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铁路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合集下载

铁路客运组织 项目五运输事故的处理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铁路客运组织 项目五运输事故的处理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3.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 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 食物中毒的,应当迅速报告运 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 调度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列 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 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 需要紧急停车处理的,列车长 还应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2.列车上发生的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 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 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 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时,由客运调度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 工作。 如旅客不同意下车救治处理时,应当由 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 按规定收集两份及以上的证人证言。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3)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4)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醉酒滋事行为。 (5)自然灾害。 (6)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 (1)应当控制、约束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 (2)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同救助的 (3)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获取证据,查明原因的 (4)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 当及时处置的 (5)造成旅客死亡的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9.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 客时,列车应当编制客运 记录和旅客携带物品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由列车存 查,一份连同车票、证明 材料、相关人的证词及其 联系方式等资料一并移交。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10.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 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 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发生单位,并本 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 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发生单位应当在 10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

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

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站、车均应本着对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千方百计予以救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认真总结教训,寻找原因,举一反三,杜绝事故的再发生。

一、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及事故种类1.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3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鉴定标准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2.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6类:(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对旅客人身损害现场处理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客运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现场处理1.在站内或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以下同)、客运值班员应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检查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抢救方法:(1)送就近或有救治条件医院抢救,如送铁路医院时凭加盖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救医手续。

送地方医院须先交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5d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2)有急救中心的,拔打电话120请求急救。

(3)现场必须采取急救时,应采取简单包扎、止血、人工呼吸等方法进行抢救。

然后送医院救治。

2.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检查旅客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2•【文号】铁运[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1995年4月22日)一、总则第1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4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

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200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5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1.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5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6人及其以上事故;2.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3.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6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2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铁路人身损害赔偿

铁路人身损害赔偿

铁路人身损害赔偿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多样化,但铁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仍然被广泛使用。

然而,在铁路交通中,人身损害事故时有发生。

当旅客在乘坐火车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时,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机制。

一、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旅客因铁路运输发生人身损害负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铁路运输的具体赔偿标准和程序也在相关法规中进行了规定。

二、铁路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1.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与伤害事故有关的经济损失。

2. 假期、休息时间的损失赔偿:当事人因受伤需要休养,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或无法享受原有的假期、休息时间,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3. 精神损害抚慰金:铁路人身损害事故往往给受伤人带来精神上的创伤和痛苦,受害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 残疾赔偿金:如果伤害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他们可以要求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用于补偿因伤残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和经济损失。

5. 生活费救济金:在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期间,受害人可能因伤情严重而无法独立生活,可以要求铁路公司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费救济金。

三、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1. 事故报告:受伤人应及时向铁路公司报告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证据。

2. 赔偿申请:受伤人应填写赔偿申请书,详细列明受伤情况以及所需赔偿金额,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 调查核实:铁路公司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赔偿金额。

4. 提起诉讼:如果双方对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受伤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

四、遇到铁路人身损害时的应对策略1. 及时报告:在发生铁路人身损害事故后,受伤人应当及时向铁路公司报告,确保有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事故情况。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

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近年来,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高速铁路出行。

然而,尽管高铁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在客运高铁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和携带品损失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意外摔倒、列车追尾等不可预见的事件。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首先,铁路公司应提供安全可靠的乘车环境。

这包括定期对列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列车站台的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站台平整且排水良好;对高速铁路线路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

只有在严格执行安全维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旅客人身伤害的发生。

其次,铁路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及时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铁路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医疗设备,并在列车上设置应急医疗包,以便及时对伤患旅客进行紧急救治。

针对严重伤势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医院,以便及时转运伤者。

同时,铁路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

通过购买保险,旅客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可以得到必要的赔偿,减轻伤者的经济负担。

铁路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并向旅客清楚地介绍保险条款,提高旅客对保险的认知度。

二、高速铁路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除了人身伤害,旅客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携带品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铁路公司应加强行李安全管理。

列车工作人员应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查验,确保行李的安全。

特别是对于有特殊财物的旅客,可以提供专门的存放区域,增加保障措施,减少携带品的损失。

其次,铁路公司应建立行李赔偿机制。

对于旅客因携带品损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铁路公司应及时进行赔偿。

对于行李损坏情况,铁路公司应出具书面证明,旅客可以凭此证明向公司索赔。

旅客在火车站摔伤维权责任如何划分

旅客在火车站摔伤维权责任如何划分

旅客在火车站摔伤维权责任如何划分
在火车站不堪摔伤,如果火车站不赔偿,唯一解决方法就是维权。

那么旅客在火车站维权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铁道部2003年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责任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责任。

其中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和设备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分为客运部门责任和行车等其他部门责任。

客运部门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和列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车站责任:
(一) 旅客持票进站或下车后在检票口以内因组织不当造成伤
害的;
(二) 缺乏引导标志或有关引导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
害的;
(三) 车站设备、设施不良造成旅客伤害的;
(四) 车站销售的食物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五) 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
(六) 在规定停止检票后继续检票放行或检票放行时间不足,致使旅客抢上列车造成伤害的;
(七) 因违章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爆炸,发生旅客伤害的;
(八) 事故处理工作组有理由认为属于车站责任的。

接下来看下如何安全出入火车站?在出站后或者进站之前的车
站广场上,你走路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不要接触到任何人,尤其是那些没有带任何东西,双手空空的家伙。

最重要的是你还要小心不要让那些人碰到你,只要你和他发生接触,就是稍微碰到一点。

就会有人对你说,你碰到人家了,你怎么不道歉?只要你停下来,马上就会有被人围住,然后开始敲诈!
以上是旅客在火车站摔伤维权责任如何划分介绍。

我们在平时最好多学习一些车站安全知识,这样更有利于我们出行安全。

【最新精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最新精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2号铁道部2003年8月1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维护旅客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函[1994]81号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其他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管内发生的同类事故处理可比照本办法办理。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车站、列车工作人员均应本着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尽力予以救助。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负责地处理事故。

第二章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五条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三种:(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器官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颁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7)。

(三)死亡。

第六条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六类:(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章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第七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以下同)、客运值班员应当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查看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列车上受伤旅客需交车站处理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年%月&&日铁道部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四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死亡)&+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第五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人死亡或-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人及其以上事故/)’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人死亡或)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三0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六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0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0票号0发到站0车次0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份的受害人0同行人0见证人的证实材料%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0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发生伤亡旅客人数较多时+应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与救援0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第七条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时+编制1旅客伤亡事故记录2!移交无票人员时为客运记录$一式四份!,份存查0,份办理站!车交接"另#份由所属段签注意见后"于$日内报主管分局及有关分局各%份&连同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及证实材料一起"交三等及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受理站不得拒绝(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时"必须在$日以内向接受处理站补交上述材料(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及时送附近医院抢救(送医院时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由动用人填写或补填垫款通知书"$日内由核算站!段财务挂支归还(第九条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旅客本人负担"如旅客本人确有困难"经站长’车务段长&批准"可由处理站暂先垫付(第十条旅客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车站应将尸体存放医院或派人看守"但最长不超过)天(对死者的车票!遗物等应妥善保管并通知家属来站处理(如死者身份!地址不清或家属不来时"可根据公安部门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其费用在事故处理费用中列支(四!事故通报第十一条站!车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分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先电话汇报事故概况&(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应报铁路局和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事故速报内容!"#事故种类$%#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伤亡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年龄&职业&单位&住址$)#车票种类&发到站&票号&身份证号码$*#事故及伤亡简况+第十二条在站内或区间发现旅客坠车时,应迅速通报有关列车+有关列车接到通报时,应立即调查情况,收集旁证材料和旅客携带品并在’天内向处理站移交+第十三条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伤亡人数较多时,应通报地方政府和医院,请示协助抢救+五&事故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第十四条发生旅客伤害事故,应成立事故处理委员会,事故处理委员会由事故处理站-车务段.&事故有关段&车站公安派出所和旅客或家属&代理人-不超%人.组成,处理站-车务段.的站长-段长.为主任委员+必要时,分局长为主任委员+第十五条事故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如下工作!"#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建立案卷+事故案卷中应有!旅客伤亡事故记录或客运记录&旁证材料&受伤旅客提供材料&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处理尸体意见等$!"查实受害人身份#通知受害人家属$%"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处理死亡旅客尸体$’"办理赔付$("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事宜)第十六条事故分析会应在不晚于事故发生后*+日内召开#大事故分局,含总公司#下同-派员参加#重大事故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派员参加#必要时铁道部派员参加)六.事故处理费用第十七条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造成旅客受伤需治疗时#其医疗费按实际需要#但一般最高不超过赔偿金标准#因意外伤害需治疗时#医疗津贴在保险条例约定的数额以内#凭治疗医院单据#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伤害#其医疗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责任人不明确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其医疗费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第十八条因铁路运输企业责任或意外伤害给旅客造成伤害#铁路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规定的赔偿限额)旅客死亡按照最高限额赔付)第十九条因处理事故需要发生的部分费用,如看尸.验尸.现场照相.寻人启事等与事故处理直接有关的支出-一并在事故处理报告中列项)’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处理事故产生的赔偿金!医疗津贴"有责任单位的"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将转帐单据转责任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部门责任时"转责任单位所属分局$%意外伤害和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不转帐%以上费用均在营运成本中旅客伤亡支出科目列支%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涉及&个以上单位时"其事故费用由责任单位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事故处理委员会确定%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单位接到转帐单据后"应于’(日内将费用转拨事故处理站"超过’(日时"每超过’日按应付费用的()*+支付滞纳金%无理拒付"又在规定时间内不请求裁决时"上级财务部门可以强行划拨%七!事故赔偿程序第二十三条对受害旅客的赔偿一般应于治疗结束或死者尸体处理完毕后进行%由受害旅客或继承人!代理人提出,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并出具治疗医院的证明"作为事故处理站办理赔偿"确定给付赔偿金数额的依据%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站接到赔偿要求书后"应尽快召集事故处理委员会成员开会"协商处理方案"拿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同意后编制,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一式五份%参加会议各方对协议书所载内容无异议后签字生效%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站将,旅客伤害事故赔偿要求书-!,旅客伤亡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和医院结帐清单"处理事故有关费用单据"一并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分局客运主管部门对呈报的上述材料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转财务部门$份!返回处理站%份!作为赔偿依据&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站接到分局批复后!开具’旅客伤害赔付通知书(于$)日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第二十七条事故案卷一案一卷!案卷保存期为+年&八*责任划分第二十八条旅客伤害分为旅客自身责任*第三人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责任及其他&旅客因不从规定的通道进出站!跨越线路!钻爬车辆!私自开启车门!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责任&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任&非上述三种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其他&第二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伤害分为客运责任和其他单位责任&客运责任分为车站责任*列车责任&车站责任,$-旅客持票进站后在剪票口*天桥*地道*站台因组织不当!拥挤造成伤害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缺乏引导标志和有关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时$%"车站设备不良#不及时修理或不及时报修造成旅客伤害时$&"车站供应的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时$)"在规定停止剪票后#继续剪票放行#致使旅客扒车抢上造成伤害时*列车责任+,"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亡时$!"由于组织不利造成下车旅客挤伤(摔伤时$%"车站误售车票#列车未能妥善处理造成旅客跳车伤害时$&"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下错车造成伤害时$’"因客运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时$)"因餐车(售货供应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时$-"其他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理由列站(车责任事故时*事故处理委员会认为有!个以上单位都负有责任时#可列!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其他单位责任+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第三十条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时#有关站(段应将调查报告(旁证材料(处理意见等有关材料于事故处理完毕’日内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分局时#报路局客运主管部门裁决!跨路局时!报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裁决"第三十一条发现对事故定性不准确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处理委员会应开具#事故定责通知书$寄送事故责任单位并抄知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九%事故报告与统计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理站&车务段’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日内填写#旅客伤亡事故报告表$!报分局客运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由分局签署意见后报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大事故以上均应向铁道部客运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各铁路局于每月)*日以前将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伤亡事故情况填写+旅客伤亡事故处理统计表,报铁道部"不得迟延!不得隐瞒"发现有隐瞒事故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影响其单位安全成绩"十%旅客携带品损失处理第三十五条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随身携带品损失时!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以内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第三十六条办理旅客携带品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依据"办理程序与铁-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路运输企业责任人身伤害处理程序同时进行!使用最终处理协议书结案"十一#附则第三十七条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应报铁道部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谈谈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

谈谈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

谈谈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一、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新的重要法律依据。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其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将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非法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这个司法解释关乎所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保护问题。

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当中,都有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的侵害,都可能造成这三个最重要的人格权的损害。

而这个司法解释就是规定在这三个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怎样进行司法保护的司法文件,有了它,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各级组织,在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中,就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毫无疑问,《解释》将成为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的新的重要法律依据。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指在铁路运输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乘客或他人受伤,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标准。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保障乘客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定义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赔偿范围。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直接经济损失。

同时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间接经济损失。

二、赔偿标准。

1. 医疗费。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规定,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

包括住院治疗、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受伤程度和治疗费用进行合理计算。

2. 误工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需要休息治疗而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

误工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受伤者的工资水平和休息治疗的时间进行合理计算。

3. 护理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需要护理照料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受伤者的护理需求和护理费用进行合理计算。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补偿。

5. 交通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需要前往医院就诊或治疗的交通费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6. 营养费。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需要额外营养补充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赔偿。

7. 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产生的精神损害,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8. 残疾赔偿。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产生残疾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相应的残疾赔偿。

9. 死亡赔偿。

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受伤者死亡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相应的死亡赔偿。

三、赔偿责任。

铁路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于因铁路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1.现场处置与报告现场处置与报告的规定如下:(1)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并报告列车长、站长,由他们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2)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3)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4)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5)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1)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6)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员向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7)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8)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9)暂不能区分责任或者责任人不明、无力承担的,经处理站站长或车务段段长批准,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10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10)受伤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对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车站应当转送殡仪馆存放,并尽快通知其家属。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承担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承担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是指铁路旅客持免费乘车证或有效客票自进站加剪后开始至到达终点站缴销车票时为止,遭受非自身责任的外来剧烈及明显的意外伤害(包括战争所致)。

它主要分为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第三人责任和不可抗力。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的范围(一)铁路运输企业责任。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主要分为车站责任、列车责任和其他单位责任三种。

1、车站责任主要包括:1)旅客持票进站后因组织不当、拥挤造成伤害的;2)缺乏引导标志和有关标志不准确而误导旅客,发生伤害的;3)车站设备不良,不及时修理或不及时维修造成旅客伤害的;4)车站供应的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5)因误售、误剪不停车站车票造成旅客跳车的;6)在规定停止剪票后,继续剪票放行,致使旅客扒车抢上造成伤害的。

2、列车责任主要包括:1)由于车门未锁造成旅客跳车、坠车或站内背门下车造成旅客伤害的;2)由于组织不利造成下车旅客挤伤、摔伤的;3)因列车报错站名致使旅客下错车造成伤害的;4)因工作人员的过失造成旅客挤伤、烫伤的;5)因餐车、售货供应食物不洁造成旅客食物中毒的。

3、其他单位责任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的其他部门责任造成旅客伤害的。

(二)第三人责任。

由于旅客和铁路运输企业合同双方以外的人的原因给旅客造成的伤害,属第三人责任。

如铁路线旁有人用石头砸列车玻璃致伤旅客的,旅客在乘车途中突发精神病致伤其他旅客的,等等。

(三)不可抗力。

是指在主观上不能预见,在客观上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台风等。

由于这些情况的发生造成旅客列车出轨、颠覆等而引起的旅客伤亡,属于不可抗力。

(四)除外责任,即旅客责任。

铁路旅客因不从规定的通道进出站,跨越铁路,在铁路线上坐卧行走,站爬车辆,私自开启车门,不听从铁路工作人员劝阻等违法违章行为或其他自身原因(如疾病、酗酒、药物中毒、自杀、自残、殴斗或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属于旅客责任。

铁路客运组织项目五

铁路客运组织项目五
5.1.1 铁路电报的等级
铁路电报的等级按电报的性质和急缓程度分为以下六种: (1)特急电报(T)。 (2)急报(J)。 (3)限时电报(X)。 (4)列车电报(L)。 (5)银行汇款电报(K)。 (6)普通电报(P)。
项目五 运输事故的处理
5.1.2 铁路电报的发报权限、 范围和内容限制
1、发报权限 (1)铁道部、部属公司、局及其他部属单位(包括部内务局、司,局、院各处及同级单位)。 (2)基层单位的站、段、厂、场、院、校、队、所及同级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的驻在单位。 (3)出差和执行各项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员。 (4)与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基层单位所属部门需要拍发电报时ꎬ 由铁路局批准。
(2)所需票据、 表报: 软纸票、 代用票、 客运运价杂费收据、 退票报销凭证。 (3)所需设备: 模拟电子售票机、 计算器(算盘)、剪刀。
项目五 运输事故的处理
5.1 铁 路 电 报
铁路电报是铁路部门之间处理铁路紧急公务的通信工具,也是铁路办理紧急事务所使 用的一种公文表现形式。
项目五 运输事故的处理
1、造成线路中断的原因 (1)自然灾害,如水灾、雪害、冰雹、地震、泥石流等。 (2)旅客责任, 如携带危险品、 吸烟者乱扔烟头所引起的燃烧、 爆炸等。 (3)铁路过失,如设备陈旧、失修,职工素质低、基础工作薄弱、劳动纪律松弛、列车严重超 员等所引起的意外事故。 (4)其他原因,如坏人破坏、 战争等。 2、线路中断后对旅客的安排 (1)线路中断,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 道旅行。ꎮ
项目五 运输事故的处理
2、车站拍发铁路电报范围 (1)车站发现少收票款时。 (2)到站发现少收票款时。 (3)线路中断列车停止运行后,向上级汇报时。 (4)因发生意外伤害,招致旅客重伤或死亡时。 (5)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需查找下落时。 (6)发生票货分离、顶件运输,需声明纠正时。 (7)行李、包裹装运后,托运人要求变更到站时。 (8)行李、包裹装运后,托运人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 (9)中途站发现行李、包裹中有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时。

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

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

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站、车均应本着对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千方百计予以救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认真总结教训,寻找原因,举一反三,杜绝事故的再发生。

一、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及事故种类1.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3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鉴定标准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2.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6类:(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对旅客人身损害现场处理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客运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现场处理1.在站内或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以下同)、客运值班员应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检查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抢救方法:(1)送就近或有救治条件医院抢救,如送铁路医院时凭加盖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救医手续。

送地方医院须先交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5d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2)有急救中心的,拔打电话120请求急救。

(3)现场必须采取急救时,应采取简单包扎、止血、人工呼吸等方法进行抢救。

然后送医院救治。

2.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检查旅客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

记录有文字记录、图示或现场照片。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

一、旅客人身伤害程度:
(一)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二)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 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具体参照司法部颁发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三)死亡。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
(一)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人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较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五)特大(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六、发生旅客死亡的处理

受伤旅客在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 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后(出具死亡 通知书),车站应暂时派人看守并尽快转送殡仪馆存放, 严禁除殡仪馆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人(包括旅 客家属)擅自将旅客尸体带离车站。对死者的车票、衣物 等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其家属来站处理。如死者身份、地 址不清、家属不来时,或死者原因系伤害致死需立案侦查 时,可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必要时应对尸 体做法医鉴定。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七天。
二、关键词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 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承运人:与运送旅客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 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 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 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 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 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 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 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 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 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 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 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铁路旅客⼈⾝损害赔偿新的重要法律依据。

2003年12⽉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其第三⼗六条的规定将⾃2004年5⽉1⽇起施⾏。

2004年5⽉1⽇后新受理的⼀审⼈⾝损害赔偿案件,将适⽤本解释的规定。

该解释第⼀条规定,因⽣命、健康、⾝体遭受⾮法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第⼀款规定,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第⼆款规定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第⼗⼋条规定,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这个司法解释关乎所有⼈的⽣命权、健康权和⾝体权的保护问题。

每⼀个⼈都⽣活在社会当中,都有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侵权⾏为的侵害,都可能造成这三个最重要的⼈格权的损害。

⽽这个司法解释就是规定在这三个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怎样进⾏司法保护的司法⽂件,有了它,各级⼈民法院包括各级组织,在保护⼈的⽣命权、健康权和⾝体权中,就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毫⽆疑问,《解释》将成为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的新的重要法律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理论授课教案(首页)
课题:第五节铁路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教学目的要求:
理解掌握铁路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运输责任、保险责任,了解铁路旅客界定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运输责任、保险责任的责任期间责任范围
难点:铁路旅客运输中事实旅客界定
授课方法:
基础知识讲解案例分析分组讨论师生互动学习
教学参考及教具(含多媒体教学设备)
教学参考书杨紫炟、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五版授课执行情况及分析:
板书设计或授课提纲。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