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湘价消[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6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城市公共客运价格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进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配套改革是促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国民经济持续高效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切实贯彻落实。
在目前,城市公共交通主要燃料依靠成品油的情况下,各地必须按照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原则,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城市公共客运价格的影响,采取得力措施,吸纳化解不利因素,在保持城市公共客运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正常营运,方便居民群众出行。
二、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一)保持城市公交票价的基本稳定。
城市公交车因成品油价格的调整而增加的支出已由国家财政实行补贴,不得因此提高公交票价,不得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不准擅自停开部分营运线路和减少出车数量和出车频率。
(二)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费用的增支影响。
1、收取燃油附加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2日关于加强长沙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为加快推进公共停车设施(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路外停车场、库、楼等场所及相关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智慧引领、空间破局、多元驱动、精准调控、绿色出行”的停车设施供给思路,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2015〕178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空间破局,科学高效集约用地(一)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合理布局公共停车设施。
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
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
(二)凡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新建公共停车场,所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在《划拨用地目录》的,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通过招拍挂牌方式供地。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长财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长沙片区临空管委会,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南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和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3月27日长沙市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范围与分配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四章年度绩效评价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的通知》(财建〔2022〕219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2〕34号)、《湖南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湘财建〔2024〕2号)、《湖南省道路运输站场项目管理办法》(湘交综规规〔202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湘财建〔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湘财建〔2016〕78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相关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精神,决定从2015年起,对农村客运(包括农村道路客运、水路客运,下同)、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作出调整。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盘活存量、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平稳推进的原则,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调整原则(一)总量不减,结构优化。
以2014年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资金为基数,通过盘活资金存量、转变支持方式、保障支持重点,实现相关支出与用油量及油价脱钩。
(二)分类确定财政支持方式。
一是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费改税补助作为基数保留。
2015-2019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不作调整。
二是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4年为基数,逐年调整。
2015-2019年,现行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中的涨价补助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步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另行确定,相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及油价挂钩。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2.03.27•【字号】长交客运〔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长交客运〔2012〕49号市客管处、各公交企业:为加强对我市公共汽车行业的管理,促进我市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长沙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奖励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长沙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三章考评内容及方式第四章考评指标体系及评价第五章考评结果与奖惩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汽车经营管理,规范公共汽车经营企业的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奖励监管机制,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评(以下简称考评),是指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本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考评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影响考评实施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考评结果分为:服务质量合格线路(综合评分≥70分)和服务不合格线路(综合评分<70分)两类。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线路不享受奖励。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修改考评办法、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二)组建长沙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组(以下简称考评组);(三)督促考评组做好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四)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并兑现奖惩。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长政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2〕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现将《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体推进长沙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以下简称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工作,加强中央财政节能减排综合示范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777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综合奖励资金是指在节能减排综合示范期内(2012年-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到我市并由我市统筹使用的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
第三条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的指导、监督下,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建设进度,负责按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综合奖励资金。
第四条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负责分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下发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综合奖励资金的年度支持范围和重点,编制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综合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办理资金拨付。
财政对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
财政对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一、引言在城市公交行业,财政对公交运营补贴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财政对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的影响和意义,以期能够全面了解这一重要议题。
二、补贴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财政对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是指政府为支持和维持城市公交运营所提供的财政资金。
在城市公交运营中,由于成本高企、运营压力大,政府补贴的标准直接影响着公交企业的运营和服务质量。
建立合理的补贴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公交运营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交通运输水平,改善居民出行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财政对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的影响1. 经济发展:合理的补贴标准可以缓解公交企业的财务压力,保障公交运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推动城市公交事业健康发展。
2. 公共服务:补贴标准的提高意味着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公交运营中,可改善公交车辆的更新换代、服务质量的提升,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体验。
3. 环保可持续:增加补贴标准有利于鼓励企业采用新能源、环保型公交车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城市交通绿色低碳发展。
四、对当前财政对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的反思在当前形势下,需要全面审视和反思财政对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的问题,以期建立更加合理的补贴政策。
1. 标准制定:是否充分考虑到当前公交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和市场需求?是否具有前瞻性,能够满足未来城市公交发展的要求?2. 资金保障:补贴标准是否能够充分保障公交运营的资金需求?是否能够保证公交企业稳健经营,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3. 效益评估:当前的补贴标准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是否存在浪费和滥用的情况?如何运用财政资源,使之最大化地发挥效益?五、个人观点在我看来,财政对城市公交运营补贴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发展的前提下,政府需要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推动公共交通发展的责任,为公交企业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
公交企业也应当在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更加科学地利用财政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长商务发〔2022〕56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商务发〔2022〕56号各区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商务局长沙市财政局2022年8月3日长沙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总局中国贸促会关于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 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159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资金奖补及其监督管理。
其中,关于湖南湘江新区的具体政策,根据其事权、财权的有关规定,对本办法作相应调整后另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指有固定场所、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由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责经营物业管理,实行集中、公开交易有形商品的商品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的资金。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拨付用于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的资金。
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综合预算、公开公正、分类管理、绩效考评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示范引导、注重效率,实行专款专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长政发[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5]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四日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规范公共投入和公共支出行为,整合政府资源,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构筑财政体制新平台,开辟城市多元化融资渠道,推进部门预算,从制度上减少配置不均的现象,体现公平利益和提高公共资产管理积极性,实现公共资产规范管理及保值和有效利用,满足公共职能的充分履行,并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效益,按照“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占用的资产和政府投资建造并已竣工结算的公用(公益)性设施以及政府控制的无形资产、其他公共资产的统称,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综合性资产以及政府的各类投资基金和城市资源。
第三条全市公共资产由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必须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
第五条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程序。
资产处置(含闲置、报废资产)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二章对市直公共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和有效经营第六条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而纯办公性使用的动产、不动产或政府投资建造的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非盈利性公用(公益)设施。
(一)对财政拨入资金形成的不动产,授权市机关事务局持有(不含军事、教育用资产),由市机关事务局在资产使用期行使物权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的保值和有效利用。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涉企行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长发改[2015]437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及标准的通告
(长发改[2015]437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长沙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规范运行、加强监督,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384号)文件精神,现将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布。
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公布将实施动态管理,如国家、省政府有新的清费减负政策出台,我市将及时予以调整公布。
附件: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长沙市发改委
长沙市财政局
2015年7月6日
附件:
长沙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4.04.16•【字号】长交出租〔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市公共交通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智慧交通发展中心,各巡游、网约出租车企业:《长沙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4月16日长沙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三章个体巡游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四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五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六章个体巡游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七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八章结果运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出租汽车行业诚信考核体系,引导和促进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细则。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影响考评实施过程和结果。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长交客运〔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长沙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长交客运〔2015〕83号市公共客运管理局、市区各公交企业:为加强对我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监管,规范公共汽车运营及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的激励机制,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认真研究,我局对《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请市公共客运管理局认真履行监管、考核职责,严格按《办法》相关规定对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请市区各公交企业认真学习《办法》,加强日常管理,积极配合考核,共同推动公交行业服务质量水平的提升。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7月13日长沙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第三章奖励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2015.05.15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交通行业的监管,规范公共汽车运营及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资金的激励机制,根据《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获得长沙市交通运输局许可的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及其运营线路(含BRT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是指对本市公共汽车车辆设施、运营管理、运营安全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综合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23年交通补助管理规定
2023年交通补助管理规定2023年交通补助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自备公务用车补贴及员工交通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务自备车,指车辆由个人购置,产权属个人,用于本人驾车上下班和公司需求的办事车辆,公司提供公务车定额补贴。
员工交通补贴是指员工上下班和回家探亲路费补贴。
第3条自备公务用车补贴制度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供销、行政外勤、财务出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公务派车”或者“乘坐公交、的士”。
公司其他人员按“员工交通补贴标准”执行。
第4条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车辆调配和员工交通补贴由公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章补贴标准第5条自备公务用车补贴根据职位高低设立月度标准,具体如下:第6条自备公务用车补贴标准除包含正常行车费用补贴以外,还包含了私车公用折旧费、车辆保险费、年检费和修理费等补贴。
汽、柴油由公司统一到“中石化”购买逐月按标准打到享受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的人员的油卡上以冲抵月度交通补贴。
第7条员工交通补贴根据岗位性质、路程及是否住公司宿舍(或者公司租的宿舍)设立月度和年度标准。
享受月度补贴的员工是指未住公司宿舍的员工,不再享受年度补贴;享受年度补贴的员工是指住公司宿舍的员工,一年一次探亲的来往路费报销,不再享受月度补贴,具体如下:第8条员工自驾车上下班只能享受交通补贴。
第三章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申请程序第9条须提交材料:车辆补贴申请/审批表、本人驾驶证及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第10条申请人携以上材料,提交至公司办公室审核,呈报总经理审批、董事长批准。
第11条签批后“车辆补贴申请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交由公司办公室归档保存,“车辆补贴申请表”复印件交财务部备案。
第12条享受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的人员在职位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办理申请程序,从次月起享受新的补贴标准。
第四章交通补贴报销程序第13条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每季报销一次。
经办公室审核、总经理签字后方能报销。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城乡公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城乡公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城乡公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县城乡公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长沙县城乡公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乡公交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交通部门许可,获得我县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运营权,运营线路为县域内的通镇、通村公交线路的公交企业。
第三条城乡公交补贴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为弥补城乡公交低票价运营等带来的政策性亏损,在实施年度公交企业成本和收入核算以及运营服务考核的基础上,对公交企业按年度予以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企业成本第四条公交企业成本由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税费和其他成本等项目构成,具体如下:(一)营运成本包括人力成本、燃料成本、车辆折旧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轮胎费、车辆保险费、车载设备购置及服务费、站场费用、安全生产投入等,按年度据实核算。
1.人力成本指与公交运营业务直接相关人员的薪酬,包含驾驶员、车队长、调度员、夜保员的工资、福利、绩效、社保、公积金等,上述人员配比须向县交通部门上报,标准不高于同一年度县内城市公交同类从业人员薪酬水平。
2.燃料成本指用于公交营运车辆的燃油、燃气、电等动力消耗的费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1.16施行日期2005.12.01文号长政发[2005]57号主题类别财务制度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第195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一)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成交总额);(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三)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租赁、转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四)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
长沙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长沙汽车报废补贴标准
长沙市是中国的一个大城市,一直以来对环境保护十分重视。
因此,长沙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鼓励市民更换老旧的汽车,其中之一就是对报废汽车进行补贴。
根据长沙市政府制定的政策,只要您的汽车已经达到了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您就可以申请报废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汽车的种类、使用年限、国家补贴限额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以乘用车为例,如果您的车已经使用了15年及以上,您可以获得1万元的报废补贴;如果您的车使用年限在6年至15年之间,您可以获得2万元的报废补贴;如果您的车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您可以获得3万元的报废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您申请报废补贴时需要提供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注册证、过户手续和车辆评估报告等。
此外,如果您的车是通过贷款购买的,还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和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总之,长沙市政府的汽车报废补贴政策为老旧车辆的更新换代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持,同时也有助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长沙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长沙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长沙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黄标车所有人将使用年限内的黄标车交售到正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提交该黄标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章补贴范围第五条在2014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淘汰的黄标车,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车辆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财政补贴:(一)在本市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二)未到使用年限的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第六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淘汰,不享受本办法财政补贴:(一)非长沙市登记注册的黄标车;(二)财政供养的黄标车;(三)机动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黄标车;(四)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黄标车;(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六)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黄标车。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租车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保障救助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租车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保障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长公用发〔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出租车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保障救助办法》的通知长公用发〔2009〕99号各出租汽车企业、城市出租汽车协会及个体分会:为广泛发动我市出租车驾驶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工作,保障我市出租车驾驶人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市社会治安状况,确保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现将《长沙市出租车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保障救助办法》(随文附后)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长沙市出租车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保障救助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我市出租车驾驶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工作,切实解决相关保障和救助问题,有效提升社会群防群治水平,确保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结合我市出租车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租车驾驶人因主动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而耽误营运,导致收入受损,经市出租车社会治安联动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客管处)协调,由当事驾驶人所在单位按100元/天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客管处统一将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组织所属驾驶人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工作的有关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
对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组织工作不力的单位,一律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指导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督促各单位在年终考核评优时,对积极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及在社会治安联动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属驾驶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出租车驾驶人在主动参与社会治安联动防控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协调、行业互助、多方筹集的形式给予联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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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07.13
•【字号】长公用发[2010]144号
•【施行日期】201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公用发[2010]144号)
各公交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公交营运车辆更新步伐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长沙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附件:
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到2012年为止将我市未达标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全部更新的要求,规范我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的实施,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指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交车)更新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对我市公共交通企业更新尾气排放达到国Ⅲ标准且车辆技术和设施条件达到市定标准的营运车辆时所提供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发放原则】公交车更新所需资金,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贴。
补贴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资金补贴为导向,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倾斜;
②公开、公平、公正;
③先购后补、不购不补;
第五条【组织管理】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品牌准入及车辆更新要求
第六条【品牌准入】市公用局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公交车的技术标准,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每4年组织一次公交车品牌准入长沙市公交市场的招投标工作,以规范长沙市的公交车品牌、车型,提升公交车的品质。
第七条【车辆技术标准】公交车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已获准进入长沙市公交市场的品牌和车型;
(二)车身10米以上(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达到国Ⅲ及更高排放标准;
(三)装配符合长沙市公共客运行业智能管理系统平台要求的GPS终端和自动报站器,车内装配不少于2个摄像头的监控设备,能够对车内完全监控,车辆前后路别牌采用电子显示屏;
(四)车身颜色符合政府的要求;
(五)车辆前后门采用低踏板;
(六)其他车辆标准和车辆服务设施符合《长沙市公共交通车辆及服务设施(试行)标准》;
(七)购买混合动力或纯电动公交车的,其车型必须已经被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收录。
第八条【车辆更新计划】市公用局负责制定年度车辆更新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具体更新任务分配到各公共交通企业。
公共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市公用局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车辆更新工作。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发放
第九条【补贴标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技术标准的车辆,按车辆类型给予定额补贴:
(一)所更新车辆为油电混合动力的,高等级车每台给予补贴22万元,普通车每台给予补贴18万元。
(二)所更新车辆为油气双燃料或CNG单燃料动力的,高等级车每台给予补贴10万元,普通车每台给予补贴8万元。
(三)所更新车辆为燃油动力的,高等级车每台给予补贴8万元,普通车每台给予补贴6万元。
每年国家、省级补贴发生变动时,具体补贴额度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申报及发放】各公共交通企业根据购买使用的营运车辆车型、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等填写《长沙市公交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申报表》上报市公用局,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与生产企业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用局、市财政局应联合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及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核定具体金额后,发放车辆更新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使用限制】车辆更新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或挪用。
中央、省级财政给予的补助、补贴和市政府给予的车辆更新补贴在本轮经营期结束时按8年期折旧,余额转投新的企业,不纳入企业转让重组清算资产范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责任】市公用局应督促公共交通企业完成年度车辆更新计划。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或挪用车辆更新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责任】公共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计划,积极完成车辆更新任务,车辆更新任务完成情况与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和年度考核挂钩;未完成更新任务的,不发放车辆更新补贴。
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贴,取消该企业享受车辆更新补贴和其它政府财政补贴的资格。
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更新后的车辆必须全部用于长沙市区公交线路运营,不得挪作它用。
出现车辆挪用行为的,将扣回补贴,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该年度车辆更新补贴和其它政府财政补贴的资格。
附表:
长沙市公交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