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集体土地集资建房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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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集体土地集资建房的涉税处理

目前,有些城郊地区在搞“村民集资建房”,成立了“某某村集资建房办”,在村里征用集体土地一块,办理了征地手续,土地用途为农民宅基地,该地块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实际上该房屋当地村民是住不满的,大部分房屋都卖了,只是买房人相应都办理了当地村的居住手续,转化成了所谓的村民。买房后,集资办协助买房者办理“小产权”,而不是房屋产权使用证。对于集体土地集资建房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即: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三是农村兴办的乡镇企业或者联营企业;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更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从实质来分析,村民在集资建房过程中成立了“某某村集资建房办”,实际上是成立了一个经济组织,代表各购房户的经济利益。有关“集资办”的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一)集体土地集资建房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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