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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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湘民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民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厅制定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1月11日湖南省民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根据全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补助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根据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加大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主要包括:(一)为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二)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三)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发放短期基本生活救助金;(四)为部分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有特殊需要的困难群众,统一采购、发放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第七条省民政厅采用因素法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创新引领 法治护航 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升级——长沙市民政局局长曹再兴访谈录

创新引领 法治护航 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升级——长沙市民政局局长曹再兴访谈录

创新引领法治护航推动民政事业转型升级——长沙市民政局局长曹再兴访谈录纯光【期刊名称】《中国民政》【年(卷),期】2015(000)017【总页数】4页(P39-42)【作者】纯光【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曹再兴,男,汉族,中共党员。

先后任长沙市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长沙市西区区委常委、区长助理,长沙市岳麓区区委常委、岳麓区常务副区长。

2006年调入长沙市民政局工作,先后任长沙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现任长沙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近年来,长沙民政紧紧围绕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提供社会服务、建设法治民政,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改善,社会福利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城乡社会基层基础更加牢固,国防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民政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保持了在全省示范引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良好势头。

在深入推进“四个全面”的大背景下,民政部门如何在经济社会新常态下守好底线,发挥好兜底作用,织密织细织严社会安全保障网;如何全面深化改革,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如何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针,推进民政法治建设。

为此,《中国民政》记者采访了长沙市民政局局长曹再兴。

记者:据我所知,在您上任长沙市民政局局长后,提出了一系列创新工作的理念和举措,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长沙的民政工作保持了在全省示范引领、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良好发展势头,请您谈谈长沙民政改革的核心理念,以及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曹再兴:创新是一切事业进步的灵魂,改革是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作为托底民生保障的部门,我们的民政事业应当成为改革创新的前沿阵地。

毕竟,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历届政府一直在不懈努力的目标,更是我们新一届政府执政理念中最核心的内容。

当前,民政工作正处在从传统到现代突破的瓶颈阶段,我认为,关键是要理清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引导民政干部从整体层面推动工作有新转变、新进步、新提高,实现民政事业整体提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3日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体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生活陷入困境的程度以及救助的时效性,临时救助分一般临时救助和急难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四)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监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审计、住房保障、残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长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7日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托底供养,适度保障。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特困供养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特困供养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信息核对、审核确认、自理能力评估、资金发放、规范管理、宣传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供养受理、初审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建立特困供养工作管理服务队伍,具体做好特困供养工作。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

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来源:鄂民电发[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拉动低收入群众消费需求,妥善安排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中央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要求春节前全部发放到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和帮扶捐助活动,落实好各项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受灾地区和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粮油、蔬菜、副食品、衣被、住所和取暖等问题,按时足额发放各项救助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优抚对象等人员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二、抓紧组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此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对象范围为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党员),补助标准分别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180元。

一次性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原则上通过金融代发单位以“一卡通”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

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为保证在春节前将一次性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到对象手中,各县(市、区)可先行垫付。

待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后,省民政厅、财政厅将及时分配下拨。

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制定资金发放计划,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拨付工作。

在落实中央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全省“5个5”、“3个5”救助慰问活动,不得用“5个5”、“3个5”救助慰问活动替代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三、密切关注其他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2期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020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罕见低温等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

当前,春节临近,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生活,确保他们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畅通、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

根据食品等物价波动情况,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安排。

二、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扎实做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和关爱服务,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金。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

开展取暖救助,确保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

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

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加强民政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数据的共享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4号),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x 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xx市计划生育协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济卫家庭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一)建立基本信息制度。

以村(居、社区)为单位,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规定要求,采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经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后,报送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电子信息档案,并每月更新统计信息数据。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

1、建立联系小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在的村(居、社区),要建立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干部、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联系小组,负责对应联系一户计生特殊家庭,并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1名较为固定的联系人。

2、联系小组和联系人的职责任务。

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不少于1次,了解联系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帮助反映、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将有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政策信息、扶助关怀活动信息及时传达给联系对象;与联系对象交流思想,帮助疏导、化解不良情绪;在联系对象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上报信息并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紧急救助;每年要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面走访送温暖活动,确保走访慰问到户、到人、到位,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走访慰问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

关于印发《沙市就业困难人员

关于印发《沙市就业困难人员

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月日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长沙市本级和所属的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市)财政局为此项补贴的最终审核部门。

第二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第四条在长沙市本级和所属区、县(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第五条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长劳社发[2009]97号)文件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高校毕业生指离校一年内未就业,并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第七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不得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第八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从申报灵活就业的次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称“特困供养”),是指依照特困供养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特困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托底供养,适度保障;(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城乡统筹,社会参与。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领导,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供养工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供养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发改部门要将特困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水务、电力、文化广电新闻、残联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供养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建立特困供养工作管理服务队伍,具体做好特困供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

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鄂民政发[2008 ]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 16号)精神, 为进一步安排好当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妥善安排低保家庭基本生活重要性的认识从2007年下半年以来,持续物价上涨,特别是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低保家庭基本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与当地价格、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掌握相关情况,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及时制定预案,通过增加安排地方低保预算,适当调整低保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和发放临时补贴等方式尽力缓解因冻雪灾害造成价格上涨给低保家庭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爱落到实处。

二、采取得力措施妥善安排好低保家庭基本生活1.继续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物价补贴。

2007年,为了应对物价上涨,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的部署,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先后三次出台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政策。

根据目前物价情况,这些政策措施2008年将继续执行(具体补贴办法待省政府确定后另行通知)。

2008年春节前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大雪灾临时生活补贴要尽快发放到户。

2.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

在执行原有政策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农村低保对象按人月平10元的标准提高补助水平,重点提高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适当提高三类对象补助水平。

各地应据此相应提高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尽快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3.切实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

各地要严格按照2007年确定的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1500元、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 1000元的标准落实供养政策。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民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期,我国多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多省多点出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汛救灾、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受灾情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急难社会救助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深入困难群众家中,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生活状况,做到发现早、介入快、救助及时。

加大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持力度,发现因灾因疫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情况紧急的,可实行“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的临时遇困人员,以及户籍不在本地的受灾人员等,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二、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时效各地要根据防汛救灾和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救助时效。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科学灵活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的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长人社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2〕14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整体担保并推荐的,由经办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专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专项使用,整体担保,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与项目,对从事农业项目的创业者和农村创业者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市(含六区三县、市)自主创业的个人(含合伙经营,下同),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9.22•【字号】长劳社发[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65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堵塞基金收支和管理的漏洞,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和办理程序》、《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管理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的违法违规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遵循实事求是、预防为主、专案专办、严格管理的原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长政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长沙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于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遵循及时、高效、公开、公正原则,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计划的制订、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救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并进行绩效评价,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受委托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区、县(市)级(含区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12.19
•【字号】长人社发〔2017〕99号
•【施行日期】2017.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
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人社发〔2017〕9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调整为2.8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9日。

民政局积极做好低保核实工作

民政局积极做好低保核实工作

民政局积极做好低保核实工作民政局积极做好低保核实工作民政局积极做好低保审核工作为了全面加强和规范管理城市低保工作,进一步畅通动态管理下保障对象进出渠道,确保低保资金真正发放到贫困群众手中,民政局对全区范围内享受低保待遇人员进行了全面审查工作,并将档案进行重新分类、规范化管理。

主要做法是:一是领导重视,各部门协调联动。

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低保入户核查工作,确保低保资金“应保尽保”,保障低保资金运行安全。

区民政局低保办公室、各镇(街道)民政办组成联合小组入户核查,成立了低保审批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低保审批工作。

二是细化程序,认真核查,分类施保。

核查工作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进行,从申请、受理、审批程序和入户调查表、审核表的填写都等做了明确规定。

同时,强化了分类施保,按档救助,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划分三个补助档次,确保困难家庭得到相应的保障待遇。

三是强化措施,严把低保入口关。

在审批工作中,实行了“三把关”:一是严把表格发放关。

对调查表、审批表的发放,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领取。

严禁任何个人领取,有效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的发生。

二是严把审查关。

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低保资料不完整,提供证明不齐全的,直接退回乡镇,重新上报。

三是严把审批关。

将全区每户每人情况一律上报审批委员会讨论,实行集体研究审批,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优亲厚友”、“以权定保”,最大限度维护了群众利益。

全区低保核实、审批工作历时十三个工作日,现已全部完成,共审核低保对象5445户,取消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低保对象174户,需要补充材料的低保对象65户,审核的覆盖面为100%。

坚决杜绝了“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的发生,做到了应保尽保。

扩展阅读:广西农村低保表格14张完整版(民政局)广西农村低保申请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我是村(居)民委员会的农村居民。

前1年本人家庭年均净收入为元,低于我市(县)农村低保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0〕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长沙市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推进长沙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普及后提升”的方法步骤,进一步解放思想,创立新机制,开拓新路径,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居民共享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章就业培训第四条将促进城乡统筹就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失业界定标准。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为农村登记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五条对失地农民、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烈士家属、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帮扶。

第六条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创业推动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和政策扶持机制,形成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专家评估、创业孵化、融资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跟踪等“一条龙”、“一站式”的服务模式,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措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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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1
•【字号】长民发〔2020〕16 号
•【施行日期】202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长民发〔2020〕16 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 号)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0〕28 号)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或受洪涝灾害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依靠家庭供养的无业重度残疾人员、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经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对象,且其家庭财产符合《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对重残、重病“单人保”,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60%发放低保金。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特大疾病是指: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终末期肾病、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 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脏器移植、脑瘫、艾滋病、尘肺病、慢阻肺、脑卒中、风湿性心脏病等病种。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和受洪涝灾害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和数据库,掌握工作底数。

二、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
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提升信息技术支撑,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高的已脱贫人口,以及建档立卡边缘人口。

加强数据比对,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全面落实救助家庭就业帮扶渐退机制,对家庭成员因就业或生产自救等原因导致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且主动到低保管理机构申报的,其家庭可以继续按原保障金额领取(享受)6 个月的低保金和有关配套救助(渐退期内不受《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相关限制性条款限制)。

三、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对申请人是否以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

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当月 6 倍低保标准。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或洪涝灾害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

全面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社区(村)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要加强临时救助、走访慰问等与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的统筹衔接,进一步增强救助实效。

四、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
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 周岁延长至18 周岁。

要在辖区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和评估认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对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评估和调整照料服务标准档次。

及时了解和掌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及时安排入住供养机构,确保生活不能自理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 100%。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湘民发〔2020〕24 号)精神,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落实办法,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省民政厅印发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湘民函〔2020〕34 号)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

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进一步落实分村包片、定期巡查、“一对一”帮扶联系等
制度,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流程,开发运用 APP、全流程网上办理等方式快速办理救助申请。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环节,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用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实施精准差额救助。

对系统预警的疑似问题线索,及时开展线下核实线上处置销号。

强化主动发现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热线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区(县市)预算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加强部门衔接配合,及时比对核实社会保险、失业登记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合理确定新增对象救助水平,做好资金测算和资金保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救助金。

强化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

持续深化低保专项治理,聚焦“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坚决防止“兜不住底” 的情况发生。

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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