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相
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7]1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7〕1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5〕32号)、《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40号)精神,紧密围绕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步伐,现就开展2017年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湖南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湘人社发〔2015〕40号)规定的条件,已经获得2015年、2016年省重点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二、项目实施期限
2017年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湘人社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明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除不能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外,其他支出用途、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的问题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具体发放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问题继续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政策。
具体按照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规定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长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长财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临空管委会,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27日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范围与分配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四章年度绩效评价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细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长政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长沙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至地税部门。
(三)加强财源建设;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责;加强国库和国库现金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区、县(市)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分配政策草案并执行,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制度及办法;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汇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市财政总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报告市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草案,承担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责任,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长劳社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第三条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再就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评估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3),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7•【字号】长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长沙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
第三条坚持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通过教育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第四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兵役机关参与,由各区县(市)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成立长沙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长沙警备区司令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培训目标设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长政办发〔2022〕 28 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千万家庭幸福,关系财富创造、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来长留长计划”(一)走出去系列活动“引才”。
结合长沙22条产业链优势,积极与各大著名高校建立人才招聘引进、长期合作机制,常态化组织到全国重点高校开展巡回推介。
持续深化“全国高校学子长沙体验交流活动”,建立与全国“双一流”高校长效的人才合作机制。
对有组织来长实习实训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生活补贴。
对来长求职的青年人才,提供免费入住的青年人才驿站和就业指导、政策解读、社会融入等配套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二)吸引青年人才“来长”。
放宽落户政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在长就业人员可即时申报落户。
落户并在长工作,35周(含)以下毕业 2 年内的博士、硕士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
对35 周岁(含)以下、新来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长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
对在长高校院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四青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5•【字号】长政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5日长沙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技术保障、后勤保障等的人员。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省直机关各单位:针对省直机关在近年来执行培训费管理中反映的问题,为方便操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7月26日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一、举办培训时,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和职称对应关系如何确定?办法第八条中参训人员的职级和第九条中授课人员的职级均涉及行政和事业单位的职级对应关系。
在中央明确职级对应关系前,省直单位的行政职级与事业职称对应暂按以下关系执行:省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比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
二、能否参加收费类培训?如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收费类培训,且费用由单位负担的,须将参训方案和费用明细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参训。
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补助。
三、以单位(含所属机构,下同)名义邀请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课时,能否发放讲课费?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授课,讲授与工作相关内容的,属于职务行为,不发放讲课费。
邀请外单位工作人员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邀请本单位工作人员为以培训外单位人员为主的培训班授课的,可以发放讲课费。
四、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受邀前往常驻地以外授课,能否在本单位报销差旅费?根据培训费管理办法,授课老师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因此不再报销差旅费。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31•【字号】长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审计、卫生、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就业培训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五条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4]1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4〕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7日加快发展企业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为大力发展企业研发中心,加速集聚创新资源,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促进长沙科教资源优势向生产力优势转化,强化实施“产业倍增”的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实施对象是在长沙新建的以企业为主体、与产业技术创新相关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等机构,一般应有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和财务核算制度、必要的研发经费和稳定经费来源(每年200万元以上)、较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较高研发水平的研发团队(20人以上)以及较强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转化能力。
第三条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等部门每年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研发项目、公共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和高端人才激励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同一研发中心的奖励或补助不重复交叉安排。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优先保障各类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用地,鼓励企业研发中心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工业园区给予适当支持。
与生产型企业一并建设的研发中心,其建设用地可按工业配套用地一并挂牌出让;对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大型的企业研发中心,其建设用地按住宅类用地挂牌出让,由园区管委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湘财行[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8号)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2014年6月23日附件: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省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长公通〔2012〕323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公安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长公通〔2012〕323号交警支队,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公安局、财政局:根据《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长财金[2011]11号)的要求,长沙市公安局和长沙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按规定分别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设在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县(市)二级财政部门应单独开设救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细则》中所规定的九项资金来源。
市、县(市)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支出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金额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救助基金垫付款的申请第五条发生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事故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情况。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豫人社规〔2023〕7号•【施行日期】2023.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23年11月9日河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劳动者创业能力,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社〔2018〕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09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培训,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管理,以培育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为目标,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的职业培训活动。
创业培训项目包括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创业实训、网络(电商)创业培训,其中SIYB培训分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
第三条创业培训的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脱贫家庭子女(含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湘财社〔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8日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
包括上级财政下拨的就业资金转移支付,以及本级财政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利息收入。
就业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长人社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设置标准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五章机构管理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系指本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人社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管理;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长政办发[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长沙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增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确保市场价格基本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规定〉的通知》(湘价综〔2012〕119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2〕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补贴群众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价格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安排和支出监管。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
监察、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按照长政发〔2012〕10号文件有关规定,根据当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作出安排。
第六条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具体包括:1、因价格上涨对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高校贫困学生给予临时价格补贴;2、对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3、对蔬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因自然灾害影响生产供应时,为恢复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给予适当补贴,以减轻生产企业(或法人)负担;4、为应对物价上涨,减轻低收入群体生活负担,对政府设立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平价店(点)、平价车(平价流动商店)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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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长人社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社发〔2015〕4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2、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3、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4、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5、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6、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学员花名册7、创业培训学员回访表8、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资金申报表9、SIYB培训发证标准10、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2015年7月20日长沙市创业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培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26号)和《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
通过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实现就业倍增效应,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培训,是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主要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四个模块。
第三条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同一模块的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创业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县(市)创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创业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属地”是指创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发生地,即培训行为发生地,所在地为区、县(市)和高新区的行政区域。
第六条创业培训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具体承办。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通过政府招投标认定。
第七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教学设施,努力培养创业培训专职教师,鼓励和支持本机构的创业培训教师积极参与各类师资提升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
第八条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
建立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考核制度,对没有师资力量,培训任务不足,不按培训规范操作,培训质量低劣,培训效果不佳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分类组织第九条创办你的企业(SYB,含GYB)培训,主要是对已经形成了具体创业想法的劳动者,或是初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为其提供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开办小微企业所需的创业知识和技能。
每期SYB培训班不少于49课时(每天以7个课时计算,下同),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
第十条创业模拟实训,作为SYB培训的一种补充教学形式。
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创业模拟实训。
第十一条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主要是对已经开办了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进行培训,为其提供扩大企业规模、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培训。
每期IYB培训班不少于56课时,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行动计划书》。
第十二条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主要是对正在寻求企业增长、决心扩展业务并想突破中小企业发展障碍的企业主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规划并成功实施企业增长计划。
每期EYB培训班不少于35课时。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三条创业培训实行办班申报制度。
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教学计划书。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定点培训机构开班申请的核实。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前的学员筛选,组织学员填写《入学登记表》(表格统一使用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中的《SIYB学员入学登记表》),并根据学员在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方面的不同,组织负责授课的讲师对学员进行面试和培训需求分析。
根据面试结果和学员的具体情况,引导学员参加相应模块的创业培训。
第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的技术标准开展培训,必须小班办学,每期培训班学员不超过30人。
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严格培训课时,并统一使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写的正版SIYB创业培训教材。
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创新教学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可根据需要,邀请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创业者讲解政策,介绍创业经验。
第十七条学员完成培训并按《SIYB创业培训发证标准》(附件9)考核为80分(含)以上,由办班审核机构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证书编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创业者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培训台账,记录学员的基本情况、参加培训信息以及提供后续服务等信息。
每期培训班的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师资管理第十九条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是参加SIYB师资班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其创业培训教学任务:1、未按SIYB中国项目操作指南和创业培训教师手册要求授课。
2、年度内累计两个培训班次综合评估满意度低于3分(5分制),培训合格率低于80%。
3、在培训中配合培训机构弄虚作假、违规违纪。
4、不能按时提交《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附件2)。
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库,负责主办师资培训班以及教学比武等教学研讨和交流活动,统一调配并做好全市创业培训师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市)在推荐师资培训时应强化学员筛选,将真正热爱和有志于创业培训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吸纳到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中。
申请参加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25-55岁,具有成人教学经历;2、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知识。
具有企业管理实践经验的优先考虑。
3、能够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派遣安排。
第二十二条在完成规定教学任务后,培训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授课教师课酬。
创业培训教师课酬实行浮动制,基准课酬为:SYB培训80元/课时,IYB培训100元/课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授课教师的职称或级别、授课质量等,在基准课酬的标准上上下浮动20%。
培训机构的师资承担本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其课酬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
教师在异地教学或教学距离较远的,培训机构在支付其课酬费的同时,应适当给予一定交通食宿费补贴,具体标准可按实际开支情况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创业培训教师应于每年一季度前报送上年度《创业培训教师年度考核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职业道德、教学能力、教学任务量、学员满意度、后续服务开展情况等方面填写考核意见。
考核依据主要是创业培训师资日常管理记录,考核结果可作为确定创业培训教师课酬的依据。
第六章后续服务第二十四条 SIYB项目培训分为前期理论教学和后续服务阶段。
达到《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附件10)的定点培训机构,应组织教师或专家为学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达不到《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基本要求》的,视为不能提供后续服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后续服务方式可采取讲座、论坛、坐诊、上门服务、电话及网上咨询等。
后续服务内容主要包括:1、研讨活动。
包括政策讲解、创业典型宣传、创业经验分享等。
2、组织学员参加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推介等活动。
3、对具备创业条件、拟筹备创业的学员,组织相关专家为其提供开业指导、事务代理及咨询服务。
4、对已创办企业或实体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或实地考察,了解其创办和经营情况。
5、按照创办企业类型及吸纳就业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帮助其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6、指导学员成立创业者协会,为学员搭建沟通交流信息平台,并协助开展相关活动。
7、其他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培训机构要建立后续服务台账,做好跟踪服务记录,并填写《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记录表》(附件3)或《大型后续服务活动记录表》(附件4)。
第二十六条承担后续服务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本年度内创业培训学员统筹组织大型后续服务活动(如创业论坛,创业大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研讨等)。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导专家服务团建设,吸收或聘用一批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专家、熟悉创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府工作人员、创业成功人士,以及创业培训优秀教师组建和充实专家服务团队伍,并向社会公布专家服务团基本情况。
第二十八条专家服务团成员应服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参与创业指导服务工作规划和创业指导有关活动,努力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具体包括:评审创业培训学员创业计划书和推介、筛选、评估创业项目以及培训机构需要为学员提供的创业培训后续服务。
第二十九条专家服务团成员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后续服务的,可以享受一定的服务补贴。
服务补贴由承担后续服务的机构支付。
第三十条创业培训教师及专家服务团成员应积极参加创业指导师、创业咨询师等与后续服务相关的提升培训,不断提高后续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家服务团成员的考核,通过公开招聘和动态管理,不断提升专家服务团的服务水平,对不能按要求开展服务活动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成员,应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的征集、开发和推介机制,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
所有入库的创业项目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定期开展创业项目推介活动。
对有意向采用创业项目库中创业项目的创业者,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专家、创业培训教师指导其合理选择创业项目,努力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