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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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2014-12-07 20:31:01| 分类:法规|举报|字号订阅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

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

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关于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关于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

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中央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从总体情况看,各地、各部门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是好的。

但也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得不够好,安排了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任领导职务。

这种做法影响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政企分开原则的贯彻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经中央同意,各地、各部门要限期对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于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是实行政企分开、依法行政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对此前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

今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

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审批无效,并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这次清理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凡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免去或本人主动辞去其在企业的职务;凡企业负责人兼任党政领导职务,要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依托企业建立城市的地方,为协调企业和地方的关系。

建市以来一直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地方领导职务,今后确需继续兼职的,可继续兼职一段时间,但要从严掌握,并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批准。

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不在清理范围。

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遵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机关委托其行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今后,在换届选举中当选党政领导职务的企业负责人(不含经选举担任人大、政协领导职务不驻会的企业负责人),当选后必须辞去企业的领导职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市委组织部2016年4月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校党政领导⼲部兼职管理暂⾏办法⾼校党政领导⼲部兼职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才作⽤,进⼀步规范领导⼲部兼职⾏为,调动领导⼲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部,以下简称领导⼲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学术性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部要忠于职守,廉洁⾃律,认真履⾏岗位职责,把主要精⼒放在做好本职⼯作上。

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持其兼任与其⼯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领导⼲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学术性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在⾼⽔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条领导⼲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奖励。

在兼职⼈员完成校内⼯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奖励。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 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 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 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市委组织部2016年4月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目录◆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1◆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4)◆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宿组字〔2014〕31号.. 8◆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宿组字〔2014〕75号 (12)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调动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

在兼职人员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行奖励。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未办理调出、辞职手续的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

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原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

兼职(任职)既包括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哪些规定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哪些规定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哪些
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相关规定有:
1、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2、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3、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4、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扩展资料: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将高级干部住房称为“宿舍”,首次规定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

此规定中的“高级干部”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
人大、政协正副职省部级干部。

2001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参考资料: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百度百科。

中组部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组部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一、关于兼职管理的基本方针1. 兼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推进服务基层、服务裙众、服务实践,增强党的深层次通联和影响力,提高党领导工作的实效性、创造性和引领力。

2. 各级党组织要严明党的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组织生活规律,坚持兼职基本原则,强化兼职管理责任,推动领导干部兼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关于兼职管理的具体要求1. 兼职应当符合党的事业需要和领导干部岗位条件。

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申报制度和管理程序,确保兼职工作符合党的事业需要和领导干部岗位条件。

2. 兼职申报的程序要规范。

各级党组织要明确兼职申报的组织程序和程序要求,明确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保证申报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3. 兼职工作要充分发挥作用。

领导干部要把党的事业和全局放在心上,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承担好兼职工作的职责,不断提高兼职工作的实效。

三、关于兼职管理的主要措施1. 落实责任。

要明确领导干部兼职工作的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责任评价机制。

2. 完善制度。

要完善兼职管理的相关制度,明确兼职申报和管理程序,加强对兼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要明确兼职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要求,规范兼职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兼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 强化监督。

要加强对兼职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严格兼职工作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要求,防范和纠正兼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兼职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四、关于兼职管理的主要保障1. 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推进兼职管理工作,保障兼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健全机制体系。

要健全兼职管理的机制体系,完善兼职管理的制度规范,强化兼职管理的监督机制,推动兼职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3. 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队伍建设,增强兼职队伍建设的实效性和创造性,推动兼职队伍建设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五、关于兼职管理的总体要求1. 推动党的事业向纵深发展。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兼职。

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顾问等名誉职务以及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管理的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

2.坚持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3.坚持从严管理,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章兼职管理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中层领导干部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中层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其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层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下列企业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

1.与本职业务相关的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第一篇: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若干规定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市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为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兼职行为,使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中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一、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社会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个别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有聘任单位发函及本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科负责审核,并征求局纪委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市局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审批;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报省厅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和补贴等报酬。

四、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兼职,适用本规定。

—1—六、领导干部以外的公务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下发之前,已经兼职的,应于2011年7月31日前,按照本规定进行规范、纠正。

逾期未规范、纠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主题词:国土资源规范兼职规定中共**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2011年7月10日印—2—第二篇: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报告峨眉三中关于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自查报告按照省委组织部、乐山市委组织部、峨眉山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企业兼职情况清理整改的相关要求,我校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具体工作事务。

具体情况如下:一、高度重视,合理部署一是成立以孙碧英校长为组长, 黄楠副校长为副组长, 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并明确由行政办牵头组织开展工作, 专人专职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五) 规范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行为
开发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严格遵守以下“七不准”规定:不准干预社团合法合规的自主活动;不准向非事业单位编制或参公的社团拨付财政经费;不准违规向社团提供经费支持或违规提供办公场所、人员、物资、公务用车等支持;不准在社团领取报酬、福利;不准参加社团安排的旅游、度假性质的培训和考察;不准占用、私分社团各类固定资产;不准采用转移职能,利用其监管特权虚设各类社团,乱收费、拉赞助,变相设立“小金库”,以权谋私。
(二) 清理规范(20XX年7月31日前)社会事务
管理局负责对本区内所属社团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逐一审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情况进行清查。从依法办会、开展活动、财务状况、领导兼职、日常管理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保留、调整、整改、合并、注销或撤销的意见和建议,报清理规范召集人办公室。
一、传达有关文件情况
根据组织部《中共成武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的通知》(成组发〔20XX〕16号)文件要求,编办迅速召开了全体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中组发〔20XX〕18号文件精神。
二、排查摸底情况
编办每一位干部职工填写《承诺书》,承诺其本人没有在任何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或者担任任何职务;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真贯彻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答复意见》,坚决配合做好规范清理干部职工在企业兼职(任职)工作严格遵纪守法。
社会事务管理局在7月31日前将社团清理审查阶段报告、清理规范工作自查报告书、审查意见,连同本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社团
篇三: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清理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清理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

贵州省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按照中央、省委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未办理调出、辞职手续的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包括退出现职或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担任职务。

领导干部在企业任职,是指领导干部到企业担任职务,且已将行政和工资关系由原单位转入所任职企业,包括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工作。

兼职(任职)既包括兼任(担任)企业领导职务,也包括兼任(担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和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本办法所指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五条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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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在职干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其他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参照执行。
近些年来,对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兼职及兼职取酬问题,中央、中央纪委作过一系列规定,省里也多次提出相关要求。总的看,我省对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及兼职取酬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经省委同意,特重申和明确以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中组发〔2004〕2号)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再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凡违反规定继续审批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纠正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继续兼职,否则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
中共浙江省纪委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监察厅
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兼职问题的若干规定
(浙纪发〔2004〕18号 2004年10月9日印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各市、县(市、区)党委、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省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构:
二、党政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单位兼职,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从严控制审批。
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职务的,均应按工资管理关系在主要任职机关领取工资、奖金及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一律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今后,凡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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