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名词解释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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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名词解释
1.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 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3. 承兑(Acceptance)——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任务。
4. 背书(Endorsement)——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售让人的行为。
5. 本票(Promissory Note)——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6. 支票(Cheque,Check)——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7. 汇付(Remittance)——指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主动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8. 顺汇——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
9. 信汇(Mail Transfer ,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10. 电汇(Telegraphie Transfer ,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11. 票汇(Demand Draft ,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的、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12. 托收(Collection)——债权人(出口商)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13.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14.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银行提示即期汇票和单据,进口人见票时即应付款,并在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15.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银行提示远期汇票,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16.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17.信托收据——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保管、存舱、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归银行。
18.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
日后如果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
19.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银行信用)
20. 跟单信用证——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1. 光票信用证——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2.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后,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23. 可撤消信用证——指信用证开立后,不必事先通知或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24. 付款信用证——指凡指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
25. 承兑信用证——指凡指定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
26. 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27. 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议付义务。
28. 可转让L/C(Transferable L/C)——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该L/C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几个本国或他国的第二受益人,但它只能转让一次,即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就不能再转让了。
29.循环L/C(Revolving L/C)——L/C在受益人全部或部分利用后,其金额能够重新恢复原证金额,可再次使用,直到所规定的次数或累积达到总金额为止。
30. 预支L/C(Anticipatory L/C)——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又称“红条款L/C”(Red clause L/C)。
31.背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
32.对开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者只进不出。
33.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
34. 分期付款——就是按照买卖双方商定的付款的期次,每次付款日期,付款的金额、付款的利息、事先加以规定的,就叫分期付款。
35. 延期付款——是双方规定在一定时间之后付款的,就叫延期付款。
36.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出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37. 见索即付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即指保证人在受益人第一次索偿时,就必须按保函所规定的条件支付款项。
见索即付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直接的付款责任。
38. 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这种保函指保证人向受益人付款是有条件的,只有在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人才予付款,可见有条件保函的保证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
39.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指银行(保证人)应投标人(委托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发出的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销投标或片面修改投标条件,或中标后不拒绝签约或不拒绝交付履约保证金,否则银行负责招标人的损失。
40. 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 Guarantee)——指银行(保证人)应货物买卖或其他经济合同当事人(委托人)的申请,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发出的保证书,保证如委托人未及时按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时,对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限度以内的款项或根据保证书条款采取措施履行合同义务。
41. 还款保证书(Repayment Guarantee)——指保证人(银行)应货物买卖、劳务合作、资金借贷或其他经济合同当事人(委托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证书,保证如委托人不履行按其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义务,将受益人预付、支付和贷放给委托人的任何金额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则由保证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