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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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组织 项目五运输事故的处理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铁路客运组织 项目五运输事故的处理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3.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 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 食物中毒的,应当迅速报告运 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 调度员接到报告后立即根据列 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 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 需要紧急停车处理的,列车长 还应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2.列车上发生的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 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 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 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 时,由客运调度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 工作。 如旅客不同意下车救治处理时,应当由 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 按规定收集两份及以上的证人证言。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3)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4)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醉酒滋事行为。 (5)自然灾害。 (6)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 (1)应当控制、约束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 (2)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同救助的 (3)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获取证据,查明原因的 (4)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 当及时处置的 (5)造成旅客死亡的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9.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 客时,列车应当编制客运 记录和旅客携带物品清单 一式两份,一份由列车存 查,一份连同车票、证明 材料、相关人的证词及其 联系方式等资料一并移交。
二、旅客人身伤害的现场处置与报告
10.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 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 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发生单位,并本 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 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发生单位应当在 10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2•【文号】铁运[1995]5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1995)52号1995年4月22日)一、总则第1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

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第4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及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

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200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5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1.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5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6人及其以上事故;2.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3.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第6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2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类事故不仅给旅客及其家庭带来痛苦和损失,也对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

一般来说,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是指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致使旅客伤亡的事件。

这包括在列车上、车站内、进出站通道等与铁路运输相关的场所发生的伤害。

当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迅速采取行动。

第一步就是及时救援。

相关工作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受伤旅客进行紧急救治。

如果伤情严重,要立即联系当地的医疗急救部门,确保伤员能够得到最快、最有效的治疗。

在救援的同时,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

这包括保留事故现场的原状,对相关的物证、痕迹等进行妥善的保护和记录。

现场的保护对于后续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的认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就是要进行事故的报告。

铁路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的情况。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情况以及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

事故调查是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关键环节。

铁路部门应当组织专业的调查人员,对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相关设备设施是否存在故障或隐患,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

在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隐瞒、不偏袒,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确定事故责任方面,要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如果是由于铁路部门的过错导致的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旅客自身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事故,责任的划分也应当清晰明确。

对于受伤旅客的赔偿问题,要根据事故的责任和相关的赔偿标准进行处理。

铁路部门应当积极与旅客或其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妥善解决赔偿事宜。

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

时间和空间范围
验票进站
乘车 期间
到站 出站时
旅客人身 损害事故
免责条件
人身损害是由不可抗力 造成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经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 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1.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 车票、免票、同行免费乘车儿童、货票。 注:实名制车票必须票、证、人一致方才有效。
2.未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未经车站、列车同意乘车
的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其 抢救程序比照《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 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办理。
二、共同过错
经承运人证明人身损害是由承运人和旅客的 共同过错造成的,应当相应减轻承运人的 赔偿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
因第三者责任(包括斗殴)造成旅客人身 伤害时,受害者可直接向施害的第三者索 赔;第三者不明或无力承担时,铁路运输 企业可先行赔付,而后向施害的第三者追 偿。
三、 报送方式。
1.电话上报。报(口述或短信均可)。
2.书面上报。通过办公系统LotusNotes电子邮箱(或 “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车务段生产调度室、客运营 销科旅客伤主管人员。
四、报送内容。
《旅客伤害速报表》及电话、短信上报内容须包 含四个要素:
旅客
第三者
伤 害
旅客
索 赔
第三者
先行 赔付
无承 力担
追偿
铁路企业
第三者
第四章 现场处置
(一)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处置原则。 车站发生旅客伤时,须严格按照铁道部12号令规 定进行现场处置,以抢救旅客生命为首要原则。
(二)加强调查取证。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处 置人员要会同公安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组织抢救, 同时做好取证工作,要利用手机(相机、摄像机 等)拍摄照片和摄像取证、妥善保管,并按要求 上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铁路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铁路人身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预案编制目的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提高应对铁路人身伤害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旅客、员工、外来人员等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

三、事故分类及分级1. 事故分类:根据事故性质,分为以下几类:(1)车辆伤害事故;(2)物体打击事故;(3)高处坠落事故;(4)触电事故;(5)其他人身伤害事故。

2.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分为以下几级:(1)特别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3)较大事故;(4)一般事故。

四、应急组织体系1. 成立铁路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小组:(1)现场救援组:负责现场救援工作,包括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事故原因分析等;(2)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治,包括现场急救、转院治疗等;(3)通讯联络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发布;(4)后勤保障组:负责救援物资的调配、保障;(5)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应急处置措施1. 现场救援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以下工作:(1)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原因;(2)组织现场救援,包括伤员救治、现场勘查等;(3)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 医疗救护组:(1)现场急救: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包括止血、包扎、固定等;(2)转院治疗: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3. 通讯联络组:(1)及时收集事故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发布事故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4. 后勤保障组:(1)调配救援物资,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2)保障救援人员的生活需求。

5. 宣传报道组:(1)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引导舆论;(2)宣传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六、应急恢复与总结1. 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开展事故恢复工作。

2. 事故处理后,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的处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的处理

1.2 现场处置与报告
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 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系不法侵害所致的,应当根据公安机 关的书面意见并商死者家属意见处理死者尸体。 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 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 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法〔2008〕25号) 处理。
项目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 带品损失事故的处理
学习目标
(1)了解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2)掌握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现场处置与报告流程。 (3)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善后处理的原则。 (4)掌握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调查报告与统计规定。 (5)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保障政策。 (6)了解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的其他规定。
1.2 现场处置与报告
对下列情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 (1)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爆炸、纵火、绑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故意伤害、击打列车、故意损坏、移动站车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2)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或者非法阻拦行车、堵塞通道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 (3)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 (4)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酗酒滋事行为。 (5)自然灾害。 (6)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1.2 现场处置与报告
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 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 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 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 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近年来,随着高铁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高速铁路出行。

然而,尽管高铁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在客运高铁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和携带品损失的问题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高速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旅客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包括意外摔倒、列车追尾等不可预见的事件。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首先,铁路公司应提供安全可靠的乘车环境。

这包括定期对列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设备的正常运行;加强列车站台的维护和清洁工作,确保站台平整且排水良好;对高速铁路线路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

只有在严格执行安全维护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旅客人身伤害的发生。

其次,铁路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

对于旅客人身伤害的处理,及时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铁路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急救人员和医疗设备,并在列车上设置应急医疗包,以便及时对伤患旅客进行紧急救治。

针对严重伤势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医院,以便及时转运伤者。

同时,铁路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

通过购买保险,旅客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可以得到必要的赔偿,减轻伤者的经济负担。

铁路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并向旅客清楚地介绍保险条款,提高旅客对保险的认知度。

二、高速铁路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除了人身伤害,旅客在高速铁路旅行中携带品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铁路公司及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旅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首先,铁路公司应加强行李安全管理。

列车工作人员应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查验,确保行李的安全。

特别是对于有特殊财物的旅客,可以提供专门的存放区域,增加保障措施,减少携带品的损失。

其次,铁路公司应建立行李赔偿机制。

对于旅客因携带品损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铁路公司应及时进行赔偿。

对于行李损坏情况,铁路公司应出具书面证明,旅客可以凭此证明向公司索赔。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说说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你想想看,咱开开心心出去旅行,要是碰到这倒霉事儿,那可得知道该咋应对呀!
比如说,你在火车上正看着窗外的风景呢,突然一个急刹车,你不小心
摔倒受伤了,这时候该咋办?首先呀,一定要第一时间通知列车工作人员。

就好像你摔了一跤,得赶紧叫人来扶你不是?然后呢,工作人员会迅速赶来,询问你的情况。

他们就像你的好朋友一样关心你,“伤哪儿啦?疼不疼呀?”接下来,他们会进行紧急处理,看看伤得重不重。

这就好比医生先给你做个初步诊断。

要是伤得不轻,那可能就得联系下一站的医院,让专业医生来救治啦。

再比如,你在景区游玩,被一个掉落的树枝砸到了。

这多吓人呀!别慌,赶紧找景区工作人员呀!他们会马上过来了解情况,然后决定怎么处理。

他们可能会陪着你去医院,一路上还会安慰你,就像家人一样。

在处理的过程中,可别忘了保留相关证据哦,这可重要啦!就像是给自
己留个“后手”。

要是和相关方面有争议,这些证据就是你的“法宝”呀!
这不就是给自己多一份保障嘛!而且,你自己也要详细记录事情的经过,这就跟记日记似的,等回头再看,就能清楚发生了啥。

总之呀,遇到旅客人身伤害事故不要怕,按照流程来,肯定能处理好。

咱得学会保护自己,让旅行还是能开开心心的!别因为这点小意外就影响了心情呀!。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运【2012】319号)

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8.30•【文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铁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7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1994年8月13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发布)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第八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第九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铁路客运组织第九章 旅客运输阻碍与事故的处理

铁路客运组织第九章  旅客运输阻碍与事故的处理

三、旅客携带品损失的处理
(1)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失时,铁 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最高不超过国务院规 定的赔偿限额。 (2)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
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灭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3)办理旅客自带行李损失赔偿时,由旅客或其继承人、 代理人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证据。处理时使用“铁 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由事故处理协商各 方签字结案。
④ 其他原因,如人为的破坏、战争等。
2. 发生运输阻碍的应急处理 (1)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① 立即停车。 ② 疏散旅客。 ③ 迅速扑救 ④ 切断火源。 ⑤ 设置防护。 ⑥ 报告救援。 ⑦ 抢救伤员。 ⑧ 保护现场。 ⑨ 协助调查。 ⑩ 认真取证。
(2)列车发生撞车、颠覆。 ① 设置防护。 ② 报告救援。 ③ 抢救伤员。 ④ 保护现场。 (3)列车被洪水围困。 ① 列车立即退回安全地段(高坡、后方车站或线路所), 退行办法按有关行车规定办理。 ② 必要时有组织地疏散旅客上高地或小山。 ③ 设法报告上级,请求救援。 ④ 通过宣传稳定秩序,组织保卫,以免发生混乱。 ⑤ 组织照顾老、弱、病、残、孕、幼等重点旅客。 ⑥ 联系地方居民组织饮食供应。
① 列车撞车、颠覆、脱轨、坠河。 ②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③ 线路中断(含自然灾害、行车事故等)。
(2)造成运输阻碍的原因: ① 自然灾害,如火灾、冰雹、地震、泥石流等。
② 旅客责任,如携带危险品、吸烟者乱扔烟头所引
起的燃烧、爆炸等。 ③ 铁路过失,如设备陈旧、失修、职员素质低、基 础工作薄弱、劳动纪律松散、列车严重超员等所引起的 意外事故。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1由于铁路运输企业过错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决议书案列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决议书案列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决议书1. 背景介绍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是在铁路运输中常见的问题。

当旅客在乘坐铁路列车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这给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铁路公司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处理流程和决议书,以便在发生相关问题时能够及时、公正地解决。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本决议书的目标是确保对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进行最终处理,并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

2.2 原则本决议书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对于旅客提出的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要求进行公正、公平、透明的处理;•快速:尽快完成对旅客提出要求的处理,减少对旅客的不良影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综合考虑:综合考虑旅客的申请、相关证据和铁路公司情况,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3. 处理流程3.1 提交申请旅客在发生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后,应尽快向铁路公司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旅客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车次信息;•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的详细描述;•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医疗报告等。

3.2 调查核实铁路公司收到旅客的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包括以下内容:•确认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和责任方;•对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进行评估;•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与旅客进行沟通。

3.3 协商解决在调查核实完成后,铁路公司将与旅客进行协商,就赔偿金额和方式进行谈判。

双方应本着公正、合理和互利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3.4 最终处理决定如果在协商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铁路公司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最终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对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的认定;•赔偿金额和方式;•申请复核的途径。

4. 执行与复核4.1 执行铁路公司应尽快执行最终处理决定,并向旅客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铁路客运组织项目五

铁路客运组织项目五
5.1.1 铁路电报的等级
铁路电报的等级按电报的性质和急缓程度分为以下六种: (1)特急电报(T)。 (2)急报(J)。 (3)限时电报(X)。 (4)列车电报(L)。 (5)银行汇款电报(K)。 (6)普通电报(P)。
项目五 运输事故的处理
5.1.2 铁路电报的发报权限、 范围和内容限制
1、发报权限 (1)铁道部、部属公司、局及其他部属单位(包括部内务局、司,局、院各处及同级单位)。 (2)基层单位的站、段、厂、场、院、校、队、所及同级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的驻在单位。 (3)出差和执行各项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员。 (4)与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基层单位所属部门需要拍发电报时ꎬ 由铁路局批准。
(2)所需票据、 表报: 软纸票、 代用票、 客运运价杂费收据、 退票报销凭证。 (3)所需设备: 模拟电子售票机、 计算器(算盘)、剪刀。
项目五 运输事故的处理
5.1 铁 路 电 报
铁路电报是铁路部门之间处理铁路紧急公务的通信工具,也是铁路办理紧急事务所使 用的一种公文表现形式。
项目五 运输事故的处理
1、造成线路中断的原因 (1)自然灾害,如水灾、雪害、冰雹、地震、泥石流等。 (2)旅客责任, 如携带危险品、 吸烟者乱扔烟头所引起的燃烧、 爆炸等。 (3)铁路过失,如设备陈旧、失修,职工素质低、基础工作薄弱、劳动纪律松弛、列车严重超 员等所引起的意外事故。 (4)其他原因,如坏人破坏、 战争等。 2、线路中断后对旅客的安排 (1)线路中断,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承运人的安排绕 道旅行。ꎮ
项目五 运输事故的处理
2、车站拍发铁路电报范围 (1)车站发现少收票款时。 (2)到站发现少收票款时。 (3)线路中断列车停止运行后,向上级汇报时。 (4)因发生意外伤害,招致旅客重伤或死亡时。 (5)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需查找下落时。 (6)发生票货分离、顶件运输,需声明纠正时。 (7)行李、包裹装运后,托运人要求变更到站时。 (8)行李、包裹装运后,托运人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 (9)中途站发现行李、包裹中有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时。

达州车务段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实施细则

达州车务段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实施细则

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公布†成都铁路局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细则‡的通知‣(成铁客…2013‟163号)以及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达州车务段管内各站。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第四条现场处臵要点。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处臵原则。

车站发生旅客伤害时,须以抢救旅客生命为首要原则,并严格按照•旅客人身伤害处理流程‣(附件1)进行处理。

2.加强调查取证。

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处臵人员要会同公安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利用照相、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取证,妥善保管证据材料并按要求上报。

3.注意死亡确认。

旅客死亡须由具有资质的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确认,并下达“死亡通知书”,各站应准确记录鉴定人信息(鉴定医生或公安人员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

4.记录时间节点。

记录好接到列车通知、发现(发生)旅客伤亡、拨打急救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和离开、旅客死亡等关键时间节点。

第五条各客运办理站(含乘降所)应将预防旅客人身伤害和携带品损失的宣传内容列入车站广播日常计划。

各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开水烫伤、地面湿滑摔伤、站台(天桥、电梯)摔伤、高站台乘降坠落摔伤、站内奔跑摔伤、进出站挤(碰)伤等容易造成旅客人身伤害的情况进行安全宣传,并在上述处所的醒目位臵设臵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条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客运值班员,客运值班员应首先通知医院前来救治,然后会同车站站长(车间主任)、车站派出所立即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条当列车因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移交车站处理时,列车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车站应按规定受理。

列车因旅客人身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需要在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备公共医疗条件的车站停车时,车站应按照客运调度的要求停车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事故处理一、行李、包裹运输事故的种类和等级(一)行李包裹事故的种类1.火灾。

2.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3.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4.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5.误交付。

6.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7.其他(污染、腐坏等)。

(二)行李、包裹事故等级行李、包裹事故按其性质和损失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三个等级以及事故苗子。

1.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3人的;(2)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3万元(不含3万元)的;(3)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2.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1)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2)物品损失价值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至3万元的。

3.一般事故(1)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2)物品损失价值200元以上(不含200元)至1万元的。

4.事故苗子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1)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200元(含200元)的;(2)被盗在30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3)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4)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5)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6)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二、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划分(一)不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范围1.不可抗力;2.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4.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5.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二)承运人内部站、车责任的划分1.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2.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答复站、段。

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

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

铁路旅客发生人身伤害的处理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站、车均应本着对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利于抢救的措施,千方百计予以救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处理单位应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认真总结教训,寻找原因,举一反三,杜绝事故的再发生。

一、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及事故种类1.旅客人身伤害按程度分为3种:(1)死亡;(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器官功能丧失(鉴定标准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2.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分为6类:(1)轻伤事故:是指只有轻伤,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是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对旅客人身损害现场处理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客运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现场处理1.在站内或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列车长或车站客运主任(三等以下车站为站长,以下同)、客运值班员应会同铁路公安人员检查旅客受伤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

抢救方法:(1)送就近或有救治条件医院抢救,如送铁路医院时凭加盖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救医手续。

送地方医院须先交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5d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2)有急救中心的,拔打电话120请求急救。

(3)现场必须采取急救时,应采取简单包扎、止血、人工呼吸等方法进行抢救。

然后送医院救治。

2.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检查旅客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

记录有文字记录、图示或现场照片。

铁路旅客运输事故的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事故的处理

铁路旅客运输事故的处理一、旅客运输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依法依规处理是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的根本前提。

目前,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23条规定:“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主要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所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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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现场处置与报告
现场处置与报告
(12)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 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1.1 现场处置与报告
(13)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 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处理。
(2)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 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 (3)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 明,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1.1 现场处置与报告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学习目标
(1)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现场处置与 报告的规定。 (2)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调查报告与 统计的规定。 (4)熟悉《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保障的规定。 (5)了解《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其他规定。
1.1 现场处置与报告
现场处置 与报告
(17)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应重点关注,并按规定交到站或下车站妥善处理。在列车运行 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同行成年人看护;无同行成年人时,应指派专人看护。必 要时,可安排在适当位置看护。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 其办理退票手续。
(4)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 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 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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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铁运[2012]3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妥善处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维护旅客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

第三条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或携带品损失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就近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处置与报告第四条列车、车站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时,站车工作人员应当到场查看旅客伤害情况,报告列车长、站长组织救护,稳定人员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第五条因旅客伤害需交车站处理时,应移交前方县、市所在地车站或者当地具有公共医疗条件的停车站;需要提前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时,由客调通知车站做好救护准备工作。

旅客不同意在前款规定的停车站下车处理时,应当由旅客出具拒绝下车治疗的书面声明,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收集两份及以上证人证言。

第六条列车因旅客伤害严重需紧急停车处理或发生三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的,应立即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客调。

接到报告后,客运客调应当立即根据列车长提出的要求,通知有关车站及值班主任(列车调度员),需要停车处理的停车处理,并报告本铁路局客运处。

第七条列车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当立即停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处理,并通知就近车站或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

需要防护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具备停车条件或者迟延发现时,列车长应当报告运行所在铁路局客运调度,客运调度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值班主任通知相关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列车调度缘何铁路公安局指挥中心分别通知邻近车站及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派人寻找。

列车运行至前方停车站时,列车应拍发电报,向发生地和列车担当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站对本站发生的及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联系当地医疗急救机构或送就近医院抢救。

发生医疗费用时,应当根据对责任的初步判断,属于旅客自身责任或第三人责任的,由旅客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用。

暂不能区分责任或者责任人不明、无力承担的,经处理站站长或车务段段长批准,可用站进款垫付。

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10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第九条受伤旅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对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医疗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结束后,车站应当转送殡仪馆存放,并尽快通知其家属。

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10日。

死者身份不清且在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应当根据铁路公安机关书面意见处理尸体;系不法侵害所致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商死者家属意见处理死者尸体。

对死者的车票、衣物、随身携带物品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于善后处理时一并转交其继承人;死者身份不明或者家属拒绝到站处理的,按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

外国人在铁路站车死亡的按照《关于转发〈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法[2008]25号)处理。

第十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需要保护现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必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列车长、站长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查验,全面搜索、梳理相关证据资料,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描绘现场旅客定位图,收集不少于两份同行人或见证人的证言及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录像等其他相关证据,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初步明确性质,并妥善保管。

旅客或第三人能够说明事件发生经过或责任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材料,并签字确认。

涉及违法犯罪或者旅客死亡的,由铁路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查。

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人证言中应当记录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内容。

有医务工作人员参加救治时,应当由其出具参与救治经过的证言。

证言、证据应当真实,能够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和结果。

第十二条列车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时,车站不得拒绝接收。

办理移交手续时,列车应当编制客运记录和旅客携带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列车存查,一份连同车票、证明材料、相关证人或其联系方式等一并移交。

客运记录应载明日期、车次、旅客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处理简况,以及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

因时间来不及记明前述内容时,可在客运记录中简要记明日期、车次、下交原因,并必须在3日内向处理单位补交有关材料。

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的,列车长或其指定的专人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对已经控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移交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

第十三条列车发现精神异常旅客时,应重点关注,并按规定交到站或下车站妥善处理。

列车运行途中,旅客有同行成年人的,应要求其同行成年人看护;无同行成年人时,应指派专人看护。

必要时,可安排在适当位置看护。

车站发现进站乘车的旅客精神异常时,可不予其进站乘车,并为其办理退票手续。

第十四条旅客在法定时限内索赔且能够证明伤害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并本着方便旅客的原则,移交旅客就医所在地车站或旅客发、到站处理,被移交站应当受理。

发生单位应当在10日内搜集并向处理单位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

有关列车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调查。

发生列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和旅客携带物品,并向处理站移交。

第十六条对下列情况造成的旅客人身伤害应当立即向铁路公安机关报警:(一)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爆炸、纵火、绑架、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击打列车、故意损坏、移交站车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二)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怡情、警情、扬言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非法阻拦行车、堵塞通道等,引起公共秩序混乱;(三)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醉酒滋事行为;(五)自然灾害;(六)铁路设备、设施故障造成的事故。

第十七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一)应当控制、约束违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相关涉案物品的;(二)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协同救助的;(三)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获取证据、查明原因的;(四)引发治安纠纷或者酿成群体性事件并影响站车秩序,应当及时处置的;(五)造成旅客死亡的。

第十八条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可用电话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概况;但发生重伤以上旅客人身伤害时,应在第一时间以短信方式向所属铁路局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向有关铁路主管部门拍发速报,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报告。

报告(含速报)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日期、时间、车次、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2)伤亡旅客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民族、职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住址以及车票种类、号码、发站、到站、车厢、席位等基本情况。

(3)发生经过、旅客伤亡及现场处理简况。

第三章善后处理第十九条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发生地车站(车务段)或处理站(车务段)应当组织发生单位、车站铁路公安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必要时,由发生地或处理站所在铁路局组织。

发生旅客轻伤且经旅客或第三人同意现场调解、责任明确的,可由车站会同铁路公安派出所、发生单位、旅客、第三人等共同进行现场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组负责如下工作:(1)办理受伤旅客就医、食宿等事宜。

(2)收集有关资料,建立案卷。

案卷中应有:客运记录、证人证言、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示及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尸体意见等材料;铁路公安机关制作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可以收集存入案卷。

(3)核查伤亡旅客身份,通知其家属或发布寻人启示。

(4)处理旅客遗留物品或死亡旅客遗体。

(5)向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6)其他与善后处理有关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受伤旅客临床治疗结束或死亡旅客遗体处理完毕,工作组应当根据铁路安全监督办公室对责任确定情况,核实各项费用及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等有关证明后,涉及铁路运输企业责任的,尽快按有关法律规定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付。

医疗费用应根据实际产生或后续治疗需要,凭治疗医院单据或建议核定。

旅客需转院治疗时,应与处理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治疗医院同意。

残疾赔偿金应根据有关鉴定机构出具的旅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意见,或者根据旅客受伤程度,比照有关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等级,按照有关标准计算。

办理赔付时,编制“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经各方确认、签字或加盖处理单位公章后,将赔偿金依据法定顺位支付给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出具收据交处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根据责任确定情况,处理旅客人身伤害所发生的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由发生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需向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转帐时,由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开具“转帐通知书”(会凭7),连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转送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

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所属铁路局财务部门应当在收到“转帐通知书”等材料次日起30日内将费用转拨至处理单位所属铁路局;超过30日的,每超过1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旅客人身伤害是旅客自身原因或第三方造成时,铁路运输企业在垫付相关费用后,可向旅客或第三方追偿。

第四章调查报告与统计第二十五条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处理单位和发生单位应在3日内逐级向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处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应当在每月20日前汇总上月本局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情况,按要求填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统计表”和“安全情况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二十七条案卷一案一卷,由处理单位保管,保存期为5年。

第五章保障第二十八条车站、列车应当按规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维护机制。

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采集视频监控数据,涉及旅客人身伤害纠纷的视频监控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

铁路局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站车安全、设备等信息平台,确保信息沟通快速畅通。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加强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费用的预算和支出管理,确保各项费用依法合理使用。

第三十条铁路局及站、段应根据实际设置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工作人员,配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必要的设备,给予适当的岗位、交通、通讯等补贴,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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