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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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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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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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十八条 违 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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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
标签标注 内容应当使用 求种 子经营者 向种子使用者 提供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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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可喷印、压印
16
适宜种植区域
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
17 种植条件
适宜种植季节
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 体到日
18 检疫证明
检疫证明编号
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可喷印、压印
19 信息代码
信息代码
以二维码表注:①品种名称②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 称③单元识别代码④追溯网址等信息
版面标注
株)
9
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
10 质量含量 11
质量指标
纯度 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 净度 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
12
发芽率 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
13
水分
保留整数
14
检测日期
检测质量特性值得年月,年四位、月两位数字完整标示
15
日期
质量保证期
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自检测日期起不 得超过12个月,以月为单位标示


实 面





种子标签
序号
内容
规定
制作要求
1 2 基本信息 3
作物种类 种子类别 品种名称
植物分类学的种 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
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且只能标注一个品种
名称
放在显著位置且字号不得小于 标签标注其他文字
4
生产经营者名称
序言
2001年《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种子标签管理、 提高种子质量、保护农民利益提供了保障。 随着种业的快速发展,原《办法》在规范主体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上 存在一些漏洞。新修订《种子法》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了严格规范, 新增了标签和使用说明真实性等要求。

农业部8号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8号令《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浅谈规范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是指在农作物种子包装上打印标签,标注种子的品种、产地、生产日期、质量等信息,是保障种子质量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那么,如何规范地进行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呢?下面就来谈谈关于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具体做法。

一、标签内容的确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的内容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种子的基本信息: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来源、生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基本信息。

2. 种子的质量信息:种子品质等级、含水率、纯度、杂质率等质量信息。

3. 种子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种子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是农民购买种子时需要了解的重要信息,也是保障种子质量的重要依据。

4. 种子的使用方法:包括种子的播种方法、管理技术、防治措施等信息,帮助农民更好地使用种子。

确定好标签的内容是进行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第一步,只有内容准确、清晰才能帮助农民选择和使用种子。

二、标签的设计1. 字体清晰易读:标签上的文字要清晰易读,便于农民阅读和理解。

2. 要具有醒目的颜色和形状:标签的颜色要醒目,容易被农民注意到,避免错过关键信息。

3. 格式规范:标签的格式要统一规范,避免因为格式不统一而给农民造成困扰。

4. 材质耐用:标签需要使用耐用的材质制作,能够经受住外界的压力和环境变化。

标签的设计是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农民对种子的认知和使用。

三、标签的印刷印刷是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的核心环节,印刷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标签的质量和可靠性。

1. 选择合适的印刷方式:根据标签的材质和需要使用的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刷方式,可以是传统的平面印刷,也可以是数字印刷。

2. 选择合适的油墨:标签的印刷要使用耐用、不易褪色的油墨,以确保标签的长期可读性。

3. 控制印刷质量:严格控制印刷质量,保证文字清晰、位置准确,避免出现模糊、漏印等问题。

印刷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标签的质量,做好印刷工作是确保标签符合标准要求的重要保障。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保障农作物种子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以植物繁殖为目的而种植的种子,及其分类、鉴定、评定、生产、经营、贮藏和使用等活动。

三、种子标签
(一)种子标签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种子名称:及其品种、品名。

2.种子来源:原产地、厂家名称及地址。

3.种子性能:种子级别、生育期、原种比率、出苗率、病虫害抗性等。

4.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贮藏条件:贮藏温度、湿度等条件。

6.使用说明:种植方式、施肥方式、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二)种子标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准确标明种子名称、性能、来源、生产日期、贮藏条件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四、使用说明
(一)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应当包括:
1.种植方式:地膜覆盖种植、秸秆覆盖种植、水稻水稻深耕等。

2.施肥方式:施肥种类、施肥量等。

3.病虫害防治:采用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措施。

(二)农作物种子的使用说明应当符合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施肥、种植、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30
【摘要】《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2-25)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标签;农业生产安全;生产经营者;农作物;合法权益;种子质量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J], 吉林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 [J],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 [J],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0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944号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中国气象局令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种子法”的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

新“种子法”的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

新“种子法”的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自从农业进入互联网开始,农业就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就拿新“种子法”的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来说吧!互联网的PC和移动端同时流行起来,移动端则是二维码的改编,每个种子包装都需要一个二维码,这下让种子公司们头大了,据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信息代码以二维码标注,应当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等信息。

很多种子商户不知道怎么弄,那今天托普云农就来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托普云农在这里为您提供二维码服务,解决一品一码难题。

托普云农可以服务的不止是二维码那么简单,也欢迎大家入驻平台让我们,我们还能提供产品发布,供求发布,让你们的农产品有更加多人知道和购买,也希望能帮助商户们让你们的销量蹭蹭蹭的往上涨!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下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吧!名称: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型号:TPZS-V2.0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1.托普云农农作物商品种子标签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

2.唯一代码,编码规则按照要求,长度不超过20个字符,编码规则为行政区划编码6位,生产企业代码3位,11位包装袋唯一编码,编码规则为从1开始连续。

3.农作物种子二维码是一串唯一的数字编码,追溯信息至少包括: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

4.二维码追溯所产生的信息内容不得缺失,所含内容应包括标签标注内容。

5.二维码追溯信息所含的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应与行政许可核发信息一致。

6.必须具有产品追溯网址,并由企业提供并保证有效,网页可在PC端和手机端均可浏览。

二维信息中不得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宣传信息。

7.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最小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确保可读。

8.二维码模块为黑色,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背景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9.不得采用剪切、粘贴等方式。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附件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识;(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 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施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新标准 规范商品种子管理

河南农业年第6期N NNONGY 农业纵横NONG YE ZONG HENG2006年7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GB20464—2006),于11月1日实施。

该《通则》对农作物种子标注内容、制作要求、标签使用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标注内容更全面,有利于种子经营企业正确标注种子标签(一)作物种类与种子类别《通则》规定作物种类名称,应符合按植物分类学的种或亚种,个别种类可采用常用名或俗名,需要特别说明用途或其他情况的可在作物种类名称前附加相应的词。

各种子企业在命名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时要引起重视,不能随心所欲,必须按规定标注。

(二)品种名称《通则》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品种,应标注批准的品种名称,不属于授权品种或无需进行审定的品种,宜标注品种持有者(或育种者)确定的品种名称。

还规定不能仅以数字组成,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或来源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等八种情形不允许出现。

这给育种专家及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了相关要求,在品种命名和审定时要特别重视品种名称。

(三)生产商、进口商名称、地址国内生产的种子应标注种子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商名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标注一致。

针对目前种子市场上的各种情况,进一步明确了集团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的种子,集团公司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对于代制或代加工而且不负责外销的种子的标注方法,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加注生产许可证和品种审定编号,其格式也有明确规定,便于种子管理部门了解种子来源,有利于种子市场管理。

进口种子应标注: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商名称。

明确了生产商名称应标注种子原产国或地区能够承担种子质量责任的种子供应商的名称。

发生种子质量事故时能够承担相关责任,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还应加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进口种子审批文号,主要农作物应加注在我国境内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编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全文)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方法(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最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了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方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外表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方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编号;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 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 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 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 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 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 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 两位数表示。 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 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 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 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 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 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 何机构的名称。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 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 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 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 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 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 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 准号。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 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 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 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 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 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 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 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标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规范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针、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㈠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㈡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㈢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㈣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㈤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㈥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㈦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作物种子标签

农作物种子标签


标准号:GB20464-2006,标明本标准为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说明 了本标准中尽管有“宜”的字样,不影响 其强制性的性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3、“农作物”的范围应根据农业部令第50 号(2001年2月26日发布); 4、以下四类情形不适用本标准:出口种子; 种子仍在运输、加工过程中而非直接销售 的种子;农民自留种;在集贸市场出售串 换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有余的常规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GB20464-2006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于2006年7月12日发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特点:

可操作性 强制性 与法规的配套性
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

种子法、语言文字法、行政处罚法、质量 法、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合 同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 物检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农业部 675号公告、标签管理办法、转基因标签管 理办法、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 品计量管理办法、质量标准等。
5.3 宜加注内容:

这部分内容是种子法没有要求标注的。从 “宜”字上看是推荐性内容,但根据本标 准前言中的第一句话,故不影响此加注内 容的强制性。

5.3.1 种子批号:
批号的重要性:如果一批种子没有批号, 就如同一个人没有姓名,只有种族和出生 地是远远不够的。 批量应当与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最大种子 批相一致。 目前相当数量未标


5.2.2 进口种子:
对企业: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商务部令第14号《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办理。) 对产品: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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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新版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07-13 16:47:00 来源:农业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6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7月8日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
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经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三)已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登记编号;
(四)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及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药剂处理种子,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及人畜误食后解决方案;依据药剂毒性大小,分别注明“高毒”并附骷髅标志、“中等毒”并附十字骨标志、“低毒”字样;
(六)转基因种子,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
第八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

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

第九条品种名称应当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一个品种只能标注一个品种名称。

审定、登记的品种或授权保护的品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品种名称。

第十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应当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联系方式为电话、传真,能够加注网络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或者种子生产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标准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质量指标按照质量特性和特性值进行标注。

质量特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标注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但不宜标注水分、芽率、净度等指标的无性繁殖材料、种苗等除外;
(二)脱毒繁殖材料按品种纯度、病毒状况和脱毒扩繁代数进行标注;
(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它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

特性值应当标明具体数值,品种纯度、净度、水分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发芽率保留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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