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本溪市公安局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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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法】本溪市公安局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升全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副市长、市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建军任组长,其他市局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各警种支队、机关处室、分县局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的本溪市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评估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孔宪敏兼任主任,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树义兼任常务副主任,指挥部主任王文东、政治部副主任温景珠任副主任,政治部绩效办主任姜庆山任执行副主任。“考评办”设在政治部绩效办,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含省厅重点工作任务)绩效评估考核的总体组织、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市局各警种、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也要分别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本战线考评工作。

第三条绩效考核严格遵循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日常考评、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实行下考一级,全局实施三级考核。

(一)市局政治部绩效考核办公室是全市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对各分县局、警种支队、机关处室的年度绩效考核。

(二)各分县局、警种支队、机关处室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科(室)所队的年度绩效考核。同时,各警种支队、机关处室要对本系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各科(室)、所、队负责对本单位所属民警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各单位自行考评本单位所属机构和民警所得分值,不计入市局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成绩。

第五条绩效考核依据

(一)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等系统平台抽取的数据;

(二)公安部、省厅等上级机关的情况通报;

(三)各级业务指导部门监督检查的结果;

(四)纪检、督察对违法违纪违规民警的处理结果;

(五)考核机构实地抽检的结果;

(六)立功受奖、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通报表扬;

(七)上一级考核结果;

(八)其他可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

第六条绩效考核方式

以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累计计分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不定期开展,主要以实地抽查为手段,加、扣分值累计计入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二)集中考核一年两次,半年阶段性绩效考核结果予以全局通报,加、扣分值累计计入年度绩效考核之中;年终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等级评定、奖优罚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绩效考核纪律

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为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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