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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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后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课后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课后作业参考答案(重要提示:题型分为客观题与主观题两种,客观性试题答案单一,学员不能作出与标准答案不同的答案;而主观性试题的内容开放性强,答案只能是参考性的,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用自己的语言来解答。

特别是论述题,除答出每一大点小标题内容外,还需适当选取教材中的论述内容对各点进行阐述,有实务经验的同学应尽量结合实际进行论述)第一单元一、单项选择题12345678910A DB D D DCD B C二、多项选择题12345678910AB AD BD ACD AD ACD ABCD ABD ABCD CD三、判断题12345678910对错错对错错错对对错四、简答题1、我国外资法贯彻的基本原则有: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外国投资都不得损害我国主权的完整性,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我国政府有权对本国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实行控制、监督和管理。

2)平等互利原则。

即要保护我国政府、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也应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定的优惠,还应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应分得利润及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在制定外资法及利用外资法律手段高速涉外投资关系时,应吸取和借鉴有关国际条约、各国立法及通行的国际惯例中适合我国国情并符合国际能例的有益成分,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外资立法。

(P23)2、我国参与签订的保护国际投资协定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关于投资待遇。

我国同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最惠国待遇为主的公平合理待遇。

2)关于征收及其补偿。

我国主张东道国只有为了公共利益并在非歧视性条件下才可根据国内法律程序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对征收或国有化应以适当补偿。

我国对征收的补偿采用适当、合理的补偿原则。

3)关于外汇转移。

4)关于争议的解决。

我国同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通常涉及三种类型争议,并分别用不同方式加以解决(P34)。

国际经济法1答案全

国际经济法1答案全

国际经济法第一次作业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1 0分)1.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一批泰国香米,双方签订ClF合同。

在约定的装船日期, A公司将符合合同要求的香米装船并及时投保,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漫泡,质量降低。

应承担这批货物损失的是(C )A.A 公司B.承运人C.B 公司D. 保险公司2. 依据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B )A. 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订了2 0 0 0 吨材钢买卖合同,据查,甲、乙二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B. 我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C.我国某国有大型电机厂将6百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D. 我国某知名电冰箱厂与同属缔约国成员的利比亚某公司签订的销售10 0 0 0 台冰箱的合同3.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可拒绝付款的情况是(D )A.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和质量均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但与信用证要求相符B. 货物由于卖方的迟延履行而发生腐烂现象C.买方没有收到货物D. 信用证与提单不符4 . 甲国A 公司( 买方) 与乙国B 公司( 卖方) 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 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A 公司应向B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B.C 公司可以免责C. A 公司应向C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D,A 公司应向B 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5.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人常用的责任期间是(A )A. 仓至仓B. 舷到舷C.钩到钩D.门到门6. 美国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进口货物的合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美国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因受雨淋已经霉变,而且该批货物在途中还发生了共同海损。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汇总试题和答案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汇总试题和答案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汇总答案及评分课程代码:00246★案例分析题一:甲乙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

2012年2月2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发出一份发价:公司:“欲出售推土机10台,每台10000美元2012年8月20日至30日交货”。

2012年2月23日B公司回复A“接受你发价.每合可否售价改为9500美元”。

2012年2月28日B公司收到A公司回复:“同意按贵公司所提价格成交."2012年8月A公司因故未能如期交货。

后B公司同意将交货期延至2012年9月10日前。

但2012年9月5日A公司通知B公司其2012年9月10日前无法交货,请求再次延期,遭到B公司拒绝。

请回答:(1)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成立的时间?为什么?(2)B公司可否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为什么?(3)B公司能否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为什么?正确答案:(本题15分)教材P188和P202(1)A公司与B公司之间于2012年2月28日合同成立(2分),2012年2月20日A 公司向B发价,B公司回复中提出降低价格,与A公司发价不一致,是B公司向A公司提出新的发价。

2012年2月28日B公司收到A公司回复,同意按B公司提出价格成交.此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

(3分)(2)可以拒绝(2分)。

A公司不能按时交货.B公司给予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A履行交货义务。

而A公司声明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根据公约规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可以拒绝A公司再次延期交货的请求,B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3分)(3)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2分)。

损害赔偿是可以和其他补救办法一并采用,不因为宣告合同无效而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分)★案例分析题二:中国沿海某市的A公司与俄罗斯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FCA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自考国际经济法简单题论述案例分析答案

自考国际经济法简单题论述案例分析答案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31.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32.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33.简述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34.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35.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5分)36.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

2004年11月8日,韩国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问:(1)FCA的中文名称是什么?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公司?为什么?(2)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为什么?(3)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1万套电子部件?为什么?(4)若其中有万套产品不合格,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则在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法律依据是什么?一、简答题 (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1.简述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答:(1)外国投资范围(或答“投资”定义也对);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5)缔约方的代位权(或答“代位”也对);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2.简述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意大利甲公司就一项设备引进到中国与中方谈判,这个5人班子住进北京饭店,一住就是两年。

它的营业地是意大利还是北京饭店?答:意大利。

以当事人营业地原则为标准。

2、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

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

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

因此第二家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答:不正确。

经由拍卖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

3、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该案例中公约是否适用?答:不适用。

考察知识点:公约适用与不适用。

4、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非洲公司(依据FOB术语由买方购买保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答:不应该,非洲违约在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2024精选全文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2024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202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国际经济法》2024-2025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042)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1》,在贸易术语E_W中,卖方的责任不包括( )。

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C.自费办理出口和进口结关手续等 D.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2.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项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B.C公司可以免责 C.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 3.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能适用该公约的是( )。

A.营业地分处法国和加拿大的甲、乙二公司签订了20_吨钢材买卖合同,据查,甲、乙公司的注册地均为美国 B.中国某造船厂与挪威国家石油公司签订买卖一艘万吨油轮的合同 C.中国某电机厂将6百万千瓦发电机卖给澳大利亚某电站 D.中国某电冰箱厂与希腊某公司签订的销售10000台冰箱的合同4.下列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中,对承运人责任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的是( )。

A.《海牙规则》B.《汉堡规则》C.《维斯比规则》D.《华沙一牛津规则》5.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平安险下,保险人应予以赔付的损失为( )。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案例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题]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

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考点集成]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案例2 贸易术语的构成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国际经济法概论2024年4月自学考试真题及答案评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2024年4月自学考试真题及答案评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2024年4月自学考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表现为(B )A、国家对领土的永久主权B、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C、国家对国内经济事务的自主权D、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的自主权2、下列有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A )A、适用于供应尚待制造的货物B、适用于电力销售C、适用于补偿贸易D、适用于来料加工3、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违反合同和买方违反合同都可以实行的补救方法是(D )A、减低价格B、支付价款C、要求交付替代物D、损害赔偿4、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者损害的诉讼时效是(A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课本126页5、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联运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损害,分别依据该运输区段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限额担当责任,这被称为(B)P139A、统一责任制B、网状责任制C、推定过失责任制D、单一责任制6、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属于基本险的是(D)A、钩损险B、拒收险C、斗争险D、一切险7、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规定一家付款银行,该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即予以付款,这种信用证是(B)A、迟期信用证B、即期信用证C、承兑信用证D、议付信用证解析;175页考信用证的分类。

马上付款的为即期信用证。

8、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把给惠国赐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赐予任何第三方的待遇成为( A )A、最惠国待遇B、对等待遇C、国民待遇 D.互惠待遇解析:课本165介绍了关于产品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定义,203页介绍了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定义。

上述定义与本题的语言表达上有区分,但是意思都是一样的,大家要理解最惠国待遇的本质就是给一个缔约国国家一种实惠待遇必需也同时赐予任何其他缔约国。

而国民待遇讲的是给外国人和本国人同样的待遇。

9、甲国进口一批标明一国制造的“克耐”运动服,因其原产地归属发生争议,经查,该批运动服由甲国股东在丙国投资的工厂完成原材料选购、制作成衣后运到丁国工厂,由丁国公认订上拉链,最终运到乙国工厂贴上商标并装箱后,出口到甲国。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案 例 分 析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案 例 分 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1. 2009年,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签订了合同,B公司向A公司出口1000袋面粉,价格条件为CFR,每袋单价为50美元。

A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

该批货物由巴西籍某轮承运。

在新加坡港装货的过程中,船长先后向托运人发出书面声明,指出货物堆放于码头无任何遮盖物并发生雨水的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

托运人为了结汇则出据了保函,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货轮抵达了中国港口,经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180袋有雨水污染,并确认货物短少40袋。

试问:(1)收货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2)承运人可否依保函要求收货人向托运人索赔?为什么?(3)保险公司应否赔付180袋因雨水污染造成的面粉损失?为什么?答:(1)可以。

因为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即有义务按照清洁提单的要求交付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

(2)不可以。

依据《汉堡规则》的规定,保函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3)不可以。

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2. 2006年3月10日,欧盟B公司与中国A粮油公司签订了从中国进口10000吨大豆的合同,价格条件为FOB(天津新港),每吨单价为450美元。

2006年7月26日,该批货物在天津新港装船完毕,由C公司所属的“奥巴马”号货船将货物从天津新港运至阿姆斯特丹港。

货物已投保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一切险)。

“奥巴马”号按时到达阿姆斯特丹港。

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船上大豆不能卸货达1个月之久,致使船上所载大豆变质。

收货人向D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D保险公司拒赔。

试问:(1)该合同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为什么?(2)货物风险何时转移?(3)如果提单受《海牙规则》调整,收货人是否可以向承运人索赔?为什么?(4)根据平安险,D保险公司应否赔付收货人的损失?答:(1)应该由买方欧洲B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CaseA、B都是WTO成员方。

A为了维护其稀有资源不被耗尽,对铝土矿、焦炭、碳化硅实施出口数量配额限制,但国内未采取限制措施。

A实施限制导致B进口数量下降,价格上升,影响到B相关工业。

B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认为A违反了WTO规定,要求A取消数量限制。

A认为根据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有权设置限制。

问:A是否可以根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对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答:否。

GATT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成员方不得对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是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根据该条款规定,成员方应取消数量限制措施,无论是对产品的进口还是对产品的出口的数量限制。

鉴于政府还要追求一些比贸易自由化更为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GATT第20条规定了政府为实现其他重要政策目标时的“一般例外”措施,即“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武断或不正当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指GATT)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成员方实施以下措施……”其中(g)款规定,GATT不得妨碍成员方实施“与保护可用竭的资源有关的措施,且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措施同时生效。

”该款即属于禁止出口数量限制措施的例外之一,它意味着WTO成员方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对国内资源的出口采取数量限制措施。

但是为防止资源保护措施变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措施,WTO要求成员方对资源产品的进出口实施限制的同时,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关资源活动也实施限制。

A在国内未采取限制措施,所以不可以对其资源实施出口限制。

Case: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向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京分公司订购8架波音747飞机。

合同约定,中方先付50%的货款,付款后10日内美方交货,货到后30日内中方付另50%的货款。

美方交货后,中方未能按期付款,美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预付款10%,余款在买⽅提货后10⽇内电汇给卖⽅。

⼀⽅违约需⽀付违约⾦1万美元。

合同订⽴后,买⽅如约⽀付了预付款,卖⽅按时发运了第⼀批货物。

买⽅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才汇付第⼀批货款。

这⼀期间,卖⽅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被其他债权⼈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履⾏第⼆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中⽌履⾏第⼆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2、如买⽅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保函并请求卖⽅履约,卖⽅仍不履⾏,怎么办?3、如果第⼆批交货双⽅最终都不履⾏,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4、违约⾦效⼒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期违约。

2、卖⽅应继续履⾏,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效⼒。

2、甲⼄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

甲国政府与⼄国A 公司在甲国从事⽯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了独资公司。

该独资公司在成⽴5年后,甲国政府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政府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政府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I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有管辖权。

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关于当事⼈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其中⼀⽅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则应是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然⼈、法⼈及其它经济实体)。

(完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完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目录: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4.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6.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5.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7.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8、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9.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10.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11.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12.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13.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14.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15.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16.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17.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8.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19.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20.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21.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22.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

23.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24.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25.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6.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31.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32.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33.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1案例(一)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予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1.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来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O正确答案:要约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正确答案:承诺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O正确答案:成立4.如果合同成立,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采用CIF术语时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O正确答案: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5.如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O正确答案:有权6.案例(二)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一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一千吨,分十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五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结合上述案情,买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O正确答案:无权7.案例(三)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形式请意大利某钢材供应商就一批钢材提出报价。

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这一报价是为了计算承建一懂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方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

5月20日意方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报通知撤销其5月5日的报价。

我方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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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
(1) 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 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解析]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5.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而不能有所添加、限制或更改,但如果所作限制、添加或更改并未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又末在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反对,则该项承诺仍然可以视为有效。

6.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末规定时间,则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送达,对于口头发出的要约,必须立即作出承诺。

承诺一旦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效力,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

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15条、第23条。

案例二:
(1) 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

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解析]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

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

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16条第2款。

案例三:
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解析]本案主要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已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
丧失。

另外《公约》第74一77条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和计算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其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这项规定对买卖双方都同样适用,而且适用于因各种不同的违约事项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这里,《公约》没有采用过失责任原则,而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时,毋须证明违约的一方有过失。

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就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这项规定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各种违约索赔情况。

本案中买方美国S 公司明知卖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买方有义务自行及早购买合同标的的替代物,却不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致使损失扩大。

所以买方S公司应该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第7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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