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模板】
2023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目录及HS编码清单
2023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目录
及HS编码清单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监管证件
HS:2207100000 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ABG
HS:2207200010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ABG
HS:2207200090 任何浓度的其他酒精ABG
HS:2801200000 碘G
HS:2804709010 红磷ABG
HS:2811199010 氢碘酸ABG
HS:2815110000 固体氢氧化钠ABG
HS:2815120000 氢氧化钠水溶液,液体烧碱ABG
HS:2827101000 肥料用氯化铵BG
HS:2827109000 非肥料用氯化铵G
HS:2833270000 硫酸钡G
HS:2836200000 碳酸钠(纯碱) AG
HS:28363000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AG
HS:2843900010 氯化钯G
HS:2905122000 异丙醇ABG
HS:2913000010 三氯乙醛ABG
HS:2915211100 食品级冰乙酸(冰醋酸) ABG
HS:2915211900 其他冰乙酸(冰醋酸) G
HS:2915219010 乙酸溶液,80≥含量>10% ABG
HS:2915219020 乙酸,含量>80% ABG
HS:2915219090 其他乙酸ABG
HS:2915291000 乙酸钠AG
HS:2915310000 乙酸乙酯ABG
HS:2932999080 二氢黄樟素G
HS:3802101000 木质的活性炭G
HS:3802109000 其他活性炭G。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公告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 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核能与核材料
(2)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及其前体、中间体和装备
(3)导弹、运载火箭及其发动机和附件、飞行器及其发动机和附件
(4)电子设备和软件
(5)激光器及其系统
(6)水下声学设备
(7)特种合金及其制品
(8)高性能材料
(9)计算机及其软件
(10)高技术船舶
2.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1)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技术
(2)涉及民族安全的敏感技术
(3)涉及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敏感技术
(4)涉及重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敏感技术
(5)涉及重要军工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技术
(6)涉及核心零部件和关键材料的技术。
- 1 -。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如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a) 极限抗拉强度为2.05×109 N/m2 (300000psi)或更高的马氏体钢;(b) 极限抗拉强度为0.46×109 N/m2 (67000psi)或更高的铝合金;(c) 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 其比模量应为12.3×106 m或更高, 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0.3×106 m 或更高(“比模量”是用N/m2表示的杨氏模量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比极限抗拉强度”是用N/m2表示的极限抗拉强度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耐UF 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1、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 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1、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1.12.31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12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
续(一)
(四)重水生产厂的有关设备(核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物品)
2.试验和生产设备
(五)研制核爆炸装置所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
2.试验和生产设备
3.材料无
4.软件
无
(六)核爆炸装置的部件
2.试验和生产设备无
4.软件无
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二)植物病原体
(三)动物病原体。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发文字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失效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95号――关于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2.12.31【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96号)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10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8.12.28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104号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7年第93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12月28日。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0.12.31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75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
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31日。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1262241080461.xls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如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一)、核材料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a) 极限抗拉强度为2.05×109 N/m2 (300000psi)或更高的马氏体钢;(b) 极限抗拉强度为0.46×109 N/m2 (67000psi)或更高的铝合金;(c) 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 其比模量应为12.3×106 m或更高, 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0.3×106 m 或更高(“比模量”是用N/m2表示的杨氏模量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比极限抗拉强度”是用N/m2表示的极限抗拉强度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1、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 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 耐UF 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6质谱仪/离子源1、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 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doc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二、易制毒化学品三、放射性同位素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二)核反应堆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设备和部件(三)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四)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五)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六)天然铀、贫化铀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注释: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a)极限抗拉强度为1.95×109N/m2或更高的马氏体钢;(b)极限抗拉强度为0.46×109N/m2或更高的铝合金;(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3.18×106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7.62×104m或更高。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二、易制毒化学品三、放射性同位素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二)核反应堆及为其专门设计的设备和部件(三)核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四)辐照元件后处理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五)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六)天然铀、贫化铀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析注释: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a)极限抗拉强度为1.95×109N/m2或更高的马氏体钢;(b)极限抗拉强度为0.46×109N/m2或更高的铝合金;(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3.18×106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7.62×104m或更高。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两用物项产品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如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商品名称及描述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五)、 用于制造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工厂和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设备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a) 极限抗拉强度为2.05×109 N/m2 (300000psi)或更高的马氏体钢;(b) 极限抗拉强度为0.46×109 N/m2 (67000psi)或更高的铝合金;(c) 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 其比模量应为12.3×106 m或更高, 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0.3×106 m或更高(“比模量”是用N/m2表示的杨氏模量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比极限抗拉强度”是用N/m2表示的极限抗拉强度除以用N/m3表示的比重)。
1、转动构件所用材料1、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注释:1、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 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2.30•【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20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目录的范围1. 两用物项:指既可用于民用领域又可用于军事领域的物品,包括设备、器材、技术和软件等。
2. 技术:指研究、开发、制造、使用、维修和销售等领域中所涉及的知识、信息和技术。
二、目录的分类1. 禁止进出口类:禁止进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
2. 需要许可证管理类:需要获得许可证才能进行进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敏感技术、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等。
3. 自由进出口类:无需许可证即可自由进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不会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三、目录的具体内容1. 禁止进出口类:这部分列举了禁止进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具体内容,包括核武器、生化武器、核材料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物品和技术。
2. 需要许可证管理类:这部分列举了需要获得许可证才能进行进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具体内容,包括敏感技术、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等,如高级制造设备、半导体技术、航天技术等。
3. 自由进出口类:这部分列举了无需许可证即可自由进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具体内容,如通用消费品、普通机械设备等。
四、目录的管理机制1. 许可证申请:根据目录的分类,进口商或出口商需要申请相应的许可证。
申请时需要提供有关物品和技术的详细信息,包括用途、技术参数、安全保密等。
2. 许可证审批: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批,评估申请的合理性和影响,对于禁止进出口类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将严格禁止审批;对于需要许可证管理类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决策。
3. 许可证持有人义务:持有许可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所进口或出口的物品和技术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持有许可证的进口商或出口商进行监督,确保其合规经营。
五、目录的修订目录的修订将根据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相关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对目录进行修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根据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8年关于将羟亚胺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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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说明:
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予以管制、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三、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及其商品名称和描述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
二、易制毒化学品
三、放射性同位素
注释: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除外
*备注:对于涉及调整海关商品编号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已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20年3月31日。
Ⅱ、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一、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六)天然铀、贫化铀或特种可裂变材料同位素分离厂以及为其专门设计或制造的(除分
离心机转动构件所用材料是:
(a)极限抗拉强度为1.95×109N/m2或更高的马氏体钢;(b)极限抗拉强度为0.46×109N/m2或更高的铝合金;
(c)适合于复合结构用的纤维材料,其比模量应为3.18×106m或更高,比极限抗拉强度应为7.62×104m或更高。
1、转动构件所用材料
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氧化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氟化的烃聚合物。
3、为气体离心浓缩工厂专门设计或制造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1、以上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离心机和直接控制这种气体从离心机到离心机以及从级联到级联的通路。
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
4、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组件和部件
5、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气体扩散浓缩的辅助系统、设备和部件:
6、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气动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注释
本节所列物项不是直接接触UF6流程气体就是直接控制级联中的这种气流。
所有接触流程气体的表面,均需用耐UF6材料制成或用耐UF6材料保护。
就本节有关气动浓缩物项而言,耐UF6腐蚀的材料包括:铜、不锈钢、铝、铝合金、镍或含镍60%(或以上)的合金,以及耐UF6的完全氟化的烃聚合物。
7、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化学交换或离子交换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8、专门设计或制造用于以激光为基础的浓缩工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9、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等离子体分离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10、专门设计或制造的用于电磁浓缩厂的系统、设备和部件
(八)分别如第(五)和(六)所定义的用于燃料元件制造和铀同位素分离的铀和钚转换厂和专门为
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一)工业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