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德九步审讯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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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描述了美国警方普遍使用的里德九步审讯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里德九步审讯法不仅仅是用于审讯和反审讯,在日常生活的人际交往中,商业谈判中,很多时候都会用到类似的心理战技巧。
首先你要知道,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
但是让一个人认罪并不是件容易事,并非像人们想象的一样: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
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
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
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
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
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
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
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
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
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这是个好消息,至少它说明在你被刑讯逼供时,你知道这不合法。
疑犯被捕时通告其“米兰达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已经是一些国家或地区执法人员规定的必要步骤。
所以你在那些国家和地区被捕时一般没必要特意强调自己可以保持沉默或给律师打电话,倘若你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被抓,既然你没有律师,也就没必要大喊什么要求民主—不要惹怒执法人员
关于测谎仪,下面有两个好消息和两个坏消息:
好消息1是,即使在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由于适用价格昂贵,测谎仪的应用并不广泛。
坏消息1是,似乎你的所在并不是一个“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而众多简易测谎仪被广泛应用。
好消息2是,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
坏消息2是,通过对测谎数据的观察,一名叫约翰.里德的分析师,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
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
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
比如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就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了解此体系。
关于快速审讯,也有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宪法规定: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审讯嫌犯三天后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
如果警方将某人吊在树上,对其鞭打使其招供,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坏消息是,这是美国宪法。
在开始审讯之前,你要清楚,在美国,多达80%的嫌犯放弃了他们保持沉默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允许警方实行全面的审讯。
这是错误而愚蠢的方法。
现代审讯是对人性的研究。
我们中的大多数更喜欢与看似和自己类似的人交谈。
一旦交谈开始,就很难止住。
一旦我们开始说实话,就很难再说假话。
当警察告诉我们,在一户两天前失窃的人家中,发现室内的门把手上有我们的指纹,我们会变得紧张,哪怕在入室行窃过程中我们一直戴着手套。
除少数情况外,为得到嫌犯的供词,警察可以对其撒谎。
因为我们认为,即使面对着证明其参与作案的假物证,一个无辜的人也绝不会承认她并未犯过的罪行。
遗憾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下一部分将谈到更多的假供词)。
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为什么在审讯中使用欺骗性战术。
心理控制甚至在审讯者开口之前就已经开始了。
审讯室的实际布置旨在让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内的那一刻就开始感到无助。
经典的审讯手册《刑事审讯与供述》中建议,审讯室应该是一间狭小、隔音的房间,其中只有三把椅子(两把给警察,一把给嫌犯)、一张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墙。
这样的布局能营造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化嫌犯“让我出去”的意识。
这本手册还建议让嫌犯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到任何控制器,如电灯开关或者温度调节器,以便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
单向透视镜是审讯室中的理想附加摆设,因为它不仅能增加嫌犯的焦虑,还能让其他警察观察到审讯过程,并帮助审讯者确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无效。
在里德审讯的九个步骤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首次会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
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
人们更喜欢和信任那些与自己类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会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兴趣或信仰。
如果嫌犯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或开始说谎)。
在首次会谈中,警察通过观察嫌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
警察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
确定基准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种能够让其使用大脑不同部分的问题。
警察会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有的需要回忆(仅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带有创造性)。
当嫌犯回忆某些事情时,他的眼睛经常会右移。
这就是他的大脑正在刺激记忆中枢的外部表现。
当他在思考某事时,他的眼睛会上移或左移,这是他的认知中枢正在活动的反映。
警察要牢牢记住嫌犯的这些眼部活动。
下一步是质问嫌犯。
警察首先会问几个有关犯罪事实的基本问题,并将嫌犯的反应与基准进行比较,判断他究竟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
如果审讯者询问嫌犯案发当晚在什么地方,并且嫌犯如实回答,那么嫌犯就会回忆当晚的情况,他的眼睛就会右移;如果他在编造不在场的供词,那么他会进行思考,他的眼睛就会因此而左移。
如果审讯者确定嫌犯的反应表明他在撒谎,并且其他所有证据都证明是他有罪,那么便将开始进行针对有罪嫌疑人的审讯。
我们前面提到过一本广为使用的《刑事审讯与供述》手册,“里德”技巧就是这本手册的主要依据。
这本手册列出了指导审讯的九个步骤或一些重点。
其中的许多步骤是交迭进行的,并没有什么“通用”审讯过程;不过里德技巧为如何展开一场成功的审讯提供了蓝本。
第一步-对质:
警察陈述嫌犯的犯罪事实,并告知已获得对嫌犯不利的证据。
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
编造的。
警察一般会用很自信的口气陈述案件过程,表明已经确定嫌犯参与了犯罪。
于是嫌犯的心理压力开始增加。
同时,审讯者可以绕着房间走动,并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借此进一步增加后者的不适感。
如果嫌犯开始烦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拢头发),警察会将这些小细节视为嫌犯撒谎的暗示,并且可以确定警察的审讯方向是正确的。
第二步-主题编制:
审讯者会编造一个关于嫌犯为什么会犯罪的故事。
主题编制是通过观察嫌犯的眼神,来揣测为什么他会作案、为什么嫌犯愿意认为案件是其所为以及什么样的理由能让嫌犯认罪。
嫌犯是否比别人更频繁地运用某种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好像愿意把犯罪原因归咎于受害者?警察设计一个主题(一个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这个主题为自己参与犯罪开脱或者找出理由,然后警察再观察嫌犯,以确定后者是否喜欢该主题。
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听了?他在点头吗?如果是这样,警察将顺着这一主题继续编造;如果不是,他将换一个主题并重新开始。
主题编制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
在编制主题时,审讯者的语气轻柔、温和,说话声音让嫌犯丝毫感觉不到威胁,诱使嫌犯误以为十分安全。
第三步-阻止否认:
让嫌犯否认自己的罪行会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会设法打断嫌犯对罪行的所有否认,有时会告诉嫌犯一会儿将给他说的机会,但是现在他需要听警察说。
从审讯开始,警察就会留意嫌犯否认罪行的意图,并在他开口前予以阻止。
阻止嫌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
如果在主题编制过程中嫌犯没有进行否认,警察会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如果在主题编制时,否认的最初尝试渐渐消减或停止,审讯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个好的主题,嫌犯离招供越来越近了。
第四步-击破反驳:
在审讯者完整地编制一个涉及嫌犯的主题后,嫌犯可能会提出逻辑上的反驳,而非简单的否认,比如“我绝不会强奸别人——我妹妹曾被强奸,我亲眼看到这给她带来多么大的痛苦。
我不会对别人这么做的。
”警察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头来对付嫌犯。
审讯者可能会说“看,你说的不错,你告诉我你这样做决不是预谋已好的,而只是你一时失控。
你关心像你妹妹那样的女性——那只是个一时的错误,不会再发生了。
”如果警察处理得当,嫌犯提出反驳的结果将更像是在认罪。
第五步-掌控嫌犯的注意力:
到这时,嫌犯会感到灰心丧气、举棋不定。
他可能想要寻找一个人来帮助他摆脱这种局面。
审讯者要尽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装作和他站在一边。
并在后续的主题编制中尽力表现得更为真诚。
为了使嫌犯更加难以从这种局面中脱身,审讯者可以在身体上更靠近嫌犯。
审讯者还可以运用一些表示友好和关怀的肢体语言,比如触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轻拍他的背部。
第六步-嫌犯丧失决心:
如果嫌犯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他双手抱头,双肘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审讯者会抓住机会开始引导嫌犯招供。
他将开始从主题编制转向动机选择(参见下一步),迫使嫌犯选择一个犯罪理由。
到了这一阶段,审讯者会竭尽全力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
如果此时嫌犯开始哭泣,警察便可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第七步-选择:
审讯者为犯罪行为的某方面提供两个截然不同的动机,有时会从次要方面开始,这样不会使嫌犯产生过度的胁迫感。
一种选择是社会可以接受的(“由于一时冲动而犯罪”),另一种则是道德败坏的(“你为了钱而杀害了她”)。
警察增大两种选择之间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现出选择其中一种动机的迹象,比如点了一下头或者增加了暗示放弃抵抗的信号。
然后,警察就可以加快审讯进展的速度了。
第八步-让嫌犯开口说话:
一旦嫌犯选择了动机,供述也就由此开始了。
审讯者鼓励嫌犯讲述犯罪过程,并安排至少两人为口供作证。
其中一人可以是审讯室里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则在于强迫嫌犯向一个新来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来的人供述不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压力,还能让他更加渴望赶紧在供词上签字并离开那里。
在审讯室内引入新人还可以强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犯罪动机,从而强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
第九步-供词:
审讯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让供词能够在审判时被认可。
审讯者会让嫌犯写出供词或者将他的口供录到录像带上。
这时的嫌犯为了摆脱审讯,通常什么事情都愿意做。
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审讯的任何时候,如果嫌犯设法向律师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审讯就必须立即中止。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初始阶段打断嫌犯说话的企图是多么重要——只要嫌犯行使他的权利,审讯就结束了。
上述步骤展示了警察在向嫌犯套口供时用到的一些心理技巧。
不过,真正的审讯可不是总按照书本进行。
下一篇中,让我们来看一场真正的警方审讯,这次审讯最终获得了可以被采纳的供词。
一次真正的审讯
2003年9月1日,密歇根州底特律市诺维警察局的维克托.劳里亚用他在里德技巧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对尼科勒.米歇尔.弗雷德里克进行审讯。
弗雷德里克两岁的继女安.玛莉被送往急诊室时已经奄奄一息,身上有多处明显遭到虐待的痕迹。
弗雷德里克是她的第一监护人,在安.玛莉被送往医院之前一直是弗雷德里克在看护着她。
由于在第一次正式调查后弗雷德里克便被控有罪,于是两天后警方展开了对她的审讯。
劳里亚先做了一次简单会谈,只是通过一种无威胁的谈话方式来确立弗雷德里克的基准反应:
劳里亚:作为一个母亲,你如何评价自己?
弗雷德里克:嗯,我认为我、我很称职。
我的意思是,你知道我有点过于苛刻和严厉,但有时候孩子犯错我却没有及时管教。
劳里亚:你觉得安.玛莉是一个什么样的孩子?
弗雷德里克:她是个非常难伺候的孩子。
她会,嗯,一直哭个不停。
总想被人抱着……我是说安她,我是说她看起来总是像被别人打过一样。
你知道,她总是到处乱爬或干点别的什么。
我总能在她背上看到淤伤或擦伤之类的痕迹。
她的腿总被撞伤。
由于弗雷德里克看起来在为安.玛莉的受伤找借口并为自己辩护——“她是个很难伺候的孩
子”——而且由于当伤害发生时她正在照看安.玛莉,所以劳里亚推断弗雷德里克有罪,并对其展开了审讯。
他进入了微妙对质环节,让弗雷德里克知道她会怎样被识破:
劳里亚:警方有一整套调查办法,可以判定伤害是怎样造成的以及伤害发生的时间。
弗雷德里克:……我认为我们实在无法弄清到底发生过什么,因为只有安自己才知道事情的真像,而如果确实发生过什么,要让安说出来也实在是太困难了。
我这么说并非想要表现出无礼或有什么其他用意,我只是想知道调查需要花多长时间。
劳里亚:是这样,像我之前所说的,对于这些伤痕我们能做的是,根据其是新伤还是已经开始愈合的旧伤来判断伤痕产生的时间。
你知道,因为医生、法医学家和病理学家都会来研究这些东西的……
弗雷德里克:好吧。
劳里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淤伤是在最近24小时内造成的,你对此作何解释?而且,如果有人怀疑这些伤痕是你造成的,你觉得他们为什么会怀疑你?
弗雷德里克:嗯,除了我还有别人在那里。
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怀疑我。
……
劳里亚:你怀疑还有谁会这么干?
弗雷德里克:不,我不知道。
这正是我要说的,有好长一段时间我都不敢相信她受伤了,正如我所说的,我们要是听见动静就好了,你知道……
劳里亚:在昨晚房子里的所有人或来过的人中,告诉我你能保证绝对不会伤害安.玛莉的人。
弗雷德里克:……我知道约翰是不会这么做的。
布雷恩也不会。
劳里亚:谁能为你担保?
弗雷德里克:嗯,也许约翰可以吧。
但我不可能去伤害她,我不需要有人为我担保,嗯,我相信医生说的话以及造成淤伤的原因,医生说的话我都相信。
警察开始编制一个关于失控情况的主题——弗雷德里克并未预谋进行虐待,她只是一直没有清楚意识到她的行为已经就是虐待。
不过弗雷德里克不喜欢这个主题。
她问警察为何不肯相信她说的话。
于是劳里亚将主题改变为“一瞬间”的失控,在那一刹那,弗雷德里克伤害了安.玛莉。
他认为,安.玛莉的淤伤明显不是跌倒造成的。
淤伤的造成另有其人,也许正是因为凶手在一刹那间失去理智。
这回弗雷德里克开始倾听,明显在坚持“一瞬”这一限定条件。
劳里亚又进一步地发展了主题,加入了安.玛莉难缠的性格以及照顾她的难度——责备受害者,弗雷德里克之前就已经显示出了这种倾向。
她开始点头,而劳里亚则已准备好了选择。
他告诉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
暗含的两个极端已经呼之欲出:一个冷血、恶毒、向蹒跚学步的孩子伸出魔爪的母亲,和一个在照顾难伺候的孩子时瞬间失去自制能力的母亲。
这种方法见效了。
根据劳里亚的陈述:在两天的审讯中,弗雷德里克从未问起过安.玛莉的状况。
当审讯快要结束的时候,我向她提到了这一点。
她尽力想让我相信,已经数次询问过安.玛莉的伤势。
然后她问我孩子的最新情况。
我告诉她安.玛莉已经脑死亡,恐怕救不活了。
弗雷德里克说道:“哦,上帝啊。
我要变成杀人凶手了。
”于是我又花了45分钟,运用各种主题试图从她口中得到更多信息。
在几次试图否认知道任何详情或曾有过导致安.玛莉受伤的行为后,她承认了自己曾摇晃过安。
在承认摇晃过安之后,弗雷德里克崩溃了,她哭了起来。
她说:“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
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
”
安.玛莉最终不治身亡,弗雷德里克因一级谋杀重罪受审。
她被认定有罪,被判处终生监禁,并且不得假释。
确保在审判时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使其为所犯罪行付出应有代价的最好方法就是让她招供。
问题在于,尽管供词在法庭上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用它证明嫌疑人有罪并不可靠。
这是围绕警方审讯战术的一项主要争议。
如果你有律师的话
对抗警方审讯的五种技巧(不招供)
摘自“freeBEAGLES”对动物权利保护者(和其他人)的建议,其中关于如何在警方审讯中不让自己或同伴获罪,作者是这样说的:
1.保持沉默。
2.保持沉默。
3.想象墙上写着“我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盯着这些字。
4.时不时地打破沉默要求请律师。
5.培养对审讯者的憎恶之情,以使自己不致落入他的圈套开始说话。
上面介绍了警察审讯时的一些常用技巧以及应对方法。
但是,如果你有同伙,你得额外注意几点:
《正当防卫法全集》中警告,如果你与同伴一起被捕,你需要保持头脑冷静。
事先要商量好,在每人都找到律师前,谁都不能吐露一个字。
同时要提醒自己谨防被警察利用人被隔离时产生的多疑心理大做文章。
这本全集之中还为多人同时被捕的情况提供了警告:如果你们要讨论应对策略,千万不要在警车的后座上讨论。
如果警察把你们塞到一辆车中然后就走开了,那是他们正在对你们录音。
然而我认为多人同时被捕是最容易招供的情形,除非事先商量的滴水不漏或是在关押时找到机会串供,否则警察利用同伙之间的猜疑与不信任可以轻而易举地让你争着供出一切。
审讯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任何时候,只要一名执法人员带着一位平民走入房间并关上房门,人们便会问房间中到底会发生什么。
在任何时候,只要警察带着一份供词离开房间,更多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
招供是被强迫的吗?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犯的权利?
但真正更大的问题可能是下面这个:警方的审讯过程能否一直公正?究竟该如何设计审讯程序,才能使嫌犯自愿坦白招供?关于警方审讯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辩论一直在继续,并且其中有几个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首先,审讯是一个假定有罪的过程。
其目标是使嫌犯招供。
审讯一旦开始,警察在努力使嫌犯招供的过程中就会不自觉地忽略一切可证明其无罪的证据。
这是一种普遍的心理现象——人们通常会“过滤掉”那些不符合自己既定观点的证据。
审讯旨在让嫌犯极度紧张,因此嫌犯会由于承受压力而表现出一些信号(如整理外表、焦躁不安等),警察会认为这些是嫌犯有罪的有力证明,但这些信号有可能只是一个无辜者在被冠上莫须有罪名时的一种紧张表现。
还存在一种潜在强迫的问题。
尽管警察没有明确表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他们可能会在措辞和语调中暗示出类似的承诺和威胁。
比如,当警察劳里亚告诉尼科勒.弗雷德里克“如
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时,弗雷德里克可能把这句话理解为:如果认罪,但是只要解释清楚为什么这样做,后果就会比保持沉默要轻。
一般来说,围绕警方审讯的对许多人权问题的都与一个事实有关,那就是心理审讯技巧和洗脑技巧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
审讯者不经嫌犯同意便试图影响嫌犯,人们认为如此使用心理战术是不道德的。
在洗脑过程中用来使洗脑对象感到不适、混乱和不安全的技巧,都与审讯中使用的技巧类似:
.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
.不允许嫌犯说话
.使用恰恰相反的两种选择
.把招供作为摆脱审讯的手段
.嫌犯经受的压力越大,他能够进行审慎、独立思考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更加容易受他人建议的影响。
如果嫌犯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这一点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他可能缺乏对精神控制策略的识别和抵御能力。
如果审讯过程的设计目的在于造成被审者产生非常巨大的压力,以至于使其为了逃离这种局面而招供;那么这一过程得到的很可能会是假供词。
研究者估计,美国每年会出现65到300起假供词事件。
下面是调查人员披露的几例假供词事件:
1.1973年彼得.赖利(Peter Reilly)一案
当彼得.赖利的妈妈被发现在家中遇害时,他只有18岁。
经过康涅狄格警方八小时的审讯后,他终于供认是自己残忍杀害了母亲。
根据他的供词,陪审团判定他犯有一级谋杀罪。
后来,直到有新证据表明罪犯另有其人,法官才将其释放。
这时他已在狱中服刑三年。
2.1982年小厄尔.华盛顿一案
小厄尔.华盛顿是一个IQ只有69、被心理学家描述为“轻度智障”的人。
在接受审讯后,他承认自己奸杀了一名19岁少女。
仅凭供述,他就被判有罪并在监狱中度过了18年,其中有一半的时间都是在死囚区。
在原定行刑日之前的第九天,弗吉尼亚州的州长将其赦免,因为DNA证据显示,真正的罪犯是另外一名男子。
3.1989年“中心公园五人团伙”一案
在长达20多小时的审讯后,五个十几岁的少年——14岁的雷蒙德.桑塔纳(Raymond Santana),16岁的哈雷.怀斯(Kharey Wise),16岁的安特罗恩.麦克卡里(Antron McCray),14岁的凯文.理查森(Kevin Richardson)和15岁的优素福.萨拉姆(Yusef Salaam)——承认强奸并殴打了一名在纽约市中心公园慢跑的女人。
在真凶于2001年认罪前,他们已在狱中被监禁了6到12年(五人中有四人作为未成年人接受审判)。
DNA证据表明,这个人才是真正的中心公园强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