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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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 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 编号。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
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 数量、用法用量。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3、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
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 加盖专用签章。
原
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
2004年8月10日 卫医发[2004]269号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管理规定》
(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签名(医生签名、药剂调配与核对者签名等)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三)处方的种类: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
淡红色 (麻)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 (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 色 (精二)
急诊处方:
淡黄色
儿科处方:
淡绿色
普通处方:
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 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5-7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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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63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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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1-4)
1、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2、处方的定义; 3、处方监督管理的机构; 4、开具和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 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南方医科大学 张 鑫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 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 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 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 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返回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具有: 1、处方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凭据(技术); 2、处方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 经济金额等经济活动(经济); 3、处方是调查医疗用药事故的原始依据 (法律)。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处方的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 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 殊要求的项目。
1、处方的标准 2、处方书写的规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 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格式印制。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的标准 (一)处方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 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 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 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二、处方书写的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 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 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 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 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 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 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 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13、剂量与数量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①重量: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②容量:升(l)、毫升(ml) ③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④中药饮片: 克(g)、剂 ⑤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丸、粒、袋 ⑥溶液剂:支、瓶; ⑦软膏及乳膏剂:支、盒; ⑧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2、正文 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
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 数量、用法用量。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3、后记 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
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 加盖专用签章。
原
1、《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
2004年8月10日 卫医发[2004]269号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管理规定》
(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签名(医生签名、药剂调配与核对者签名等)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三)处方的种类: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
淡红色 (麻)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淡红色 (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 色 (精二)
急诊处方:
淡黄色
儿科处方:
淡绿色
普通处方:
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 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5-7
4 3
5
15
14
Hale Waihona Puke Baidu63
11
7
4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章 总 则(1-4)
1、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2、处方的定义; 3、处方监督管理的机构; 4、开具和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 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南方医科大学 张 鑫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处方规范书写、管理的法律依据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 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 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 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 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返回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具有: 1、处方是药剂调配发药的书面凭据(技术); 2、处方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 经济金额等经济活动(经济); 3、处方是调查医疗用药事故的原始依据 (法律)。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二)处方的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 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 殊要求的项目。
1、处方的标准 2、处方书写的规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 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格式印制。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的标准 (一)处方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 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 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 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二、处方书写的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 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 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 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 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 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 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 “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 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13、剂量与数量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①重量: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 ②容量:升(l)、毫升(ml) ③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
④中药饮片: 克(g)、剂 ⑤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片、丸、粒、袋 ⑥溶液剂:支、瓶; ⑦软膏及乳膏剂:支、盒; ⑧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