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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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耳外观检查。

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

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1)或便携式听觉评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 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表2 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室内本底噪声≤45dB(A))(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

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避免损伤。

3.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避免使用耳机。

5.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避免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8.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痒、耳痛、耳胀等症状;对声音反应迟钝;有语言发育迟缓的表现。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五、工作要求(一)为儿童提供定期耳外观检查和听力筛查,同时进行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听力筛查未通过者应当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二)从事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儿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 筛查机构
应设在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 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
• 诊治机构
应设置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 平的医疗机构中,配备从事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 的专职人员及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一、机构设置
(二)人员要求
• 筛查人员 (1)具有卫生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接受过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
目录
1
一、机构设置
2
二、机构职责
3
三、技术流程
4
四、质量控制
一、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 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由新生儿听 力筛查中心或指定其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 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一 、 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 诊治机构
应负责经听力学诊断仍为可疑的患儿进行追 访,对确诊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年至少复 诊一次。
(四)随访
• 各地应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 并纳入妇幼保健常规工作要求。妇幼保健 机构应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 的随访,并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 监测及保健。
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二)诊断
•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 诊断,诊断为听力障碍者应在出生6个月内 复诊。
• 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直接转诊到听力 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二)诊断
• 听力诊断应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 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疑有其它缺陷 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 疑有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环境噪音和电子设备的使用日益增加,人们对于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特别是0到6岁儿童,他们的听力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一阶段是他们语言习得的关键期。

本文将介绍0到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的技术规范,并提供相关建议,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健康。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于新生儿来说,及早发现和干预潜在听力问题非常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新生儿应在出生后尽快进行听力筛查。

常用的筛查方法包括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自动耳脑成像(OAE)。

这些筛查方法能快速、准确地评估婴儿的听力水平,提供早期干预的机会。

二、儿童听力评估对于0到6岁的儿童,定期进行听力评估非常重要。

儿童的听力发育很快,因此一次评估可能无法全面了解他们的听力水平。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听力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听力阈值测定、言语感知和鉴别能力测试等。

通过定期评估,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听力问题,确保儿童在语言习得的过程中没有障碍。

三、儿童听力环境管理良好的听力环境对于儿童的听力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的日常环境噪音不应超过55分贝。

在家庭和学校等场所,我们应尽量避免过度噪音刺激,保持相对安静的环境。

此外,减少儿童使用耳机和长时间接触高音量音乐的习惯也很重要。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减少对儿童听力的损害。

四、儿童听力保护器具使用对于需要特殊听力保护的儿童,规范的使用听力保护器具也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技术规范,儿童使用耳塞或耳罩等听力保护器具时,应确保其质量合格,合适舒适,并且能够有效阻挡环境噪音。

另外,儿童在水上活动或噪音环境中应使用防水、防噪音的听力保护器具,以确保他们的听力安全。

五、儿童言语康复训练如果儿童被确诊为听力障碍,早期干预和言语康复训练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技术规范,建议儿童在确定听力问题后应立即开始干预和康复训练。

这种训练旨在提高儿童的语言习得能力和言语交流能力,帮助他们最大限度地发展听力和语言能力。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X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附件3: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总体目标是早期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并能给予及时干预,减少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1、筛查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产科或儿科的医疗保健机构。

(2)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3)职责: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并转诊,对通过筛查的高危儿要建议其定期至儿童保健网络随访。

2、检测机构(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2)获得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3)职责:负责听力障碍确诊,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出具报告,资料登记归档并上报,对家庭进行告知,建议确诊患儿进入干预程序。

(二)人员要求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筛查人员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实施,由经过听力学专门培训的技(护)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2、检测人员(1)业务负责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负责听力诊断的业务工作。

(2)听力测试人员由从事听力学或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人员担任。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文字处理及统计)技术且有档案管理的工作经验。

(三)房屋要求1、筛查机构设置1间相对比较安静的专用房间,配备诊察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

2、检测机构(1)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的测听室2间。

(2)诊室1间,并配诊察床,面积至少在10平方米。

(3)综合用房1间。

(四)设备要求1、筛查二、筛查(一)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普遍性筛查,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情况,至少进行听力障碍高危新生儿筛查。

听力高危因素包括:1、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8、细菌性脑膜炎;9、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10、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11、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规范一、某某市新生儿听力障碍筛查程序1.初筛(1)正常出生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完成初筛;(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至某某市新生儿听力诊治机构作进一步诊断;(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新生儿听力损失高危因素: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8)新生儿窒息(Apgan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10)体外膜氧;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2.复筛初筛未通过及初筛漏筛者于42天内往筛查机构进行复筛。

3.阳性病例确诊、治疗(1)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3个月内进行诊断;(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性质。

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专科就诊;(4)诊断流程:1)病史采集;2)耳鼻咽喉科检查;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5)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生儿听力筛查规范要求

生儿听力筛查规范要求
确诊为听损伤的婴幼儿,应在6个月龄前 接受儿童听力学专业人员的干预。
凡显示出迟发性或进行性听损伤的婴幼儿, 不管其前期的听力筛查结果如何,都应接 受为期3年的听力学和医学监测。
国内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的背景状况
中国年均人口出生率保持在1900万左右, 以此类推,出生后2岁和3岁的婴幼儿每年 总和约3800万,加上当年出生的新生儿 和婴幼儿,每年总的婴幼儿群体量可达到 5700万
新生儿听力普遍筛查技术
一、客观听力测试技术 中耳声导抗技术 耳声发射测试技术 听觉诱发电位测试技术 40Hz听觉相关电位测试技术
二、主观听力测试技术 行为观察测听技术 视觉强化测听技术 游戏测听技术
耳声发射(OAE)基本原理、测试及操 作技术规范
耳声发射的发现 1978年David T Kemp教授首次报道了关于耳 蜗能够产生耳声发射现象的研究成果。 定义:
我院通过听力学诊断检查-复查-确诊过程, 最后给予听力评估,择期选配助听器。我 中心负责收集患儿的病例资料,信息并报 送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按每人 6000元人民币补贴标准,根据助听器选 配的型号,减免助听器实际价格中的 6000元,审批合格后经家属确认签字, 统一时间预约给予验配。
谢 谢!
6.测试结束 7.测试后将探头取出,立即清理干净 8.注意事项 a)探头放入外耳道最关键 耳塞的尺寸合适
探头在外耳道内的位置应适中、安全
测试时探头尽量不用手帮助固定 b)探头检查
由于外耳道内的耵聍等容易堵塞探头,因此 测试前后均应注意探头检查。
c)测试后需Βιβλιοθήκη 重新测试的情况: 探头被牵拉出耳道 外界噪音过大(大于55分贝) 受试者有移动、吞咽等动作 探头堵塞
估测按婴幼儿双耳重度以上的听损伤发病 率为3‰来估计,每年在我国的新生儿群 体中,听损伤人数约为17万。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一、目的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耳外观检查。

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

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1)或便携式听觉评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

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 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表2 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室内本底噪声≤45dB(A))(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

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避免损伤。

3.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避免使用耳机。

5.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避免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8.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痒、耳痛、耳胀等症状;对声音反应迟钝;有语言发育迟缓的表现。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五、工作要求(一)为儿童提供定期耳外观检查和听力筛查,同时进行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听力筛查未通过者应当及时转诊到听力检测机构。

(二)从事儿童耳及听力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儿童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从事听力筛查和检测的技术人员必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婴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婴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婴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1. 引言本技术规范旨在规范婴儿听力筛查的技术要求,确保筛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及时发现婴儿的听力缺陷,为早期干预和治疗提供有力依据。

2. 适用范围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执行婴儿听力筛查的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

3. 技术要求3.1 设备要求婴儿听力筛查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以下功能:- 可测量婴儿各个频率范围的听阈;- 具备适应不同年龄段婴儿的测量模式和参数设定;- 能够记录和存储婴儿的筛查数据;- 具备可靠的校准和维护功能。

3.2 筛查程序婴儿听力筛查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1. 婴儿的准备工作:包括使婴儿保持安静、舒适和放松的状态,并确保耳朵清洁。

2. 仪器准备:校准婴儿听力筛查设备,确保测量结果准确可信。

3. 测量过程:根据婴儿的年龄和发育情况,选择相应的测量模式和参数。

进行逐频率的听阈测试,并记录测量结果。

4. 数据分析和判断:依据测量结果,判断婴儿听力是否正常,以及是否存在听力缺陷。

5. 结果报告和建议:根据测量结果,出具筛查报告,并提供进一步的建议和干预措施。

3.3 操作要求在进行婴儿听力筛查时,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 具备相关的听力筛查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与婴儿及其家属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解答相关问题;- 仪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婴儿的情绪和舒适度,确保测试的准确性;- 妥善保护婴儿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4. 质量控制为确保婴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需进行以下质量控制措施:- 对婴儿听力筛查设备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 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能水平;- 定期进行筛查结果的质量检查和评估;- 对筛查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 附则- 本技术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按照本技术规范进行婴儿听力筛查工作;- 本技术规范的解释权归发布单位所有。

以上为《婴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内容,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和参考,确保婴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准确与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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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机构职责
(二)诊治机构
建立规章制度 接受转诊
进入干预程序
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诊断,出具“听 力诊断报告单”,向监护人解释诊断结 果。
为确诊患儿制定治疗方案
信息处理
信息登记、统计、上报。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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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三、技术流程
1
筛查
2
诊断
3
干预
4
随访
5
康复
2020-5-28
4
四、质量控制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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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 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由新生儿听 力筛查中心或指定其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 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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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 、 机构设置
(一) 基本要求
• 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即使通 过听力筛查仍应在3年内每年至少随访一次, 在随访过程中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及时 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就诊。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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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筛查
• 在尚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 疗机构,应在3个月龄内转到有条件的筛查 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2020-5-28
• 转诊:初筛未通过者,直接转诊到听力诊 治机构。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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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
• 高危新生儿听力筛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1.测试前准备:宣教工作,让家属充分了
解宣教内容的前提下由监护人做出知情选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与操作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流程与操作规范

准备筛查设备: 确保筛查设备处 于良好状态,并 按照操作规范进 行校准。
告知家长:向家 长解释筛查的目 的、方法和注意 事项,取得家长 的配合。
准备新生儿:确 保新生儿处于安 静、舒适的状态, 并按照操作规范 进行准备。
筛查过程
准备工作:确保环境安静,设备齐全 测试前准备:清洁耳道,确保新生儿处于安静状态 测试过程:使用专业设备进行听力测试 结果解读:根据测试结果,判断新生儿的听力状况
诊断性检查:耳 声发射、ABR、 ASSR等
确诊
听力测试:通过耳声发射、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测试方法,对新生儿的听力进行检测。
诊断评估:根据测试结果,对新生儿的听力状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听力障碍。
干预治疗:对于确诊存在听力障碍的新生儿,需要及时进行干预和治疗,以避免影响其 语言和认知发育。
促进语言发展:听力障碍会影响儿童的语言发展,通过新生儿听力筛查 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促进儿童的语言发展。
提高听力障碍儿童生活质量:及早发现和治疗听力障碍,可以提高听力 障碍儿童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预防听力损失:新生儿听力筛查可以预防因遗传等因素导致的听力损失, 降低听力障碍的发生率。
复查结果:需要定 期进行复查,以监 测听力状况的变化
复查和干预的时机
复查时间:出生后42天内进行第一次复查
干预时间:确诊为听力障碍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干预治疗
复查和干预的重要性:及时发现并治疗听力障碍,避免影响儿童的语言和认知发展
复查和干预的流程:医生会根据复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干预计划,并进行定期随访和评 估
早期发现听力障碍
早期发现听力障碍 的重要性
听力障碍对新生儿 的影响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 目的和意义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卫生部2010年版)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1、筛查人员(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1、房屋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GB/T16296),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1)筛查机构(2)诊治机构二、机构职责(一)筛查机构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个人意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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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
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
核后指定。
A
3
• 1.筛查人员。
• 2.诊治人员。
•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 •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
中专以上学历。
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
(二)人员要求 • (2)接受过省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
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 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 4.诊断流程。 • (1)病史采集; • (2)耳鼻咽喉科检查; • (3)听力测试,应当包括电生理和行为听力测试内容,主要有:声
导抗(含1000Hz探测音)、耳声发射(OAE)、听性脑干反应(ABR) 和行为测听等基本测试;
• (4)辅助检查,必要时进行相关影像学和实验室辅助检查。
A
11
• (三)干预。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患儿应当在出生后6个月内 进行相应的临床医学和听力学干预。
知情选择
我已经充分了解了该项检查的性质、合理的预期目的、风险性和必要性,对其中的疑问已经得到医生的解答。
我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我已被告知孩子患耳聋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我不同意接受新生儿听力筛查。
监护人签名
年月日
监护人 现住地址: 省(区、市)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号 监护人联系方式:
• 5.资料登记和保存,统计归档 并上报相关信息。
A
7
• (一)筛查。
• 2.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 1.正常出生新生儿实行两
(NICU)婴儿出院前进行
阶段筛查:出生后48小时
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
三、技术流程 至出院前完成初筛,未通
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均
筛查,未通过者直接转诊 至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 (五)康复。 • 1.对使用人工听觉装置的儿童,应当进行专业的听觉及言语康复训练。
定期复查并调试。 • 2.指导听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到居民所在地有关部门和残联
备案,以接受家庭康复指导服务。
A
12
•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考核评估方案,定期对筛查机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进行监督检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 采取改进措施。
A
10
• (二)诊断。 • 1. 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 2.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当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
诊和随访。
诊断和干预 • 3.听力诊断应当根据测试结果进行交叉印证,确定听力障碍程度和 性质。疑有其他缺陷或全身疾病患儿,指导其到相关科室就诊;疑有 遗传因素致听力障碍,到具备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学咨询。
未通过
诊断 (3月龄内)
传授各年龄段相应
的听性行为反应观

察方法知识及发放

科普宣教资料








通过
常 或
有有 听高 损危 高因 危素
怀 疑 有


正常

定期跟踪追访 (每年至少1次至
力 障 碍
3周岁)
确诊 听力障碍
干预 (6月龄内)
定期追访 (每半年至少1次至6周岁)
听觉言语康复
A
14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筛查技术人员陈述
我已经告知监护人该新生儿将要进行听力筛查的性质、目的、风险性、必要性和费用,并且解答了关于此次筛查的相关问题。
筛查技术人员签名:
年月日
A
15
平阳县妇幼保健院
A
16
应当进行双耳复筛。复筛 • 3.具有听力损失高危因素
仍未通过者应当在出生后3 的新生儿,即使通过听力
个月龄内转诊至省级卫生
筛查仍应当在3年内每年至
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
少随访1次,在随访过程中
诊治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断。 怀疑有听力损失时,应当
及时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
就诊。
A
8
•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
A
9
• 4.在尚不具备条件开 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 医疗机构,应当告知 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 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 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 成听力筛查。
• 5.操作步骤。
• (1)清洁外耳道;
• (2)受检儿处于安静 状态;
• (3)严格按技术操作 要求,采用筛查型耳 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 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 (4)颅新面形生态畸儿形,听包括力耳廓损和耳失道畸高形等危; 因素:
•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 (10)体外膜氧; •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
• •
1.严格按照卫生部《新生儿疾
病筛查管理办法》,认真做好
二、机构职责 病筛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
行。 2.建立各种筛查规章制度,遵 守技术操作常规。
新生儿听力障碍的诊断、治疗、 追访及咨询等工作。 • 2.建立各种诊断和治疗的规章 制度,遵守技术操作常规。
• 3.做好筛查前的宣传教育,遵 循知情同意原则,尊重监护人 个人意愿选择。
•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 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 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A
1
一、基本要求
• (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 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 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母亲姓名
新生儿性别
出生日期
住院病历号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
疾病实施的专项检查。目前主要采用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有耳声发射和自动听性脑干反应等技术。这些技术都是客观、敏感和无创伤的方法。筛查结果分为 过和不通过两种,筛查结果不通过者,应当在42天内到筛查机构进行复筛,未通过复筛的婴儿需在3个月龄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 确诊。筛查费用 元,由 支付。
A
2
•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产 •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
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
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
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
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
机构设置 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
至少配备1名新生儿听力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
和2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
• 4.对进入筛查程序者,应当向 其监护人出具筛查报告单并解 释筛查结果,负责复筛、转诊 及追访。
• 3.接受转诊,负责对筛查未通 过儿童进行听力学和相应医学 诊断,出具《听力诊断报告 单》,告知监护人并解释诊断 结果。
• 4.为确诊患儿制订治疗方案并 实施或提出可行的指导建议。
• 5.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基本信 息登记、统计、上报。
• (四)随访。 •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
诊断和干预 转诊至诊治机构。
• 2.诊治机构应当负责可疑患儿的追访,对确诊为听力障碍的患儿每半 年至少复诊1次。
• 3.各地应当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保健工作常规。 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并做好 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 测及保健。
用途
诊断型听觉诱发电位仪
诊断型耳声发射仪
诊断型声导抗仪(含226Hz 和1000Hz探测音)
诊断型听力计,声场测试系统(用于行为观察 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和言语测听)
评估听力损失的程度、性质及听力康 复效果
计算机并接驳网络Biblioteka 数据管理(保留结果原始数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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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诊治机构。
• (一)筛查机构。
四、质量控制 • 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承担听力障碍诊治工作的医疗机 构要建立并维护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库,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的信息管理工 作。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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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阅读宣传资料和 签署知情同意书等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同意筛查
不同意筛查
未通过 出院前
OAE或AABR筛查 (48-72h)
OAE或AABR复筛 (42天内)
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 •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 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
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
• 3.文案人员。
•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 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的
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 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 技术合格证书。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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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 •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 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
察床。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声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 GB/T16296),设置诊室和综合用房各1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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