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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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07.13

•【字号】长公用发[2010]144号

•【施行日期】2010.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公用发[2010]144号)

各公交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公交营运车辆更新步伐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长沙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附件:

长沙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到2012年为止将我市未达标公共交通营运车辆全部更新的要求,规范我市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的实施,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更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营运车辆(指公共汽车,以下简称公交车)更新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是指长沙市人民政府对我市公共交通企业更新尾气排放达到国Ⅲ标准且车辆技术和设施条件达到市定标准的营运车辆时所提供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发放原则】公交车更新所需资金,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贴。补贴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①以资金补贴为导向,向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倾斜;

②公开、公平、公正;

③先购后补、不购不补;

第五条【组织管理】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品牌准入及车辆更新要求

第六条【品牌准入】市公用局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公交车的技术标准,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每4年组织一次公交车品牌准入长沙市公交市场的招投标工作,以规范长沙市的公交车品牌、车型,提升公交车的品质。

第七条【车辆技术标准】公交车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已获准进入长沙市公交市场的品牌和车型;

(二)车身10米以上(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达到国Ⅲ及更高排放标准;

(三)装配符合长沙市公共客运行业智能管理系统平台要求的GPS终端和自动报站器,车内装配不少于2个摄像头的监控设备,能够对车内完全监控,车辆前后路别牌采用电子显示屏;

(四)车身颜色符合政府的要求;

(五)车辆前后门采用低踏板;

(六)其他车辆标准和车辆服务设施符合《长沙市公共交通车辆及服务设施(试行)标准》;

(七)购买混合动力或纯电动公交车的,其车型必须已经被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收录。

第八条【车辆更新计划】市公用局负责制定年度车辆更新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具体更新任务分配到各公共交通企业。公共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市公用局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车辆更新工作。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发放

第九条【补贴标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技术标准的车辆,按车辆类型给予定额补贴:

(一)所更新车辆为油电混合动力的,高等级车每台给予补贴22万元,普通车每台给予补贴18万元。

(二)所更新车辆为油气双燃料或CNG单燃料动力的,高等级车每台给予补贴10万元,普通车每台给予补贴8万元。

(三)所更新车辆为燃油动力的,高等级车每台给予补贴8万元,普通车每台给予补贴6万元。

每年国家、省级补贴发生变动时,具体补贴额度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申报及发放】各公共交通企业根据购买使用的营运车辆车型、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等填写《长沙市公交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申报表》上报市公用局,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与生产企业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

二、车辆购进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用局、市财政局应联合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表及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核定具体金额后,发放车辆更新补贴。

第十一条【补贴使用限制】车辆更新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或挪用。中央、省级财政给予的补助、补贴和市政府给予的车辆更新补贴在本轮经营期结束时按8年期折旧,余额转投新的企业,不纳入企业转让重组清算资产范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责任】市公用局应督促公共交通企业完成年度车辆更新计划。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留或挪用车辆更新补贴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责任】公共交通企业应严格按照计划,积极完成车辆更新任务,车辆更新任务完成情况与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和年度考核挂钩;未完成更新任务的,不发放车辆更新补贴。

各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贴,取消该企业享受车辆更新补贴和其它政府财政补贴的资格。对出具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更新后的车辆必须全部用于长沙市区公交线路运营,不得挪作它用。出现车辆挪用行为的,将扣回补贴,同时取消该企业享受该年度车辆更新补贴和其它政府财政补贴的资格。

附表:

长沙市公交营运车辆更新补贴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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