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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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中心)

入孵项目(企业)协议书

编号: XY2010 000 甲方: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中心)

乙方:

为促进创业项目的市场化、产业化,甲方与进驻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中心)创业的乙方(个人或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组审查论证,认定乙方的项目(或企业)

符合入驻孵化的条件,准许进入中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山市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中心)进行培育孵化。

二、乙方根据项目(或企业)的实际情况,预计孵化周期为 2 年,具体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孵化期内乙方可享受甲方同意提供的孵化场所以及规定的相关减免政策。

四、孵化周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应另行签订孵化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届时,乙方不再享受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五、乙方在入驻孵化期间,使用场地所产生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

电、网络与通讯等费用,必须按甲方及相关部门规定全额缴付。

六、甲、乙双方签订孵化协议,确定孵化关系后,须签订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诚信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等相关协议或合同,并按协议或合同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的义务。

七、甲方仅为服务机构,甲方提供的服务于乙方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经济关系和法律连带责任。在入驻孵化期间,乙方若违反与甲方签订的任何一项条款,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孵化关系,中止相关协议,收回房屋,并办理乙方退出的相关手续。

八、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请相关部门仲裁。

九、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及签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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