板。
3、彩色扫描件、电子版及车辆照片放在U盘中,无需打印。
车辆恢复入网需要材料附件7
(车辆所属企业在处置管理系统内)
注:1、复印件、彩色扫描件内容需清晰可见,模糊不清的不予以办理。
2、照片要求:整车45度角、车架号、两侧油箱护栏各一张、后箱盖板。
3、彩色扫描件、电子版及车辆照片放在U盘中,无需打印。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企业注册地管理部门意见附件8
(区、县)渣土管部门:
兹有公司,于年注册在(注册地址),公司注册资金万;注册车辆辆;公司法人;法人身份证号;驾驶员名;停车场所面积平方米;办公场所面积平方米,在(区、县)从事渣土运输,现因公司发展业务需要,本单位申请进入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系统,望(区、县)渣土管部门领导给予批准!
特此感谢!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区、县)渣土管部门意见:。
注:1、企业向注册地渣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时,应仔细填写公司详细内容,并按照区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区县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核对企业信息、车辆信息、人员信息等,以便日后的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
渣土运输车辆限速承诺书附件9兹有公司(渣土企业名称),向公司(车辆销售公司名称)购买辆重型自卸车,现都已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车辆限制最高时速公里/每小时,如有车辆无限速装置或限速装置损坏不及时修复的,公司(渣土企业名称)愿接受市、区两级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和决定。
具体车辆信息如下:
特此承诺!
渣土企业名称(盖章):
车辆销售公司名称(盖章):
日期:
渣土运输车车身颜色变更联系单附件10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分类明细表附件11
填表人:联系方式:填表时间:企业名称(盖章)
填表说明:1、车辆类别(单选):(1)渣土车、(2)泥浆车、(3)装修垃圾车;2、"编号"由审批机关填写,其他栏目按机动车行驶证内容填写;3、密闭样式(单选):(1)侧翻、(2)前伸、(3)槽罐;4、请把表格(word格式)存至U盘交市废管处固废设施科;5、联系人:汪一飞,联系电话:63501641,电子邮箱:fgcgfshk@。
企业车辆过户申请附件12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本公司应业务需要,须将车辆进行过户,特此申请,请予以核准!
申请企业(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本公司应业务需要,特此申请车辆入网,请予以核准!
申请企业(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本公司应业务需要,特此申请车辆入网,请予以核准!
申请企业(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企业(企业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企业(企业盖章)报废车辆企业(企业盖章)报废车辆企业联系电话:
在用建筑垃圾车年度常规检验表附件17
二、结论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的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备注:
三、检测内容和要求:
1、车辆唯一性认定:牌照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与车辆一致。
2、车辆外观:驾驶室门窗齐全,外部无明显绣蚀或油漆剥落现象(按6.1的要求检查);车厢厢体、厢盖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明显的凹陷和变形;车厢外部
无明显锈蚀或油漆剥落现象(单块面积≤0.01㎡,总面积≤0.05㎡)。
3、厢盖机构:厢盖与厢体之间装卡牢固,厢盖启、闭平稳,无卡滞、撞击现象,行驶中不得发生跳动现象。
4、卸料门锁紧装置:卸料门锁紧装置有效可靠,无自开现象。
5、车厢密闭性:厢盖、卸料门、厢体之间的结合缝平直均匀。
厢盖与厢盖、厢盖与车厢侧栏板缝隙≤30mm,厢盖与车厢前、后栏板缝隙≤50mm,卸料门与
车厢栏板、底板结合处缝隙≤10mm。
6、液压系统:液压件各结合面无明显渗漏(10min内未成滴或渗油面积≤200m㎡)
7、后视镜:主后视镜、广角后视镜、补盲后视镜、下视镜齐全完好。
8、侧防护装置:侧面防护装置横杆间距不大于100mm,防护栏装置前延装有垂直构件为连续平面,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
后弯曲至少100mm。
防护栏装置的下延离地高度不大于400mm,前延与前轮挡泥板间距不超过100mm,后延与轮胎垂直切面间距不超过100mm。
9、转弯信号提示装置:车厢两侧各装有2个转弯信号灯,装有白天与转弯信号灯联动、晚上自动关闭的语音提示器。
距离驾驶室右外侧2米处,提示器声响应
大于84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