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是病残儿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前提条件。
下面店铺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标准吧。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玻(一) 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简介: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指对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病残儿鉴定条件的精编对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提高病残儿救助的精确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基于____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办法》,结合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进步,对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进行精编。
一、身体类疾病1. 先天性心脏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心脏病学会相关标准。
2.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任一侧肾上腺(包括双侧)异常增生。
3. 先天性脑瘫:鉴定标准:符合国际常用的脑瘫分类标准,如GMFCS、MACS 等。
4. 先天性共奴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骨科学会相关标准。
5. 先天性耳聋: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纯音测听平均听力损失达到40dB以上。
6. 先天性白内障: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患有双侧白内障。
二、智力类疾病1. 脑功能障碍: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智商测评结果为智商低于70。
2. 自闭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自闭症诊断标准,如DSM-5等。
3. 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如DSM-5等。
三、遗传类疾病1. 常染色体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常染色体遗传病诊断标准。
2. 单基因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单基因遗传病诊断标准。
四、其他类疾病1.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人体任一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达到欧洲手术治疗协会等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2. 其他相关疾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患有其他严重影响生活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疾病。
以上鉴定条件是根据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最新进展精编而成的,旨在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得到正确的鉴定和认定。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提高鉴定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程序
凡生育第一胎孩子,患有先天性非遗传性疾病,意外伤害后致残,目前仍无法治疗或经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其经地级以上市医学专家鉴定为病残儿后,方可生育第二胎。
申请程序为:
1、夫妇双方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及递交残疾儿病残情况材
料。
2、病残儿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出具孩子疾病情况证明。
3、镇(场)计生部门对残疾儿进行目测筛查,附上目测者写的目测
调查记录,符合申请条件者,再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4、提供有关疾病的原始病史材料,辅助检查结果,近期疾病证明书。
夫妇双方和小孩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上环证和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母子近期半身合影照片2张(2寸)。
5、经县人口计生局对资料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其申请表,并按其
表内容如实填写。
6、经县人口计生局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证实(初审),核实后再报市
医学专家组鉴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江省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江省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浙高法〔2004〕264号文件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有关决策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指导性文件精神,同时为解决近年来基层和群众反映较集中的再生育问题,我们对我省现行特殊情况生育审批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整合及完善,拟争取出台《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
经前期多次调研和内部征求意见,我们形成了《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5年5月12日-18日(共7天)。
反馈意见请于2015年5月18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接收意见电子信箱:******************。
附: 1.《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2. 现行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条款梳理表3.《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再生育条件与现行特殊生育审批条款对比说明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5年5月11日附件1浙江省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授权规定,现对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作如下规定:一、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除《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多)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7、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该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8、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又依法收养子女的,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仅在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上述再婚夫妻不包括再婚前双方曾共同生育过子女的对象。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服务指南(全套手续)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服务指南(全套手续)一、事项编码13XXXX10322010二、适用范围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三、事项类别行政确认四、设立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五、受理机构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六、决定机构X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七、办理条件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八、申办材料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九、办理方式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和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一)受理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和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审查XXX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卫生和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报决定机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决定由决定机构根据情况每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十一、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决定机构决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含决定机构决定时限)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一)收费项目不收费(二)收费依据不收费(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三、结果送达由决定机构根据情况每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无需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一)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二)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三)申请人不服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适用意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适用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9.20•【字号】浙司〔2007〕216号•【施行日期】200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适用意见浙司〔2007〕216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各监狱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发[1990]247号),确保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地进行,现就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适用意见。
一、关于“短期、长期”的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短期”是指虽经积极治疗,未来3个月内随时有死亡危险的。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长期”是指重要脏器慢性疾病,经二级以上医院正轨治疗2年以上,病情仍反复发作或不能脱离治疗的。
二、关于“生活难以自理”的认定生活自理能力主要包括5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移动。
《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难以自理”是指上述其中1项不能自理即可予以认定。
三、关于《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以下简称《范围》)有关疾病伤残的认定(一)《范围》“三”按现行高血压诊断标准为高血压3级合并有下列1项者:脑梗塞、脑出血或高血压脑病;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眼底有出血或渗出,可有视乳头水肿。
(二)《范围》“四”包括Ⅰ、Ⅱ、Ⅲ、Ⅳ型肺结核,经2个疗程治疗不愈者,干酪性肺炎或合并肺部严重感染的。
(三)《范围》“八”包括锥体外系疾病,经治疗无效的。
(四)《范围》“九”包括难治性癫痫,病程2年药物仍不能控制发作的。
病残儿鉴定程序
病残儿鉴定程序病残儿鉴定程序是指对年龄在18岁以下并存在身体残疾的儿童进行身体功能等级评估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以确定儿童是否符合“病残儿”定义,并具有享受社会福利保障的资格。
病残儿鉴定程序的实施对于保障病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病残儿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第一步,儿童申请。
通常是家庭在发现孩子存在身体残疾之后主动向当地病残儿童福利机构申请,或者是相关部门在了解到某个家庭有病残儿童之后主动联系家庭,要求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材料审核。
申请人需要提供儿童的出生证明、身份证和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病残儿童福利机构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并由该机构的专家对儿童的身体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第三步,身体功能等级评估。
对于符合初步审核标准的病残儿童,该机构会组织专业的评估工作,来评估孩子的身体功能等级。
这个环节一般由康复医师、物理治疗师和语言治疗师组成的团队完成。
评估内容包括孩子在日常生活中能否独立行走、进食、洗漱等基本生活技能,对孩子进行运动、心理和智力能力的测试等。
评估结果将对孩子的身体残疾种类、等级和严重程度等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将结果反馈给审批机构。
第四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该机构会以孩子的家庭收入和家庭的财务状况为依据,对家庭所处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涵盖家庭社会保险、医疗费用、住房条件等多个方面。
评估结果将对是否为符合这些条件的病残儿童给出判定。
第五步,鉴定结论。
根据以上两个步骤的评估结果,审批机构将给出鉴定结论。
如果孩子符合病残儿的定义,将发给家庭《病残儿证》;如果孩子不符合病残儿的定义,家庭将无法享受相关福利政策。
总体来说,病残儿鉴定程序是一项非常复杂和严谨的流程,需要专业的医学评估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保证病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从家庭和儿童的角度出发,落实好保障病残儿童的政策法规,在病残儿童这个群体中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能够更加顺利地走向成长。
浙江省台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10年资料回顾分析
l _ 浙 江 省 台州 市 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站 ( 3 1 8 0 0 0 ) ; 2 .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中心 医 院
摘 要 目的 : 通过对台州市近 1 0年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资 料 的统 计 分 析 , 了解 病 残 儿 鉴 定 疾 病 种 类 的 构 成 、 顺位 、 变 化 趋势 , 针 对 问 题 提 出 建 议 。方 法 : 对台州市 2 0 0 2  ̄2 0 1 1 年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资 料 运 用《 疾 病 和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分 类
中 国计 划 生 育 学 杂 志
2 0 1 4年 3月 第 2 2卷 第 3期
C h i n J F a m P l a n n ,Vo 1 . 2 2 ,No . 3 , Ma r c h 2 0 1 4
1 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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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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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州 市 病 残 儿 医 学 鉴 定 1 O年 资 料 回顾 分 析
d o i : 1 0 . 3 9 6 9 / i . i s s n . 1 0 0 4 — 8 1 8 9 性 心 脏 病
Re t r o s p e c t i v e a n al y s i s o n c u r r e nt s i t ua t i o n o f me d i c a l a ut h e n t i c a t i o n o f di s ab l e d c hi l d r e n i n t h e pa s t 1 0 y e ar s i n Ta i z ho u
I C D - 1 0 ) 5 进 行 疾 病 分类 与 编 码 , 用 S P S S统 计 软 件 进 行 分 析 。结 果 : 近 1 O年 台 州 市 病 残 儿 主 要 致 残 原 因 依 次 为先 天 性 畸形/ 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 、 神 经系统疾病 、 精 神和行为 障碍和肿 瘤 , 合计 7 4 . 7 5 ( 3 6 0 9 / 4 8 2 8 ) ; 其 中 出生 缺 陷 累 计 发 生 率 占病 残 儿 总数 的 3 7 . 8 8 ( 1 8 2 9 / 4 8 2 8 ) ,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发 病 率 最 高 。结 论 : 出 生 缺 陷 是 造 成 病 残 儿 病 残 的 主 要 原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一、申请
1、凡户籍在我县的中国公民,其子女因各种原因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首先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3、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②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③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及有关病史资料原件和复印件④母子(女)近期合影彩色免冠二寸照片一张⑤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等。
二、审核
1、女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母子(女)合影照处加盖公章后29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
2、乡(镇)计生办对所交材料进行第二次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20日内报县人口计生局。
3、县人口计生局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鉴定前30日内上报成都市人口计生委。
三、鉴定
成都市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组的专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县人口计生局及申请鉴定人。
病残儿鉴定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鉴定标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病残儿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定义:病残儿是指因疾病或先天性残疾导致身体或心智功能有一定程度的障碍,需要特殊的康复、教育或其他支持服务。
2. 鉴定程序:确定病残儿身份的鉴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评估、鉴定等环节。
3. 鉴定依据:- 病史:对病残儿疾病或残疾的病史、发展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 体检:对病残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生长发育、四肢活动、感官功能等方面的评估。
- 实验室检查:根据不同病残儿疾病或残疾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尿液、影像学检查等。
- 专科评估:由相关专业医师进行病残儿的专科评估,如儿科、神经学、康复医学等。
4. 鉴定标准:- 疾病或残疾的严重程度:根据疾病或残疾对身体或心理功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等级。
- 功能障碍程度:根据病残儿生活自理能力、运动能力、智力水平等方面的障碍程度,分为轻、中、重程度。
- 生活自理能力:病残儿的能够完成自己基本的生活活动的能力,如吃饭、穿衣、洗漱等。
- 运动能力:病残儿在身体活动和运动方面的能力状况,如走路、跑步、上下楼梯等。
- 智力水平:病残儿认知、记忆、理解、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病残儿的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申请资料要求、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结果的确认和复查等内容。
此外,还可能包括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保密性、申诉和复议途径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嘉兴市残疾评定机构
精神、智力
所在地 嘉兴市中环南路1882号 平湖市当湖街道三港路500号 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西路76号 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西路901号 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朝阳东路279号
海宁市钱江西路2号 海宁市海昌街道硖川路392号 桐乡市梧桐街道茅盾西路136号
评定内容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 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
肢体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 精神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 未成年人:听力(嘉善除外)、言语(嘉善除外)、智力、精神
精神、智力(经开区除外) 肢体、智力
序号 区划
评定机构名称
1 嘉兴市
嘉兴市第一医院
2 平湖市
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3 平湖市
平湖市中医院
4 海盐县
海盐县人民医院
5 海盐县
海盐县中医院
6 海宁市
海宁市人民医院
7 海宁市
海宁市第四人民医院
8 桐乡市
桐乡市中医院
9 嘉兴市ຫໍສະໝຸດ 嘉兴市第二医院10 嘉兴市
嘉兴市妇幼保健院
11 嘉兴市
嘉兴市康慈医院
12 南湖区
嘉兴市环城北路1518号 嘉兴市中环东路2468号 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北路3118号
嘉兴市景湖路472号 嘉兴市南湖路16号 秀洲区洪兴西路2369号 嘉善县罗星街道体育南路1218号 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5号
嘉兴市南湖区中心医院
13 南湖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海警总队医院
14 秀洲区
浙江新安国际医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浙司[2008]178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的通知(浙司〔2008〕178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省监狱管理局,全省各监狱单位: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减刑假释工作的意见》(浙政法〔2008〕3号)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高发〔2008〕171号)精神,为充分体现对病残罪犯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特制定《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罪犯病残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通知如下:一、病残鉴定机构(一)精神疾病的鉴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医院或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二)伤残鉴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伤残鉴定医院或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三)其他疾病的鉴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罪犯保外就医鉴定医院作出。
二、病残鉴定程序病残鉴定由监管单位填写《罪犯病残鉴定委托书》,委托省政府指定的鉴定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填写《罪犯病残鉴定书》。
《罪犯病残鉴定书》一式两份,一份由鉴定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留存,一份送鉴定委托单位。
残疾鉴定意见长期有效,精神病鉴定意见有效期为两年,其他疾病鉴定意见有效期为一年。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正确领会精神,严格按规定进行罪犯老病残的鉴定工作。
附件:1、浙江省罪犯老病残鉴定标准(略)2、罪犯病残鉴定委托书(略)3、罪犯病残鉴定书(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二、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核发法律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3、《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浙检法医鉴定标准3.0
浙检法医鉴定标准3.0
浙检法医鉴定标准3.0是指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制定的第三版鉴定标准,主要适用于浙江省的法医鉴定活动。
该标准包括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提高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具体内容包括:
1. 鉴定范围:包括尸体检验、人体损伤鉴定、毒物鉴定、酒精鉴定、遗传学鉴定、精神疾病鉴定、言语鉴定、旅游损害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等。
2. 鉴定程序:包括接案、现场勘查、证据收集、样品采集、样品分析、表述鉴定结论等步骤。
3. 鉴定结论:包括确定事实、诊断结论、鉴定结论、证据意义、可能性分析、文书写作等内容。
除此之外,浙检法医鉴定标准3.0还规范了鉴定人员的职业标准、鉴定报告的书写格式、鉴定结果的敏感信息保护等问题,力求使鉴定结果科学、准确、客观。
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
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浙高法[2000]94号各市、(地) 、县(市、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 、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2000年5月31日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 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台州市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丽水地区第六条法院、检察、公安在各自办案过程中,对指定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认为仍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法医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法医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
第七条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由指定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的专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资深法医组成,挂靠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鉴定结论由该院出具。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1、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由女方申请。
3、女方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有交病史资料,包括病残儿的病史、检查、检验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4、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
5、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
6、县级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
7、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8、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9、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生行政部门。
10、省级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11、省级或设区的市级的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杭州市申请评残等级鉴定流程
杭州市申请评残等级鉴定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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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
申
请
书
浙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填表说明
1、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人提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患儿户口档案、病历、疾病诊治档案等一式二份;
(2)患儿二寸照片、患儿与父母近期合影二寸照片各2张。
3、申请“编号”由县计生委填写。
编码规则:12位编码。
前6位数为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7、8位数,为年份数后两位。
如2002年度申请,填写02;后4位数为申请序列号。
4、《申请书》及患儿病历、疾病诊治档案等材料经各级审核,按规定工作日,一并逐级上报至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县级与乡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患儿情况及父母健康状况调查,填写表格。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缺乏病历、医学检查等材料的对象,组织其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单位进行初步诊断及检查;对群众有异议、举报的对象,进行专题调查。
检查结果及专题调查一并上报。
6、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转呈相关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如材料不完备,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补充材料。
7、《省级申请(一)》:申请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提起省级鉴定申请时,由本人填写,一式二份;连同《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鉴定书(市级)》一式二份一并交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省级申请(二)》:市级鉴定组不能作出鉴定结论,提起省级鉴定申请时,由鉴定小组填写,一式二份:连同《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鉴定书(市级)》一式两份一并交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籍贯
户籍地址
父亲姓名年龄周岁职业工作单位
母亲姓名年龄周岁职业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