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课程与教学决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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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课程与教学决策模式课程与教学决策时基于对教育目的和手段的判断而对课程与教学的设计和实施作出德的决定和指示。所以提出了“课程共有”的理想的课程与教学决策模式
一、“课程共有”的涵义
1.是指课程权力的共有,形成“朋友”关系
2.是指制定课程与教学政策的一种全新的“超越论”(超越局限性)价值观。
二、“课程共有”的权利分配
1.体现在课程与教学开发上
中央政府(主要是教育部)制订三级课程开发与管理的政策,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以使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之间优势互补,同时也意味着统一的中央集权的课程与教学开发机制需要有更加符合学校教师和学生个性化特点的课程与教学开发模式来补充。
2.体现在课程与教学计划上
中央政府组织制定或修订、审定基础教育各个阶段的课程与教学计划。
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的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各个教育阶段的课程计划,并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备案。学校则根据教育部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课程计划有关规定,从当地社区、学校的实际出发,参与本社区学校课程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并把学校课程方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体现在课程标准上
中央政府的课程标准,确保学生统一的、最低的学业要求,以培养学生共同的、全面的素质。
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合作开发地方课程,制订学校实施地方课程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学校制定实施课程计划的具体方案,并具体指导学校开发校本课程。
学校则可以在保证国家最低课程与教学标准基础上根据本校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4.体现在教材上
中央政府组织编写学科或学习领域的教科书或教材编写指南;
地方政府有权审查学校在校本课程中使用的自编教材;
学校则有权选择经过国家一级审定或省一级审查通过了的教材。
2001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是我国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是新世纪我国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政策的典型代表。该纲要反映了课程权力逐步下放的趋势,以及逐步优化的课程决策模式的形成,平衡了国家、地方与学校之间的权力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