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有哪些病残儿医学鉴定是病残儿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前提条件。
下面店铺就带大家一起来详细了解下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标准吧。
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玻(一) 呼吸系统疾病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简介: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指对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病残儿鉴定条件的精编对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提高病残儿救助的精确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基于____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办法》,结合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进步,对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进行精编。
一、身体类疾病1. 先天性心脏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心脏病学会相关标准。
2.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任一侧肾上腺(包括双侧)异常增生。
3. 先天性脑瘫:鉴定标准:符合国际常用的脑瘫分类标准,如GMFCS、MACS 等。
4. 先天性共奴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骨科学会相关标准。
5. 先天性耳聋: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纯音测听平均听力损失达到40dB以上。
6. 先天性白内障: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患有双侧白内障。
二、智力类疾病1. 脑功能障碍: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智商测评结果为智商低于70。
2. 自闭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自闭症诊断标准,如DSM-5等。
3. 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如DSM-5等。
三、遗传类疾病1. 常染色体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常染色体遗传病诊断标准。
2. 单基因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单基因遗传病诊断标准。
四、其他类疾病1.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人体任一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达到欧洲手术治疗协会等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2. 其他相关疾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患有其他严重影响生活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疾病。
以上鉴定条件是根据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最新进展精编而成的,旨在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得到正确的鉴定和认定。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提高鉴定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儿童残疾评定标准
“两基”工作中残疾儿童少年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视力残疾评定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注:⑴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⑵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⑶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⑷视野V5度或V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评定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听力残疾的分级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三)言语残疾评定标准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注:本标准适用于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智力残疾评定标准1.智力残疾的定义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儿科疾病诊断、检查、治疗及疗效判定标准(1)
P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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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肺透明膜病︶
1、多发于早产儿,剖腹产儿,部分有窒息史,母亲有糖尿病,妊娠毒血症状或产前流产史。
2、出生时可无症状,多数出生3h内有呼吸增快、浅表、进行性呼吸困难,紫绀,伴呼吸性呻吟,心动过速,12~72h达高峰呼吸60/min以上,鼻翼搧动,三凹症,呼吸音低,深吸气时肺底细湿啰音,重症者呼吸缓慢可暂停(呼吸衰竭)。
3、X线胸片,两肺野透光度普遍降低,可有典型网状颗粒型阴影。
4、实验检查:血PH值降低,血氧分压低,二氧化碳分压增高,碱缺失值增高,严重者可有DIC。生后6~12h内咽液或胃液泡沫试验阴性或卵磷脂,鞘磷脂比值<1.7。
1、按儿内科常规检查项目。
2、肝、肾功能血气分析,血HCO3-、K+、Na+、Cl-。
1、按儿科常规检查项目。
2、头颅CT或MRI检查。
3、脑B超检查。
4、肝肾功能血气分析血K+、Na+、Cl-、Ca2+、Mg2+血糖等。
5、必要时在严密条件下行腰穿检查:脑脊液常规,生化检查。
6、出血时间,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及凝血因子检查。
1、按儿科常规护理新生儿护理。
2、止血和防止继续出血:保持安静,减少搬动,维生素K及其它止血药,可并用维生素C必要时输新鲜血或血浆。
4、纠正酸中毒:先改善通气,纠正缺氧使PaCO3降到正常,如伴酸中毒者,加用5%硫酸氢钠。
5、支持营养和维持水电解质平衡。
6、防治感染:全身及局部用抗菌素(气管内滴注)。
7、对症处理:心衰给强心药及酚妥拉明。
15~21
1、吃奶好,精神好,呼吸正常无缺氧情况。
2、X线胸片正常。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等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鉴定对象及范围:凡户籍在本区,其生育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
鉴定条件:因先天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到处残,目前无法治闻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2、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两年之内子女相关资料;
3、近期二寸彩色母子(女)两人合影照片2张;
4、《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2份(此表格到乡计生办或计生服务站申领)。
鉴定程序:申请——双方单位或村(居)、社区审查上报——乡计生办调查核实——区人口计生局复核初鉴——市人口计生委鉴定审批。
鉴定时限:县市区6月份初有鉴定,7月份报送资料到市人口计生委科技科,8月份市级鉴定。
鉴定地点:北塔区计生服务站
办公时间:区人口计生局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10日初鉴、市人口计生委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
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严重的遗传疾病、精神疾病等问题在下一代中传承。
鉴定过程需要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以下是一篇关于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的文档。
一、计划生育病残儿的定义和鉴定标准计划生育病残儿是指因生了某种疾病或“三级以上残疾”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儿童,这种影响可能包括负担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无法正常生活等。
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需要依照国家颁发的《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管理办法》进行。
根据办法,如下情况符合鉴定标准:1. 某种严重遗传疾病:如慢性闭角型青光眼、严重血友病等。
2. 先天性疾病:如先天性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等。
3. 神经系统疾病:如脑瘫、重度智障等。
4. 特定器官疾病:如严重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
5. 三级以上残疾:指对生活和工作有严重影响的视力、听力、语言、肢体、智力等残疾。
以上疾病或情况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经医学检查确诊。
2. 患者年龄在0-14岁之间。
3. 病情严重,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较大负担。
4. 病情不可逆,能够长期影响患者生活和工作。
二、鉴定流程和程序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分为医学鉴定和社会评估两个步骤。
1. 医学鉴定:通过医学检查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病残儿的鉴定标准。
2. 社会评估:由社会工作者或专业评估机构,通过走访家庭和了解患儿、家庭情况,评估患儿对家庭和社会的影响程度。
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做到以下方面:1. 鉴定程序透明,公正公平。
2. 保护患儿和家庭权益,维护其隐私,对鉴定过程进行保密。
3. 制定出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的鉴定标准和方法。
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和意义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的作用不仅在于避免一些特定疾病在下一代中遗传,同时也对避免贫困、减轻社会负担、促进人口健康都具有积极作用,重要意义在于:1. 帮助家庭了解孩子的病情,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和康复。
病残儿鉴定条件范文
病残儿鉴定是指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身体功能评估和认定,以确定其享有的福利和权利,包括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惠或补助。
在我国,病残儿鉴定是相关政策的落实,是对弱势群体公正待遇的体现,更是对社会公正和人道保障的体现。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病残儿鉴定的条件和范围。
一、适用范围病残儿鉴定适用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儿童或青少年,且身体障碍已经持续或预计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
这里的身体障碍包括身体和智力障碍,如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智力障碍等。
二、鉴定条件1、身体障碍持续六个月以上。
病残儿鉴定的核心是身体障碍,而非一时性疾病。
因此,鉴定人员需要通过相关的医学技术,评估孩子身体障碍的程度和持续时间。
如评估智力障碍,则需要进行智力测验和心理评估等。
2、影响日常生活活动。
身体障碍严重程度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如肢体上的残疾影响正常走路、上下楼梯等日常生活活动;视力残疾不能正常看书写字、上学等,都是鉴定的重要指标。
3、不能参加普通教育。
考虑到病残儿童和正常儿童存在较大的差异,教育方面的鉴定非常重要。
病残儿鉴定需要评估孩子能否适应常规的教育方式,如果不能,需要提供特殊的教育和治疗方式。
同时,教育程度是否能满足孩子自身的需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重要考虑因素。
4、符合一定的财产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经济条件的家庭,孩子才能享受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优惠或补助。
这里所说的财产条件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等方面的情况。
病残儿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医学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协作完成。
只有根据科学精准的评估和认定,才能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合理保障和公正待遇,使得每一个孩子都能够获得应有的尊重和尊严,成为美好的未来的建设者和享受者。
病残儿鉴定条件
病残儿鉴定条件病残儿是指指身体或智力上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或障碍,影响其正常学习、生活和社交能力的未成年人。
这类儿童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需要特殊的照顾和关爱,而病残儿鉴定则成为了保障其权益的重要手段。
那么,对于一个孩子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病残儿具体有哪些条件呢?下面就来详细探讨一下。
1.身体方面(1)生理缺陷:如天生的心脏病、先天性耳聋、依赖在床上或者轮椅上生活等等。
(2)疾病残疾:如罹患脑瘫、多发性骨髓瘤、骨质疏松症等,这些疾病会极大地影响孩子的健康状况。
(3)姿势畸形:这类孩子常常腰背弯曲、脊柱偏曲等身体畸形情况,影响孩子正常的站立和行走能力。
(4)器官功能失调:如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功能失调的孩子,他们需要接受特别的医学治疗和生活护理,这个时候也可以认定为病残儿。
2.认知能力方面(1)智力障碍:如智商明显低于正常人群平均水平的孩子,他们的学习能力和认知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关爱。
(2)注意力不集中:此类儿童在学习和生活中,常常表现出注意力不集中、无法集中精力等症状,这就需要给予他们特殊的辅导和关注。
3.特殊行为方式方面(1)行为方式不正常:有些孩子行为方式并不符合常规,比如咬自己的手指、摇头晃脑等情况,这些都是需要特别注意关注的。
(2)大多数孩子会出现在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这类困难可能是由于身体或心理上的障碍造成的,因此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观察。
以上基本是鉴定病残儿的常规条件,任何一个孩子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就可以被归为病残儿,并获得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补助和教育支持。
当然,每个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也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总体而言,病残儿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群体,他们需要特殊的照顾和关爱。
因此,为确保病残儿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我们需要制定更多更加全面的政策措施,并倡导社会各界关注病残儿的需求,为他们创造更加稳定、平等的学习、生活环境。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通过专业医学评估的方式,确定儿童是否患有特定疾病或残疾,并根据评估结果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为了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保障病残儿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一、鉴定对象及范围《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明确了鉴定对象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身心功能有障碍或患有特定疾病的儿童。
鉴定范围包括严重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自闭症、精神障碍、儿童癫痫等。
鉴定结果一般有效期为三年。
二、鉴定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应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评估:经申请后,相关机构将组织专业医学评估团队对儿童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方法包括面谈、身体检查、医学影像学、实验室检查等。
3. 鉴定:评估结果将提交专门的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最终确定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 评议与复议:如果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评议或复议申请,委员会将再次进行评估或审核,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鉴定结果使用:鉴定结果将作为符合条件儿童享受相关福利优待政策的依据,包括参加特殊学校、享受医疗和康复服务等。
三、鉴定机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具体机构和要求。
首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或委托专家开展病残儿医学鉴定。
其次,病残儿医学鉴定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专科医疗机构或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
这些机构要具备相应条件和设备,包括医疗设备、医务人员等,以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鉴定结果的权威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无论在法律和政策上,相关部门和单位都将依据鉴定结果来为病残儿提供相关的医疗和教育服务。
因此,鉴定过程需要严谨和公正,确保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社会支持与保障《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还提到了鉴定结果的社会支持和保障措施。
病残儿鉴定程序
病残儿鉴定程序病残儿鉴定程序是指对年龄在18岁以下并存在身体残疾的儿童进行身体功能等级评估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以确定儿童是否符合“病残儿”定义,并具有享受社会福利保障的资格。
病残儿鉴定程序的实施对于保障病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病残儿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流程:第一步,儿童申请。
通常是家庭在发现孩子存在身体残疾之后主动向当地病残儿童福利机构申请,或者是相关部门在了解到某个家庭有病残儿童之后主动联系家庭,要求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材料审核。
申请人需要提供儿童的出生证明、身份证和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病残儿童福利机构将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并由该机构的专家对儿童的身体情况进行初步评估。
第三步,身体功能等级评估。
对于符合初步审核标准的病残儿童,该机构会组织专业的评估工作,来评估孩子的身体功能等级。
这个环节一般由康复医师、物理治疗师和语言治疗师组成的团队完成。
评估内容包括孩子在日常生活中能否独立行走、进食、洗漱等基本生活技能,对孩子进行运动、心理和智力能力的测试等。
评估结果将对孩子的身体残疾种类、等级和严重程度等进行详细的描述,并将结果反馈给审批机构。
第四步,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该机构会以孩子的家庭收入和家庭的财务状况为依据,对家庭所处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涵盖家庭社会保险、医疗费用、住房条件等多个方面。
评估结果将对是否为符合这些条件的病残儿童给出判定。
第五步,鉴定结论。
根据以上两个步骤的评估结果,审批机构将给出鉴定结论。
如果孩子符合病残儿的定义,将发给家庭《病残儿证》;如果孩子不符合病残儿的定义,家庭将无法享受相关福利政策。
总体来说,病残儿鉴定程序是一项非常复杂和严谨的流程,需要专业的医学评估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确保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保证病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从家庭和儿童的角度出发,落实好保障病残儿童的政策法规,在病残儿童这个群体中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支持,让他们能够更加顺利地走向成长。
病残儿医学鉴定部分
病残儿历年原始的病历资料和复印件两份;
近期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 历或住院病例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病残儿母亲单位或村计生主任的职责
了解本单位或村(居)委会辖区内病残儿发 生情况,主动关心病残儿家庭,宣传国家人 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介绍关于申请病残儿医内知情者意见后,审核申请资 料是否完备、真实;
时间:1-2次/年
鉴定专家:5人以上
鉴定的一般程序:
区市初审—市级鉴定
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
申请人可在收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 个月内,直接向地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 理部门书面申请重新复议,也可直接向省人口 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而怀孕生育的,一律按政策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概念
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
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做出是否为病
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 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意见》 (国家级和省级)提出相应的是否再生育的指 导意见。
病残儿的概念
先天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精神方面
及生理方面、功能性及器质性,目前无法治疗
外怀孕生育处理。
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正常成长,可能导致生活、 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的儿童。
正常劳动力
个人的智力、体力能承担国家、社会分配的不
同性质、不同层次的一般脑力和体力劳动。
虽不能承担一些特殊的专业,但可以承担一般
的专业,这种情况仍视为能够成长为正常劳动
力。
常用病残标准分级
级别 一级 二级 生活能力 完全不能 自理 劳动能力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发育状况 智商 举例 脑瘫 聋哑、中 度智力 低下 红绿色盲 轻度脑震 荡 有重大生 <25 理缺陷
病残儿鉴定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鉴定标准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病残儿鉴定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制定。
一般来说,病残儿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定义:病残儿是指因疾病或先天性残疾导致身体或心智功能有一定程度的障碍,需要特殊的康复、教育或其他支持服务。
2. 鉴定程序:确定病残儿身份的鉴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评估、鉴定等环节。
3. 鉴定依据:- 病史:对病残儿疾病或残疾的病史、发展过程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
- 体检:对病残儿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生长发育、四肢活动、感官功能等方面的评估。
- 实验室检查:根据不同病残儿疾病或残疾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如血液、尿液、影像学检查等。
- 专科评估:由相关专业医师进行病残儿的专科评估,如儿科、神经学、康复医学等。
4. 鉴定标准:- 疾病或残疾的严重程度:根据疾病或残疾对身体或心理功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等级。
- 功能障碍程度:根据病残儿生活自理能力、运动能力、智力水平等方面的障碍程度,分为轻、中、重程度。
- 生活自理能力:病残儿的能够完成自己基本的生活活动的能力,如吃饭、穿衣、洗漱等。
- 运动能力:病残儿在身体活动和运动方面的能力状况,如走路、跑步、上下楼梯等。
- 智力水平:病残儿认知、记忆、理解、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病残儿的鉴定工作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包括申请资料要求、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鉴定结果的确认和复查等内容。
此外,还可能包括鉴定结果的公正性、保密性、申诉和复议途径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年一月十八日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 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儿童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儿童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儿童精神残疾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组织的制
定的,旨在确定儿童是否患有精神残疾,并对其类型和程度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般性的儿童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1. 临床诊断:基于医学和心理学的评估工具,进行全面的临床
诊断,包括观察、访谈、标准化测试等。
评估人员可以是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特殊教育教师等专业人士。
2. 症状表现:评估儿童的行为、情绪、学习能力等方面,根据
相关的精神疾病的标准,如《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DSM-5)》或
《国际疾病分类(ICD-10)》进行评估。
3. 病史调查:了解儿童的病史,包括疾病发生的时间、频率、
持续时间、与环境的关系等,以及与其他身体疾病的关联。
4. 功能评估:评估儿童在各个生活领域的功能状况,如学习、
语言、社交、情绪调节、自理能力等。
评估可能包括观察、问卷调查、测试等方法。
5. 专业团队评估:根据儿童的特点和需要,可能需要多学科的
专业团队进行评估,如精神科医生、心理学家、康复师、特教老师等。
需要注意的是,儿童精神残疾的鉴定标准可能因国家、地区、年
代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具体的标准应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组
织的规定为准。
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一)
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一)随着社会发展和管理科学不断进步,对于病残儿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因此,制定“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病残儿的就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计,也关系到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由于其身体条件等特别情况,往往不能参加普通工作,需要特殊的工作和就业安排。
因此,在对病残儿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专业的人力资源鉴定,以期实现病残儿的就业和自我实现,让这些特殊的劳动力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
二、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医学鉴定标准:准确、合理、科学的鉴定标准是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关键所在。
鉴定标准应该包含身体状况、智力水平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考虑,以期准确反映病残儿的实际情况。
2.鉴定质量监控机制:建立一个有效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该有一套相应的纪录制度,将病残儿人力资源鉴定结果妥善保管起来。
3.灵活多样的就业安排:根据鉴定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就业计划,让每个病残儿都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和岗位。
同时,为病残儿提供一些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源整合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就业市场。
4.保障机制:制定一系列保障措施,如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充分保障病残儿权益,让其在工作中得到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三、总结通过制定“管理与人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这样的专业化管理措施,可以更好地解决病残儿就业困难的问题,在社会和经济层面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信这些努力和措施,将会大力推动病残儿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智力、精神功能受损的儿童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需要的康复和教育服务。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是为了确保对儿童伤残的评估和鉴定能够科学、公正地进行,为儿童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保障其权益和发展需求。
儿童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身体功能方面,包括肢体功能、视觉、听觉、言语、呼吸、循环、消化、排泄、神经系统功能等。
对于肢体功能受损的儿童,需要评估其活动能力、自理能力和生活质量,以确定其伤残等级和康复需求。
对于视觉、听觉、言语等方面功能受损的儿童,需要评估其功能障碍的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学习的影响,以确定其康复和教育服务的需求。
二、智力和学习方面,对于智力受损的儿童,需要进行智力评估和学习能力评估,以确定其智力水平和学习困难程度,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和康复服务。
评估还需要考虑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情绪行为特点等,以全面了解其发展和教育需求。
三、精神行为方面,对于因精神疾病或行为问题导致的功能障碍的儿童,需要进行精神评估和行为评估,以确定其精神障碍的类型、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学习的影响,为其提供精神康复和心理辅导服务。
四、社会功能方面,对于由于伤残导致的社会功能障碍的儿童,需要进行社会功能评估,包括社交能力、生活技能、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评估,以确定其社会适应能力和康复需求。
综上所述,儿童伤残鉴定标准涉及多个方面的评估和鉴定,需要综合考虑儿童的身体、智力、精神、社会功能等方面的情况,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和康复、教育服务的需求。
鉴定工作需要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确保评估和鉴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同时,需要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和需求,保障其权益和发展。
希望通过儿童伤残鉴定标准的规范和实施,能够为伤残儿童提供更好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残疾等级鉴定是指对残疾人进行身体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评定,以确定其残疾等级的过程。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是对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使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准确,为残疾人享受相应的福利和服务提供依据。
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残疾等级鉴定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应当符合医学、康复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实践,科学客观地评定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和社会功能。
2.公正性原则,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残疾人,不偏袒、不歧视。
3.综合性原则,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功能、社会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评定残疾等级。
4.操作性原则,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即能够指导残疾等级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便于操作和管理。
二、残疾等级鉴定的主要内容。
1.身体功能评定,包括对残疾人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功能、智力等方面进行评定,确定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
2.社会功能评定,包括对残疾人的日常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定,确定残疾人的社会功能受损程度。
3.生活自理能力评定,包括对残疾人的自我照料、生活自理、社会交往等方面进行评定,确定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
三、残疾等级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1.残疾等级鉴定的程序,残疾等级鉴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残疾人申请、资料审核、体检评定、专家评定、等级确定等环节。
2.残疾等级鉴定的要求,残疾等级鉴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和等级划分。
1.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和社会功能损伤程度,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包括评定项目、评定方法、评定标准等内容。
2.残疾等级鉴定的等级划分,残疾等级鉴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和社会功能损伤程度,划分相应的残疾等级,包括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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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非遗传性疾病一、呼吸系统疾病(一)支气管扩张并发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 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FEV1FVC60%。
FEV1:第一秒用力肺活量FVC:用力肺活量)。
(二)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 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 、FEV1FVC60%)。
(三)严重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 线、心电图、血气分析、肺功能等检查证实伴有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FEV160% 、FEV1 FVC60% ,肺动脉高压、右心肥大等改变)。
(四)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说明:肺功能检查显示中度以上减退者(FEV160% 、FEV1 FVC60%)。
二、消化系统疾病(一)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先天性巨结肠症、先天性肠旋转不良、先天性高位直肠闭锁或狭窄、先天性食管气管瘘、先天性胆道闭锁等严重先天性消化道畸形患儿。
说明:1、经X 线造影检查确诊;2、严重影响小儿消化功能及营养吸收功能和生长发育,身高、体重低于同龄儿正常值第3 个百位数并伴有营养性贫血;3、经小儿外科专家会诊认为不宜施行手术或经手术治疗2年后上述状况仍无好转。
(二)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
说明:1、有消化道损伤史,如物理性(车祸、暴力等)、化学性(误服强酸、强碱等);2、经治疗2年后仍遗留严重消化道后遗症,存在消化吸收功能明显障碍,身高、体重仍低于同龄儿正常值第3 个百位数并伴有营养性贫血者。
(三)肝硬变说明:1、无论何种原因所致的小儿肝硬变,须提供2 年以上的系统治疗和定期检查的病史资料及一个月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2、肝脏超声检查提示有肝硬变存在;3、经过2年以上系统治疗,主要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仍有严重异常;4、存在明显的贫血、消化营养障碍或水肿;5、体检存在肝肿大、质硬,脾肿大,有腹水征和门脉高压;实验室检查明显异常;6、面色黝黑或有肝掌,可出现黄疸或出血倾向;7、肝功能受损害,AG比值倒置,血清肝纤维化指标放免测定高于正常值(Ⅲ型前胶原、透明质酸、层粘蛋白);(第1、2、3条为必备,第4、5、6、7各条中有1~2项不正常)临床表现不明显的早期肝硬化患儿,如肝穿活体组织学检查阳性即可确诊;三、心血管系统疾病(一)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
经心脏检查和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说明:1、心衰指心功能分级(NYHA 分级)≥Ⅱ级;2、不能手术者指严重的心血管畸形存在手术难度较大,预计术后仍存有临床症状者或左向右分流先天心出现紫绀、双向分流者。
(二)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说明:心肌瓣膜已受损害。
(三)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说明:1、须提供2年以上系统治疗的病史资料及有关辅助检查(心肌酶、心电图、X 线、超声心动图等)的结果资料。
必要时提供病毒学检查及心内膜、心肌活检结果资料;2、重度心律失常指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急性房颤、房室传导阻滞Ⅱ度Ⅱ型以上、病窦综合征;3、心功能不全指心功能分级(NYHA 分级)≥Ⅱ级。
(四)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 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说明:1、心衰指心功能分级(NYHA 分级)≥Ⅱ分级;2、必要时提供心肌活检结果资料。
(五)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说明:1、心功能不全指心功能分级(NYHA 分级)≥Ⅱ级;2、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指具有2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史资料及有关辅助检查结果资料证实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一)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二)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说明:1、须提供2年以上系统治疗的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和至少一次以上不少于1个月的住院治疗病历;2、有明显的临床表现,如浮肿、中度以上贫血、高血压(眼底有相应改变)和肾功能不全持续存在。
可有血尿、蛋白尿、血尿素氮和血肌酐明显增高,血肌酐检查要达到正常值高限的1.5 倍以上,血清补体降低,有条件的可做ECT 检查证实肾功能有明显障碍者。
(三)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未缓解,诊断为难治性肾病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说明:1、须经化验检查证实;2、肾病综合征确诊后,须采用强的松足量治疗8周,并采用中长程疗法,正规治疗1年。
未缓解者需坚持治疗2年。
须提供该治疗期间的系统病历资料,以及各项化验检查结果;3、难治性肾病是指对强的松足量治疗8周无效应或部分效应,治疗期间勤反复或勤复发(半年内≥2 次,一年内≥3 次),激素依赖;4、出现慢性肾衰者,参照(二)项。
(四)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一)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遗传性溶血性疾病参照遗传性疾病标准)、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2年以上治疗无效者。
说明:1、须提供首诊住院病历及2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2、治疗无效指仍有典型临床表现及相应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3、此标准适用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二)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他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相应实验室检查确诊者,经2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说明:须提供首诊住院病历及2年以上系统治疗病历资料。
七、神经系统疾病(一)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说明:1、神经功能障碍主要指:12对颅神经功能障碍,感觉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运动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脑高级功能障碍(包括失语症、失用症、失认症)。
2、智力低下包括认识、记忆、理解、想象、思考和判断能力低下,智能低于同年龄组平均发育状态,采用智力量表(6–16岁用修正韦氏儿童智力量表)测定,凡智商在55分以下为中度智力低下。
(二)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神经功能障碍,留有后遗症持续2年以上。
说明:1、须提供确切的病史资料;2、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其他辅助检查证实者。
辅助检查包括:脑脊液异常、脑电图异常、病原学检查阳性、影像学检查异常、电生理检查异常。
(三)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
说明:大脑发育不全须具备头小及智力发育障碍,CT、MRI 提示脑小、侧脑室扩大,脑回、皮质的各种发育异常。
(四)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说明:辅助检查包括:脑脊髓血管造影,CT增强扫描、MRI检查阳性。
(五)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3年以上病史,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他检查证实者。
说明:1、须提供3年以上系统治疗及定期检查的病史记录和1个月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资料。
2、临床检查包括:(1)精神检查(精神方面、智力、人格变化);(2)身体检查(与发作有关的后遗症体征,必要的内科检查,神经系统检查);(3)癫痫的脑电图和放射学及有关心理学测试。
3、住专科医院系统治疗和观察1个月,住院期间有一次以上发作,伴脑电图异常。
4、经社会调查,有典型的发病史。
八、精神疾病凡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心境障碍)、中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及其他精神障碍,经2年以上治疗无效者。
判定标准(一)器质性精神障碍根据下列情况:1、有引起精神障碍的脑部疾病、脑损伤或脑功能不全的病史;2、精神状况应具备意识、智力、注意力及行为等方面的障碍,精神障碍可因原发性脑部疾病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3、实验室检查,心理测验可作为判断有无脑部损害的辅助检查。
(二)精神分裂症1、症状学标准:确定无疑至少具有下述症状中两项。
(1)思维联想和逻辑障碍:思维松驰,或破裂性思维,或逻辑倒错思维,或病理性象征思维,或思维内容贫乏;(2)妄想:原发性妄想,或妄想知觉,或妄想具有荒谬、离奇、脱离现实、不系统不固定的性质;(3)情感障碍:情感淡漠,情感倒错或痴笑;(4)幻听:评论性幻听或争论性幻听,或命令性幻听或思维鸣响;(5)行为障碍:紧张症候群或幼稚愚蠢行为;(6)被控制体验;(7)内心被揭露(被洞悉)强思维广播;(8)思维插入或思维被夺、思维中断。
2、严重程度标准:因精神障碍使社会功能减退至少一周,至少有以下一条。
(1)与现实不能保持恰当的接触,或不能客观地评价环境事物,不能与人进行有效的交谈;(2)社会适应能力下降(包括社交、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3)自知力不全或丧失;3、病程标准:至少3个月以上。
(三)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1、躁狂症诊断标准(1)症状学标准:症状以情绪高涨和或易激惹为主要特征,至少已持续1周,且至少有下列症状中的三项。
①言语比平时增多或滔滔不绝;②联想加快,意念飘浮,思维奔逸;③注意不集中,随境转移;④自负,自我评价过高,可达妄想程度;⑤自我感觉良好,感到头脑灵活,身体特别强壮或精力充沛;⑥对睡眠需要减少,且无疲乏感;⑦活动增多(包括工作、日常活动、社交)或精神运动性兴奋;⑧轻率任性,不顾后果。
(2)严重程度标准:必须达到下列严重程度之一者。
①社会能力(指工作、学习或家务能力)明显受损;②社交受损,无法进行有效交谈;③给别人造成困境或麻烦;④给本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
2、抑郁症诊断标准(1)症状学标准:症状以心境抑郁为主要特征,且相对持久至少二周。
但在一日内有晨重晚轻的节律变化。
(2)首次发作者情绪障碍至少具有下列症状中的四项。
①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或无愉快感;②精力明显减退,无原因的疲倦,软弱无力;③反复出现死亡念头或有自杀企图或行为;④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内疚感,可达妄想程度;⑤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或注意力减退;⑥精神运动迟钝或激越;⑦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⑧食欲不振,体重明显减轻。
(3)严重程度标准:必须达到以下条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