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结果的通知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20年6月25日)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2020年6月25日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农〔20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水利(水务)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各分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2020年6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2001年由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有关部门、地方批准建设的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园区建设与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高素质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工作。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国科发农社字[2001]229号【部分失效依据】科技部关于对部分规章和文件予以废止的决定【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01.07.06【实施日期】2001.07.06【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园区指南》与《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7月6日科学技术部发布国科发农社字[2001]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科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的精神,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总体部署,制定了《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和《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农业科技园区指南》和《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做好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与组织实施工作。
《农业科技区申报书》、《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和《农业科技园区实施方案》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园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农业科技园区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进的运行方式。
首先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符合农业科技园区基本条件和要求的园区进行试点。
运行一段时间后,按照《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评与验收,达标者正式挂牌。
然后总结经验,安排第二批、第三批园区的评审与批复。
经研究,定于2001年8月初组织专家评审首批试点园区。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的总体部署和《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具体要求,建立一批符合21世纪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对不同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科技园区,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加速农业由主要注重数量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的转变,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30•【文号】农办质[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的通知(农办质[201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全地域整建制推进进程,及时总结各地在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项目辐射带动作用,我部决定对2006年至2010年下达的全国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进行集中考核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范围2006年至2010年农业部批准创建的501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具体创建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考核验收依据主要依据《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申报指南》和各示范县(场)创建方案,对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见附件2)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方式重点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创建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标准集成转化与培训、核心示范区建设、示范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验收结论。
考核验收评价表见附件3。
由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示范县(场)自查的基础上,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检查组进行核查。
各示范项目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按照《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考核验收规范》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组成考核验收组,通过情况汇报、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核评定、座谈交流等方式,填写考核验收评价表,形成考核验收报告,完成本地区、本行业的示范县(场)考核验收工作,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考核验收报告和各示范县(场)的全套考核验收材料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农办产〔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的通知农办产〔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农村创业园区(基地)是推动农村创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平台。
为高质量建设农村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打造一批县域返乡入乡创业平台载体,根据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农产发〔2020〕5号)工作安排,我部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更新调整工作。
按照政策措施有力、设施条件完备、创业服务聚焦的原则,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创客小镇等2210个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纳入《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现予以公布。
各农村创业园区(基地)要持续完善设施建设、汇聚资源要素、提升综合能力,为入住园区(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有返乡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全面、优质的创业服务,为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农村创业园区(基地)建设,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公共服务,加大宣传力度,为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创造良好条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针对农村创业园区(基地)负责人素质提升开展专项培训、观摩研学等活动。
2017年公布的《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农村创业园区(基地)目录(202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2日。
云南2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科技部验收
1月云南省CPI同比上涨1.6%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发布数据显示,1月云南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1.6%,环比持平。
1月云南省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0.1%,环比上涨0.2%。
从同比看,1月云南省居民消费价格八个大类呈七升一降态势。
其中,食品烟酒类价格同比上涨1.6%;衣着类价格上涨2.4%;居住类价格上涨2.0%;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1.1%;交通和通信类价格下降0.8%;教育文化和娱乐类价格上涨3.1%。
(来源:人民网)云南省新增新能源发电量8.854亿干瓦时云南电网公司通过积极开展高原山地新能源集群消纳技术研究,实现了新能源电站的自动发电控制和新能源集群的闭环控制,研究成果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地区调度及22个新能源电站应用,解决了局部送出通道堵塞,新能源发电送出受限的问题,累计新增新能源发电量8.854亿干瓦时,直接经济效益4.68亿元。
(来源:《云南日报》)云南出台14条实招促进仿制药供应保障曰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从促进仿制药研发生产、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完善仿制药使用激励机制、其他支持政策等四方面共14条措施来改革完善云南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
旨在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为云南省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创造条件。
(来源:《春城晚报》)云南2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科技部验收近曰,科技部办公厅印发了全国第六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结果通知,云南玉溪、滇中2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顺利通过科技部组织的验收。
至此,云南共有5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科技部验收。
玉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总布局为一园四片。
核心区在澄江县抚仙湖沿岸,规划面积为1.12万亩;嵩明县的滇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现入驻企业68家,其中,外资企业12家。
(来源:云南网)昆明城镇居民收入首次突破4万元近日,国家统计局昆明调查队通报201X年昆明市社会经济匸要调查指标运行情况。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2017年结题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2017年结题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8.08.13
•【文号】国科发基〔2018〕127号
•【施行日期】2018.08.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含重大科学研
究计划)
2017年结题项目验收结果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8〕127号各有关项目依托部门:
按照《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科技部组织完成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2011年立项的2个项目、2013年立项的184个项目的结题验收。
现将项目验收结果通知如下。
1.“水稻优良品种的分子设计研究”等186个项目自立项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较好,达到了预期目标,予以通过验收。
其中,“硬岩掘进装备的关键基础问题”等56个项目验收结果为“优秀”,“核电站紧急救灾机器人的基础科学问题”等130个项目验收结果为“良好”。
2.“微藻能源规模化制备的科学基础”等186个项目财务验收结果为通过财务
验收。
对于课题结余资金的处理,科技部将按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2017年结题项目验收结果
科技部
2018年8月13日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区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区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2.07
•【文号】农办机[2011]65号
•【施行日期】2011.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区的通知
(农办机〔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
根据《关于开展主要农作物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区建设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1〕39号),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确定北京市大兴区等54个县(市、农场、单位)为全国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区(以下称示范区,名单详见附件)。
示范区建设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
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示范区建设活动通知的有关要求,密切与种植业、科教等部门合作,加强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积极整合项目,争取资金投入,确保取得成效。
要及时总结示范成果和示范区建设经验,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农机农艺协调发展,加快突破薄弱环节机械化。
请于每个年度11月底前将示范区建设情况的总结材料报送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教处。
附件:全国农机农艺技术融合示范区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五批)复查合格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
五批)复查合格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0.31
•【文号】农办渔[2013]82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五
批)复查合格名单的通知
(农办渔[2013]8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
按照2013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总体部署,经各有关省级渔业主管厅(局)复查和我部复核,决定批准北京龙兴鲟鱼开发有限公司(所属水产养殖场)等595家单位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五批)”称号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现将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五批)复查合格名单予以公布,希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本辖区内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管理和指导,树立健康养殖示范典型,进一步促进现代渔业健康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10月31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五批)复查合格名单。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2024)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8.20•【字号】鲁科字〔2024〕77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鲁科字〔2024〕77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8月20日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推进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农高区)高质量建设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按照“给农业插上科技的翅膀”“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要求,聚焦全省农业科技和产业关键领域发展重大需求,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以科技创新引领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总体布局与目标定位(一)总体布局按照“统筹布局、量质并重、协同推进、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产业布局上,立足全省资源禀赋,突出区域产业特色,构建以粮油、果蔬、畜禽、水产等传统农业全链条转型升级,以生物育种、智慧农业等新兴产业全方位培育壮大,以生物制造、人工智能等未来农业超前布局的各具特色的省级农高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9•【文号】农办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科〔2009〕63号)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为规范和加强我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安排的由农业部所属科研机构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农业部所属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含院本级,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四条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研究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阿拉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验收
阿拉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验收
佚名
【期刊名称】《新疆农垦科技》
【年(卷),期】2016(39)7
【摘要】阿拉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顺利通过国家科技部委托的兵团科技局专家组
现场验收。
园区农业科技综合贡献率达68%,农作物、畜禽良种率达100%,农
业机械化水平为96.6%,农产品加工产值比为0.52,辐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总页数】1页(PI0005-I0005)
【关键词】农业科技园区;阿拉尔;农业机械化水平;国家科技部;农产品加工;现场验收;畜禽良种;专家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01
【相关文献】
1.萧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国家科技部验收 [J], 俞泽奇;
2.新疆阿克苏地区和兵团一师科技管理创新人才培训班考察学习报告之一关于阿拉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思考 [J], 罗琳
3.和林格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顺利通过国家科技部验收 [J], 刘晓霞;
4.云南2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科技部验收 [J], 云南网;
5.石河子和阿拉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国家评估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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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农办机〔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的通知农办机〔201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按照我部有关开展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部署,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创建活动,促进了农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经过创建单位申请、省级推荐、部级评审等程序,北京市房山区农业机械化学校等90家单位被评为第二批“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详见附件),3 年内有效,现予公布。
希望各示范基地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水平,发挥示范作用,为培训农机实用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
开展创建活动是推进农机化职业技能人才开发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布第二批示范基地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组织好创建活动。
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2〕37号)要求,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认真总结交流示范基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本地区农机实用人才队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9日附件全国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示范基地(第二批)名单。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9.06.03•【文号】国科发计[2009]267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09]267号)为贯彻落实《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和《“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于2005年底启动了首批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
经过3年实施,首批平台项目基本完成了预期建设任务,初步实现了开放共享,有效支撑了各类创新活动的开展。
为全面掌握平台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平台建设的成效、经验和问题,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定于近期组织开展首批平台项目的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验收对象验收对象为2005年以来启动的有关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及子项目(附件1)。
二、验收依据验收依据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年度)任务书(包括相关补充协议)以及项目经费批复文件。
三、验收内容验收内容为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指标实现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其制度建设情况、部门和单位间的协作情况、资源整合的数量和质量、资源信息化及汇交情况、标准规范制定和落实情况、人才队伍培养情况、平台开放共享和运行服务情况、平台对创新活动的实际支撑服务效果、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
四、验收程序本次验收工作由我部具体签订项目任务书的有关司组织开展。
依据子项目设立情况,采取分层验收。
1. 对于不设子项目的平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汇总验收所需材料后,通过牵头部门向我部有关司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由我部有关司直接组织开展验收。
2. 对于下设子项目的平台项目,先由总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子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子项目的验收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五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01年1月20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专家咨询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估结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国科办农〔2021〕149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1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估结果的通知国科办农〔2021〕149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促进园区发展,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科技部对第7批77个园区以及2019年综合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整改的10个园区进行了综合评估,现将综合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在第7批园区中,河北滦平、河北辛集等15个园区评估结果为“优秀”,北京密云、河北大厂等54个园区评估结果为“达标”,北京房山、江西宜春等8个园区评估结果为“不达标”。
按照《办法》要求,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园区将作为下一步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对象和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优先培育对象,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园区整改1年后将再次参加综合评估,如达标则保留园区建设资格,如仍不达标则取消其园区建设资格。
在2019年综合评估不达标整改园区中,北京延庆、内蒙古和林格尔等8个园区复评结果为“达标”,宁夏银川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复评结果为“不达标”,广西桂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申请退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序列。
按照《办法》要求,复评结果为“达标”的园区将继续保留园区资格,取消宁夏银川、广西桂林2个园区建设资格。
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园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强化园区管理服务,全面提升园区建设水平,支撑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
各园区要按照评估专家组意见,优化园区布局,提高园区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园区功能,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农业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农业供给侧改革试验区。
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河北唐山等8个农业科技园区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河北唐山等8个农业科技园区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国科发农[2012]277号•【施行日期】2012.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河北唐山等8个农业科技园区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通知(国科发农〔2012〕277号)河北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厅、吉林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厅、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大连市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全面开展“一城两区百园”建设,进一步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带动作用,科技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农业银行启动了第四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
经地方推荐、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批准河北唐山等8个农业科技园区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名单见附件1),建设期为三年。
请你单位及园区所在地(市)政府进一步重视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工作指导,加大支持力度,强化体制机制创新。
请第四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和《“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的要求,修改完善园区总体规划,编写园区建设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2),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一式四份)报送科技部审核备案。
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邮编:10004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王强,杨经学电话:************/68522769(兼传真);电子邮件:****************科技部农村司:王亚武,高旺盛电话:************/58881481。
贵州省三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科技部验收
贵州省三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通过科技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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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众科学》2018年第12期
11月末,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8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结果的通知》(国科办农[2018]99号),贵州省安顺市、黔南州、黔东南州三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经验收材料审查、现场验收考察和视频答辩等评估环节后正式通过验收。
安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加快推进山地高效特色农业和石漠化治理创新为抓手,采用“一园四区”建设模式,建成了绿色生态畜禽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热带水果)科技示范园区、生态肉牛养殖和肉牛深加工示范园区、数字化农业示范园区。
黔东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从科技研发、技术培训、信息网络、等角度出发,打造了一条围绕“地道中药材、特色蔬菜、有机蓝莓、优质油茶和杂交水稻制种”的完整“良种繁育-标准种植-精深加工-市场物流-休闲旅游”产业链;建设了政策保障体系、资金保障体系、技术与信息服务保障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体系等“四大保障体系”;实现了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引擎、农副产品加工物流中心、高效特色農业生产基地、对外开放合作交流平台等“四大功能”;建成了黔东南山地特色生态农业示范样板、现代农业创新驱动的新高地。
黔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生态茶叶种植、特色蔬菜种植、特色水果种植、特种水产养殖业四大主导产业为特色,以发展持续高效的现代农业为目标,重点打造核心区“三园一基地”,即生态茶叶产业园、特色蔬菜产业园、特色水果产业园、大鲵养殖示范基地,形成了“种苗一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销售”的完善的产业体系。
(编辑/任伟)。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十三五”增补农业部企业重点实验室名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科〔2018〕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十三五”增补农业部企业重点实验室名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十三五”增补农业部企业重点实验室名单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科〔2018〕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部决定增补38家农业部企业重点实验室,并将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所属学科群、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定位企业重点实验室是技术引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科研平台,应在所属学科群综合性重点实验室指导下,聚焦产业需求、找准功能定位、明确工作分工,编制2018—2020年建设任务书,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协同创新一是要充分利用学科群的综合平台优势和专家队伍,积极参加学科群各类学术活动,开展学术交流,提升科研能力;二是要通过协同创新,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良好支撑;三是要发挥企业市场主体的作用,以科技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层次和水平。
三、加强运行管理企业重点实验室要参照《学科群工作规则》,建立《重点实验室(站)章程》等制度,按时报送年报等相关材料,接受农业部考核与管理。
附件:农业部“十三五”增补企业重点实验室名单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结束——。
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结果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国科发农[2013]386号【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发布日期】2013.03.08【实施日期】2013.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评估结果的通知(国科发农〔2013〕38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促进园区发展,根据《“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要求,科技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银行于2012年8月至12月,对已经验收挂牌的38个园区和在建的26个园区进行了全面评估。
现将评估专家组打分排序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对各个园区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集中评估结果,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领导小组六个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并经科技部部务会研究确定:(1)已验收挂牌园区中,新疆昌吉等7个园区评估结果为“优秀”,江苏常熟等29个园区评估结果为“优良”,青岛即墨、黑龙江哈尔滨等2个园区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和“优良”的园区,均列为“国家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基地”。
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园区,作为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组织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对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的园区,限期一年整改后再次进行评估,暂停2013年星火计划项目支持。
(2)正在建设的园区中,江西新余等26个园区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将排名前16位的在建园区列为“国家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基地”,作为星火计划项目组织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希望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园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园区建设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园区发展水平,充分发挥园区功能,支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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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验收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7.11.23
•【文号】国科办函农〔2017〕767号
•【施行日期】2017.1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五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验收结果的
通知
国科办函农〔2017〕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技部于2013年启动了第五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工作。
根据《“十二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科技部农村科技司近期开展了园区验收工作。
经现场验收和视频答辩等评估环节,并报部领导批准,参与验收的45家园区全部通过验收(名单见附件)。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园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优化管理服务,做好监测评价,全面提升园区建设水平。
希望各园区进一步优化布局,突出特色主导产业,总结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打造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和产业高地。
特此通知。
附件:通过验收的第五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名单
科技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3日通过验收的第五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名单
江苏淮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广东珠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山东济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河北邯郸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四川宜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新疆乌鲁木齐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湖南岳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山东泰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浙江湖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广东湛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山东烟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河南鹤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江苏盐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湖北潜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内蒙古乌兰察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福建宁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宁夏石嘴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北京延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甘肃武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福建泉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湖南湘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宁夏固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湖北荆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新疆哈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吉林通化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贵州黔西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黑龙江大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湖南衡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新疆和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重庆璧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北京通州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河南濮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吉林延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徽蚌埠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浙江金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贵州毕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黑龙江黑河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陕西榆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徽铜陵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云南楚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徽安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安徽合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辽宁铁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山西吕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广西桂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