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管理办法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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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利润分配的管理,加强公司对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利润是公司的税后利润。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企业的利润总额主要由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其关系为:

企业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四条营业利润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三章利润分配

第七条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是指企业实现经营所得后,应先用于哪些方面,后用于哪些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利润分配程序为: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调整后,首先要缴纳所得税,税后剩余部分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的财务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分为两种情况: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利润延续弥补,延续五年未弥补完的亏损,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税后弥补和税前弥补以五年未界限。亏损延续未超过五年的,用税前利润弥补,弥补亏损后有剩余的,才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期限超过五年的,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

(三)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是国家统一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它的提取顺序在弥补亏损之前,按照当年税后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已达到注册资本50%时不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以统筹使用。

(四)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5%-10%。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根据董事会批准来执行。

第九条公司使用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二条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三条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定适当的分配政策,进而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章利润分配原则

第十五条利润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分配的原则,企业分配的对象是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税后利润,税后利润是企业投资者拥有的权益,对这部分权益的处置与分配,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利润激励原则,在保证投资者应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如何确保经营者和职工利益,则应通过利润分配时确定的激励政策,以提高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三)权益对等原则,在利润分配中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中只有以其股权比例享有法定权益,不得在企业中谋取私利,企业的获利情况应向所有投资者及时公开,利润分配提交股东会讨论,在所有股东中一视同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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